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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干部的法治思维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28 05:44

党员干部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

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一项新内容,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一项新要求,意义重大。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出是创新。

这个创新,是在总结和发展基础上的创新。

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是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

十六大报告中继续强调了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到十八报告中,则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并且针对性地运用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基本方面。

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由“法制”发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内涵创新。

第二方面,由“观念”发展到“思维”,从思想理念进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维,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是工作、能力思维创新。

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是应用领域的创新。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

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是什么。

我认为,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

首先,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非法律的思维。

法治思维的关键词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维,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维。

这些非法律的思维,包括经济的思维、政治的思维、管理的思维、文化的思维、道德的思维,等等。

这些思维,当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思维,但是,不是也不应当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维。

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维以外,我们还应当重视法的思维,想问题、做判断、行措施,还必须增加法的思维,以法为据,以法为尺。

其次,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人治思维。

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的是人治国家和人治政府。

法治思维直接对应的就是人治思维。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包含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即民主的基础、控权的核心、人权保护的目的、依法办事的规则,等等。

另外,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法制思维。

法制思维是依法为前提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维,而法治思维则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即法治不仅要“治民”,更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核心,当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第一,合法性思维。

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

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第二,权利义务思维。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

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人与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

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

各级领导干部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

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另外,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就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辱使命。

一些领导干部在当地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时,采用发文件强行让公务员集资的办法,就是在蔑视和践踏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是典型的没有法治思维的表现。

第三,公平正义思维。

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例如,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

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

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

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也难以真正有效和长效。

第四,责任后果思维。

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

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

因此,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

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

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

第五,治官治权思维。

法治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法治思维当然是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些要求,无不体现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着深刻的法治思维内涵。

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治官治权思维,就是权力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思维。

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必须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而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胆大妄为。

如何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

一、要强化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

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二、要强化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

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既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由内而外地自觉养成,也需要各级党组织由外而内地持续培育。

要按照全会《决定》要求,继续总结运用这些成熟做法,持续不断地加强法治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法治信仰,使法治思维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思维方式,发自内心地认同、信赖、遵守和捍卫法律。

  三、要强化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

从教育、提醒和防微杜渐的角度来说,监督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

要大力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加强对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干部依法办事、干净干事,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如何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1、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

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着力提高法治素养。

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

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2、要加强法治学习培训。

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

怎么能保证不出事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

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3、要高度重视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

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

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现代法治思维有哪些

一、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

  (一)先立规矩后办事  法是效力最高的规矩,规则性思维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即“先立法,后行为”,依照普遍性的法律治理国家、推进改革。

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有:一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应当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由行政法规等长期“代行”法律职能。

《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范的财产征收、财政、税收等基本事项必须通过人大立法规范,即使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暂时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应当尽早纳入法律范畴。

二是法律没有规范或者规定不明的事项,尽可能通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尽量减少使用层次低的规章,增强法律的刚性和约束力。

三是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尽可能运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策去规范本属法律调整的事项,“政策定调—试点探索—总结推广—法律固定”的改革模式需要改变。

  其次,规则性思维要求凡事要有规矩,“先立规矩后办事”。

强调有法可依,并不是说法治社会的规则只有法律。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事、管人,不能依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

  (二)立好规矩再办事  治国理政,光有规矩是不够的。

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有法可依、先立规矩,更强调法律可依、规则可遵循,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

而要达此目的,法律和规则就应当满足好规则的基本品质。

好法律的基本品质要求是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这些法律的品质性要求也基本适用于非法律的规则。

  1.公开。

法律应在其影响的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公布,从而对于受其影响之人来说,法律是可得的、易得的。

公开是法律和内部规定、潜规则等的重要区别,可使法律融入人们的知识体系,进而可能有更多的人认同法律。

2.明确。

法治是规则之治而不是原则之治,抽象、原则、概括是立法之大忌,应当尽可能避免。

只有明确,方可给立法、执法、守法以明确指引,既便于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也可有效约束立法、执法行为。

3.稳定。

法律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惟有稳定,法律方可约束公权,保证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人们产生稳定的预期,树立法律的权威。

4.可预期。

可预期是法律发挥指引、规范功能的重要基础,惟有可预期,方能使人们有信心、有恒心,进而大胆交易、促进市场繁荣。

5.无内在矛盾。

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可给人们以明确指引、清晰预期,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减少执法偏差。

6.可遵循。

民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的可遵循度,是降低守法成本,增强守法意愿的关键。

7.具有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应该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

惟有具有同一性,方可避免“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的目的,毕竟绝大多数法律要通过政府来实施。

[1]  二、合法性思维  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服从法律的统治。

因此,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合法性思维,无论是立法、还是执行,都应当事先问一下是否合法。

  (一)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  法律的制定要遵守《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同时,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当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应当依据或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都要找准、用准法律依据,既要杜绝“黑头的(法规)不如红头的(文件)、红头的不如白头的(领导批示)”现象,也要避免根据个人喜好或利益选择性适用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二)合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实践的复杂多变,使得法律涵盖不全或者出现一些概括、模糊规定不可避免。

