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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08 06:34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兵兵关系

我国卫生法制建设成就与存在问题浅析朱海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党的十五大就确立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这一治国方略被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

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卫生事业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搞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于改善社会公共卫生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建国50年以来卫生法制工作的成绩回顾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卫生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公共卫生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

l.1 卫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卫生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多部卫生实体法。

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20多个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促进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2 卫生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卫生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使卫生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制建设逐步健全。

依法治国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同样,卫生执法工作也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社会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处罚,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

同时,卫生法制的逐步健全,也使卫生执法人员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使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工作、学习、饮食及生活环境等卫生状况得到了改善;卫生法规的施行,也大大提高了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了一支强有力的卫生执法队伍。

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卫生执法任务,卫生部门加强了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在职培训等制度,使卫生监督员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职业化。

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l.3 初步建立了卫生执法监督制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卫生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加强执法监督。

工作中分清责任,明确纪律,加强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案件立案监督、调查取证监督、处罚决定审议监督和处罚执行监督等,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初步建立了卫生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全国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都成立了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

在复议和应诉中,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不断总结执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社会的监督对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实行执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4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深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自学、辅导、面授、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了卫生法规和基本法律的普法培训工作。

使卫生系统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医学院校学生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卫生法规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卫生系统广大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卫生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患者的台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卫生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对策与展望在回顾过去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卫生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1999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提出,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用法律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卫生法制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

2.1 充分认识加强卫生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卫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出发,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从全民健康利益出发,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保证卫生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 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卫生行政监督执法体制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只有卫生行政机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

长期以来,我国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一直由卫生防疫部门承担,存在着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不分,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重公共卫生执法,轻医政、妇幼卫生执法等弊端。

应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理顺卫生执法体制,争取政府编制部门列入编制,组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体制。

实行公共卫生、医疗市场、妇幼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

2.3 加快卫生立法工作,尽快建立《卫生法》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有力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但回顾卫生工作发展的历史,尤其是去年SARS以来暴露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来看,卫生工作缺乏总体法— 《卫生法》,因此,尽快建立《卫生法》至关重要。

多年来,卫生事业在发展的同时,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其中之一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政府、公众健康义务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使开展卫生工作面临着较大困难。

完善法律对做好卫生工作是一个强有力的手段。

国家对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证,使得许多政策在基层得不到落实。

尤其是县、乡政府对乡镇卫生院卫生经费落实不到位,总体投入不足,欠帐较大,致使乡镇卫生院发展缓慢,有的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房屋破旧,设备老化,拖欠职工工资。

如果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诸如此类的影响卫生工作的实际问题,就可以依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2.4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卫生法制意识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必须通过大力宣传,广造舆论,来提高全社会的卫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的大卫生观念,从而让社会遵法、守法。

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争取宣传法制等部门的配合,执法与普法并举,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加大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一是向领导宣传,积极开发领导层,增强各级领导对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向部门宣传。

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争取部门的协调配合,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卫生法律法规。

三是向群众宣传,让人民群众和广大从业人员掌握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违反这些法律法规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制假售假、非法行医等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环境。

2.5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的最有效手段,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建立健全并严格认真地执行行政执法制度,才能建立起行政执法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把法律法规确定给执法机关的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人员,使他们明确自己的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和责任,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开展行政管理活动。

依法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说明理由,告知诉权的,都要做到不减少、不颠倒、不拖延。

三要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

定期将执法情况和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向同级政府和人大报告。

(作者系江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科员)

医德医风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2010年即将过去,总结过去是为了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在繁重的临床工作中除了顺利平稳完成本职技术工作以外,注重的培养,提升自身道德水准,以关怀服务为荣,主要从、医护关系、护际关系三个方面入手,踏踏实实步步为营。

“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是我们医疗行业的终极目标,正是因为有了这盏明灯我们的努力才持之以恒,正是有了这份承诺社会对卫生行业肃然起敬。

虽然愈来愈紧张,但是在临床工作中我始终把病人放在第一位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以人为本,病人首先是作为人存在的,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是最基本的要求,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像对待朋友一样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赢得病人的好感和信任,同时,廉洁行医,婉拒红包、礼物。

医生和护士本来就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唇齿相依、唇亡齿寒,构建和谐的医护关系式整个医疗活动安全有效进行的基础。

全国各地的病人纷至沓来,五湖四海的人员络绎不绝,在临床工作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一切由临床出发,一切为了病人医生护士同心协力。

在专业治疗方面尽可能多参加医生组查房交班深层次理解病情,同时对于新轮转的同事竭尽所能帮助他们熟悉环境规范流程,医生护士的关系和谐了,自然就稳固了。

优质的服务不仅仅是态度,更需要过硬专业素质作为坚强的后盾。

过去的一年里我坚持本科课程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在临床工作中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学习外语,并利用医院图书室资源定时查阅中、外文专业杂志,学习数据库检索知识,从而了解到本专业新动态开阔了视野,专业技术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3)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5、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6、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7、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

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

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孝德在我家600字作文怎么写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论家之孝,举些事例就好了,最好写与自己父辈带长辈,这样比较好写,也可以为自己定榜样,别人读起来也不会觉得别扭,祝你顺利

中国儿童发展刚要读后感

仅供参考: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十年来,国家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32.2‰、39.7‰下降到13.1‰、16.4‰,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53.0\\\/10万下降到30.0\\\/10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以上。

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从2000年的35.0%上升到56.6%,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00.1%和82.5%。

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贫困家庭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的救助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

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保护原则。

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 儿童优先原则。

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

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 儿童参与原则。

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1.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

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 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 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1. 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

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

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

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

规范儿科诊疗行为。

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

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

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

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

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 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

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

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

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

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

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

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

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

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1. 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5. 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 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 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1.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 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 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儿童教育事业。

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

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

加大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进一步完善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工作。

5. 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

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6. 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

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

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7. 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

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 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

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

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

10.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1.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2.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

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3. 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

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 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

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5.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

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6. 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7. 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

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

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

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8.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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