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风红色预警,公司安排停工停产1天,这期间安排一部份人上班要算加班吗
单位停工要求调休,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 1、劳动者之前有休息日加班没有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调休合法; 2、可以把最近的休息的休息日进行调休,例如,自2017年3月21日起放假,4月5日上班,一般可以把4月8、9日休息日调休,不超过15、16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算不算特岗
特岗是政府对特殊工种的工作岗位的称谓与企业停工停产无关因为如果被定位特岗就是无论有没有停工停产都是特岗
劳动法 公司停工停产有标准吗
由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经济补偿金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
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
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
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怎么理解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停工工资(亦称停工津贴)。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所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应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
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期间,除因工负伤在停工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原工资待遇以外,一般是可以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上面和单位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两个多月,单位该是否该给职工交纳四金和发放
停工期间的福利费及各种待遇照旧。
工业企业停工损失如何处理
1、停工损失的计量。
从内容上看,这里所指的停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直接导致的各项支出。
对这部分停工损失的计量,其标准与方法和费用的计量是类似的。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停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带来的、不易被立即察觉到的各项支出。
如因停电、停水或机械故障导致当无法在规定期限履行合同而承担经济赔偿等。
国内外目前在会计上所确认的停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其原因之一是对间接停工损失的计量非常困难,仍有待在会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2、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六号概念公告中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付出的或其它耗用的资产,或因而承担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
”我国现行制度认为,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计人生产经营成本的费用和计人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费用是在企业日常的活动中所产生的,而不是在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
因而将停工损失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均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