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企改革经历了哪些过程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一、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 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1.国企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
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并打开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难以规范,出现了企业为扩大自销比例而压低计划指标、不完成调拨任务和财政上缴任务等问题,结果是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和行为短期化问题。
实践效果与改革预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
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中央推广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旨在解决放权让利中暴露的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解决大锅饭问题,在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收到了成效,尤其是国家财政赤字大幅减少。
但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不平等,企业内部条件也千差万别,该政策很难找到可操作化的指标来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企业激励不足问题十分严重。
1983~1984年先后又两次推出利改税,但结果都很不理想。
2.国企改革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 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到1987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同年,中共十三大报告肯定了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试点可以继续实行,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60家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
1988年2月国务院更加明确了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规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承包原则。
同时,全国人大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从而将扩权试点以来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虽然承包制在当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承包制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991年9 月中央工作会议强调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992年后国务院就不再鼓励企业搞承包。
199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该条例根据两权分离的思路明确了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责任、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但是很快人们就发现,仅靠企业内部转换机制,难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3.国企改革与价格体制改革等宏观经济改革同步进行 国企改革是与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宏观经济改革同步进行的。
在价格体制上,国企改革的推进对价格体制提出了挑战。
1984年以后开始了对价格体制的改革,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放开价格为主。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现行的3种价格形式,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规定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享有的权利,主要是赋予企业对一部分价格的定价权。
在流通体制上,1978年中国以计划管理的商品将近400种到1990年底已经逐渐减少为9种。
同时,改变原来生产资料不能成为商品的现状,将近850种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计划调拨的方式转变为市场调控,生产资料正式成为商品。
由于生产资料成为商品,以它的有效和方便的运转支持和支撑了国企改革的进行。
在投融资体制上,中央进行了“拨改贷”改革、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从拨款改为贷款,国家不再给新建企业投入资本金。
在监管体制上,1988年4月,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国务院直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处置权。
此外,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发行股票的企业增多,对股票交易的需求压力相应增大。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1986年)和深圳(1987年)先后建立了股票柜台交易市场。
其后,两地先后于1990年和1991年成立了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主要在于缓解已经发行在外,且具有相当规模的股票交易需求的压力。
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从1987年至1990年末,我国共向社会发行了可流通股47亿股,筹集资金47亿元。
资本市场的建立不仅为国企改革提供了融资渠道,还为将来国企改革的深化奠定了基础。
4.改革的推动力量 这一阶段国企改革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具有十分鲜明的试错特征,改革的推动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国企改革是解决我国经济短缺问题的客观需要。
改革之初,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发展路线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
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与国家对它的投资不相称,使国家财力吃紧,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资料长期处于严重短缺状态。
为了摆脱这种局面,中央制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制结构与国有国企改革成为解决当时短缺问题的必然选择。
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和两权分离目的就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缓解紧张的产品短缺问题。
此外,迫于“文化大革命”之后,国营和集体企业职位有限,无法安置上千万的回城青年的工作,各级政府不得不鼓励自谋职业,并大批发放个体营业证。
个体经济就这样在政府默许下发展壮大起来,并最终成为一种合法的所有制成分。
资金、技术和经验的严重匮乏要求国家必须坚定地推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吸引国外投资,引进改革所急需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正是在这种旨在缓解短缺问题的政策推动下,三资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初步发展,为90年代外资的大规模涌入奠定了基础。
(2)中央指导、理论研究和地方企业实践相结合,自下而上占主导,经济短缺的现实迫切要求改革国企以提高产量和效益,改革所有制结构,发展个体经济、外资经济。
改革的具体实践过程,却是中央指导、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共同作用下推动的。
在探索的初期,这种共同作用表现为以地方实践为主,自下而上推进国企改革。
对国有国企改革,中央政策主要是采取“试点”的大原则,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企业相关理论,先后推出了多种政策。
从放权让利到两权分离的承包责任制和转换经营机制,经历的都是“政策—实践—政策改进”的过程。
被实践证明不好的政策,用新政策加以取代,如用两权分离取代放权让利;被实践证明有效或尚未证明的政策继续加以推进,如股份制试点、“拨改贷”等。
与国有企业改革密不可分的是非公经济的改革,个体和私营企业在中央的默许和“看一看”的宽容政策支持下,通过自我发展与实践,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地方的成功实践获得了中央的认可,进而推动了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革,个体和私营经济成为所有制结构的一部分。
外资经济在政策的鼓励下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3)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步调整改革的方向 这一阶段,国企改革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路线指引,除了有一点改革之前的一些教训外,也没有可以借鉴的发展经验,走的是一条完全陌生的道路。
通过不断的试探性改革措施,寻求改革的正确方向和路径,也就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步调整改革的方向。
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推出了放权让利,但是“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出现,使改革调整为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于是又调整为转换经营机制。
二、1993~2003年: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 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使改革陷入发展的僵局。
同时,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巨大冲击。
触及计划体制本身的改革势在必行,国企改革由此进入了第二个阶段。
1.逐步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明确,使国企改革从政策调整阶段进入了制度创新阶段。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实践的重大突破,具有划时代得意义,为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
