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灵活运用督察督导这一有效手段狠抓工作落实_工作总结
狠抓工作落实,强力推动工作开展\ 今年以来,围绕年初制定的的总体工作目标,市局党委未雨绸缪,提前思考,就如何确保总体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提出了对当前工作进行调研筹划的工作部署。
对此,市局督察支队根据局党委统一安排,紧密结合当前我市重点和落实中的难点,以及督察工作实际,就怎样在整体工作中充分挖掘督察潜能,筹划科学严密的督察程式,升级改造督察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督察督导这一有效手段,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工作开展,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筹划,为今年开展督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和科学依据,概括起来就是:纲举目张,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启动;统筹兼顾,以分类督导促进协调发展;,以查纠、保障彰显双刃功能。
\ 一、当前我市基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不足 督促检查部署和措施的落实是督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
但由于诸多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市基层公安机关部门督察除受经费、装备、人员和体制等客观方面的制约外,在抓落实方面仍存在不少差距和诸多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平推”现象。
督察工作没有中心,没有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阶段性,不会“弹钢琴”。
看起来样样工作都抓了,很辛苦,实际上成效甚微。
二是“推磨”现象。
督察工作不主动、不深入,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被动地应付。
上级让抓什么就抓什么,推一推,动一动,不推不动。
三是“过场”现象。
重在图形式、走过场的检查,发现问题多,查纠的少,督导乏力,不敢较真碰硬,有畏难情绪,没有将督察发现问题转化为督察成果。
四是“空转”现象。
有的基层督察部门习惯于依赖“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认为上级的指示、要求,只要传达了,学习了,强调了,就算落实了,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五是“断档”现象。
即阶段性工作不系统,不注意在阶段的收集总结,缺乏长期、系统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 二、以科学发展的理念优化升级督察方式,系统规划,科学施策,狠抓工作落实\ zyk部长曾把河南督察工作概括为“推动工作落实,加强督察是一灵招”。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各项公安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顽症,成为制约公安发展的一个“瓶颈”。
所以我们认为,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还是“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而使督察工作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谋部”,工作进度的“显示屏”,警情民意的“晴雨表”,超前防范的“预警器”。
\ 2007年,我们将继续强化“围绕中心抓落实”的督察工作思路,对省厅、市局部署的重大警务活动、中心工作,都要及时开展强有力的各项督察工作。
规定“凡重大警务活动都要有督察参加,凡重要工作部署都要通知督察部门到场”。
公安中心工作牵动诸警种、各部门,在事实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政令,警令不畅等梗阻问题,督察要先行介入,按照,要根据领导的指示意图和工作方案、预案认真督促工作目标的落实。
要通过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活动的开展,及时发现、纠正各项重大警务部署和措施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打击不力以及纪律作风松驰、内部管理混乱、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 一、突出中心抓重点\ 督察工作只有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没有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就无法取得突破。
通过抓住重点、突破重点,有效地带动全局工作。
我们认为:当前全市督察工作的重点一是“四围绕”、“四加强”。
即:围绕“基层基础建设年”各项警务部署和各项中心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围绕巩固深化大接访成果、落实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围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专项督察,围绕预防、侦破命案等专项行动和斗争开展各种形式的督察活动,确保警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警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重点查纠不如实立案、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和时限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促进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现场督察,重点查纠对待群众“冷硬横”、内务管理“稀拉松”、办公场所“脏乱差”等顽症,毫不动摇抓好“”的执行;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核查督办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强维护民警执执法权益工作。
只有明确当前工作的重点,我们的督察工作才能有的放矢,通过督察并最终落实到位。
\ 二、强化责任抓落实\ 责任成就事业、决定成败。
很多工作不落实,就是因为责任不明确,相互“踢皮球”,看似谁都在管,其实谁都没管。
应该认为,在一个责任内部,每一个层次、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只有、各负其责,才能形成整个系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局面。
因此,督察工作一定要切实解决工作谁来干、干成什么样、何时完成的问题。
作为市局督察部门,一是要积极协助市局党委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人,促使人人出智慧、想办法,人人有任务、有压力、有动力。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责任督察机制,健全专项督察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督察通报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及时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度和取得的效果,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杜绝坐而论道、只说不干或者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不良现象。
三是要“抓规范、规范抓”。
