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山企业安全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五、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七、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八、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十、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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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
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
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
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
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
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
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
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
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
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
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
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爆破安全员有限制哪些行为?
公司爆破安全员工作实施细则一、公司爆破安全员的选任持有经公安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爆破安全员上岗操作证、有3-5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面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爆破安全员工作; 二、安全员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是公司、项目经理委派对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3、安全员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对不安全生产的有一票否决的权利;4、熟悉爆破现场,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清场、起爆、解除三种信号、做好安全工作;5、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制止无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6、检查、督促爆破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7、检查、督促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多领、少退、私藏;8、发生爆炸伤亡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发现应领导或,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窃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三、安全员的及工作细则:1、负责工地现场的安全生产,涵盖爆破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生活安全;泛指人、机、物的安全。
2、负责组织召开每天班前会;负责对当天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含工人)的登记工作;3、用15分钟简明扼要对前一天的安全工作作总结、对当天安全进行要求,并进行书面;4、每天填写安全日志,字迹工整语言文字简练;不缺页、不漏页、不撕页;工程完工后交公司办公室查验后,归档保存;5、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5、1、安全帽的颜色:红色为一般工人佩戴;蓝色为技术工人佩戴;白色为项目经理、安全员、其他人佩戴;5、2、安全帽帽衬、帽箍、衬垫的松紧度适宜,帽衬和帽壳不得紧贴头部,应有一定间隙;下颏带、锁紧卡必须系在下颏下方(使用时必须系紧颌下带);5、3、对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者: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除名或遣返原单位;领导者加倍;5、4、对带安全帽不系下颏带、锁紧卡进入施工现场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500元;第四次除名或遣返原单位;领导者加倍;6、对工装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要统一着装;工作服要求紧身、紧袖;7、工作鞋要求劳保翻毛皮鞋;严禁穿布鞋,拖鞋进入工地;违者罚款100元;三次后除名或遣返原单位;8、严禁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应劝其退场,并对带班班长罚款50元;对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罚款200元;第二次除名或遣返原单位;9、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要求:(1)对钻机、空压机进入工地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有进场前的检查维修记录;(进场前的检查维修记录表)另行制定;(2)为防止装卸机械过程中、运输途中对机械设备的隐形损坏,如经检查发现损坏的,应立即与装运人交涉并立即处理,上报公司办公室,并按规定承运合同执行;(3)钻机定位后,按施工组织设计和爆破施工方案的设定的孔距孔深实施钻孔作业;(4)钻机开钻时,要尽量使钻机水平放置,并确保平稳。
钻机两履带在同一水平面上。
(5)钻杆垂直施钻,保证钻孔垂直,不倾斜;不能垂直时,炮眼的倾斜方向不得朝向有人群居住、生活区、和布置生产设施的方向。
以避免飞石以外伤人和损坏设备。
(6)路堑、沟堑、掏槽必须布设斜孔的不在此例;10、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装药前对炮孔、药壶和峒室进行清理和验收;(2)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3)使用木质炮棍装药;(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铜或木制长杆处理;(6)禁止烟火;(7)禁止用明火照明;(8)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11、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尽可能使用黄土、炮泥填塞;炮泥为中粘土和粗砂按1:3的比例,加水量不超过20%;也可利用施钻时产生的碎石屑,进行填塞;严禁使用石块、石粒填塞炮眼。
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工艺除外);(2)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 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线、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12、导爆索网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起爆网络应采用搭接、扭接和水手结的连接方法,连接处的两根导爆索之间不得夹有异物;除连接处的水手结外,严禁出现打结或打圈。
2导爆索搭接处应用胶布缠紧,缠紧段长度不少于15cm,导爆索的扭接应接合紧密,扭接处的两端应捆紧,扭接的长度不少于30cm。
3导爆索敷设的交叉处,两根导爆索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导爆索网络的主干索、支干索和引爆索相互顺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5导爆索的双向环形微差起爆网络,必须使用双向继爆管,其主干索与支干索之间,支干索与引爆索之间必须采用三角连接法。
6当采用铵油炸药时,应采取防油导爆索。
13、导爆管网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同一爆破区起爆的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应用同厂同批号的产品。
2网络内的导爆管,应无破口、受外力拉伸时不得变细、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
3采用非电导爆四通、连接块等连接元件实现网络内段间时差间隔,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的延期时间使用段号。
4采用连通管实现导爆管网络内的连接,导爆管伸入连通管的深度不得小于10mm,连通管中不准有外露空隙,导爆管与连通管的接头应用胶布缠紧,并搁置于无水处。
14、电力起爆网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同一作业区起爆网络内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雷管的电阻差不得超过0.25Ω。
2应采用专用电源起爆。
3进入作业现场的电线绝缘应良好。
4爆破作业前对网络的起爆电源、开关、插座、导线等应进行检查,确认其可靠性。
5网络内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值,一般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
6从电源开关至作业面的网络主线、支线,联网之前必须处于短路状态,遇雷电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7网络各个接头的连接应保持干净、牢固紧密、绝缘良好,接点处两线错开不得小于10cm。
8全网络总电阻实测值与计算值相差不得超过±5%,否则应从工作面起进行检查,直至总电阻符合要求。
9网络的连接,必须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作业面之后,从作业面起依次向起爆开关接通。
起爆网络时差,应防止爆破地震峰值叠加与最先落下的飞石不砸坏未传爆网络。
复式起爆网络应按本节的有关爆破网络规定执行。
爆破员岗位安全管理的要求及自我识与工作经验
爆破安全员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1、爆破安全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爆破安全员作业中,一直紧盯民爆物品的安全性,防止被盗、被抢事故发生; 3、爆破安全员全程监督爆破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及时纠正不良行为; 4、爆破安全员在接到起爆预警时,对爆破区域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进行检查,确认无闲杂人员和财产安全之后并在爆区周边设置好警戒线之后,通知爆破员可以起爆; 5、爆破安全员要监督爆破员将用剩的民爆器材及时退库; 6、爆破安全员对每次爆破情况进行祥细记录;工作总结范文:20**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以来工作情况,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鼓励、信任与关怀下,本人注意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加强理论知识方面学习,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办事能力,在团队积极配合协作下,认真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就以下几方面总结一下一年来工作情况:一、 思想方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内涵,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读书月活动和法律知识讲座,与同志们认真实践,分享交流心得体会,不断提高个人能力和素养。
