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工作学习的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整顿学习心得体会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
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
事故都是因为不重视安全不按规程办事以及长期习惯性违章所造成的,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根本没有把电力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看在眼里,这种习惯性违章存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如不及时提醒和纠正,事故的隐患就潜伏在我们工作当中,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深思和反思自己的习惯性违章,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去掉侥幸心理。
这次在全局进行的为期三天的安全生产整顿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领导用心良苦以形式多样图文并茂的情景使我们感受颇深,回放了发生的那一桩桩不安全事故,哪一个不令人触目惊心。
哪一件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造成。
瞬间马虎和大意,给家庭造成久性灾难和无尽思念。
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安全事故的成本越来越大,安全生产不是口号,安全生产这是我们从事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看到的警句。
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更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
不同于往届任何一次的安全生产整顿,这次安全生产整顿学习使我们从中真正的感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关爱全体员工的生命的,倾注了领导对员工的真实感情所在。
领导反复强调安全工
关于安全的心得体会500~600字
谢谢
只 有 用 才 能 安 全 在我们日常的生,人们对任何一项工作的工作态度都有主动和被动之安全工作也不例外,所谓的“我要安全”,我的理解就是主动安全,是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为什么集团公司党组要把“我要安全”这项活动提高到如此高的地位去宣贯并抓落实
从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大型事故的原因上即可看出来,这些事故之所以发生排除管理因素外,主要的原因仍是人的不安全因素,尤其是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造成的。
所以,我认为要把我要安全这项活动落到实处,以下三个关键环节还要重点把握。
1、要真正理解安全是什么,只有理解才会力行。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从人文关怀上讲,安全是一种仁爱之心。
讲安全就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要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安全不仅牵连到自己,而且还可能危及到他人,自己出事儿,如果有机会,会遗憾终生。
但由于自己的失误而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或死亡,说严重点儿,这就是犯罪,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
所以说,对自己、家庭,安全是一种责任;对企业,安全就是效益;对社会,安全是一种义不容辞的义务。
2、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HSE文化建设和持续的有效的安全意识培养是保证“我要安全”的长效机制。
从事故形成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方面来分析,尽管有时不安全因素较多,但只要这些因素不同时存在,不同时起作用,那么事故也就不会发生。
在事故致因论中,骨牌论强调的是,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链条中,只要消除其中一个,就会杜绝事故的发生;而轨迹交叉论说明的是,只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交汇在一起时,才会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这两种理论的共同启示是:要防范事故的发生,不一定所有的不安全因素都要消除,关键要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抓住关键,切断事故链条中的一环,达到实现有效防范事故的目的,做到事半功倍。
所以,要想有效地预防事故,必须对上述两大因素分别加以控制。
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安全投入进行技术改造、更新,消除隐患,达到本质上的安全,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则必须通过安全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来实现。
意识是一种长期不间断的心理现象,除了制度的约束,更多的还需要靠长效的氛围、环境去培养和造就。
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忠在搞好安全工作中强调五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创建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是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安全文化的意识和理念最终体现于行为中。
我们回顾一下美国9.11事件,它创造了世界上两个奇迹,一是上万人在楼内办公,灾难发生时只死亡3600多人,且大部分是救援人员;二是仅用了7天时间就恢复了整个金融秩序。
这说明美国国民受到了良好的安全意识教育。
今年的“5·12”汶川大地震中,其中桑枣镇出了一位英雄的叶校长,由于他们的学校处于地震带上,几年如一日,他坚持让学生和老师进行地震紧急疏散演练,地震前,疏散的速度由原来的半个多小时无序疏散缩短到仅有三分钟左右的有序疏散,就是这短短的三分钟,使该校师生在这次地震中无一伤亡。
这也充分说明了良好的安全意识是要在持续不断的培训中才能锻炼出来。
从日常安全意识教育细节上看,美国杜邦公司教育员工铅笔不得笔尖朝上插放,员工下楼必须扶楼梯扶手,过马路必须走斑马线,打开的抽屉必须及时关闭等等,就是这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构成了杜邦公司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3、扎实的危害辩识能力和HSE基本技能是实现“我要安全”的基础。
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教育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我认为两点非常重要,一是我们的职工能从他工作的环境中动态地把危害因素辩识出来,二是他能够熟练采取消减风险的措施。
如在某集团车间的一个角落,因工作原因,工人需要爬上爬下,因此,放置了一个活动梯子,用时将梯子支上,不用时就把梯子移到拐角处。
为了防止梯子倒下砸着人,工作人员特地在梯子旁挂了一个警示牌:“请留神梯子,注意安全”。
这件事谁也没放在心上。
后来外方来了一个参观团,一位专家提议将小条幅改成“不用时请将梯子横放”。
同样是9个字,这一改,效果大不一样。
这两个条幅都在讲注意安全,区别在于:前者仅仅是提醒,后者则是把潜在危险彻底消除。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安全工作只有靠大家共同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只有大家群策群力,对自己分管的设备、工作场所如有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建议并提出风险削减的措施,直至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才能真正做到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隐患,实现企业生产的本质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我要安全”活动的目的
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都培训些什么内容
三育分别是“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班组级教育”。
厂级教育内容:1、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基本安全知识;3、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劳动和有关事故案例。
车间级教育:1、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2、车间主要危害因素;3、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4、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应急处施。
班组级教育:1、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性能等;2、岗位操作规程;3、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
我能想到的就是这些,以做抛砖引玉,楼主可关注其他相关论坛和文章,希望你能满意。
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
1.企业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3.员工在职安全生产的前提;4.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5.为企业降低安全用工的风险。
煤矿工人学习总结
