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压实主体责任为什么
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压力传导。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到“点子上”,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向实处使劲,层层传导压力,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要实化细化党 委(党 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使一把手真正把领导之责、示范之责、监管之责担起来,确保班子和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履行责任真正尽心尽力。
要实化细化领子的集体责任,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岗位职责制度,明确班子集体责任,强化有责同担、有过同究的集体意识,避免主体责任虚化空转。
要实化细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正确处理带队伍与抓业务的关系,强化“一岗双责”,管好“责任田”。
紧盯重点任务,强力正风肃纪。
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既管全面、全面管,又抓重点、重点抓,以重点责任的落实带动全面责任的落实。
要在换届之年选好人、用好人。
选人用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贯彻“好干部”标准,重实绩、重实干、重基层,按规矩按程序选好用好干部。
严肃换届纪律,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和纠正拉帮结派、封官许愿、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要让作风建设成常态、见长效,经常分析班子和干部作风状况,经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干群关系状况。
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健全责任体系,固化制度机制。
强化制度治党,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根本保证。
各级党组织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健全责任体系、固化主体责任,通过制度保障来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要依托制度建设扫除责任盲区,既要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对主体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界限,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最大限度减少和堵塞漏洞,又要建立健全责任传导机制,对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增强上下左右有机互动,确保压力传导到位,把责任压紧压实。
请你谈一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
首先,全面是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党的先进性是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和党是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重要理论依据,党的先进性和崇高使命也决定了党必然对自身提出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而且要懂得党的先进性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昨天先进不一定今天先进,今天先进不一定永远先进。
因此,要保持和提高党的先进性,就必须把的方针全面贯彻于各项工作中,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制度上全面严格地加强建设和治理,要求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共产党员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骨干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全面,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保证。
党的十八大后,根据十八大精神中央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命题“中国梦”这一重大命题内含到成立100年时目标,到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这“两个一百年”目标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
将“两个一百年”目标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群众易于接受的形象表达,就叫“中国梦”。
省十四次党代精神两个高水平是什么意思
(1)、领导应多层关心职工,了层职工的实际生活情况,多帮层解决实难,了解职工的想法,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对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不应推来推去,应积极协调解决。
建议多一些人性化管理,增加领导与一线职工的交流。
(2)、建议领导班子在培养年轻领导成员上应加大力度。
加强对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高管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知识。
(3)、建议领导提拔干部要坚持“四化“标准,事前应将提拔的干部个人情况向广大员工公示,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对已经提拔的干部应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力度。
(4)、建议领导层在决策上要多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
遇事能否多站在职工的利益上考虑问题。
(5)、领导在管理上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持之以恒不够。
(6)、建议领导对下属应保持平易近人的态度,在工作中让员工与领导之间保持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
领导的威信是靠人格魅力、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所树立起来的。
同志政治上成熟、政策理论水平高、领导经验丰富,组织协调和驾驭全局能力强、作风民主务实、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在干部群众中威信高。
同志政治上成熟,党性原则、大局观念强,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原则问题,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政策理论水平高,注意从政治上、全局上思考和把握问题,善于抓大事、谋长远。
领导经验丰富,熟悉和工作。
担任过和的一把手,组织协调和驾驭全局能力强,决策果断,推动工作力度大。
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有开拓创新精神。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事业心、责任感强,作风深入扎实,重视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生活。
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自我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威信高。
同志政治上强,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熟悉和工作,宏观决策能力比较强,领导经验丰富,组织领导和驾驭全局能力强;注重抓班子、带队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讲究领导艺术和工作方法;作风深入务实,关心群众;处事稳重,公道正派,善于团结人,要求自己严格。
同志政治上强,注重学习,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思想解放,视野开阔,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强,工作有魄力,敢抓敢管,雷厉风行;作风务实,工作投入,带头讲实话、办实事;坚持原则,不回避矛盾,公道正派,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
同志政治坚定,党性观念强;较长时间在担任领导职务,经历多岗位锻炼,领导经验丰富,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有改革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学习,知识面比较宽;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为人正派,处事稳重,待人谦和,团结同志,关心群众生活,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