因此,当某一领域没有法律具体规定时,应根据法律的原则、法治的精神去填补法律漏洞、适用法律,而不能为所欲为胡乱作为。

同时,领导干部在面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也要根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治精神解释、适用法律,恣意解释、适用法律,“打擦边球”,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等心态都应当尽力克服和避免。

  (三)正确对待“恶法”或者“坏法”  与自然法则、普遍道德、天理人性相背离的恶法是不是法?应不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领导干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规与行业、当地实际不符而作出不同规定或拒绝执行?与明目张胆违法违规不同,以法为“恶法”、不符合实际为由拒不遵守、执行的现象,在我国的实践中不仅比较常见,而且更容易为人们宽宥,因而值得深入探讨。

  从历史来看,2000多年前苏格拉底以死捍卫了恶法的尊严,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大审判则宣告与人类基本道德和人性完全相悖的法西斯恶法非法,二者只不过分别是几千年“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之争的典型例子而已。

“恶法亦法”所体现的是形式主义法治思维,强调规则的形式价值和普遍平等;“恶法非法”所体现的是实质主义法治思维,更多地强调规则内容和个案公正。

  对领导干部来说,“恶法非法”的实质主义法治思维与中国传统的德治、人治思维更为接近,有时会更有利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因此也更具诱惑力。

但这种“恶法非法”的实质主义思维倾向恰恰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首先,在现代法治发展演变过程中,形式主义始终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是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理论基石。

[2]哈耶克认为:“甚至可以说,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

……重要的是,规则使我们能够正确地预测别人的行动,而这就需要它应当适用一切情况——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觉得它是没有道理时。

”[3]  其次,“恶法亦法”是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的必经阶段。

我国从来没有经历过法律至上、规则至上这样一个形式法治的阶段,我们的国民规则意识非常欠缺,守法还没有成为惯行,法律还没有被信仰。

实践中,法律不科学、不合理已经成为一些组织、公民甚至领导干部不遵守、不执行法律的惯常借口。

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恶法非法”的实质主义思维,无疑是赋予了执法者、司法者更少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样做的结果无非是另类的人治。

因此,只有强调“恶法亦法”,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顽固结构才有可能被触动,法律至上、规则至上才会成为国民的共识。

因此,在当今中国,即使“恶法”、“坏法”,也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在没有依法修改或废除之前,不能允许任意突破。

因为,一旦允许随意突破一条“恶法”,在潘多拉盒子打开以后,就意味着成千上万条的“良法”将可能因此而受牵连,从而危及法律的权威和生命。

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法律的偶尔失当和沉默只能说是一种无奈,是人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必须付出的代价。

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而丧失自己对于法治的信心,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攻击和否定法治。

[4]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制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下位法,不能直接突破法律或者干脆否定法律,也不能绕开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或者以法律原则否定具体规定。

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以公平执法替代严格执法,因为公平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

而对于严格依法办事确实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后果的,也应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律解释等途径予以妥当处理。

  三、程序性思维  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程序性思维。

  (一)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需要程序  公权力需要程序。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司法要遵守程序法,这已众所周知。

立法也要遵守程序,《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制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进行征收征用等,也须遵守一定的公开、公正、民主程序,以保障人民权利,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政府的信赖。

  程序重于实体。

实体相对于程序而言更具目的性,但法治强调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因为法治的根本任务在于规范约束公权力,不借助于正当程序,公权力将很难被“关进笼子里”,实质正义也无从得以实现。

  (二)程序不应等于“形式、过场”,程序要正当  近年来,在干部提拔、公务员招录等方面不断有负面新闻报道,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表态往往是“程序上没有问题”。

对此种现象,有人认为“如果程序上没有问题,就是程序本身存在问题”。

因此,不仅要有程序,程序还应正当,否则走程序将沦为“走形式、走过场”。

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

  1.程序中立性要求程序参与各方不得因程序设计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或享受特殊优待。

“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所强调的就是程序的中立性,回避原则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2.程序理性要求程序应具有合理性,以有效防止武断、恣意、专横或反复无常。

程序理性的核心在于权力应当以一种合理的、可以通过说明、论证以及逻辑上一致的方式而行使。

[5] 3.程序排他性是指每一个程序独立、依法展开后,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排斥与其相同程序的再次重复与冲击。

[6] 4.程序可操作要求程序明确、具体。

5.程序平等参与要求接受程序法律后果的各方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

[7]“任何裁决都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词”是平等参与的体现。

6.程序自治要求程序的参与基于自愿,不得强迫。

例如不得强制投票、听证等。

7.程序及时终结要求程序符合效率原则,应有时限,要有终点,不能没完没了。

8.程序公开要求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程序参与人和社会公开。

  四、权义性思维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

因此,领导干部树立权义性思维。

  (一)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  法治社会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建构起来的。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领导干部首先能够识别权利义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从而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

以人为本本质上讲就应以权利为本,权利的本性是平等,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平等配置、一体尊重、公平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