经过三个月的脱产培训,使我深深地意识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煤矿工人要不断开拓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因为创新和应变能力已成为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核心要素。
而煤矿工人特别能战斗就是要通过学习、创新来铸就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养成勤读书、勤思考的习惯,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你定会大有收获。
不知道你注意到没有,许多天赋很高的人,终生处在平庸的职位上,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不思进取。
而不思进取的突出表现是不读书、不学习。
宁可把业余时间消磨在娱乐场所或闲聊中,也不愿意看书,更不愿意参加各类培训。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变化,也是企业间和企业内竞争的根本原因和原动力。
而要判断一个企业、一个员工优秀与否,主要看它或他是否自动自发地能应付随时随刻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
而要想应付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不断地充电,不断地看书学习
因此谁,工作之余,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对提升自己技术水平和提高自身素质,还是非常有帮助的。
在这里,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讲: 有个年轻的伐木工人,在一家木材厂找到了工作,工作条件不错,报酬也不低。
老板给他一把利斧,并给他划定了伐木范围。
他很珍惜,下决心要好好干。
第一天,他砍了18棵树。
老板高兴地说:“不错,就这么干
”这个工人很受鼓舞。
第二天,他干得更加起劲,但是只砍了15棵树。
第三天,他加倍努力,可是仅砍了10棵树。
这个工人觉得很惭愧,跑到老板那儿道歉,说自己不知道怎么了,好像力气越来越小了。
老板问他:“你上一次磨斧子是什么时候
”“磨斧子
”年轻人悔悟地说:“我天天忙着砍树,竟忘记了抽出时间磨斧子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
道理即在这里。
生活中,虽然我们的工作都很紧张,但是也应注意劳逸结合,经常磨快自己的“斧子”,以加快成功的步伐。
因为没时间磨斧子,就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会丧失成功的机会。
平时积累的经验和学习的知识,看似用处不大,当变化发生时,别人可能会手足无措,而那些平时善于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的人则往往能胸有成竹,任他风吹雨打,胜似闲庭信步。
我所在的济宁能源发展集团运河煤矿在企业文化“员工的学习观”中阐述说: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靠的是良好的员工队伍:一个良好的员工队伍,来源于员工过硬的自身素质,而素质的提高需要员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过硬的技能。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新科学、新知识、新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也是知识“快速折旧”的时代。
学习是一个人真正的看家本领,是人的第一特点、第一智慧,其他一切都是学习的结果。
要改变把人生简单地分成学习阶段和工作阶段的粗浅认识,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终身学习,全员学习,活到老,学到老,奋斗到老。
知识经济社会,人人要有知识。
知识的积累需要学习,环境的适应得益于学习,创新的起点在于学习,应变的能力来自学习,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学习。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新时期工人阶级的必然要求。
学习成为引领企业发展和员工成才的强大动力。
因此,济宁能源发展集团的职工教培中心的楼顶上早早地就树立起了“知识改变‘命运 ’学习成就未来”几个巨幅标语。
对此,我的感慨良多。
“知识改变‘命运 ’学习成就未来”,这是职工教培中心给所有职工的一种暗示,它是一道命题,是一味良药,也是一针清醒剂,更是一个超越自我的起始符。
的确如此,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二十一世纪,要想在生存和事业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要掌握适当的专业知识,进而用知识去改变命运;而要拥有渊博的知识,就需要通过长期努力的学习。
所谓学习,是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经验的过程,是一个接受知识、增长学识、提高能力的智力过程。
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但知识本身并不能成为力量,只有知识的实际运用,知识内化为主体素质,内化为主体的学识和能力,才能显示出无穷的力量,儒雅的气质和人格的力量才能体现出来。
学习也是一种生存能力的表现,你天资聪颖,别人的天资也并未见得比你差。
他人在不断地学习,而你止步不前,到最后,你必然落后于人。
而在当今的企业里,落后就意味着被淘汰,同时也就意味着你的生存能力在一步步降低。
总之,21世纪是前所未有的“全球社会”,也是前所未有的知识信息社会。
知识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一个引人注目的新趋势。
有人预测“在今后的5年中,生活在工业国家的每5个人中有4 人的工作方式将不同于他们前5年的工作方式。
今天你是很称职的职工,如不坚持学习,明年就有可能落伍;人与事的不协调是绝对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进行职工培训。
因为单靠职工自己自学是有限的,效果也是参差不齐的。
所以,我们的煤矿企业要想在现代社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必须重视对矿工的培训。
我们煤矿工人本身则也应该积极投身于企业安排的各类培训中,形成良性互动和利己、利企、利国之势
真正为中国煤炭工业贡献出自己的那一份力量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认识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高度负责是关键。
每一起事故都深刻警示我们,企业永远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
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
全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将安全生产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查找问题,从细检查安全生产各类隐患,夯实基础工作,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人、定岗、定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治理是重点。
严格执法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当前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学习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扎实抓好行业监管工作,做到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工作谁落实。
要巩固深化危险化学品攻坚成果,继续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
始终保持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对安全隐患和不整改隐患行为、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零容忍”,进一步提升执法威慑力。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支持是保障。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需要在营造社会氛围上下功夫、想办法,积极引导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支持安全生产,同心协力提升全旗安全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完善“一篇、一街、一廊、一栏”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平台,推动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弘扬安全文化,着力营造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和考务中心,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注重从业人员的岗前、班前安全教育,通过学习教育、岗前培训、技能演练等方式,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操作人员、一线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成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安全常识,剖析典型事故,加强警示教育,注重因案说法,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警醒警惕,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着力构建“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格局。
安全生产是必须认真抓好的政治任务,是决不可以逾越的发展红线,是切实保障民生的最大实事,全旗上下要自觉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常敲安全之钟、常紧安全之弦,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我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