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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严问责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06-05 15:0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整合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最新心得体会(整合2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最新心得体会1:《问责条例》是党中央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是其紧抓“两个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以《党章》为遵循,对问责成功经验的总结与升华。

《问责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其内在的逻辑在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齐心协力,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敢担当善作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另一方面,我党成立95年以来,虽不断加强管党治党的力度,但仍有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以致不同程度地出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

所以,我党强化问责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负责、是担当。

因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清当下新形势,适应“问责”新常态。

要知道,《问责条例》犹如“市场无形的手”,其将让负责的“良币”驱逐失责的“劣币”,最后留下来的,必定是负责担当的好干部。

所以说,面对《问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最好的姿态就是挑起责任、主动担当。

要做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和发展好党的事业,捍卫好本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做到敢管敢抓、严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的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这让党的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是管党治党的强大利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迫切需要,是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扎紧制度笼子。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

然而,过去一个时期,在管党治党的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党的十*大以来,以zzz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中央八项规定为肇始,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以反腐倡廉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成效明显。

如今《条例》的出台,更是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在深化中坚持、坚持中深化,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聚焦关键少数。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当下,党内出现的各类腐败,其成因主要在于权力的滥用,关键在于未能将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发挥内部作用 1、把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断加强教育。

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

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

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

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

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

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

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

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

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

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

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

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

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

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

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

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

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

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

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

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

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

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

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

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

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

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于行政全过程。

学习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出台,投资集团党总支根据集团公司要求,认真组织了全体员工进行学习。

通过学习,我对《意见》有了进一步认识,国家对国企经营投资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之大,让我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完善和强化问责有了更深的体会,《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

9个方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国企高管因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54种追责情形就是54个不能碰的“雷区”,相当于给国企高管开了一个颇为详尽的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情形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旨在通过缜密的制度性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其中,国企高管一旦被认定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负责,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意见》中各项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让制度真正落在了实处。

之前,类似的责任制并不少,但是一方面位阶较低、细化不够;另一方面也大多陷于“纸上空转”。

在国企改革全面攻坚的背景下,这部意见的意

关于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监督执行四责工作的意见

浅谈如何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作用

《条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驻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党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向派出机关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组协助和配合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派驻纪检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发现党的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推动党组(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派驻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派出机关要对派驻纪检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

派出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

派驻纪检组是被监督单位上级纪委派出的纪检组,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必须当好“探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守土有责。

要检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要抓住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要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要谈话诫勉,严重违纪要立案查处。

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

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洁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的,被监督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必须严肃追究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的责任。

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纪检组和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要经常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交换意见、通报问题,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

被监督单位要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被监督单位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

要建立健全对派驻纪检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加强派出机关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健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和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健全工作程序,提高约谈谈话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中排查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派驻纪检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对掌握的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要健全并落实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工作制度规定,加强对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的督促检查;建立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协作制度,完善跨部门交叉执纪审查或者联合执纪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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