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作权、文化教育权等社会权,政府有积极作为的义务。

因此,领导干部应从权利、义务两个纬度分析、认识社会关系,从调整、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去制定法律、推进改革、执法司法。

  (二)认真对待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领导干部要认真对待他人权利。

领导干部在行权履责过程中,几乎没有不影响他人权利的立法、决策和执法。

一般情况下,他人的权利就是公权力的边界。

因此,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当然,尊重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可限制。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权利的限制是有条件的,即限制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征收就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原则,程序正当、公正补偿。

  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义务。

不仅要尊重他人权利,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市场监管,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自由安全。

  (三)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分析工具,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分析,就会清晰得多、简单得多,这也是正确对待矛盾纠纷及其当事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

比如,面对一起事件、一个矛盾纠纷,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思考的是事件或矛盾纠纷的性质、权利义务关系,正常的法律途径,然后分析一下政府自身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作出决策。

既要避免该为的不为、不到位,同时也要防止大包大揽、乱作为。

“花钱买平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所体现的显然不是权义性思维。

  五、权责性思维  权力是应当履行的职责,与权利具有选择性、可行使、可放弃、可转让相反,权力必须行使、不可放弃、不可转让。

领导干部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和责任的担当者,理应树立权责性思维。

  (一)有权必有责  首先,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有权必有责。

法律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保障机制,既要避免有权无责,也要防止权责错位。

也就是说,谁享有权力谁就应当负有责任,只规定权力不规定责任固然不好,但权力行使者和责任承担者不一致也需避免。

  其次,实践中既要保证用权当负责,也要避免无权乱负责。

责任不仅应落到纸上,更应落在实践中。

要切实避免只有权力没有责任;上级享受权力,下级承担责任;一把手享受权力,二把手、副职或者其他人承担责任等权责脱离的现象。

当然,没有权力却乱揽责的现象也应避免。

  (二)权责要相当  越是权高位重,责任就应越大。

有多大权力就应当承担多重责任。

责任过轻既不能纠正滥用权力行为,也不足以威慑潜在违法行为。

但责任也不是越重越好,过重的责任如同过轻的责任一样不会产生应有的约束力。

  从理念上讲,全能政府就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从责任的角度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也正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变的过程。

  从制度设计讲,既要注意权力与责任在类型配置方面的相当,也要注意某一责任类型中责任程度的相当。

立法中要实现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合理平衡配置,改变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现象。

同时,立法中要尽可能规定明确具体的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使潜在的违法者提前防范、分散法律风险,而且可以有效约束执法者和司法人员,避免执法、司法不公。

  从追责实践看,一要严格执法,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将法律文本规定的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避免“老实人吃亏”。

二要防止不问青红皂白滥施责任。

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都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不问原因、不问过错、不问真正的责任者的追责表面看来很严格,实际上往往是不妥当的。

三要尊重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不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同,有权追责的机构也不同。

对于没有追责权力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来说,要尊重有关部门依法执法,不要动辄过问、插手,更不要接手、大包大揽责任追究过程。

如何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十八大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报告,说明了法治在当今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法治思维的培养必须作为一项非常急迫的任务来完成。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而领导干部只有在工作中运用所法治思维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才能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才能维护政府的威信。

所以,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政府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而言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体制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来引导,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是很完善。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时代的需要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不同的法。

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规章之间、行政权与司法权依然有许多冲突存在。

这让法律变得复杂,于是学习这些法也会变得复杂。

所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使相关法律更加清晰明了,给领导干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会更有利于领导干部来学习法律,从而明确自己的权与责,依法行政,在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做价值判断。

2、 注重法律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2020年依法治国的方略基本实现。

而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最重要的。

当前很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之风屡禁不止。

这些现象都突显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方式亟待提高。

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后的检测考核体系。

完善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体系,通过专家面授和专家网上教学多种方法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从法律理论上对领导干部实行武装,让领导干部将法治思维运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以杜绝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 提倡外部监督,尊重外部约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除了自身的学习和自身的约束外,还必须有来自于外部的监督。

领导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的监督对象。

能否消除领导干部自身的特权思想,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效果。

消除特权思想,领导干部就要坚持群众路线,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倾听群众的声音。

利用外部力量来约束自己,把领导干部的行为都纳入在法治轨道中,这是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当今各级领导干部共同的努力,共同去培养和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

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外部监督是培养和提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途径。

为什么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因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思维。

依法办事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有的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没有抓在手上;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表明,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如何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

参考答案: 一是养法治思维理念先,要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

要通过各种途径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使其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怎样运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

其次,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

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再次,要把握多种思维方式的合理运用。

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决策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二是要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首先在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

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的长效机制。

在学习形式上,要通过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通过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在学习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

  三是要考核依法履职水平。

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

“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

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

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

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理论需要联系实际。

我们就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来说,事后有诸多评论认为正是后期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转变,才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得以完善解决。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又是如何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呢,我们不妨作一概括:  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诉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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