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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3-10-01 19:40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项目方案总结

防治非工程措施管理要求第一章总体要求一、为规范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和,确保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正常运转,发挥预期的防洪减灾效益,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适用于由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检查、操作使用、保管与更新、考评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应根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规定、细则或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检查、操作使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保管与更新、考评等有关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的制度体系,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

第二章非工程措施检查一、检查安排汛前,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对县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市级1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级)进行重点抽查;汛期,省市县各级对监测预警系统机房等设施进行例行检查;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山洪灾害事件,应及时对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进行调查;汛后,针对汛期运行情况,县级对非工程措施运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二、汛前自查(一)组织管理。

县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存在哪些问题

我们这里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做得很顺利,质量很好,得到了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好评。

至于你那里的是否存在问题,请到当地防汛办咨询一下就清楚了。

山洪灾害如何预防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二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五条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与什么相结合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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