2.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这种改组要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搞好大的,放活小的,把优化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企业结构同优化投资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择优扶强、优胜劣汰”。
截至1997年底,在抓大方面,国家集中抓的1000 家重点企业,确定了分类指导的方案。
在放小方面,各地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搞一刀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企业直接推向市场,使一大批小企业机制得到转换,效益得到提高。
山东诸城、四川宜宾、黑龙江宾县、山西朔州、广东顺德、河南桐柏、江苏南通、福建宁德等许多地区在探索搞活小企业方面先行一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一大批新型的民营企业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通过兼并、收购、投资控股、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改革举措,将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融入国有经济运行中,盘活了大量的国有资产。
特别是中共十五大肯定股份合作制和提出调整所有制结构后,各地国有中小国企改革的步子加快,改制企业的比重迅速上升。
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明确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3.国企解困始终是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的主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与非公经济迅速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有企业由于高负债率、冗员多、社会负担重、摊派严重、员工积极性不高等原因,陷入了发展的困境,效益逐年下滑,亏损面逐年增大的。
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上半年亏损的国有企业达到43.3%,1998年第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上升。
1997年,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将国企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在三年内在大多数国企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大多数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境。
为了给国有企业解困,中央推出了多项政策,包括兼并重组、主辅分离及债转股等等。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结合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成立四家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重点困难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改革。
到2000年,最后确定了对符合条件的58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涉及债转股总金额4050亿元。
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由原来的70%以上下降到50%以下,这些企业每年减少利息支出200亿元。
此外,国务院还采取其他一些有效措施,努力解决企业冗员过多、企业办社会等问题,主要是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附属普通中小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负担逐步分离或独立出来,转移到地方,由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股份制和公司制试点的推进 股份制试点在1986年就被提出了,但当时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仅针对少数有条件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11个法规,引导股份制试点走向规范化。
1994年,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国家经贸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00户不同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随后,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后选定了2500多家国有企业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本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这些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997年中试点企业普遍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经过一年的实施,全国2343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共有84.8%的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已初步建立。
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540家,占23%,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909家,占38.8%;尚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有307家,占13.2%,其他类型企业有47家,占2%。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1994年,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的同时,国家经贸委在18个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的配套改革试点。
试点的主旨为以市场为依托,在整体推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政策,通过破产、兼并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在补充企业资本金、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分离社会服务功能,分流富余人员,资产多元化等方面实现了重点突破,尤其是在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务院逐步扩大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范围,1996年增加到58个城市,1997年扩大到111个城市。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亏损面太大,亏损额太高,无法从根本上为国企解困。
5.利用与发展资本市场 投融资体制实行“拨改贷”之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亏损日益增加,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间接融资渠道很难满足国有企业改革资产重组、规模扩张等的融资需求,此外,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过度负债和财产损失需注入庞大的资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仅靠银行的间接融资已难以满足其巨大的资金需求。
因此,通过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是必然的出路。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利用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
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因为企业为了自己的股票能够上市,利用直接手段来融资,必须按照《公司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公司制的改造,并完成上市公司的规范操作。
在利用资本市场解决国企改革的融资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大力发展国内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让一些企业走出去,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
截至2001年初,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4家增加到1063家,其中包括114家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和52家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市价总值达46061.78亿元,流通市值达15492.49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到5683.88万户。
6.国企改革与整个国民经济改革相结合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是与国家宏观经济改革结合进行的。
在所有制结构上确立了非公经济的重要地位;在分配制度上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目标;改革外贸、外汇管理体系;在社保制度改革方面,纷纷出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制度等政策,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政策给解困工作创造条件;国债补贴技改,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等。
7.本阶段国企改革的动因 国企改革在本阶段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改革的推动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南方谈话为改革解放了思想,指明了方向。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围绕计划与市场的争论愈演愈烈,姓“资”和姓“社”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国企改革的推进。
国企改革因为无法跳出计划体制的框框而举步维艰。
已经迅速发展起来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名不正”而“言不顺”,发展壮大的阻力越来越大。
在此关头,1992年南方谈话指出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明确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谈话完全消除了人们的疑虑和担心,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彻底解除了长期以来困扰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姓“资”和姓“社”的问题,指明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2)国企改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
