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塞坝罕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林业

塞坝罕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林业

时间:2017-12-12 22:21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林业局家和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林业主管,担负着各自所辖区的林业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

职责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

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

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

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九、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管理中央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森林法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一、关于森林法的适用范围新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与原森林法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二点:一是,突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

原森林法将森林的采伐利用列在培育种植之前,这次修改将两者的位置换了次序,并增加了“林木”的培育种植。

这个修改,反映了现代林业的经营理念,即更侧重于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经营活动以营林为基础,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个词句顺序的改变,却反映了我国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变化。

二是,增加了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把林地经营管理纳入了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原森林法没有明确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要适用森林法的规定,因此,实践中造成森林、林木的经营管理与林地的经营管理相脱节。

这一次修改森林法的内容有几条都是关于林地的内容,如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的规定,关于国有林发证的规定,关于征、占用林地的规定等,这些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森林法中对林地经营管理的规定。

二、关于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确权发证新森林法第三条在维持了原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施业区。

之所以规定这些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务院授权其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是由这些重点林区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强调地方利益,通过确权发证的形式不断蚕食这一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将经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有森工企业施业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划给地方、集体甚至个人,严重地破坏了这一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

1989年国务院决定由当时的林业部核发这一重点林区内森工企业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证书(即林权证书),此次修改将实践中证明有效的保护制度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下来,也是对国务院授权其林业主管部门发证行为的一种确认,同时,此次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即林权证就是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三、关于科技兴林新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林业的发展也必须依靠林业科技的支持。

因此,此次修改突出了林业科研在森林法中的重要地位。

将森林法第五条中第二款单独列为一条,鉴于林业科学技术在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和林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新森林法中第六条增加了“推广先进技术”的内容,尤其是那些先进的科学技术,既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的主要内容,又是提高林业生产者素质的重要手段,应当引起全体林业工作者和广大林农群众的注意。

同时,在第十二条增加了“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为实施科技兴林提供了更为明确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关于减轻林农负担和维护造林者的合法权益1.关于减轻林农负担新森林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广大林农是我国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实践中非法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非法增加林农的负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都极大地挫伤了林农的积极性。

为依法解决林农负担问题,新森林法增加上述规定。

2.关于维护造林者的合法权益新森林法第七条第二款新增了“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以维护承包造林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

五、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新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统称为生态公益林。

但这些森林资源只有生态和社会效益,无法进行市场交换,如果对经营这部分森林资源没有补偿,就会形成“少数人投入,全社会受益”、“相对贫困地区投资,相对富裕地区受益”的不合理机制。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一项服务社会、受益全民的公益事业,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项决策。

3.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的劳动成果服务于全社会,其损失补偿应由政府负责统筹。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生产经营者,保证了从事林业生态公益事业建设的林场职工和农民有持久投入的积极性和承受能力。

根据本条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新森林法第八条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作为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的措施之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林业分类经营问题。

修改后森林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林业分类经营”这个概念,但是森林法的规定体现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

特别是在森林法第六条中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在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入股、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的规定,实际上肯定了林业分类经营的思路与做法。

而且森林法在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中,在森林采伐和更新的规定中,对于不同种类的森林已经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这些规定都可以为林业分类经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六、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新森林法第十五条是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

第一,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现实意义。

对一部分森林资源实行有偿转让,可以使林业生产经营“变长为短”,林业生产者造林、育林的成果可以随时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森林经营周期长的风险可以得到分解,这对解决造林资金短缺,增加林业生产者近期收益也将起到一定作用。

另外,可以促进林业生产要素之间的合理组合,使森林向资金、技术等条件好的单位或个人转移,以带来林业建设投入的增加,有利于发展定向培育的速生丰产林基地,也可以使部分乡村集体林业再生产资金困难问题得以解决。

第二,有偿流转对象的限制。

本条同时对有偿流转的对象进行了限制:除上述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范围内。

总之,确定有偿转让范围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森林的不同用途及林种的划分。

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大类林种。

这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依据森林的不同主导利用功能来确定的,同时,国家根据不同林种制定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和不同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法律规定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不得进行以取材为目的的采伐。

随着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等森林经营实践活动的进一步丰富、发展,森林经营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的制度也要继续深入、细化。

因此,本法对森林资源有偿流转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有偿流转的具体范围和有偿流转的具体办法,本条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三,流转的标的和形式。