“抓规范”就是按照督察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抓”就是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靠制度管住人、靠制度落实责任。
\ 三、规范管理讲原则\ 在新形势和各项繁重的公安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督察部门在抓落实的上有时做的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一些不愿抓、不敢抓、不善抓的问题。
要抓好落实,必须转变三种工作作风。
一是必须树立一种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首先,作为督察民警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参与全局中心工作,随警作战,要经常沉到一线开展督察,并将督察过程当成调查研究的过程,全面了解基层建设情况,切实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选好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二是必须确立一种一抓到底的勇气。
抓落实,对公安督察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上级各项政令、警令以及警规警纪贯彻好、落实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抓落实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直面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督察人员要有一种无私无畏的勇气,要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胆识,要敢于讲真话,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敢于家丑外扬,揭露和解决矛盾,不掩盖问题,不随波逐流,坚决杜绝那种不痛不痒、不触到深处的督察。
三是要对督察工作确立一种一抓到底的锲而不舍的精神。
抓落实,关键是要有一个锲而不舍的精神,要集中精力,不犹豫、不等待、不分心。
督察工作只有把全副的精力放在抓落实上,不懈怠、不停顿、不放松地抓落实,有一股干劲、冲劲和韧劲,才能敢于碰硬、敢于“啃硬骨头”,才能遇挫愈勇,过关夺隘,一抓到底,才能胜任督察工作。
因此,督察工作的职能和特点,要求督察民警除具备全面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
正人先正己,要为人师表,自身过硬,在工作中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要说的正、行的正、做的正。
在工作中,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对全局、各单位、各警种某一事项的督察,应尽量做到督察的次数频率相同,督察的宽严相同,使被督察单位被警务督察发现问题的机率相同,保证警务督察的客观性、公正性。
其次,督察民警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的现场处置工作,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 四、提高质量看实效\ 督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区别情况,做到哪个环节上容易发生问题,就重点督导那个环节上的问题;哪些部门容易发生问题,就把工作重点放在那些部门。
从当前公安队伍发生问题的特点看,比较普遍的是在执法环节上发生问题,而发生在基层派出所、刑侦队和监管场所等一线部门的案件又占了多数。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处于防范和打击犯罪的一线部门,不仅是时刻有流血牺牲危险的高危部门,而且也是最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环节、部门,一个警种、一个部门、一个民警、一个案件地摸清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加强防范,坚决不搞形式,不追求轰动效应、不走过场,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巩固一个,防止反复回潮,以求取得最佳督察效应。
一是做好接待工作,达到群众满意。
在查处群众投诉工作中,除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外,要建立必要的制度,对每一件投诉,由最初接办的督察民警一包到底,直至查结、存档。
对重大疑难的,共同组组织分析,集体研究,共同查处;对每起投诉查处结束后,都要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向反馈,达到双方认可满意后结办;对一段时间内反映的问题集中而且突出的情况,督察部门要组织相关地区和人士参加的开门评警会,征求意见反馈到被投诉单位,起到预防和戒鉴作用。
二是围绕中心搞督察。
对每一时期的全局性中心工作,督察部门要做到三个到位:“事先参与到位”,即参与牵头部门的方案制定、研究;“事中督察到位”。
各项工作开展后,督察部门着重查牵头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执行部门责任到位情况,具体部位民警的行为情况;“事后总结到位”。
每项工作结束后,督察部门都要将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或音像资料供领导参阅,为全局抓队伍管理提供有力的素材和依据。
三是加大对执法过程的督导,实现日常督察到位。
刑事、治安、行政执法和社区管理,是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常规性工作。
过去政工和行政管理部门多注重结果的监督和考核,缺少过程检查和监督,督察部门要针对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特别是对关乎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执法环节,深入执法执勤活动第一线,主动介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督察,不断加大事前、事中监督检查和事后责任倒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强化对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效地履行督察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
四是强力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警务督察的另一项职能是全力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以保障他们能正确履行职责。
督察部门应关心、体谅基层民警工作。
对个别群众的胡搅蛮缠、扰乱抗拒、恶意投诉等问题,督察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取证调查,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行为。
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权威,保护民警大胆管理、严格执法的积极性。
\ 五、开拓创新善总结\ 只有创新,督察工作才有特色,才有生命力。
要在不断实践中总结具有创新意识的工作方法,改进不足抓好落实,对在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要善于发现、及时总结、树立典型,更好地发挥其示范作用。
结合督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督察人员要学会带着“两镜”抓落实。
一要把“远、近”结合起来全面抓落实。
要树立站得高、看得远的思想,把远处的事物尽收眼底。
把工作拉近抓落实,就是要求我们的督察人员要有一定的敏锐眼睛和富有洞察力的头脑。
把二者结合起来干事情、做工作、抓落实,就能干出业绩、做好工作、取得实效。
要将督察的过程,当成发现问题、解决矛盾的过程。