本阶段国企改革较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短缺问题而实行的改革有较大的区别。
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推进及集体经济和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短缺现象在90年代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善。
国有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成为国企改革新的客观原因,其背后隐藏的是企业制度上的问题。
基于两权分离理论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只承认国有企业有经营权,而不承认企业作为法人应该有财产权,认为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经营机制转换,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可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即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状况不断恶化,使对企业制度的改革成为必然要求。
(3)理论探索与实践经验总结的共同作用 20世纪90年代后,理论界关于企业制度探讨不断深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
此外,20世纪80年代的国企改革的实践经验证明不涉及产权和计划体制本身的国企改革,只能是停留在经营管理层面,不能触及企业的核心,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水到渠成的选择。
同时,改革实践还证明,改革不仅要注重每个具体企业的改革,更要注重全局性的调整。
因此,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明确了国有国企改革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
另一方面,是要处理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改变为主导地位,改变国有企业范围过宽、数量过多、比重过大的局面。
三、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 中共十六大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变化和资本市场的改革使我国的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深层次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和权力的重新分配,涉及政治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困难和阻力可想而知。
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深化国有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改变部门分割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2003年3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统一了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的权力。
此后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国资委成立后明确所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要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实行产权多元化,可以上市募集资金,而且鼓励整体上市,以保持和增加企业的整体实力,许多大型企业正在剥离社会职能部分,过去一阶段是剥而不离,仍由企业自己管理,现在有的正逐步移交社会;在企业内部实行主辅分离,使各部门面向社会,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企业同国资委分别签订责任书,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2.国企改革以大企业、以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为中心 本阶段,国企改革依然是以抓大放小为主,同时以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建设为中心。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决定》第一次把产权制度提到如此的高度,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对“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历史突破,进一步明确具体了国企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3.各种所有制企业关系的处理 这一阶段,如何处理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成为了理论探讨和政策制定的重点。
非公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壮大起来,在许多领域占有绝对优势,非公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改革中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出现了个体、私营、外资与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如非公经济在行业分布上从以制造、建筑、运输、商贸和服务业等领域为主,已经开始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拓展。
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如石油行业的民营资本问题。
此外,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也迅速膨胀,外资的并购问题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热点。
非公经济遇到了重新定位和判断的问题,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
为了正确处理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
该政策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非公经济更大的发展空间,并扫除了人们对非公经济去向问题的担忧。
4.国企改革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同步进行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迫切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与有效的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对于国企改革而言非常重要。
一方面,改革开放的深入,非公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推动的国际资本的流动,使民间积累了大量资本。
另一方面,“拨改贷”之后,国企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理想的融资平台。
此外,资本市场有利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中股权分置的先天缺陷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投资、融资、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逐渐被弱化,面临边缘化的危机。
对资本市场先天缺陷的改革对于国有经济改革越来越重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到2006年末,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的功能逐渐回归。
资本市场的功能回归,吸引了大量沉睡已久的民间资本,强烈的投资需求必然会引来更多的优质资产和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以获取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值。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后,随着资本市场体制的逐渐完善,资本市场将成为一个全国优质资产的吸纳器,为国企改革提供了一个全国范围的资源配置平台,企业之间的大额换股并购有了可能。
这对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改制,产业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做优做强,都有积极的影响。
而且,国有资本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可以在资本市场获得公允的定价,股价有条件成为新的绩效考核标准。
一直以来无论是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是进行国有资产转让,最重要的参考指标都是净资产。
但这一指标并不能反映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因此,资本市场的巨大变革,将非常有利于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
山西关于国企改制经济补偿金的政策及规定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6-5-18执行日期:2006-5-18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
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
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
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 (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五)资产变现方案;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责任制。
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发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
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破产清算费用(一)破产案件诉讼费。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
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l-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
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安置费用(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