从流转的标的来看,有两种情况,一是林木(活立木)的所有权,二是林地使用权。

它们可以分别转让,也可以同时转让。

转让的具体形式应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确定。

除转让外,本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第四,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条件限制。

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本条规定了两种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二是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七、关于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新森林法第十八条是对征用和占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的规定。

本条对占用、征用林地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即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第一,依照本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1.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一规定是这一次修改森林法时新增加的规定。

也就是说,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林地、越权审批征用、占用林地屡禁不止的现象,以及一些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非法占用林地十分严重的现象。

2.占用、征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不但涉及到林地权属的变更,而且还涉及到如何给原使用单位、原所有单位安置、补偿等问题,所以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这一规定是这一次修改森林法时新增加的规定。

也就是说,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用于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方面能够保证森林资源和森林覆盖率不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而减少,另一方面对用地单位也是一种经济约束机制,可以利用经济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

第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监督1.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本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一方面,法律要求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另一方面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相关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的情况加强监督。

第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理任何组织、单位、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用地机关无权办理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违法办理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无权批准用地的法律责任处罚。

八、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1.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新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阐明了森林公安机关(即林业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

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管理为主的体制。

新森林法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代行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证件、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和非法开垦、采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充分发挥这支队伍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作用,也界定了其与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上的法律关系。

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都可以由森林公安机关代行。

另一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不意味着森林公安机关是行使本法规定的这些行政处罚的主体。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的行政处罚权,林业主管部门仍然有权行使这些行政处罚权。

2.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新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原森林法没有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及其主要任务的规定。

这是此次修改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所发挥的主要作用而新增加的规定。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管理、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体制。

根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大面积国有林区场所建立武装森林警察部队。

九、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天然林资源新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原森林法的规定相比,在划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中增加了“天然林区”的规定。

天然林是相对于人工林而言的,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最具代表性的森林。

但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数量减少,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将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天然林的保护,并逐步减少对天然林的采伐,进而实现对天然林的禁伐。

在目前还暂不具备禁伐条件的情况下,将天然林划为自然保护区是实施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

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对这一条作了部分修改。

修改内容为:将原森林法该条第一款中应当划为自然保护区的“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一句修改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将“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也应当划定为自然保护区,以加强保护管理。

十、关于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进出口管理珍贵树木的进出口管理直接涉及到国内珍贵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

由于我国树木资源非常丰富,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只是那些处于濒危状态或者面临着濒危状态或者名贵的树木。

因此,这就需要制定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只有列入名录的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该条第一款还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批准程序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出口已经列入国家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内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但并没有列入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应当先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二是进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原产于我国,既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名录内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又已经列入到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人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国家设立的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原森林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完善,此次修改,根据新的刑法和当前实际情况,除了维持原处罚规定外,加大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1.关于盗伐、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处罚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不让违法行为的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

2.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罚新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珍贵树木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特别是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此次修改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力度。

3.关于超限额或者超越职权发放证件的处罚新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原森林法规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扩大了超限额或者超越职权发放证件的范围,原规定只限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现扩大到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增加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强调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的规定,即对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进一步增强了处罚的力度。

4.关于买卖或者伪造有关证件的处罚新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原森林法相比,修改的内容有:第一,将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修改为“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这样既扩大了原森林法规定的内容,又加大了打击的范围;第二,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修改为“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既加大了处罚力度,也便于在执法中操作,同时,对违法买卖上述证件、文件的买方、卖方都要依法给予处罚,这有利于打击非法买卖证件、文件的行为;第三,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属于一种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便与刑法相一致。

5.关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是引起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重要原因。

新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毁林行为的处罚新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原森林法规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将原“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增加了罚款处罚;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既加大了处罚力度,又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新森林法第四十六条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涉及林业管理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森林资源造成破坏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而新增加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和依法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的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政府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务涉及林业行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学入学教育心得体会

入学教育讲座心得体会硕果累累的秋天迎来了,郑州市职工大学09届机电班新生入学教育讲座教育史上的新丰收。

2008年9月19日晚在李丽老师的组织下,09届机电班新生入学心理讲座会如期开始,在专家张亚光老师的精彩讲解下,长达三个小时的座谈会转瞬即逝,取得了圆满结束。

经过了这次讲座会及其这几天的学校生活,使我对郑州职工大学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使我的大学学习目标更加明确,我希望经过两年大学学习生活能将我的综合素质得以提高,为此我将我的几点心得简要叙述如下:第一、 要有意识的提高自身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二、 学习好与人交往包括与老师、师兄、师姐、班级同学、宿舍舍友等的交往,做到心胸开阔遇到挫折时能及时调节好低落情绪,同时多与周围人沟通,希望自己的言行能缓解周围人的紧张情绪,其次与周围人一起做好身体锻炼,最终使大家达到身心健康的目标。

