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煤炭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煤矿原煤生产、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的采、掘、地质、测量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2、组织编制煤矿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抬头,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3、组织编制煤矿的原煤生产和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4、进行采煤、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5、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6、对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经常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7、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8、组织全矿安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掘进工作面的竣工验收,促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9、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对井下采、掘、地质、测量生产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10、认真总结全矿在采、掘、地质、测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11、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总工程师,又称首席工程师。
在产品项目制运作的组织机构中是一种行政职务,在职能部门制运作的组织机构中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但不是技术职称。
在技术上,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在行政上,他(她)是整个单位或项目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往往由技术水平过硬的资深技术人员担任,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在我国,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这几个等级。
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负责制定集团所有煤矿生产技术规范;对集团生产上的技术进行管理和落实。
煤矿瓦斯防治培训心得体会五篇
煤矿瓦斯防治培训心得体会五篇篇一近日,我有幸参加了**省安监局在珲春举办的煤矿瓦斯防治研讨培训班。
作为一名普通监察员,我倍加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此次培训授课老师均为省外“一通三防”方面的专家学者,其中有参与《煤矿安全规程》、《防突规定》修订的大学老师,有在企业工作多年、瓦斯防治经验丰富的企业总工程师,有深耕瓦斯防治领域多年、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
整个培训时间虽短,学到的知识却使我受益匪浅,深受启发。
通过此次培训,结合工作实际,我有四点体会:一、通过培训,加深了我们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规程》、《防突规定》的正确理解,纠正了之前不少错误的理解和认知。
**省煤炭企业的落后不光体现在技术装备上,而且体现在对《规程》及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和把握上。
之前,不少煤矿企业都不能理解分区式通风与分区通风,独立通风与独立回风的区别。
不少煤矿企业将采煤工作面当做一个采区,将采煤工作面回当做采区专用回风巷。
还有不少煤矿企业认为,只要不是突出矿井,在采取串联通风措施的前提下,串联通风可以长期存在。
通过培训,纠正了企业对于规程标准的不少错误认识。
二、通过培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瓦斯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几位老师不约而同提到了地质工作对于瓦斯防治的极端重要性。
无论对于防治水还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地质工作都是相当重要的,我们之前只看到了地质工作对于防治水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地质工作对于防治
助理工程师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XX公司2016\\\/9\\\/21个人工作总结我在大学里学习的是工程监理专业,因此在我毕业之后,我就投身到相关的工程建设当中去,我坚信我能够在这项工作岗位上,将我从学校课本上所掌握的知识能够得到升华,我坚信我能够在这项工作岗位上,将我的工作能力能够加以强化,我坚信我能够在这项工作岗位上,不断的发光和发热,拼出我的未来 。
所以我义无反顾的选择来到生产工作的第一线。
时光飞逝,从毕业后参加工作到现在就已经很多年了。
来青岛工作页接近四年了,在这近四年的工作过程中我不仅加深了对原来学习的知识理解,而且对以前书本中没有接触或接触不深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现将工作个人总结如下: 思想上,坚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尊重实践、深入实践,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不断提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
不断与时俱进,紧跟党的战略方针和目标,我也进一步加深了对此项工作的深度了解,确定了它的发展潜力,跟促使我在思想上加强觉悟性。
学习上,自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自身很好的为自己定位,尽管工作条件很艰苦,但对我们年青人来说,也不失为一次锻炼自我,挑战自我的机遇
煤矿个人述职报告
煤矿技术员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同事、职工代表: 首先,感谢组织、总经理、党委书记及矿长、书记和班子成员一年来对我工作的关心指导,感谢各位及职工同志们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我的职务是xx煤矿技术负责人。
根据分工,我的主要工作是主持xx煤矿的全面技术工作,分管矿“一通三防”工作。
一年来,在矿党政、总工程师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我能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务实工作。
本人紧紧围绕矿井安全生产,全力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抓好了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促进了矿井整体工作健康协调发展,较好的完成了矿党政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如下,请审议。
一、严格要求自己,明确自身职责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区队的生产,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每月坚持入井不低于24个,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及职工操作进行指导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区队职工的安全质量操作规范,及每月的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区队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在掘进二队领导班子的紧密团结配合下,掘进二队20xx年9月单月快速掘进进尺750m,实际圆满完成当月安全生产任务,20xx年10月份成功结束A6煤层泄水巷的掘进任务,解决了把A6煤层采空区的水引入到为A6煤层泄水巷,然后进行
求煤矿安装撤除工区技术员的业务工作总结
我帮您找了一篇《煤矿技术员工作总结》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上您。
根据分工,我的主要工作是主持xx煤矿的全面技术工作,分管矿“一通三防”工作。
一年来,在矿党政、总工程师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我能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务实工作。
本人紧紧围绕矿井安全生产,全力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抓好了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促进了矿井整体工作健康协调发展,较好的完成了矿党政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述职如下,请审议。
一、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不断提高 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各类指导思想,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个人“不怕吃苦”的良好心态为“怕不吃苦”,变“怕批评”为“怕不批评”。
一年来,结合公司党委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以公司党委活动精神为武器,以“创先争优”为目标,积极参与,努力创先争优。
工作中,重心下移,细节下移,解决思想问题,解决疑难问题,解决细节问题。