既要把已经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好,不留尾巴,更要学会发现问题于萌芽状态,化解矛盾于无形之中。
这就需要我们的督察人员运用敏锐的眼睛仔细观察,运用富有洞察力的头脑潜心钻研,掌握形势、了解大势、把握趋势。
二要把“细、实”结合起来抓落实。
把所要督察的工作看清楚、看仔细,从由小看大做起落。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就是由于一些小问题、小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才闹出大问题,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所以,在落实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我们的督察人员既要从大处着眼,又从小处入手,在“细”字上做文章,在“实”上出效益。
《基层派出所队伍管理的思考》 急 1000字以上
当前,基层派出所思想政治工作严重滞后于其他各项公安工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不改变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就不能很好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发挥基层派出所的职能作用。
因此,改革目前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寻找一条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工作思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常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及存在的不足 一是普遍教育法。
这是多年来一直沿用的传统教育法。
我们规定的每周三下午的政治学习,还有每季度需要召开的座谈会和民主生活会,都属于这种方法。
它能及时直接传达上级的精神,便于指导民警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大众化特点,但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只注重领导者一方面的说教,很少注意调动民警那一方面和积极性,往往流于形式。
如座谈会一季度才能开一次,不能及时反映民警思想动态,民警也很 少有完全彻底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
二是简单说教法。
目前派出所多采用的是这种方法。
上级机关要求抓队伍建设的力度很大,中层又怕民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怎么办
只好采用此法,重复于简单说教。
领导者经常挂在嘴边上的就是“不能干这,不能干那,干的后果如何严重”等等,与单纯以堵、截治水的方法相类似,缺乏治本措施和长远目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能是堵一天算一天。
三是哥们义气法。
现在大多数基层派出所的领导还是靠哥们义气领导,民警靠感情干活工作。
领导者经常向民警许诺,“跟大哥干,将来必有提拔重用之时”,“不能白干”。
民警则放言“我之所以这样起早贪黑的干,还不是看某某领导、某某大哥够意思,否则我才不干呢
”这种这种思想工作方法,完全把奖励机制变成了交易的法码,把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入了歧途。
使民警忘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常此以往,必将危害整个公安队伍建设,绝不可取。
四是重压吓人法。
某些领导不顾民警的身心健康,他的工作目标和方法很简单:就是让民警干活。
认为民警就是干活的,只要听命令就行了,不用发挥什么主观能动性,采用“大棒政策”威胁恐吓,天天看着民警干活。
弄得民警身心疲惫应付了事。
你说干我就动,你不说我就靠。
多数民警抱有干事多问题多,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思想,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
五是被动应付法。
这种方法也是大多数派出所采用的方法。
上级有了精神和各项活动安排,怎么办
首先,中层领导就不愿意执行,但还得应付,于是领导就和民警一起搞形式主义,完全背离了上级的有关部署意图,造成严重的中梗阻。
不仅没有达到启迪民警思想,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而且还容易造成上级领导的错觉,导致决策失误。
以上几种方法自然无法发挥和调动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民警丧失了工作热情,偏离了方向目标,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以人为本,实行“快乐工作法” 我们能否改变那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带有强烈“人治”色彩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呢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得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就是以人为本,实行“快乐工作法”。
即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围着民警转,为着民警干,充分调动民警人性中最积极乐观的因素,让民警发自内心自觉自愿地去遵守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我们必须从全新的角度诠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再搞“管、卡、压”,只能采取疏导的方法、激励的方法、激活的方法,调动民警一切积极乐观因素,使民警在快乐的状态下贯彻执行上级的各种精神和工作部署,达到人类追求生存、生活、工作的最高境界。
第一,树立民警的使命意识和光荣意识。
人民警察首先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要使每一名民警深知,我们的使命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明确这些是绝对重要的,是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坚持不移的。
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增强民警的光荣意识。
针对当前部分民警感觉工资低、待遇差,身心压力大的实际积极采取对策。
通过将民警立功、嘉奖情况在派出所告示栏上公之于众,或将民警的立功喜报大张旗鼓地送到民警家中,在新闻媒体大力宣扬,在工作中抓住民警的闪光点予以表扬鼓励等途径,帮助民警树立职业荣耀感和成就感,增强爱岗敬业精神。
第二,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
使民警成为本职岗位的行家里手。
要提倡民警像医生一样,在全面了解掌握法律、业务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各个独立科室的“主治医”。
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分别设立破案能手、熟悉人口能手、查找线索能手、调解能手、查处治安案件能手、抓现行能手等专项奖项,鼓励民警人人都成为派出所的骨干,做专家型的警察。
进一步增强民警学习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三,培养民警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习惯。
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习惯,是民警保持健康体魄和高雅情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使民警养成良好的习惯,我们的整体公安工作才能顺理成章。
派出所领导对一切都要做到心中有数,面对上级的部署要求不能惊慌失措,或简单应付,搞急功近利。