第三、 学习好三大工具即语、数、外,使其更好的为专业服务。

第四、 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即学习好自己的专业,除了学好自己所学得到的外,还要多涉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书籍。

原因很简单在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单一领域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用的。

做好以上几点我想我的综合素质定会有一个大的提高,定会把自己将来的工作干好。

大家都知道“发展才是硬道理”,无论是国家还是我们每位新生,都要牢记发展的影响力,只有时刻朝着发展的方向迈进,我们才能不辱祖国交给我们的使命,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为祖国多做贡献,才能更快的使祖国繁荣富强。

建筑定岗实习日记

我给发到邮箱里如果没有看邮箱就给你些面吧: 顶岗实习技结报告 来源:范文大全 整理 | 别忘了推荐给您的好友| 发布时间:2010-2-3 关键字:实习报告 出处qc99 .COM 影评网 一、 前言 (一) 实习时间及老师 实习时间: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2日 指导老师:孙德祥 (二) 实习单位:丹凤县林业局 (三) 实习单位简介 丹凤县位于陕西东南部、秦岭东段南麓,处于33°21′32〃至33°57′4〃、东经110°7′49〃至110°49′33〃之间,东西长62.1公里,南北宽65.5公里,总 面积2438平方公里,因县城南临丹江、北依凤冠山而得名。

来源:免费范文网qc99.com 县城所在地龙驹寨距省会西安170公里,西合铁路和“312”国道东西横贯全境。

丹凤是著名作家贾平凹的故乡 全县辖21个乡镇,208个村,1823个村民小组,75653户,301582人,其中:农业人口276518人。

总耕地面积23万亩,人均0.8亩, 2004年粮食总产量7.96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1418元。

丹凤县林业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业用地,负责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开发利用,普及宣传森林法规。

丹凤县林业局内设局办公室、植树造林项目管理股、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股3个股室;附设丹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丹凤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丹凤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办公室;下设森林公安分局、林政监察大队、林业站(含森防站、城周绿化管理站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果站(含葡萄站)、飞播站、蚕桑站、野生动物保护站、油房街木材检查站8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林木种苗中心(含林木种苗工作站和种子公司)、国有流岭林场、商山林场等3个事差单位。

在职人员178人。

(四) 实习目的及意义 通过这次顶岗实习,让我们不仅要增强专业知识的掌握,而且要锻炼出适应社会的能力。

这次实习机会是难能可贵的,我很珍惜。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森林调查的知识恰好能为我们这次林改工作所应用。

实习正是理论知识与实地实际相结合的过程。

这次定岗实习的目的及意义就是让我们怎样融入社会,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能让自己了解社会,完善自我。

在实习的过程中不仅要很扎实的掌握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学会独立解决随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更要为以后很好的工作积累各个方面的经验。

顶岗实习,是一种很好的锻炼的机会在学校期间,也是一种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阶段,对以后走向社会有很大的意义。

因为实践能增强工作能力,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也能很好的锻炼人的意志。

实践出真知,时间长才干。

这次的实习给我们带来很大的益处,不管是我们工作中还是学习中,实习精神与实习态度一直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方便,对我们以后的择业、创业和自我人生规划也是有好处的。

丹凤农村耕地较少,人均不足1亩,而林地达到5亩\\\/人,林业为农民增加了新的生产发展内容。

此外还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五个要素。

林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林改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二是改善了林农生活。

林改增强了林业吸引力,增强了林农的致富信心;三是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通过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减少了山林纠纷的发生;四是促进民主管理。

林权改革的方案,必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它还增强林业竞争力的支撑和手段。

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业资源资产化,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把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真正成为了山林的主人,他们舍得向林业投入。

特别是农户以自家山林为资本和企业联营,可吸纳了大量资金发展林业。

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大量投向林业。

从而促进林业的快速发展,增加林业的市场竞争力。

林改还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保障。

通过林改,加速提高林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林产品供给,从而减少对生态林的破坏,保护了公益林,实现了其可持续发展。