今年是祖国建国60周年大庆,自己积极的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歌唱祖国大型团体歌咏比赛活动和大型爱国主义教育 “复兴之路”学习活动,从中受益匪浅,深知我们今天的改革成果来之不易,须倍加珍惜和努力。
二、 工作方面:结合公司部门发展需要,本人深刻的体会了民用爆破行业的重要性和计算机电子安防服务工作的必要性,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每项工作任务,按时协助配合单位部门同事去有关指定机构办理电子安防相关事宜并及时做好安防产品市场采购询价工作,认真仔细准备电子安防工程工作所需要和涉及到的相关资料,按时收集部门工程需要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汇总编制,积极协助部门同志做好打印制表,收发存取文件、查询复印备份工程资料、妥善保存处理有关文件文档等具体工作。
定期按时做好部门内会议的相关记录,认真协助领导和同志办理职业质量体系认证相关具体工作。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绝不抱怨、不埋怨,耐心妥善处理好,遇到搞不懂的难题及时查阅有关专业书籍和资料,虚心请教身边同志,认真探讨,结合实际情况仔细分析研究总结,将问题妥善处理、顺利解决。
平时工作中注意认真学习总结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科学知识,不断加强安全意识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安防专业理论知识,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系统培训课程,通过了爆破技术人员作业资格、全国电子造价资格、安防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爆破员培训等相关考试,从中收获很多。
今后要再接再励,继续加强理论方面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知识理论水平。
今年7—8月份,单位安排组织去新时代济南民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学习实践,熟悉了药的生产、制作、包装、运输、存储等生产技术性工作,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培养了“安全为天、以人为本、创新为源、文化为魂”的科学理念,并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在济南公司实习锻炼期间,深入到生产一线,认真了解了车间工作环境和药库区具体情况,学习了有关设备的功能和用途,生产过程中认真遵守车间各项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在操作车间岗位上进行了药制作、搬运整理、配料投送、运输包装、成品分类等各项生产工作,了解了安全生产重要性,熟悉了工作流程,掌握了药工艺,锻炼了意志,学到了药生产的系统知识,并深刻体会到安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通过一年来的工作,使我学会了应对压力,调整心态,逐步适应了工作环境,学习领悟了为人民服务、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劳动最光荣的上进思想。
求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及规定1. 爆破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 爆破器材的保管和领用必须执行有关管理规程。
3.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3.1.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2. 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3.3. 不得用自行车或摩托车运送雷管和炸药。
4. 人工打孔时,打捶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5.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6.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7.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8.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8.1. 孔深在0.4~0.6m时为0.3m;8.2. 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8.3. 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9.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10.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11. 导火索应做速燃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12.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3.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
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4.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14.1. 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14.2. 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14.3. 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15.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5.1. 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15.2. 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15.3. 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15.4. 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15.5. 在强电磁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
16.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17.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
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18.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
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19.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20.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捣取炸药和雷管。
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21.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22.爆扩桩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2.1. 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22.2. 使用电雷管引爆;22.3. 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15m;22.4. 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22.5. 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23.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任一孔内爆破前同一塔基其它桩孔内施工的人员应提前撤出。
如何抓好危爆物品管理工作
民用爆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民爆运输安全上半年工作总结怎么写
运输过程中一名就够了 实际上一般的驾驶员也必须有押运员证 跑长途的时候两个人可以换着开
公安局安全生产总结
公安局安全生产总结篇一:公安局20XX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xx市公安局20XX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上半年,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xx”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党90周年安保工作和“三思三创”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抓手,扎实做好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爆剧毒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力打造“平安xx”,“和谐xx”,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市公安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深入践行“三思三创”工作理念,围绕“打牢基础、抓住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有效遏制和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是召开会议进行层层部署。
在今年的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及市委政法委牵头召开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对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全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交通、消防安全监督,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常态化严管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我局也相继召开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会议进行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