要把上级的部署要求揉合到我们的自身习惯之中,成为我们自身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做人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断为民警减压、松绑。
应采取“周一警示”、“周五告诫”或平时三言两语提示等方式,及时提醒民警改掉不良嗜好和不良习惯;通过随时随地与民警谈心、谈话,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苗头。
还可以树立内务管理工作典型带动引导其他同志。
特别要积极组织民警开展丰富多采的业余活动。
过去民警的大部分业余活动是以“酒、赌”为主,一则影响民警健康,二则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公安部的“五条禁令”确实找准了问题所在。
因此,我们必须丰富民警的业余生活,如组织健身运动、举办读书比赛活动等,既防止违反禁令问题的发生,又增强民警的体魄、提升民警的情趣,奠定民警“快乐工作”的基础。
第四,树立团结战斗的团队精神。
民警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工作单位度过的。
一个风气正,没有“三风”现象的好集体是凝聚民警,激发民警冲天干劲的原动力。
说白了,就是要使民警愿意留在集体中,当他有困难的时候有集体去帮助他,当他遇到危难的时候有强大的组织支持他、保护他。
因此,所领导应大力提倡“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同心同德、整体作战、顽强拼搏”的团队精神,克服个人主义和私心杂念。
民警因公负伤或生病时所领导一定要亲自问候,民警家中有红白喜事时领导也要亲自到场,民警遇有生活困难的时候组织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显示一个集体的生机,才能不断感召民警为了集体的荣誉而工作,才能使民警以忘我工作为人生快乐。
第五,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
在派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应杜绝“一言堂”,使每个名警都处在一个平等的、和谐的环境之中。
第六,建立“基层心理门诊”。
当前公安工作任务繁重,民警身心压力大。
导致部分心理不成熟、不健全的民警在工作中精力不集中,愁眉苦脸,懒散、易怒、爱发脾气,影响工作的顺利完成,乃至出现“四难”现象。
因此,派出所要讲究方式方法,有的放矢地帮助民警消除心理障碍,养成健康、乐观的心态,精神饱满地投入到工作之中。
“诊疗”的方式应该是多样的,如由派领导与民警正式非正式谈心谈话,请阅历丰富、心理成熟、心态积极的老民警言传身教,协助教导员随时做好有问题民警的心理调解工作,或者就某个普遍突出的问题请成功的专业人士专题讲解心路历程等。
确保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如通过心理调整,帮助民警树立做好事不图名、不图利的良好心态。
使民警认识到警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做点好事天经地义,不搞形式主义,不为名为利而去做好事。
提倡职能爱民,以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来更好实现爱民服务。
公务员公安体检标准
外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体重不低于50千女性身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 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浅谈公安交警部门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
警务公开是公关将担负的行政执法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执范(法定保密的除外)部向社会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的一种制度。
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就当前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一些简要地探讨。
一、当前公安交警部门规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
少数执勤交警没有把交通管理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存在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执法态度不端正,在群众面前耍特权,抖威风,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交通违法人员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重处罚轻教育,缺乏做细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耐心,没有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寓教于管,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个别民警存在特权思想,常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清晰认识到执法工作的正确含义。
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部分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能够以平常心、公仆心对待群众,执法语言粗俗、执法态度恶劣,造成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注重执法方式,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种种警民间的不和谐音符。
\ (二)执法宗旨意识淡薄。
个别执勤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以管人者自居。
执法时不使用规范用语,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不文明,不讲究策略和艺术,不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当事人的不理解缺乏耐心做细致的解释,工作方法简单粗糙。
没有认真学习落实公安部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理事故时对待群众不耐烦,解释工作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做进一步核实及解释。
个别民警态度冷漠,接待群众态度不够温和的现象,给交警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使用法律文书不当,如应开具强制措施或违法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处理;适用强制措施的违反程序规定随意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送达程序,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等;未认真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更不用说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违法扣留车辆和驾驶证、不按程序检查车辆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非执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如协勤人员制作笔录,开具处罚决定书等问题。
\ (四)执法业务能力不强。
少数民警自身知识的更新跟不上时代,不懂业务,不学业务,继续沿用老一套工作思路和方法;有的民警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清,认为上路执法仅仅是查、扣、罚,而没有认清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压事故,保畅通;有的对事故处理工作单纯为了处理而处理,不去灵活主动地进行调解,达不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满意的目的。
