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合露天矿山实际情况,如何搞好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边坡管理,安全平台清扫,运输道路平整及道路边坡滚石防止,火工产品管理等。
参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规程》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煤矿安全作业规程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二〇一三年规程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制度名称|《安全作业规程》|编制部门|综合部|负责人|分管领导|编制|日期|2013年|审核意见:|前言1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1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采剥作业规程6第三章运输作业规程8第四章排土作业规程10第五章采空区作业规程11第二部分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12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13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14第四章装药与充填16第五章起爆方法19第六章警戒与安全距离21第七章瞎炮处理25第八章二次爆破25《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
本规程是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制定,分为工程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两部分,规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十二条第三十条1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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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案得体会心得煤矿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了这多起事故案给我以深刻的体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也暴露出安全思想松懈、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痛定思痛,我们应该深刻汲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的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努力把实兴煤矿打造成一个本质安全型、和谐稳定型、强势竞争型、科学发展型的现代化企业。
思想决定行动。
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首先要始终摆正搞质量标准化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安全为天”和“持之以恒抓质量、扎实有序做工作”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起“抓质量就等于抓安全、就等于增效益”的观念,牢固树立“没有质量标准化建设就没有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的思想观念,在全矿上下形成共识,凝聚合力。
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考核机制、事故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制度。
制度落实是关键。
思想提升了,制度完善了,我们就要不折不扣去执行,去落实,去管理。
层层落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只有实施强有力的管理,才能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
才能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杀不住“三违”的风,就迈不开安全的路。
从发生的这几起事故来看,每一起几乎都是由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
要想彻底消除“三违”,就要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
如何上传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台账2018年度矿山名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台账种类:企业基本基本情况台账编号:01表01-1企业基本情况(年度)企 业 注 册 名 称|经 济 类 型|成立日期|企 业 所 在 地 址|企业职工人数|矿区面积(k㎡)|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开采矿种|证照情况|证 件 名 称|发 证 单 位|发 证 日 期|有 效 期|证 件 号 码|许 可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生产规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合格证|安全员合格证|从 业|人 员|分|布 |情 况|工 种|钻工|炮工|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矿内车辆驾驶员|电工|电焊工|其 他|人 数| |持 证 情 况|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台账种类:安全工作文件、会议台账编号:02表02-1安全生产收文登记(年)收文|日期|收文|序号|来文机关|文号|文件标题|页|数|处理情况|表02-2安全生产发文登记(年)发文日期|发文|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标题|页|数|主送及抄送部门|表02-3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年)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部门|主持人|记录人|会议主题|参加人员|签名|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台账种类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
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
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
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