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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档案馆心得体会6

时间:2017-08-24 19:50

如何学习中国档案事业史,或者 学习档案史的心得体会

《中国档案事业史》,档案本就和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讲解的竟还是档案的历史,泛黄的书页,落满灰尘的架子,承载着历史的印记。

讲师肯定头发稀疏,花白胡子,厚瓶底眼睛,历经沧桑的脸掩藏不住炯炯的目光,讲好历史,自身肯定要有一段历史。

错了错了。

赵彦昌老师站在讲台,30出头的意气风发,睿智深邃的眼神,诙谐不俗的言语,让我们震惊,30年的沉淀也可以如此厚重。

课堂主要形式PPt,老师每讲到专有名词或者历史典故,便不由自主的声情并茂拓展一段档案历史,填补课本的空白,也极大的促发了学生的兴趣。

老师每每客观辩证的将古时档案和现在档案管理相比较,让我们领会到历史上我国档案管理的辉煌和现代管理的优劣,端正一个档案人的心态,宣扬了历史的承上启下的可鉴性。

老师总是在不经意间告诉我们现今档案研究的漏洞和不足之处,经常鼓励学生,尝试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过江之鲫一窝蜂,留下的只是残羹冷炙,踏足罕见之地,才能摘得意想不到的果实。

老师发表了论文或者出书了,总是会第一时间告诉我们,看到他激动的表情和满足的笑意,我们看到了档案专业的前景。

教档案史的过程中穿插着现今档案研究成果和前沿方向,而不是一板一眼的大谈高头讲章。

课从夏朝档案工作的建立,一直延伸到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档案事业,条分缕析,历史一脉相承,清晰的将档案的起源和发展展示在我们面前。

档案的发展史有泪有笑,可彰可贬。

事物总是在挫折中螺旋上升,起起伏伏,一点点的改进和发展令我们兴奋不已,盛世太平帝王们为了巩固统治,大力收集档案修史,歌功颂德,传之万代。

可是古代社会更多的是战乱连天,朝野更替,伴随着一批档案的销毁,想象着档案在烈火中呻吟,不禁叹一声可惜。

老师严于律已律人,铃声敲响,同学们早已坐定,翘首期待着下一段的改变,谁也不想因迟到“程门立雪”一节课,随机的点名保障了到席率,谁也不愿和老师的记忆开玩笑。

课堂气氛融洽,不定时的提问,提醒我们好久没看书了。

不知道下一招是什么,因此我们时刻防备着,不敢眯眼瞌睡。

本课也是所有课中作业最多,工作最繁琐的。

评论、课题探讨、论文、感想。

博物馆游之后,是一份总结报告。

严格按规定办事,格式体例毫不含糊,给第一次做这些的我们当头一棒。

多做一点,多锻炼下,夯实基础,日积月累。

一项项艰巨的挑战,拉近了我们和档案的距离。

取法乎上得其中,取法乎中得其下,一开始高要求,为了日后的驾轻就熟。

老师的不留情,严厉教学,寄予着对学生的拳拳深情,严师才能出高徒。

老师以身作则,在档案的园地不停耕辍,收获着芬芳。

繁重的任务给了我们明确的目标,冲走了无聊孤寂,在一次次的心神憔悴后磨砺自身。

这节课给了我很多,痛并快乐着

上海档案馆参观感受

聚焦黄浦,感受经典——参观上海档案馆活动小结近日,我们一行人在团支部书记的带领下参观了位于上海外滩的上海市档案馆,收获甚丰。

通过之前的了解,我们得知,上海市档案馆是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

它是全市集中保管和开放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文化事业单位,如此想来,不免对它多了几分崇敬,它是我们上海历史的见证。

而且,它不仅记录了我们上海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更有革命立适档案资料、日伪政权机构档案,这对于我们青少年的学习和探究是很有帮助的。

取的那天我们着重参观了革命英烈的简解与事迹,受益匪浅。

新中国建立之后,上海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优秀共产党员,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员的精神风貌和先进本色,他们是时代先锋、党员楷模,我们作为共青团员,更应努力学习好文化知识,将来为建设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做时代先锋 为党旗增辉—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有感寒假期间,作为一名共青团员的我,有幸来到位于黄浦江畔的上海档案馆参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的文献图片。