把事业放在第一位,吃苦耐劳,加强学习,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是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行为养成,紧密围绕“班子建设、区队建设、班组建设”等三个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参与各类别的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三是自觉加强业务技术学习,积极借鉴科学管理经验,认真研究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井下采掘布置,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是注重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新工艺、新技术等方面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二、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良好的廉洁形象,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我十分珍惜我现在的一切。
我要为家人、为自己营造一个安全平静的环境。
所以通过党委、班子的教育和自己的学习,我能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时刻以一名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搞特殊化,保持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一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二是认真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自觉转变工作作风,平时能够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井下,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现场中的实际问题。
克服官僚主义,不摆架子。
团结同志,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三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注意从点滴做起,模范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接受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监督,注重与职工谈心交流,征求对自己和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圆满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圆满完成了矿井全面技术管理、“一通三防”、科技等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一是严格履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努力抓好技术管理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严格执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及考核办法》,特别是贯通管理,严格要求,加强复测工作,掘进进展较为顺利,贯通后的最大水平贯通误差为12mm,最大竖向贯通误差为10mm,强力扭转了巷道贯通管理及测量工作的被动局面。
组织编制完成了《950水平北翼首采区开采方案初步设计》、《0223采区开采方案设计》、《1070-950下煤系统开拓初步设计》等多项设计、方案,为矿井当前和长远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是强化坚持“抓接续”,合理确定开拓布局,科学调整矿井巷道及工作面布置方式,特别是今年1095水平0222A高档普采工作面、0221B工作面等采掘作业地点遇到矿井建矿以来最复杂的地质构造以来,在公司、矿两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明确了改变接续方式,及时完成了1095水平轴部探煤项目,保证了1095水平的高档普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确保促进矿井长远发展。
三是坚持“通防管理无小事”原则,“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瓦斯管理理念,注重提高全员通防意识。
狠抓通防人员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强化通风、瓦斯、爆破管理,积极完善实施综合防尘技术,杜绝了“一通三防”重大事故。
四是依靠前期制定的矿井技改方案,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有效提高了矿井的安全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
五是科学有序推进1070-950下煤系统开拓,全面完成了下煤系统开拓初步设计方案编制、上报等工作。
六是严格执行井下带班管理制度,在带班的过程中,集中解决现场疑难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发现的隐患,尽一己之力为矿井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四、工作展望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大家的帮助配合下,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主要有以下体会:一是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二是各部门和相关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
虽然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大家的期望相比,还有许多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观念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创先争优”的要求,对科“创先争优”的认识不够全面,思想认识容易受习惯思维影响;对组织的关怀认识不足,也因此在就任技术负责人岗位初期,只看到了压力,没有积极的去面对所感觉到的前所有未有的压力。
二是协调各职能科室、各采掘单位的工作力度不够。
三是工作中布置任务多,中间环节抓的不够好。
虽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能够推进科技进步,但局限性强,思路不够开阔、意识不够先进。
四是由于平时工作头绪多,忙于各种事务,与职工、工程技术人员沟通交流的时间较少,工作上管理多,生活上关心、服务少等。
五是自身技术能力、技术手段有限,在之前只是以采掘技术、“一通三防”技术为重点,对除此之外所涉及的技术学习程度不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和技术管理水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饱满的上进心,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克服存在的困难和缺点,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为促进矿井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去煤矿上班,应该学哪些专业
更正一毕业后根据你去矿的情况,可能术员,也有可能半年或一年后是技术员,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是两个不同系统里面的概念;技术员往上可能是技术主管,副科或,往上就是副总工程师或副矿长,再往上是总工程师或矿长;而工程师则是单位评的,与资历有关系,一般在矿上干几年都能发表论文,实在发表,别人可以带你名字;特别强调一点,英语考试在个别专业已经取消了,就包括采矿的。
诚信做人
国家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于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煤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在哪1月24日,《煤矿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准”)正式印发。
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准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新标准一出炉,便引起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密切关注。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究竟“新”在何处?执行的难点在哪?执行时需要重点把握什么……近日,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负责新标准起草工作的有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司长辛广龙。
由“安全质量标准化”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问: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做了哪些重要调整?基于何种考虑?辛广龙: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定,新标准将原有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改名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最重要的调整是新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
自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以来,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已从10年前的每年几千人减至2016年的538人。
