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了和顺煤矿滑坡事故和阳煤集团寺家庄煤矿冒顶事故的心得体会
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官报的,8月11日下午,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采区边坡发坡,导致4人死亡,5人失踪。
而此前两天,当地曾两次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核实,事发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
2017年8月15日中午,县主任回复到事件,系因“企业负责人瞒报情况”所致,事故发生后,煤矿转移了伤亡人员,破坏了现场,“直到煤矿负责人投案自首后,才搞清楚事实。
”目前,有关部门正全力调查此事。
一、事故经过2017年8月13日,县官方发布《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调查情况说明》称,8月12日11点左右,煤炭局分管局长带队,“五人小组”和“露天煤矿工作组”一起到吕鑫煤业就四采区A6区滑坡情况进行调查。
现场情况为:滑坡地段位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东面为一个水坑,西面是未采区,滑坡高度约40米左右,宽度约50米左右,整体移动约10米左右。
现场正从滑坡地段顶部安排5台挖掘机,8台运输车辆剥离平台,进行边坡治理作业。
工作组现场询问值班矿长阴永亮及附近作业的工作人员,情况为滑坡发生在8月11日大约17点左右,到13日早上7点左右位移基本稳定。
2017年8月12日,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马海军在县政府、农委、水利、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深入李阳镇下石勒村实地查看灾情。
二、事故原因A6区滑坡段因7月26日以来持续降雨,导致采坑积水,该区域全部停工。
8月7日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少量裂缝,所以设置了警戒线和挡土墙,撤离了该区域的作业人员进行了封闭,待位移稳定后再进行治理。
三、谣言相关2017年8月12日上午9时,百度和顺贴吧出现《有谁知道吕鑫矿A6区发生什么大事件了?》的主题帖,多个网民跟帖回复:“发生山体滑坡,听说约有20个人被埋了,不知道真假。
”随后,和顺县部分群网民纷纷转发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的消息,称被埋6台挖机、4台后八轮和一台加油车,具体被掩埋人数大概二十几个。
为此,县委、县政府立即要求县煤炭局、安监局迅速派人到吕鑫煤业进行调查核实。
随后,县煤炭局负责人带领煤矿五人小组成员和露天煤矿巡查组到吕鑫煤业就四采区(A6区)滑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滑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机具损失。
通报介绍,针对百度和顺贴吧、部分群众群传播、转发的不实信息,县公安机关已对其中一名在贴吧、圈散布谣言、发布虚假消息的违法人员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
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因发布伤亡消息被行拘的人员,在核实清楚情况后已释放。
目前正全力调查此事,后期进展相关官方会进行公开通报。
2017年煤矿瞒报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监察条例》(国务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定: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关于煤气泄漏事故怎样写心得体会
河北武安煤气泄漏事故又现“瞒报”阴云 2010-1-13 18:46:48 简要内容:无独有偶,1月9日,河北省政府通报了蔚县李家洼煤矿瞒报事故查处情况,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原县委书记李宏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祁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1月7日晚,企业负责人上报的死亡人数仍然是7人;但到了8日凌晨,经调查组核实的死亡人数骤增至21人。
事实证明,1月4日发生在河北武安普阳钢铁公司的这起重大煤气泄漏事故,竟然又是一起被严重瞒报的事故。
“河北省要对瞒报事故中的犯罪、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2009年11月,河北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话言犹在耳,可叹的是,时隔不到两月,武安的这起事故就为它提供了“案例”。
有分析认为,瞒报频现的根本原因,是惩处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当事者错误地判断:瞒报“收益”大过“成本”。
其实,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于事故瞒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甚至为此增加了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事故瞒报者不仅将面对巨额的经济处罚,还将接受刑事制裁。
无独有偶,1月9日,河北省政府通报了蔚县李家洼煤矿瞒报事故查处情况,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原县委书记李宏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祁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事实证明:瞒报的“成本”绝对大过“收益”。
武安这起事故,也不仅是瞒报者的责任。
有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事故发生在1月4日中午11时45分左右,但直到晚上20时10分,才通过群众举报获知此事。
在事故发生后8个多小时里,当地安监部门,竟然对属地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一无所知。
把好政策高高挂起,这是有些地方政府典型的“沉疴顽疾”。
从武安这起事故来看,正是由于政府的刚性措施、要求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存在盲区,没有尽到应尽职责,所以才助长了企业的,将瞒报视为逃脱罪责的“窍门”。
如果安监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更认真一些,监察得更严一些,我们有理由相信:首先,事故有可能避免;其次,即使发生了事故,企业也不会心存侥幸以至下定决心瞒报。
事故已经发生了,在严惩事故责任人的同时,当地政府更应当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中存在的缺失、以人为本观念不牢等问题,同时应强化监管,对职责部门的失察行为不予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汲取教训,才能把教训化为财富。
正如河北省委书记所言,我们从这些恶性事件中获得的财富多寡,就取决于我们是否真正的反思,取决于反思的深度。
煤矿井下死亡私自解决瞒报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煤矿事故迟报瞒报的如何处罚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承包,原单位是脱不了干系的。
煤矿事故死一人,事主瞒报,该如何举报 举报是否有用
举报是有用的需要详细地列举了煤业公报的矿工事故的死者姓名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和赔偿金额。
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可奖5万元;举报隐瞒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则能一次拿到10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如果有人捏造事实举报,或故意中伤他人,将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核查和奖金发放的工作人员,如果泄露了举报人的信息,或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