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提升派出所民警的警务实战能力
一、深化认识立“利民护警”新理念 充识一线民警警务实战技能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提升基层一线民警警务实战技能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利民护警”工程的新理念,从组织领导、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管理、纪律作风、教学计划、后勤保障、督察检查等各方面进行周密安排和部署,在人才、财力、物力上予以充分保障。
局领导和二级机构负责人应当率先参训,感受效果,提高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带动广大民警参训积极性,推动大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贴近实战,练就克敌制胜真本领 根据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的目的和要求,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精心安排每期教学课程,拓展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模式,做到上级要求警务实战技能“基本动作”不打折扣,科学安排“自选动作”。
一是贴近实战警示。
二是贴近实战训练。
三是贴近实战教学。
三、保障有力,搭建实战培训高平台 在基地、师资、经费上统筹规划,夯实训练基础。
一是加强训练基地建设。
二是加强师资力量建设。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
四、科学施训,探索练兵机制新模式 实行全封闭军事化管理。
重点加强民警的警容风纪教育和养成训练,实行操行量化考核,努力培养学员遵章守纪的法制意识、服从命令的组织观念、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英勇顽强的战斗意志和团结协作的集体观念。
一是培训管理从严。
二是培训考核从严。
三是探索长效机制。
将各单位和民警培训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年终绩效考核。
公安培训警务教官是什么工作
主要做什么
公安培训警务教官是新进警员的导师。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培训新进的警员。
2、主要负责培训警务实战技能、治安业务课程、法律方面的常识、实战训练等。
3、不定期参加教官培训。
沙湾县便民警务站培训心得体会
要强化认识抓队伍队伍管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
对队伍管理不严、管理不到位,是失职失责的表现。
就基层公安机关而言,作为具有核心力的基层所队班子,务必清醒认识队伍管理的问题,正视队伍管理现状,以高度的责任心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队伍管理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彻底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紧紧抓住局党委班子建设和中层班子建设这个“龙头”,发挥“车头”作用。
作为基层所队实战单位的一把手,应当树立“为官一任、守土一方”的领导岗位责任,形成巨大的活力抓队伍管理,彻底走出管理的怪圈,敢于冲破“人情网”,从严格管理、人性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中树立威信。
\ 领导基层所队要以言、以行、以为、以德为普通民警树立好榜样,要求普通民警和职工不做的、不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不做、不违。
作为领导者,不仅是普通民警的领导,更是他们的榜样,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下属。
作为领导干部,无论权力多大,资格有多老,都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譬如:公车使用、经费使用、物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要接受普通民警和职工的监督,切忌搞特殊化、搞“我说了算”。
\ 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的新思路,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民警、深入社会开展经常性的深度的调查研究,在总结新经验的同时,注意掌握队伍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对突出问题要敢于揭露、敢于治理,通过举办专题讨论,寻找治理的良策。
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应当领会上情、吃透下情,抓住问题的症结,结合实际,倾听群众的正确呼声,开启智慧的“阀门”,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上下真功夫去谋划科学管理的新途径。
\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健全干部管理机制问题强调指出,干部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这是干部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新要求,结合自己从事多年的政工工作实际其是基层抓队伍的一些做法,在抓公安队伍教育管理一定要勿忘“四个小”,即抓教育勿忘“小道理”;抓严管勿忘“小约束”;抓奖励勿忘“小表扬”;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 一、抓教育勿忘“小道理”\ 我们在抓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讲大道理是必须的,也是无可置疑的。
但我认为,教育管理既要讲大道理,更要讲通俗易懂的小道理,通过这些小道理,让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如从领导层面,就要多讲一些如“队伍出了事一切等于零”,“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猴子不上山,多敲几遍?”,“毛毛雨常下,防疫针常打”等等,使各级领导懂得抓队伍的责任和任务的艰巨。
如《五条禁令》和《三条铁规》等,作为领导,就必须做到“逢会必讲”、“逢节日必讲”、“逢重大活动必讲”、“逢家属座谈必讲”,真正让广大民警能入耳、入脑和入心。
从民警层面来说,如:“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若非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大家要多算政治帐和经济账”以及“违纪吃大亏的总是民警自己和有血缘关系的家人”等等,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通俗的语言使民警懂得执行纪律,不能打擦边球以及违纪和违反禁令将付出的沉痛代价。
\ 二、抓严管勿忘“小约束”\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严格队伍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它对于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些规章制度绝大部分是从宏观上来约束和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小细节”,如上下班、着装、值班备勤、环境卫生、安全保密、礼貌礼仪、车辆管理,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等等,这些“小细节”可以说天天遇到,所以,我们抓队伍管理的如果不从这些小事情抓起,进行规范和约束,往往会引发大的问题,平时就必须要认认真真的抓好这些小细节。