就像拧毛巾一样,死亡人数再往下减难度增加。
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成了防范事故、减少死亡人数的重要举措。
但如何前移,却一直没有系统的理论可供指导,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供操作。
“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这是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
这给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指明了道路。
鉴于“危险源——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事故”的推演,我们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逐渐体会到总书记提出的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既是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为了推进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煤矿落地生根,新标准研究提出了在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法,并将其和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形成了“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实现了对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的量化考核。
问:对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执行时的难点在哪?需要把握的要点是什么?辛广龙:绝大多数煤矿尤其是小煤矿在实践中并不能严格区分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对安全风险概念不清晰。
对大多数煤矿而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一个全新的,没有相应的工作基础。
考虑到煤矿现状,我们认为现阶段工作重点应该是督促煤矿决策层尽快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而不是“一竿子捅到底”,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职工都去参与风险辨识、管控。
所以,在内容设置上,我们把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直接明确为矿长、总工程师和矿级分管负责人,不涉及煤矿操作层面的人员,全部工作内容均集中在煤矿决策层(副总工程师以上,约15人,各矿存在差异)。
新标准实质上是要抓住关键人物,明确工作责任。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主要包括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两个部分。
关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实际上是“1+4”的概念。
“1”是必须做的,即年度辨识评估: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是选做的,不要求全部同时做,煤矿应根据生产布局和生产组织情况来组织开展。
“4”又可分为“3+1”。
“3”是根据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提炼归纳出来的,“1”是事故之后的举一反三。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要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
辨识的目的是为了应用。
辨识后,如果不用,束之高阁,就起不到任何作用。
每项辨识都要列出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出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指导后续工作。
关于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
在制度设计上,为了兼顾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我们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周期设为一致。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虽然都明确要求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但没有就信息化管理的实现方式做统一规定,目的是兼顾煤矿现有设备,避免部分基层单位向煤矿“吃拿卡要”,给煤矿增加负担。
考核由“评级”变“定级”,更重客观描述,可动态变化问:新标准的考核定级工作有何变化?辛广龙:新标准将原来的考核评级改为考核定级,以突显对煤矿工作状况的客观认定,避免考核人员的主观评判。
简单说,这项工作就像单位每年对职工的考核,不是主观评价,是客观描述。
新标准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位与责任主体,以及工作的时间节点特征和工作属性。
煤矿生产是持续的动态过程,标准化考核结果仅能反映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能代表永远。
为了督促煤矿持续保持标准化等级对应的工作标准,实现动态达标,新标准增加了“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达标的责任主体”的内容,明确煤矿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
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按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已有成果的测定,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反映煤矿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
问:考核定级是行政许可吗?辛广龙:《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所以推动标准化工作是的责任与义务。
部门有责任监督按照《安全生产法》推行标准化工作。
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是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实质是一项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许可。
问:对标准化达标煤矿的日常监管,与原来相比有何区别?辛广龙:与原来相比,日常监管更清晰规范,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工作频率。
第一,对于已经获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对其监管。
第二,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降低或撤销其等级。
鉴于煤矿有责任保持其获得的标准化等级,新标准要求标准化达标煤矿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问:矿井发生事故后,标准化等级将会如何变化?辛广龙:取得等级的煤矿在考核定级后如果思想麻痹,管理松懈滑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是有可能发生事故的。
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对其等级进行降低或撤销处理。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撤销其等级。
新标准对诚信有严格要求,试点煤矿将率先推行问:新标准对煤矿有何特殊要求?辛广龙:从近两年发生的几起煤矿重特大事故不难看出,绝大多数事故涉及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为此,新标准在制度设计上,对诚信有严格的要求。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除了在制度设计上,在后续考核上,也要有诚信记录,要求煤矿对自查报告等出具承诺书。
问:新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这是出于什么考虑?辛广龙:新标准是为了考核定级的,只针对生产矿井,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等矿井。
新建、技改等矿井在建设、改造期间可以参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基础工作,一旦验收合格自然就转为生产矿井,进入新标准的规范范围。
问: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执行,目前采取什么措施推进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建立?辛广龙: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正在指导督促各省级主管部门加大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力度。
二是已经让各省级主管部门推选了3个至5个试点煤矿,全国共116个煤矿纳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试点范围。
我们会密切跟踪试点煤矿的执行情况,及时给予政策指导。
三是将在4月或5月组织对试点煤矿进行巡查、调研,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四是建立沟通机制,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试点煤矿进展情况。
五是计划在今年年中召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总结试点煤矿经验,全面安排部署新标准实施工作。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