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
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
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
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
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
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用(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10年核定,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拖欠费用(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
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
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 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
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
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 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
具体实施按《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凡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按规定计发。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
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我省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本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移交,以破产宣告日的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准进行编制核定后,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进行核编后,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后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
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全额拨付地方政府,补助年限期满后的办学经费,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社会职能,经核定后在破产终结裁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当地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时按《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参保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因工受伤1-6级已办理退休手续伤残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受伤1-6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破产后,上述人员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所需费用比照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执行,待社区具备管理工伤人员条件时,再逐步移交社区管理。
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外,其他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因工受伤7-10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随同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当地专门机构审查造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十八条 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职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规划。
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加速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全责。
要建立维护企业、社会稳定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制定相应预案及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助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账、债权清偿和损失的上报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要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组织不散,工作不断。
企业破产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
具体实施按《关于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关闭破产清算工作档案处置要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条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工会财产以及移交的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益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
第四十六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要与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分离,并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十七条 有关拖欠费用的处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在关闭破产时,经破产清算组审核,张榜公布无误后,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
(一)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予以补发。
(二)关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筹管理。
不在当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经本人申请,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
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外,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
职工个人未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第四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备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无抵押或抵押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关闭破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处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及安置职工。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设专户管理,各级财政不得将其纳入财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条 经审核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个别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人资分离的办法。
所需破产费用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先行垫付,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提出申请,并将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费用预算、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其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在破产清算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变现,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将变现所得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购重组关闭破产企业。
具体办法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项目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的核定费用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致使企业破产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关闭破产实施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破产实施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对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决策失误的,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恪尽职守并做出贡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破产清算组推荐,破产清算领导组同意,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条 中央在晋及下放我省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国资国企改革六定中的六个一批是什么
山西省属35户国有企业。
太原钢铁、山西焦煤、大同煤矿、阳泉煤业、潞安矿业、晋城矿业、山西煤运、杏花村汾酒、山西煤炭进出口,央企有中冶公司、中铁公司等。
山西农资集团是国企还是事业单位,或者别的性质的,待遇怎么样。
什么事业单位,一看你就不懂,这是个快倒闭的公司,穷的很,智联招聘上写的是9000--12000,其实就是骗人的。
等你去了以后告你,底工资3000,每个月2000的补助,但是你必须有车,车上给你安装定位仪,每个月必须下市场20天。
刚入职两天就让你必须有业绩,没有你就等着走人吧。
工资也不给你,理由就是没签订合同,你没创造效益,也不怕你去起诉。
简直就是一帮无赖。
从来没见过这么没有底线的公司。