今年以来,我们三大队针对民警8小时以外管理责任不落实的现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
制度规定,民警如遇有加班值班等情况,由轮值民警电话告知加班值班民警的家属,加班值班的地点和所需的大约时间。
轮值民警遇到加班值班等情况由大队长或教导员负责告知。
实行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管理,约束了民警的行为,这一举措,深受民警家属的一致好评。
\ 三、抓奖励勿忘“小表扬”\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凡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予以立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这也是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关心和爱护。
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受工作岗位和表彰奖励的名额所限,一些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他们长期默默无闻的奋斗在对敌斗争第一线,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对于这些民警,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激励的手段用足、用好,他们在工作中一旦取得成绩和进步,我们就要利用适当的机会和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我们可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小表扬,它不但是调动了少数民警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是树立队伍积极向上和团结进取的有效手段。
\ 四、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对民警的关爱是一个大概念,他既有政治上的关心、经济上的帮助、感情上的投入等等。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关心民警的工作生活,出台了很多好的制度和规定,对于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都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从工作实践看,对民警的关爱,做领导的千万不能忽视一些“小细节”。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平时都要做个有心人,要善于发现民警的喜、怒、哀、乐,要了解民警的特性和爱好,了解民警家庭的有关情况。
这样我们就能够及时发现民警的所需、所求和所盼,也能够真心实意的为民警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时哪怕与民警进行一次思想交流和说一些宽慰的话语,民警也会感到是领导对他的关爱和关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讯员黄本光 周松万)
浅谈基层公安民警怎样练好擒敌拳
收藏推荐 练好擒敌拳可以提高基层民警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对于打击制服违法犯罪,保护公民和自身安全,培养和锻炼勇敢顽强、沉着果断的意志,增强体质,更好地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公安民警的神圣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自开展大练兵活动以来,擒敌拳深受广大基层民警的喜爱。
但由于目前大部分警力分布在基层派出所,因派出所工作繁忙、派出所地理位置较为分散等原因,导致一些基层民警很少有机会参加集中、正规的擒敌拳训练。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对此深有体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练好擒敌拳呢?笔者将结合自身实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要培养兴趣擒敌拳是把武术中的拳法、腿法、摔法、步法等基本动作,按踢、打、摔、拿等攻防实战要求和劲力运用规律协调严谨地组合起来,共由16组动作组成,既便于单人综合练习,又适于集体汇报表演,具有技击性强、突出实用、简短精练等特点。
练习擒敌拳简便易行,随时可以练习,不受场地、人员限制。
坚持练习擒敌拳,对内脏器官和中枢神经系统、骨骼、肌肉、关节、韧带等均能起到锻炼作用,并可以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
巡防队员心得体会
社区治安巡防队是市委、市政府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行动,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体现,是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郑州的重要前举措。
巡防队伍一成立,就充分发挥了其职能作用,为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队伍十分年青,我们接触这项工作时间J较短,没有经验。
因此,作为巡防队伍的管理者,如何与时俱进,深入惯彻市委的方针,积极为巡防队服务,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确成了我们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社区巡防这支队伍组建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巡防工作的具体要求,在维护稳定,预护犯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其工作格局的逐步调整和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
一是:队伍构成较为复杂,管理难度大,主要是队员的素质层次,年龄跨度,背景来源等方面。
就我区来说,我区共有巡防队员636人其中下岗职工——人,单位失业人员——人,社会行业青年——人‘退伍军人——人,外地来郑务工青年——人,最小的十八九岁,最大的也有四十一二岁的,且这些人的社会阅理,个人素质也参差不齐。
二是基层管理工作薄弱,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尚待建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巡防队伍的运行机制相对滞后于形势发展,与管理观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队伍的性质,特点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在此时研究总结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方法,转变管理观念,适应巡防发展大局,实惠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发挥队伍的战斗力,就显的置关重要,就必须勇于创新,与时俱进,从有有利于巡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建设角度出发,进行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内容的创新,用创新的思维,努力实现巡防工作的三个转变开创巡防工作新局面。
一、在管理观念上,由“常规管理”向“关爱型管理”转变。
我们巡防队员大都来自于城市的下岗、失业工人,他们生活比较贫困,没有外来生活来源,当前工资待遇又不是很高,工作任务又十分繁重,对这群特殊的弱势群体,我们用一般的行政机关,军队队伍的观念去管理,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巡防效能的发挥。
因此,积极的探究、转变管理观念十分必要。