通过改革建立和创新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调整和创新政策,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体制,提高林业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期数增长,生态功能期数增强,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林农收入的期数增加,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二、 实习内容 对丹凤全县林权进行改革,进行实地勾图,内业面积测算。

林权改革工作:依据林地承包方案,以农户为基本单位,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行政村林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林权当事人,林地四至接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在现地完成。

对无异议的实地勘界结果,上述人员要在现地签字确认。

主要任务有五项:一市把原已经划分到户的自留山,承包到户的责任山,集体采取拍卖等其他方式发包山林的四至界限和面积要勘查清楚。

二是把毎户新承包的集体林地,要精确落实四至界限,准确测量面积。

三是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明确界定农户每宗林地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

四是调处勘界中遇到的林权纠纷。

五是现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该表详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

勘界工作底图,必须是国家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1:1万和大比例行政区划平面图(包括县·乡·村三级)整合的调查底图。

陕南等只有1:5万地形图的地方,要求技术要放大到1:2.5万后再使用。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最小小班面积在地形图上不小于4mm2的要求,宗地面积过小(小于3.75亩)还难以在1:2.5万地形图上勾绘的,可采取联户勾图,分户画示意图的办法进行。

有明显地形,地物作为界线拐点标志的,勘界底图上的距离误差应小于0.3mm(1:2.5万实地误差为7.5m,1:1万实地误差为3.0m);以非明显地形,地物作为标志的,勘界底图上的距离误差应小于0.5mm(1:2.5万实地误差为12.5m,1:1万实地误差为5.0m) 勘界工作正式开展前,对技术人员要进行全面培训,经实地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勘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对蔡川镇,武关镇等几个乡镇的实地勾图和内业计算使我们从根本上提高自己,锻炼了自己,增加了社会经验,懂得了许多与人交往的礼节,白天上山勾图,画清地块与地块间的地址界限,并随时填写相关的表项和标注。

锻炼了自己的独立能力,也学会了单独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学会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奋斗。

加强了自己的社会思想观念,认识到了现在社会的现实,体验了苦生活的滋味,锻炼了先有苦后有甜的操作能力,通过这样增加了对自己取得的成果的自信,对将来的期望,对生活的信心和自信。