走进展览大厅,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许多优秀共产党员的照片、事迹和荣誉。

有为困难群众的温饱而牵肠挂肚的市民政局救灾处处长杨长海;有三顾家门而不入,以“平凡的工作中追求不平凡的事业”为信念的好刑警董福明;还有为我国4500万亩低洼盐碱地开发水产养殖让千百万生活在哪里的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而不懈努力,无私奉献的水产研究员王慧……。

看着这些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我颇有感触,我想正是因为有这些优秀的共产党员具有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思想,正是因为他们具有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正是因为他们具有奋发有为、顾全大局的意识,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茁壮成长。

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我应当要此机会学习他们先进的精神,学习他们认真扎实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为上海早日实现 “两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企业档案室工作感想

新年伊始,回顾过去上半年的工作,本班工作在安全部领导的指导下,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保障,监查及服务工作,并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及时协助领导做好安全部全面工作,发挥骨干的带头作用,我对在2010年所做的工作作简要总结:  一、对当班工作,分工明确:  让当班保安各行其职,开展当班工作,首先以“防火,防盗”为重点,要求当班保安对小区重点防火区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对消防整改有损坏的及时补充,并做好消防清单。

同时加大小区巡查力度,及重点区域进行监控管理。

认真检查资料室,仓库、设备房、电机房的门、窗、水、电、设备是否按要求关好,发现问题及时关好,让不法份子无机可乘。

  二、加强日常性工作管理  当班保安对小区施工纪律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违纪现像及时指正,并做好违规纪录,收集,整理好当班各类质量记录,严格控制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小区。

人员进入小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说明来访目的,车辆携带物品离开服务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服务中心签发的物资放行条,才给予放行。

当班期间从未发生,人、车及物品失控现象从而有效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同时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行到有效实施。

  三、做好“传、帮、带”工作  新队员刚来,工作环境陌生,经验不足,我及时向新队员讲解公司环境及安全员所做工作事项,尽快让新队员提高业务技能,从而开展安全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安全部各项活动  作为班长,任何时候,都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培训,例会,训练,并做好领导参谋,来提高保安良好形像。

  当然,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值班纪录不够完整等,在以后的工作中吸取经验,改进工作思路,多与同事沟通,加强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为2010年下半年工作更好有序开展,特制订工作计划。

  (1)以“两防”工作为重点,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和预防工作,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文明执勤工作,加大管理国度,让公司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3)积极参加保安部各项活动,做好“传、帮、带”工作,来提高保安员业务技能,增强保安队伍整体管理水平。

  (4)及时、主动向领导提出好的建议和好的工作思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我10年工作计划,最后祝愿我们安全部在10年中各项工作都取得更好的成绩,愿各位同事齐心协力,和谐相处,形成深馨、和谐、团结的集体。

谢谢大家  提供个范本,自己看着改下

历史纪念馆参观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历史纪念馆参观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历史纪念馆参观历史纪念馆参观心得体会无论时光如何变迁,历史都会永恒地存在着,它联结着过去和未来,也在当代人的血脉中流淌。

--题记5月8日的上午八点半,我们在**区档案局局长黄哲峰的带领下参观了位于广东省**市**区十里亭中国共产党粤北省委旧址。

据了解,抗日战争爆发后,旧址与xxxx年从**迁往**,之后转往**、始兴;xxxx的春天,又始兴迁返**市区五里亭镇良镇,带领粤北地区的人民坚持抗日战争。

后来,旧址长期为**市乳制品厂使用,作为办公室,后期作为库房。

中国共产党粤北省委旧址的发现,对于研究广东省委的发展、广东省委在抗战中起到的作用重要的意义。

xxxx年3月,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常委会议作出修复保护和利用旧址的决定,以发挥其传承历史,资政育人作用。

随后,中国共产党省委、中国共产党**市委对旧址进行修缮,历时一年完工,并在五里亭旧址旁新建了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粤北省委历史陈列馆,xxxx年4月xx日,**市人府公布五里亭中央粤北省委旧址为**市文物保护单位。

于xxxx年7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

我们一行人怀着庄重的心情走入了粤北省委历史陈列馆,看到了一系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简单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视频,让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革命战争年代炮火硝烟的战场气氛,是我们的革命先辈为中华名族崛起所做的不懈努力,用他们的鲜血创造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所以我们在缅怀先烈之余更应该学会感恩,如果不是他们哪里会有我