“关爱型管理”是相对于行政机关,军队队伍的“常规管理”面言,我们知道管理与被管理者,由于位置的差别和思想认识上差别会经常产生一些矛盾,有时,还会处于对立状态,从而影响管理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如果我们从关心爱护队员的角度去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让他们体会到关爱,感受到温暖,那么,队员和我们这些管理者,就会变成流一体,互相促进相互提高,促进工作开展。
怎样关心队员让队员体会到关爱,感受到温暖,我区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的。
1、坚持区街两级领导在节日盛夏期间,去看望慰问,战斗在一线的巡防队员,用领导的真情和期望去温暖队员们的心,激发他们的创安热情。
同时,每逢队员的生日,区巡防办或街道巡防办就会为其送上生日贺卡,表示祝福,年终组织联欢晚会,发点福利,通过这些,关心、爱护,提高他们爱岗敬业意识, 2、 教于罚,教育为主,取消罚款,辅以培训。
考虑队员的工资低,收入少,因此对待违纪队员,我们取消了以往的扣分加罚款、辞退办法而采用待岗培训的方法,把教育与处罚融为一体,对每月违纪扣分达10分的队员,三个月出现两次警告的队员(每月累计扣分为6分的队员警告一次),半内出现三次警告的队员,一年内出现四次警告的队员,待岗到区巡防办参加队列,体能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束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这一方法端正了队员以往消极对待错误和督查相抵触的情况,改变了队员不思进取,混天度日的消极思想,树立了队员安心巡防,热爱巡防,扎根巡防奉献巡防的意识。
3、深入社区、体查队员生活,解决实际问题。
巡防办人员经常下社区,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帮助解决队员们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解决部分社区警务室经常停水、停电,夏季没有风扇等降温设施的问题,通过与社区单位协调彻底解决此类问题。
且经常督促队员工资的发旷情况,确保队员工资定期足额发放到队员手中,解除队员的后顾之忧,为其创造良好怕工作环境。
4、建立评优评先机制,生奖、鼓励有功队员巡防中队。
为了调动队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队员的主人翁意识,我们在巡防队伍中建立了目标,考核竞争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评比活动,设立四面流动红旗,即好人好事流动红旗、抓获现行流动红旗、作风纪律流动红旗、零发案社区流动红旗等。
将年度工作目标与每月的工作效果有机结合,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的队员和分队于表彰奖励。
二、 防范模式上,由“被动防范”向“主动先发式”转变。
巡防队的工作就是“维护辖区治安秩序预防控制、减少居民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由于我们队伍人员人力量单薄,且犯罪分子作案,日趋狡诈,因此搞好巡防工作,就必须主动出击,先发防范。
1、建立,建全信息员网络,超前捕捉治安信息。
我区要求各巡防中队必须在社区确定一名信息搜集员在中队确定 一名固定的信息整理报送员,负责第一时间内收集整理上报各类治安信息,为巡逻防范工作做到早知道、早预防、早处置。
2、 多种形式并举,突重点,强防范。
在防范的重点区域内成立快速反应机动队对抢劫、抢夺、盗窃等案件高发地段,开展有重点的巡逻防范,在重点防范目标上采取游动哨与蹲点守候相结合,动静互补,有效预防案件发生,在物业管理型社区建立巡防队员与保安点线相连的防范模式,在单位主管型社区,积极与单位内保人员结合实行共同管理共同防范。
3、 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通过媒体报刊,来宣传我们的工作实绩,既震慑了犯罪分子又教育群众,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 在管理上由“单一管理型”向“三级共同管理”转化。
由于此前巡防是以社区为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以往没有成立巡防办时,单一由各街道办事处,甚至社区代为管理,由于社区较多,管理者也相对较多,管理标准与要求出各不相同,极容易造成多令并行、管理混乱的局面,不利于巡防队伍的成长和发展。
“三级管理”由上而下,塔式管理,便于统一步调,统一号子,协同一致,更大限度的拓展发挥巡防队伍的优势,“三级管理”也就是分级管理。
市巡防处负责全市巡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考核。
各县区巡防办负责对辖区巡防中队的管理负总责:1、负责具体制定巡防管理办法及各种工作制度。
2、队员的选聘辞退等工作。
区级巡防办处于两者之间,承上启下,桥梁意义十分重要。
区级巡防办要认真安排好工作,强化责任,强化管理,确保治安巡防队充分发挥作用就我区来说: 1、建全制度,使巡防工作有章可循。
为了进一步加强巡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区巡防办结合自己的防范特点,在完善原有巡防制度的同时又建立《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案件倒查查究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使我区巡防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2、 严把入口关做好新增队员的选聘培训工作。
由于社区巡防队员入队前多系下岗职工和待业青年。
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
因此在新增队员时,我们严格培训制度,从思想上引导他们热爱巡防安心巡防工作,从体质上增强其防范能力,掌握巡防技能,每位新增队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 完善督查机制,增强队伍纪律性。
我们在开展礼仪督查,加强督查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的基础上,对区街两级的督查队员从着装到言谈举止,方面进行规范,根治了一部分队员,衣冠不整态度恶劣,吃拿卡的不良习气,进而带动全区队伍纪律性的增强。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日益发展壮大的巡防队伍,我们这批巡防队伍的管理者都要立足本职,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应,服务于巡防成长的工作机制,推动巡防工作的不断发展, 勇于创新 夯实巡防队伍建设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 则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二) 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 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 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五) 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六) 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七) 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二) 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三) 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 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二) 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 他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