三、 实习心得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这天我们开始了这次令人难忘的顶岗实习。

从杨凌到丹风的第一天,我很高兴。

这是我的第一次顶岗实习,我有很多的幻想,因为将会有很多未知发生。

随着工作的一天天展开,各种事也接踵而来。

对于陕南的生活习惯,和关中差不多,这挺令人高兴的。

但当地人的处世方式却令我很费解。

有些村的人待人非常周道,而另外一些村的人却把人不当人。

人都是感情动物,当别人对你好的时候,你就想对别人好,这是出于真心的。

而当别人冷落你时,你也不会以笑脸相迎。

我在实习期间就遇到过这两类人。

但我总算是能适应的来,虽然内心感情不段受着考验,我对与人相处有 了更多的认识。

这次实习的工作,我自认为干的很好,工作搞的很细。

我不愿粗落的弄,因为我怕工作太粗,农民以后会有很多问题,那样我会心有愧。

越细越难弄,越粗越好弄。

我不怕苦,只怕别人不理解。

最后,我才发现,人干任何事都不能只凭自己的想法,要想得到别人的肯定,只能投其所好。

你觉的干的越细越好,有些人却觉的越快越好,而另一些人还觉的粗点好。

凡是不能太过认真,差不多就行。

我的这次实习,可做了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感觉很亏。

就在实习结束时,意外降临到了我的头上。

我食物中毒,索性不抢救及时,可意外又来了,真是祸不单行,药物过敏,人受了许多折磨,身心疲惫。

由此我更加珍视生命了。

人活着真的很不容易,身体健康真的是最大的幸福

在生病期间,我受到了老师,同学的关心,照顾。

我真的很感谢

刘美霞,这是个很善良,很细心,任劳任怨的好女孩。

我住院的十几天里,生活不能自理,全凭她寸步不离的照顾着。

别人体会不到她的辛苦与委屈,可我是最清楚的。

照顾病人其实是一种身心的双重折磨。

我从心里感谢你,美霞

六月二日,实习结束。

实习的收获,每个人都有,但各不相同。

自己得到了多少,都在各自心里。

出处 qc99 .COM 影评网 ------------------ 建筑行业讨论群

森林防火文章的资料

防火知识 1,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 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千万不 要披塑料雨衣.2,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 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3,不要盲目 跳楼,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拴在门窗框和重物上,顺势滑下.4,当被大火围困又没有其他办法可自救时,可用手电筒,醒目物品不停地发出呼救信号,以便消防队及时发现,组织营救.四,灭火器使用方法1,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紧压柄,干粉即可喷出. 2,1211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柄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间开启,在氨气压力作用下,1211灭火剂喷出.3,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柄开关,二氧化碳即可喷出.注意:1,干粉灭火器属于窒息灭火,一般适用于固体,液体及电器的火灾.2,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属于冷却灭火,一般适用于图书,档案,精密仪器的火灾.3,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措施.因为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8.5 %时,会使人血压升高,呼吸困难;当含量达到 20 %时,人就会呼吸衰弱,严重者可窒息死亡.所以,在狭窄的空间使用后应迅速撤离或带呼吸器.其次,要注意勿逆风使用.因为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距离较短,逆风使用可使灭火剂很快被吹散而影响灭火.此外,二氧化碳喷出后迅速排出气体并从周围空气中吸收大量热量,因此使用中防止冻伤. ======================================== 教育孩子不要玩火,不玩弄电器设备。

2、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4、炉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炉灰完全熄灭后再倾倒,草垛要远离房屋。

5、明火照明时不离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6、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7、利用电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要注意安全。

8、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9、对液化气钢瓶,严禁用开水加热、火烤及日晒。

不准横放,不准倒残液和剧烈摇晃。

10、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12、不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 1. 家庭防火知识多 火柴、火机、电子炉灶等明火;雷电、静电等的自然火源;家具、衣物、床褥等可燃固体;汽油、煤油、植物油等可燃液体;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发胶、空气清新剂等可燃气体。

2. 烟蒂火柴不乱扔 不可随意将烟蒂、火柴杆扔在废纸篓内或者可燃杂 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3. 电线插座勤检查 不私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用电,插座上不要使用过多的用电设备,不用铜、铁、铝丝等代替刀闸开关上的保险丝。

4. 离家要把电源切 离家或入睡前,应对用电器具、燃气开关及遗留火种进行检查,用电设备长期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或拔下插头。

5. 煤气使用讲安全 使用液化气,要先开气阀再点火。

使用完毕,先关气阀在关炉具。

不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煤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阀,开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切记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

=================================== 消防常识“三字经” 人生路 长漫漫 五千年 火陪伴 恰用火 送温暖 如大意 受灾难 火着起 条件三 可燃物 氧助燃 点火源 紧相连 三去一 火自完 灭火法 有四点 一冷却 二隔离 三窒息 四抑制 多学习 常操演 遵法规 不蛮干 谁主管 谁负责 防火制 落实坚 本岗位 懂火险 报火警 会圆满 懂预防 措施善 灭火器 会熟练 懂灭火 法全面 初期火 会全歼 打电话 1 1 9 须讲清 何地点 何物燃 何部位 火势悬 迎警车 路口边 消防队 不收钱 火场上 情万变 知情人 及时言 保现场 协作战 先控制 救人员 急重点 再一般 平日里 想安全 教育孩 火不玩 扔烟头 不随便 引火种 不乱散 装饰房 材料选 不易燃 不可燃 新改建 审批办 防火距 合规范 不损坏 不圈占 不埋压 消火栓 危险品 严管限 公场所 禁靠边 出门外 留心看 消防标 怎避患 遇情况 不慌乱 消防道 要通坦 消防事 关民安 见危害 人人管 生活中 火看严 危险% 森林防火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

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间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产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告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夭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内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罪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知识

(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的,可以按指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懂森林法的帮忙来看下`谢谢了``

网友: 我是从事林业执法的,你的问题缺几个条件:1是你违规野外用火是在森林防火期吗

2是你具体烧了多少天然林木

烧了多少人工林木

处理:1是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对个人罚款200-3000元;2是对烧毁的人工林木赔偿造林费+管护费损失;3是对烧毁的天然林木赔偿损失;4是还要恢复原状。

因为不知道你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所以罚款金额是多少难以定性。

不知道我的解释你满意吗?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