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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8-08-26 10:54

公务员是否可以信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作为一个回族穆斯林,我对于这一点有很深的体会。

就拿今年来说,众所周知,今年是中国农历的猪年,在2007年春节晚会的舞台上,没有出现一幅带有猪形的图案,没有一个以猪为表演内容的节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族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尊重。

每当谈到这一事实,各族穆斯林都非常感动。

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不少进展。

截止到2004年底之前,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宗教问题做出规定的有43件。

在专项的宗教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曾颁布过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其中《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现已停止实施);国家宗教局单独或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宗教方面的部门规章有5件;此外,从2005年4月21日至今,国家宗教局又先后发布第2、3、4、5号“国家宗教局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有近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总数达55件。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2005年后,国家宗教局指导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协助地方人大抓紧制定或修订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河南、浙江、山西、北京、辽宁、湖南、重庆、河北、四川等省市已经完成了这项工作。

这些法律和法规,为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职责的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11月30日颁布、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宣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宗旨,作为全国第一个综合性宗教事务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进展,宗教事务管理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更重要的是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积极适应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在对待宗教问题、处理宗教事务上,从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强调在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这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转变,其重要性必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越来越凸现所以公务员可以信教

辽宁宗教场所活动恢复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

辽宁省朝阳市老宗教事务局的楼拆迁吗

何时拆迁

这个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具体的拆迁时间要看你们的项目规划。

拆迁启动的时间要看各地具体的征收项目了,拆迁正式启动会有公告,也会有一些信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2010年重要事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

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

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

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

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

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

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

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

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

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什么不让挂清真标志

让挂呢,只是不让挂阿拉伯式样的清真标志,中文的可以的。

清真是宗教概念,不是民族概念。

我们一定要搞出纽卡门涡街发电装置,把电价降到4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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