执法案卷质量不高,不及时收集物证和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有的调查不仔细,制作文书材料不规范,证据不全面,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等等,致使办案质量粗糙,案件质量没有明显提升。
\ (五)适用法律不透明。
有的民警在执法中对驾驶人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罚,对提及熟人、拉关系的则减轻处罚,导致处罚依据与违法事实不相符。
执法中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
个别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熟人、亲戚、朋友交通违法时,视而不见,即便是查纠了,也只是简单地教育几句就放行,甚至当着其它违法人员放行,导致群众认为交警执法不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
有些民民警在接到领导、亲戚的说情电话后,不加思索便将违法人员放行,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公平,久而久之,失去了交警执法的严肃性,交警的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打折扣。
二、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警务公开是指将公安机关的职责、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警察权能有关的信息以各种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社区或告知权利人。
警务知情权也可叫做警务知悉权或警务了解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有关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及其他与警察权相关的活动信息的权利。
推行警务公开是为了增强公安交警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它对于促进民警公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防止和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警务公开作用于警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促进公正执法上。
警务公开是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
\ (一)警务公开是对公正执法的检验和评判。
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公正,不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身来衡量的,而是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表现的。
人民群众评价警务工作,其首要条件就是了解警务工作,并对警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警务公开正是起到了让群众了解并监督警务工作的作用。
在实施警务公开前,由于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就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
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交管工作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实行警务公开。
\ (二)警务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
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者,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接受外部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
实行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监督警务工作,及时发现、指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解决。
\ (三)警务公开能促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由于实行警务公开,公安交警在警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暴露在群众面前。
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公安交警也将因此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 (四)警务公开能够为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公正执法的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是决定公安交警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
实行警务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了公安交警工作情况,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公安交警工作将会更加支持,对公安交警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会更加关注。
同时,警务公开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 (五)警务公开可以彰显正义。
警务公开才可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群众既掌握标准,又看到操作过程,有理可以讲出来,有证据能够拿出来,公正、公道得以彰显,当事人才不会随意猜疑,对民警便不会误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才会心服口服,对公安工作,才会给予充分的理解、信任、支持和积极肯定的评价。
警务公开,还权于民,把民众享有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平等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归还于民众,这种还权本身就是在确认民众的权利、是对正义的确认。
警务公开可以使公安机关更有效地依靠广大民众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
警务公开可以补救和恢复正义,使民众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依据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济。
三、对公安交警部门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
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推行以警务公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 (一)要提高对警务公开的认识。
有的公安交警部门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交警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
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
