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 :煤矿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
根据厂里的安排,上周去深圳参加了德信诚举办的优秀班组长培训课程,收获颇多,下面我就班组管理,特别是班组长队伍建设的一些想法和认识总结出来同大家交流。
一、班组长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班组是企业的细胞。
现代企业的三大要素:设备、人员、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三大法宝。
从人力资源 的角度来讲,企业的领导 层又可分为三层:决策 层领导、中层领导、班组长。
班组是企业全部工作最终的落实点,班组长则是班组最直接、最重要的管理者,起到一个兵头将尾的作用,班组长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班组长的智慧和才华。
二、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的条件当好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技能、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政治素质和涵养更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一条,本事再大、水平再高、也不行。
具体讲,作为班组长,一是要有集体荣誉感,有进取心。
班组长要团结同志,带领全班人员努力开拓进取,没有责任感是不行的,责任心不强也是不行的。
二是要掌握较宽的知识面。
“打铁先需自身硬”。
作为班组长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能服人的,要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工作时间多,遇到问题多思考,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把自己锻炼成本专业的专家,处理问题的行家。
三是班组长要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
班组长除了带领全班人员做好日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外,还必须做好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班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不仅环境井然有序,还要管理富有特色。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
四是班组长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等各个方面都要出类拔萃,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权威,更好的组织班组工作。
五是班组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苦乐观,要敢于吃苦、乐于奉献,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大家紧紧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样才能极大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为圆满完成厂部、车间交给的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
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车间班组长培训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提供一篇我们学员写的心得体会给你参考:根据厂里的安排,上周去深圳参加了德信诚举办的优秀班组长培训课程,收获颇多,下面我就班组管理,特别是班组长队伍建设的一些想法和认识总结出来同大家交流。
一、班组长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班组是企业的细胞。
现代企业的三大要素:设备、人员、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三大法宝。
从人力资源 的角度来讲,企业的领导 层又可分为三层:决策 层领导、中层领导、班组长。
班组是企业全部工作最终的落实点,班组长则是班组最直接、最重要的管理者,起到一个兵头将尾的作用,班组长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班组长的智慧和才华。
二、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的条件当好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技能、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政治素质和涵养更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一条,本事再大、水平再高、也不行。
具体讲,作为班组长,一是要有集体荣誉感,有进取心。
班组长要团结同志,带领全班人员努力开拓进取,没有责任感是不行的,责任心不强也是不行的。
二是要掌握较宽的知识面。
“打铁先需自身硬”。
作为班组长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能服人的,要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工作时间多,遇到问题多思考,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把自己锻炼成本专业的专家,处理问题的行家。
三是班组长要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
班组长除了带领全班人员做好日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外,还必须做好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班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不仅环境井然有序,还要管理富有特色。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
四是班组长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等各个方面都要出类拔萃,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权威,更好的组织班组工作。
五是班组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苦乐观,要敢于吃苦、乐于奉献,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大家紧紧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样才能极大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为圆满完成厂部、车间交给的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
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六个方面:(一)要头脑清晰、思维敏捷作为一名班组长,首先要有很强的管理意识,对于自己所服务的对象要做到心中有数。
譬如对检修班组来说,我们这个班组管理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有哪些设备系统
他们的规范和构造如何
有哪些保护和控制系统
这些设备系统在机组运行中起到什么作用
有什么功能
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搞清楚。
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我们才不会犯一些低级错误。
仅仅了解掌握了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作用还不够,还要对自己所管理的人和设备要做到了如指掌,始终要处在受控状态,如:所辖设备的运行状态如何
存在哪些不安全隐患
准备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班组每一个成员的技术水平如何
实际工作能力怎样
能否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不胜任又该怎么办等等。
在这方面,少数班组长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有待于在中进一步提高。
(二)要技能过硬、带好队伍作为班组长,班组成员是要看你的真本事的。
一个班组,班组长应当是技术权威、业务大拿,才有说服力,才能当好带头人,才能树立威信,适应班组管理的需要。
但是,单靠班组长一个人掌握全部的技术是不行的,还要带领全班人员学习业务,提高技术水平,组织、引导、实施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这方面我们的差距还很大。
我们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扎扎实实搞好岗位技术培训。
现在我们有一种不良倾向,就是片面追求文凭,对岗位技能培训重视不够,以至于出现了问题,自己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过分依赖厂家和科研部门,这个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
要注重培养我们的技能型人才,要积极鼓励大学生到基层班组工作,不断提高班组整体素质。
如果一个班组每个人的技能水平都很高,所有的人都能干,那会是怎样的一种局面
我厂出台了《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在全厂评出了名拔尖人才,其中就有我们的班组长。