同志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的决定,政治坚定,党性强,有大局观念;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
同志熟悉工作。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知识面宽,注意把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志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较强。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团结同志,调动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班子的整体作用。
同志思想解放,思路清晰,不骄不躁,虑事周全,有开拓进取精神;工作热情高,干劲大,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作风深入扎实,注意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生活。
为人正派,谦虚谨慎,平易近人,尊重老同志,生活俭朴,对自己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威信较高。
同志政治上强,有大局观念。
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思维敏捷,开拓创新意识强。
同志领导工作经验丰富,处事果断,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
善于团结同志,注意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作风民主,注意广泛听取意见。
同志事业心、责任感强,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工作务实,作风深入。
坚持执政为民,联系群众。
他为人正派,谦虚谨慎,平易近人,尊重老同志,生活俭朴。
对自己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威信高。
同志政治上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有比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和宏观决策能力较强,工作思路清晰,注意抓重点、带全局。
他抓班子、带队伍能力强,重视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同志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改革创新意识强。
对中央关于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会较深,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志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务实,重视和关心群众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待人热情,平易近人,严格要求自己。
同志政治上成熟、政策理论水平高、领导经验丰富,组织协调和驾驭全局能力强、作风民主务实、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在干部群众中威信高。
同志政治上成熟,党性原则、大局观念强,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原则问题,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政策理论水平高,注意从政治上、全局上思考和把握问题,善于抓大事、谋长远。
领导经验丰富,熟悉和工作。
担任过和的一把手,组织协调和驾驭全局能力强,决策果断,推动工作力度大。
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有开拓创新精神。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事业心、责任感强,作风深入扎实,重视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生活。
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自我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威信高。
同志政治上强,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熟悉和工作,宏观决策能力比较强,领导经验丰富,组织领导和驾驭全局能力强;注重抓班子、带队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讲究领导艺术和工作方法;作风深入务实,关心群众;处事稳重,公道正派,善于团结人,要求自己严格。
同志政治上强,注重学习,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思想解放,视野开阔,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强,工作有魄力,敢抓敢管,雷厉风行;作风务实,工作投入,带头讲实话、办实事;坚持原则,不回避矛盾,公道正派,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
同志政治坚定,党性观念强;较长时间在担任领导职务,经历多岗位锻炼,领导经验丰富,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有改革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学习,知识面比较宽;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为人正派,处事稳重,待人谦和,团结同志,关心群众生活,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
同志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的决定,政治坚定,党性强,有大局观念;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
同志熟悉工作。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知识面宽,注意把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志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较强。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团结同志,调动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班子的整体作用。
同志思想解放,思路清晰,不骄不躁,虑事周全,有开拓进取精神;工作热情高,干劲大,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作风深入扎实,注意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生活。
为人正派,谦虚谨慎,平易近人,尊重老同志,生活俭朴,对自己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威信较高。
同志政治上强,有大局观念。
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思维敏捷,开拓创新意识强。
同志领导工作经验丰富,处事果断,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
善于团结同志,注意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作风民主,注意广泛听取意见。
同志事业心、责任感强,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工作务实,作风深入。
坚持执政为民,联系群众。
他为人正派,谦虚谨慎,平易近人,尊重老同志,生活俭朴。
对自己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威信高。
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的意见汇总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从11月开始,向各乡镇(街道)、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队及驻市单位公开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意见。
通过认真梳理,总结出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在推进科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汇总如下:一、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和干部群众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表现比较满意,对额尔古纳今后发展充满信心和希望。
大家一致认为我市党政领导班子是一个团结协作、心齐实干的领导班子,是一个善于把握大局、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是一个廉洁为民、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政治立场坚定。
党政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特别是通过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把全市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发展思路清晰。