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
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 (二)要加强执法过程的管理。
执法的管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执法管理,有助于确保公安交警执法活动安全高效运行。
要做好执法行为的管理,应该坚持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突出问题。
同时要建立科学机制,以科学化推动规范化,确保执法活动的高效率。
还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支撑规范化,不断提升交警系统的执法效能。
加强执法制度化的管理,要从规范执法环节入手,狠抓制度建设,不断集中清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制定完善警务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加强执法环节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研判,分析执法制度建设的现状;要深入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对策;要进一步细化路面执法、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岗位执法标准,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基本动作和语言规范,明确窗口服务标准;要规范警务用语。
\ (三)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隐性执法、暗箱操作必然有损公正。
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在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
要坚持警务公开。
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的落实推进,深化警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警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管理决策、复杂疑难行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通过政务信息查询、警营定期开放、公安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 (四)要提高民警执法素质。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民警学习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熟悉、掌握、会用,保证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担负的执法任务相适应。
组织民警针对易犯、易错、易忽视的问题,采取一案一评、以案析法等方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法律业务知识考试、阅卷比赛等活动,使民警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实行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民警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发给上岗证上岗执法。
民警执法质量的好坏,与民警的奖惩和提拔任用相挂钩,促使民警自觉学习法律、业务,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 (五)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
深化警务公开,依法公开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以及收费、处罚标准,实行事故处理证据公开。
深化警营开放,既宣传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又听取群众对交通民警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
完善勤务检查制度,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加强日常勤务检查,同时加强重大活动、专项行动的勤务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随时接待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现场执勤执法或窗口服务的,立即督察解决,当天回复有关情况,强化对执法形象、执法态度的动态监督。
完善法制员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案卷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执法档案,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执法质量的日常监督。
建立对民警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会同督察、法制部门,加强对执法突出问题的督察。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照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成浩)
急,急,湖南衡阳公务员明天就要体检了,考的是民警,如果是扁平足体检通不过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年湖南衡阳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你可以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如何发挥好监狱中层领导干部职能作用之浅见
摘 要 提警舆情应对处置能水平,牢牢舆论引导话语权和主动权,关系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公安机关形象,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围绕网络舆情的基本特点、产生原因,结合实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 涉警网络舆情 基本特征 处置建议作者简介:薛承飞,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49-02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推广应用,网络论坛、BBS、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迅速兴起,己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途经。
公安机关特殊的角色定位和承担的重大职责使命,其言行举止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监督的重点和群众议论的热点。
一、涉警网络舆情基本特征涉警网络舆情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在一定的网络范围即将或已经对公安机关执法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进行关注以及对公安队伍形象进行评价等涉及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案(事)件的网上舆论反映,本质上是社会群体对政府管理及社会矛盾不满的累积爆发。
涉警网络舆情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一)传播快速直接相对于现实社会,互联网对个人思维言论约束较小,多数网民乐于表达个人真实观点,任何人都能通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