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统计职责
负责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培育、发展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会同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四)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组织实施各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及安全的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
(六)负责贯彻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制订具体落实办法,切实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本地区的粮油销售,做好救灾救助和特需粮油供应工作;安排以工代赈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七)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拨付及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研究拟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及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改革工作;负责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
(九)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十)负责全市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核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备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外。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一)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三)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各1名,个体工商户至少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山崩地裂后的实地核查壮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系列报道之十三
沈阳***药房有限公司医保检查整改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0]68号文件)的规定。
我店做为医保定点药店接受了市医保中心及药监局的联合检查。
在检查的过程中领导对我店的整体形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对我店在细节上的不足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及整改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将检查人员写出的问题写下)一. **********二. ************三. *********四. ************针对上述意见我店作出调整,具体整改措施如下:1. ******************2. *****************************3. *********************4. *************************以上是我店的整改措施,还望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药房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月**日
国粮检[2016]48号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方法
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 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6〕48号 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等5个省(以下简称5省)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是要将2015年最低收购价粮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
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
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格,按照国粮检〔201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本通知为准。
有关内容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5省以2016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具体检查方式如下: (一)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 1.委托检查事项。
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由国家粮食局委托5省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在地检查,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再委托。
2.委托检查职责。
受托单位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逐级审核上报。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按检查认定的结果在检查报告中反映。
在本次库存检查工作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库存,以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检查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时,同等行使以上职责权利。
(二)省内实行混合交叉普查 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交叉互查、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市(地)级交叉普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中航等央企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中储粮分支机构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3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同时做好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
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准备阶段重点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见附件。
5省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准备工作。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
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粮、中纺、中航集团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省要根据交叉检查需要,对分解登统表作进一步细化,按照省内行政区划,将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全部准确分解到中储粮直属企业、中粮、中纺、中航等其他央企、地方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对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不错统漏统。
4月10日前5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所列表格数据报国家粮食局。
(二)全面交叉普查阶段。
4月30日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省内混合交叉普查。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编组,划清检查任务,明确检查主体责任,确保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库点不重不漏。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安排另行通知。
(三)联合抽查阶段。
国家有关部门在5省检查基础上派出联合工作组,选择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
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汇总的原则,5月20日前,对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中航等央企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汇总;对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中储粮分支机构牵头汇总。
汇总完成后,分别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
总结报告要重点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措施“落地”。
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
5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
中央粮食企业所属库点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
(二)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
5省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省情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对策。
检查中要重点核查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对重大问题要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三)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
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居高不下,收储库点多元化、安全储粮形势严峻等情况,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尤其是代储、租仓库点和简易仓囤的检查。
河南等省还应将2010年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的库存数量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检查情况单独在报告中反映。
对存储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要进行延伸检查,严防出现用商品粮抵顶政策性粮食问题。
对跨省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要由委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并出具委托检查函。
受托省应及时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狠抓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进行详细反映,注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
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
国家粮食局将按照问题性质和责任划分分别责成有关央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整改。
5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
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
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要通过扎实开展库存检查,堵塞管理漏洞,理顺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
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报送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
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系统传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