企业档案室工作感想

新年伊始,回顾过去上半年的工作,本班工作在安全部领导的指导下,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保障,监查及服务工作,并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及时协助领导做好安全部全面工作,发挥骨干的带头作用,我对在2010年所做的工作作简要总结:  一、对当班工作,分工明确:  让当班保安各行其职,开展当班工作,首先以“防火,防盗”为重点,要求当班保安对小区重点防火区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对消防整改有损坏的及时补充,并做好消防清单。

同时加大小区巡查力度,及重点区域进行监控管理。

认真检查资料室,仓库、设备房、电机房的门、窗、水、电、设备是否按要求关好,发现问题及时关好,让不法份子无机可乘。

  二、加强日常性工作管理  当班保安对小区施工纪律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违纪现像及时指正,并做好违规纪录,收集,整理好当班各类质量记录,严格控制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小区。

人员进入小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说明来访目的,车辆携带物品离开服务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服务中心签发的物资放行条,才给予放行。

当班期间从未发生,人、车及物品失控现象从而有效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同时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行到有效实施。

  三、做好“传、帮、带”工作  新队员刚来,工作环境陌生,经验不足,我及时向新队员讲解公司环境及安全员所做工作事项,尽快让新队员提高业务技能,从而开展安全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安全部各项活动  作为班长,任何时候,都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培训,例会,训练,并做好领导参谋,来提高保安良好形像。

  当然,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值班纪录不够完整等,在以后的工作中吸取经验,改进工作思路,多与同事沟通,加强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为2010年下半年工作更好有序开展,特制订工作计划。

  (1)以“两防”工作为重点,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和预防工作,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文明执勤工作,加大管理国度,让公司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3)积极参加保安部各项活动,做好“传、帮、带”工作,来提高保安员业务技能,增强保安队伍整体管理水平。

  (4)及时、主动向领导提出好的建议和好的工作思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我10年工作计划,最后祝愿我们安全部在10年中各项工作都取得更好的成绩,愿各位同事齐心协力,和谐相处,形成深馨、和谐、团结的集体。

谢谢大家  提供个范本,自己看着改下

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伴我成长 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

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

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学法用法之责任: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

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

这是多么的无知啊

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家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

当今社会人们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着不得不是我们呼唤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

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

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先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捍卫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去武乡见习心得体会1000字作文

聚焦黄浦,感受经典——参观上海档案馆活动小结近日,我们一行人在团支部书记的带领下参观了位于上海外滩的上海市档案馆,收获甚丰。

通过之前的了解,我们得知,上海市档案馆是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

它是全市集中保管和开放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文化事业单位,如此想来,不免对它多了几分崇敬,它是我们上海历史的见证。

而且,它不仅记录了我们上海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更有革命立适档案资料、日伪政权机构档案,这对于我们青少年的学习和探究是很有帮助的。

取的那天我们着重参观了革命英烈的简解与事迹,受益匪浅。

新中国建立之后,上海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优秀共产党员,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员的精神风貌和先进本色,他们是时代先锋、党员楷模,我们作为共青团员,更应努力学习好文化知识,将来为建设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做时代先锋 为党旗增辉—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有感寒假期间,作为一名共青团员的我,有幸来到位于黄浦江畔的上海档案馆参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的文献图片。

走进展览大厅,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许多优秀共产党员的照片、事迹和荣誉。

有为困难群众的温饱而牵肠挂肚的市民政局救灾处处长杨长海;有三顾家门而不入,以“平凡的工作中追求不平凡的事业”为信念的好刑警董福明;还有为我国4500万亩低洼盐碱地开发水产养殖让千百万生活在哪里的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而不懈努力,无私奉献的水产研究员王慧……。

看着这些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我颇有感触,我想正是因为有这些优秀的共产党员具有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思想,正是因为他们具有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正是因为他们具有奋发有为、顾全大局的意识,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茁壮成长。

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我应当要此机会学习他们先进的精神,学习他们认真扎实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为上海早日实现 “两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伴我成长 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

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

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学法用法之责任: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

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

这是多么的无知啊

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家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

当今社会人们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着不得不是我们呼唤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

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

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先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捍卫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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