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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时间:2018-08-05 19:31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3000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

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

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

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的重大任务是什么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治国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阶段性特征。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完成了其初级阶段的任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的关键在于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树立法治的权威,树立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切实做到依法治国。

能否做到依法治国,成为我国能否真正崛起的重要指标,成为我国在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

  我国目前的司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的司法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日益增长的期待还不能得到充分满足。

这些问题的造成,固然有多方面的成因,但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的不完善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因此,要改善司法状况,就要正视我国司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进行司法改革,从而提升我国的司法层次和水平,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宪法目标。

  为此,《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高效、权威,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而要实现这样一个价值目标,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这个改革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树立了旗帜,奠定了基调,也决定了基本内容。

唯其如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才能坚实地建立在中国国情的深厚土壤中,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司法改革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每一个诉讼案件都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如何树立司法权威

一、树立司法权威,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司法权威的根本保证,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权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树立司法权威,就是树立党的执政权威。

  二、树立司法权威,法官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能力。

目前司法权威不高是与法院自身的形象和行为直接相关的。

为了提高司法权威,法院必须从自身做起,应努力克服司法腐败,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公正,弱化内部的行政化管理,在司法改革中充分注意我国社会和法制的发展程度、当事人的能力、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加强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三、树立司法权威,要改善司法环境。

社会环境对于司法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权威就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树立司法权威,要增强法官安全感。

  五、树立司法权威,要培养法官高尚的人格。

如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到司法公正?

1、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概念也是不统一的,有的把公安的刑事侦查部门也归为司法机关;有的干脆只把法院列为司法机关。

通常是指法院、检察两机关。

本人在检察机关工作,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个人认为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护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当然了这是个见智见仁的话题。

2、改革必须有突破口,饭要一口一口吃,事要一件一件办,这是一家之言,大家可以探讨。

            找准突破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即纳入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

在司法改革的具体表述上,十五大报告的表述是“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报告的表述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的表述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到十八大报告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了一种坚持不断、层层递进的司法改革推动路径。

具体说来,这种递进式的表述至少昭示了三点内容: 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不会变。

相反,更加全面,更加清晰,更加宏大。

二是司法改革的决心不会小。

相反,更加坚定,更加持久,更加自信。

三是司法改革的措施不会少。

相反,更加广泛,更加自主,更加灵活。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涉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有了巨大进步。

但改到今天,似乎遇到了瓶颈问题。

那么下一步如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我的考虑是:找准突破口,扫清内外障碍,推动司法制度的全面发展和完善。

我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可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第一,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一支能够当之无愧地享受高地位、高待遇、高权威的法官队伍,打牢司法公正与公信的组织基础。

法官的素质决定正义的质量。

要保证法官的质量,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司法职业培养制度,把两年的司法职业训练作为进入法官职业的前置条件;二是注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形成法治的同盟军;三是建立与法官素质、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保障制度。

第二,以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探索法院经费和法官的两级管理模式,将审判工作与管理工作严格分离,减少司法对地方的依赖和对内部的依赖。

实际上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已经经过了长期研讨,不论是曾经提出过的全国统管说、上提一级管理说、两级管理说,其核心都是让人民法院摆脱地方干预和内部影响,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第三,以确保审判独立为突破口,从观念上扫清障碍、消除误解,从制度上加强保障和监督,消除人情关系、物质利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提供前提条件。

第四,建立以外部标准为主、内部标准为辅的司法评价机制,平衡司法评价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塑造和引领着全体司法人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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