估计是穷的厉害吧,没钱的公司。
我就是从里面出来的。
没业绩马上辞退你,很垃圾,劝大家都别去,毁前途这个公司非常不正规,面试成功以后,会先让你去运城培训,所谓的培训就是跟着业务员学习跑市场。
培训一个礼拜以后,你就可以上岗了,给你一个小县城市场跑业务去吧。
但是最大的问题就在这,所谓的上岗工作让你上岗工作,但是并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为什么不跟你签合同,猫腻就在这里,人事会跟你说3个月以后签合同。
但是这3个月中间你没有拉来订单的话,会被这个公司一个姓张的副总开除。
最可恨的是工资也不给你,微信拉黑你。
给你的理由是,你没有给公司创造价值,这是什么理由本人亲身经历,所以这是个篇子公司,大家千万别去
山西有哪些国企 还有没有央企 排名是什么
1 11011439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 715990183 山西省电力公司3 602161688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 111200363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 602460012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6 743547162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7 113904479 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 11005638X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9 71599263X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10 73633590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11 11076540X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公司12 713610204 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13 112731529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 602003081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 70107060X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 734024263 山西宇晋钢铁有限公司17 112699709 山西中阳钢厂18 713610124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19 110014454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 72967002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1 731924522 山西宏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 113091746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23 113036931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 276202455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5 110025153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6 110016193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 110112812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8 715902382 山西美锦煤气化公司29 713679818 山西省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 111208461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想从山西国企调到河北国企。
河北方面已经同意,但需要山西出具商调函。
流程应该怎么走,请帮忙 谢谢
~
按照正常手续应该是河北单位出具商调函,然后拿到山西办理迁出手续即可河北方面不表示接收,山西方面怎么办调出呢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西一建)为国有控股大型综合建筑施工企业。
公司于1952年始创于北京,时直属建工部,后几经更名,隶属变迁,1978年划归山西改为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12年6月,公司改制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太原。
60年来,公司转战南北,征战海外,建设足迹遍及北京、天津、山东、山西、广西、河北、黑龙江、甘肃等省市,远赴重洋,在北也门、新加坡、布隆迪、伊朗、以色列等国出色完成了国家援外工程建设任务,先后建造了北京体育馆、北京展览馆、北京沙河机场、大庆油田、国防541工程、北也门马里卜旅馆、山西铝厂、永济鹳雀楼、北京中科院工程、天津霍元甲纪念馆工程等为代表的2万余项工程,树立了无数建筑丰碑,为国家的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斐然成绩。
集团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园林古建、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四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此外,还有建筑智能化、机电安装、电力、冶炼工程施工等多项资质。
公司具备独立承担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能力,企业资产15.88亿元,年施工能力30亿元以上,现有员工22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389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598人,一、二级建造师380人。
集团现辖子、分公司和成员企业42个。
公司先后获得 “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各1项,国优银奖2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1项、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奖4项、山西省 “汾水杯”工程24项,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2项,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银奖1项,甘肃省飞天奖1项,“太行杯”工程9项,省优工程66项。
取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7项,获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之最1项,获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3项、省级安全文明工地81项。
创国家级QC成果29项(其中最高级8项)、省级QC成果92项、国家级工法6项、省级工法35项、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1项、省级科技示范工程17项,获国家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5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6项、山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在全省建筑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国际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年金。
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建筑施工企业、中国AAA级信用企业、中国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山西省优秀建筑企业、山西省百强企业、山西省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山西省五一劳动奖、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百家信用示范企业等诸多国家级和省级荣誉,蜚声业内,驰名叁晋。
公司园林古建专业在全国和省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园林古建成为公司一大优势专业,技术实力雄厚。
公司拥有古建专业国家级工法3项、省级工法8项,创国家级QC成果10项、省级5项、创建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1项、省级示范工程2项,获得甘肃省建筑科技成果奖1项。
古建工程遍及天津、甘肃、山东和省内各地。
以古建优势为依托,公司先后承建了鹳雀楼复建工程、天津市精武镇霍元甲旅游项目工程(天津市重点工程)、天津天狮集团聚贤庄群体工程、甘肃舍利塔、临汾华门等20余项园林古建工程,业绩显赫。
公司为中国古建学会理事单位,成立的2个园林古建专业分公司,发展势头迅勐,实力日趋雄厚。
集团公司正在以加强战略管理,推进企业多元化发展,构建以房建为主,园林古建、钢结构、装饰装修、房地产和铁路工程为优势专业的多元板块体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资本运营,扩大经济规模,提升企业综合经营实力。
公司坚持人才强企战略,以雄厚的技术管理实力,保证优质、高效完成现代化的高、精、尖、难、特工程。
公司严格质量品牌管理,与各方完美合作,打造精品工程,帮助业主实现期待的价值。
公司以“成为国内深受信赖的知名建筑品牌”为愿景,以“建造满意工程,创造发展机遇,营造和谐空间”为使命,以“共建、共享、共赢”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深化改革,创新管理,为新老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至诚、至精、至美的优质服务,始终追求合作共赢,携手发展,共同缔造美好生活
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成立日期:2000-01-01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山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所属行业:建筑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英文名:Shanxi No. 1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人员规模:1000人以上企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1幢6层A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特种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金属门窗制造及安装;工程检测;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批发零售电气设备、建筑机械设备、钢材、木材(林区木材除外)、建筑材料、工矿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生产加工混凝土添加剂、涂料、建筑材料添加剂;建筑机具出租、修理;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