这对推动大家岗位成才起到了很大作用。
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人才观,正确处理文凭与技能的关系。
(三)要讲究工作方法、务求实效班组工作一定要讲实际、求实效,实事求是,切忌华而不实。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严细扎实的工作态度,标准要高,要求要严,要干就干好,要争第一、创一流。
坚决纠正马虎、凑合,不在乎等不负责的行为,大力发扬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爱岗敬业精神。
另一方面,要善于发现班组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使各方面工作高效有序,并富有创意。
这就要求班组长在工作中要讲求工作方式、方法,要针对不同人员的个性、脾气和能力加以区别对待,要扬长避短,知人善任,充分调动每个人的潜能,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共同为做好班组工作而不懈努力。
当班组工作中出现困难的时候,首先要树立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
从战略上藐视它,战术上重视它。
不同的处理方式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都需要我们在中不断摸索、领悟、和提高。
(四)要严格管理、严于律己班组长要有原则性,为人处事要公道正派,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对班组成员工作上要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在生活上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
在班组内部,要积极创造一种健康向上、和谐友善的人际关系 。
作为班组长,还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也应该不做。
不能私字当头,只考虑自己的利益。
不能拉帮结伙,要五湖四海。
很多时候、许多方面要用人 格的力量来影响人、感召人,要先人后己,以整体利益为重。
只有这样,班组才会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更好的发挥团队 精神,班组工作才能展现良好的风貌,创造出辉煌的业绩。
(五)要善于、善于学习、善于思考班组长要经常自己的班组工作,方方面面、条条块块,每个阶段每件事情都要及时全面,从中发现成功 和不足、经验和教训,通过反思、继而提炼出对工作有帮助的东西,然后加以推广和发扬。
还要善于向别人学习,提高分析问题的思路,处理问题、待人接物的幽默 风趣及艺术性等等。
邀请专 家教授来授课的机会毕竟是有限的,这就有赖于我们平时自己的自主学习和较高的悟性。
有很多同志特别注重这些,所以水平提高的很快,但也有不少同志不善于学习,几年下来没有长进,依然说话无重点、表述不达意,办事不得要领,工作总是繁忙但忙不到点子上,工作很是被动。
还要善于思考。
思考应当是全方位的,做事 情之前的构思、计划与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分析与比较以及事后的检查与,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思考。
俗话说,不打无把握之仗,要目标明确、准备充分、有的放矢,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
———成绩取决于好的思路,而思路源于深思熟虑的系统思考。
(六)做好班组工作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要搞好班组工作,各级领导对班组工作要积极支持、真心帮助,尽可能为班组长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要扶正压邪、弘扬正气,既讲原则、又讲友情。
在班组长遇到困难时,要鼎力相助,在学习和生活上要充分考虑班组长的实际,排忧解难、全力以赴支持班组长的工作,为班组长的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班组长培训班的学习总结
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3篇 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一) 海绵钛厂赵艳祥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对于班组长的工作,很多人认为就是做做工,管管人,根本没有什么技巧可言,也不需要培训,只要能吃苦就可以上岗,就可以做好。
诚然,吃苦耐劳是一个重要的条件,但班组长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如此简单。
在这次厂部组织的班组长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为班组长应该具有的八种能力: 1、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班组长应该对自己的岗位熟悉,能够指导下属并向上级提供建议,帮助其正确判断。
这是开展工作必备的能力。
班组长作为基层管理人员,这方面的能力特别重要。
2、熟练的问题解决能力:班组长应该具有发现问题的意识和想象预测能力,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分析现状找到原因,要善于提出问题,全方位思考对策直至解决问题。
3、卓越的组织授权能力:为了使工作效率最大化,班组长应利用班组每一个成员的特点进行任务的分解与授权,相信他人也是相信自己,让他们发挥自己的长处,同心协力完成,使工作效率提升至最大。
4、培养下属能力:下属的培养是管理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
班组长应该熟悉每一个下属的需求,在工作中让他们自由发挥自己的长处,使他们的成就感与工作能力能够长期的得到提高。
5、准确的传达,沟通能力:班组长作为一线指挥者上级传达的指示一定要认真领会,传达给下级一定要准确到位,否则容易产生歧义,造成工作中的失误乃至
班组长素质提升培训心得体会
班组长素质提升培训心得体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班组长素质提升培训心得体会 张重阳 九月份,我有幸参加了为期六天的神南矿业公司2016年第二期班组长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班,收获很大。
使我学有所获,体验了一段难忘的培训经历,此次培训的目的是让班组长明确认知自身角色,充分掌握班组基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增强班组长的管理能力、团队意识、领导艺术和沟通技巧,使每位班组长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老师们的讲课的形式新颖、内容丰富、风趣幽默、深入浅出,他们毫无保留的把学习和工作经验拿出来与我们分享,使我受益匪浅。
一天一夜的拓展训练,让我懂得了”团队”的真正含义,懂得了什么是团队,什么是沟通,什么是协作,懂得了怎么团结协作么互相激励;接着是中国煤炭教育协会著名讲师乔明翰老师讲的”如何做一名称职的班组长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白国周管理班组的”六个三”即”三勤”“三细”“三到位”“三不少”“三必读”“三提高”为接下来我的班组创建神南”十强班组”提供了宝贵经验;接着是由北大纵横著名讲师韩晓宾讲的”班组长管理能力培训”,让我们明白了一名班组长应该具备的正确观念和心态;最后是由神东集团榆家梁煤矿运输队队长刘小平老师讲的 二、提高业务水平,做技能型人才 一、首先认识到了自己所扮演的 四、通过这次学习还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班组长首先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必须
怎样当好煤矿班组长
摘要: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各个矿业集团公司都推行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举措,班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作为一班组长,既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又是安全生产的实施者,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身上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如何当好一名班组长就成了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煤矿;安全;班组长1.提升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的意义班组长在企业中是“兵头将尾”,是企业与员工沟通的纽带桥梁,班组长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所以大力提升班组长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2.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现状生产技术型、盲目执行型、大撒把型、劳动模范型、哥们义气型这是目前煤矿企业中的几种班组长的典型代表类型,而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班组长应该是综合管理型。
3.提升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的建议通过对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多个班组进行研究,对提升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建议,以增强班组管理水平。
3.1坚持一个3.1.33.3.2
班组长素质提升培训心得体会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