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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6-05-18 00:07

如何做好商标监管执法和商标服务工作

ARGIN:7.8pt0cmclass=MsoNormal>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单位(盖章):xx区工商局职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局长负责区局全面工作;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

主任科员分管市场秩序规范管理股、人事教育股、党务工作、文明办工作、经济检查分局、码头分局。

副局长分管企业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法制股、城区分局、银河南路分局、工业园区。

副局长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个私协会、消费者协会、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财务装备工作、葛渔城分局。

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监察室、工会工作、仇庄分局。

副主任科员协管市场秩序规范管理股。

企监股股长1、负责全区企业监管、无照经营工作。

2、区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科员1、落实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对省局随机抽取的检查名单进行整理、分派,参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完成信息录入及整理归档并将经营异常行为列入异常名录。

2、指导、督促企业年报信息填写、公示工作。

3、指导各分局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法制股股长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宣传培训工作及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分局的法制工作。

科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及各类文字材料、报表上报等工作。

消保股股长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

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

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

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供的审批等服务是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我认为告知书应该是处罚依据及范围。

决定书是决定金额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以及行为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法律知识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三、行政执法类别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

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

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

(3)证明。

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

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

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

(2)权属纠纷裁决。

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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