班子上任以来,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确定了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建好生态城市,扩大经济总量,提高幸福指数“发展主题、“生态立市、工业强市、口岸兴市、农业稳市、旅游活市、文化名市“六大发展战略、“走生态文明建设和又好又快发展之路“发展路径,经过近年来的锐意创新,开拓进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促进了我市的跨越式发展。
(三)工作作风务实。
党政领导班子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振兴额尔古纳、发展额尔古纳有强烈的使命感,推进各项工作敢于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摸实情、举实招、求实效。
工作上敢于正视问题,不唱高调,实事求是,迎难而上。
党政主要领导工作上亲力亲为,率先垂范,经常加班加点或利用周末时间召开部门领导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并亲自带队外出招商引资。
其他班子成员恪守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分管工作,将全部精力奉献到振兴和发展额尔古纳的事业上。
(四)坚持廉洁自律。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觉遵守中央反腐倡廉有关规定,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践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全市各界干部群众在充分肯定党政领导班子近年来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一)经济总量不大,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偏低。
建议市委、市政府制定更加全面体现额尔古纳特色的招商引资办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健全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牢固树立“让企业发财,助额尔古纳发展“新理念。
积极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加大对规模以上企业的扶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动额尔古纳科学发展。
(二)基础设施投入需求与财力的矛盾仍然突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够完善,潜在的资源、区位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发展的现实优势。
建议市委、市政府继续抓好“双十“项目建设,特别是抓好环城南路、环城北路建设和平多公路改造,争取莞惠高速公路东延线尽快开工建设,带动山区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认真抓好“十个方面惠民措施“的落实,不断优化服务环境。
(三)农业和农村经济仍未完全摆脱脆弱状态。
农业和农村生产要素弱化,农产品深加工还比较落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建议市委、市政府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科技推广力度,抓好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加快农村道路交通、自来水管网改造、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四)旅游目的地宣传促销不足。
建议市委、市政府加大我市旅游资源的宣传推介力度。
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兴建额尔古纳特色旅游产品专业市场,提高我市旅游知名度。
(五)水资源保护力度不够。
建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大对采砂场、采金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采砂场、采金船进行清理,防止水资源遭到污染和破坏。
(六)公务接待有铺张浪费、超标准的现象。
建议市委、市政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七)弱势群体生活状况亟待改善。
建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关心干部职工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力所能及地提高干部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保、医保问题。
三、领导班子个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问题。
在思想认识上。
有些同志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没有处理好科学发展与加快发展的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见物不见人“的思想,“以人为本“观念贯彻落实不够到位,有时陷入把发展手段当成目的的误区。
在工作作风上。
存在重研究、重决策、轻落实的现象。
重眼前成效,轻长效机制,多用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存在“跑马观花“、“蜻蜓点水“的现象,影响了工作的落实和成效。
在能力素质上。
有的同志不重视知识的更新和完善,特别是对现代经济知识掌握不够,研究和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
有的同志缺乏战略思维,缺乏深入的理性分析和超前的长远谋划,因而对工作没有明确的思路和有效的办法。
有的同志抓发展视野不宽,眼界不高,没有比肩国内发达地区的气魄和融入国际大市场的胆识。
有的同志对分管工作非常重视、抓得也很紧,但对中心工作的关注意识还不够强。
有的同志驾驭复杂局面、解决重大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够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不足,事前解决问题做得不够,更多地是事后“消防“、“灭火“。
(二)对领导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是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加大培训主渠道的改革力度,多办短班,办精品班,提高效率,注重实效。
探索建立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水平资格考试制度。
进一步加大选派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力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学评学考学制度,真正把考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使用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队伍结构。
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本地区发展战略,在换届前规划好领导干部队伍的结构目标。
在重视德的前提下,注重选拔高学历、专业型人才。
抓紧充实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熟悉意识形态工作的干部,熟悉现代经济管理、金融和外贸工作的干部,熟悉法律工作、善于依法行政的干部,其中经济管理人才应占一定的比例。
要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重点探索和建立领导干部聘用制、任期制。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
三是建立内容科学、操作方便、实效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行业,分别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既要注重平时考核,又要注重年度考核。
既要注重届中考核,又要注重届末考核。
既要注重能力考核,又要注重实绩考核。
真正使干部考核结果成为干部评优、晋级、奖惩、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各位领导、同志们,对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得到建议,市党政领导班子将在认真研究后,抓紧督促整改、积极落实,为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
推动全党尊崇党章,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2、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明显好转。
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党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更加坚强。
3、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把纪律挺在前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
出台中央八项规定,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
巡视利剑作用彰显,实现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全覆盖。
4、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