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工作总结-精选模板
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工作总结 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工作总结 20xx年,我公安局的警务督察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警务督察的总体要求,牢牢的把握最大限度的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紧紧围绕迎奥运和全国“两会”安全保卫工作,恪尽职守,积极履行督察工作的职责。
截止11月底,共开展各种警务督察工作任务600余次,编发督察通报44期,关禁闭5人,停止执行职务8人,下发督察建议书和督察通知书60余份,受理群众投诉20起,办理领导交办和上级督办案件23起,全部查结。
催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上级领导签批的信访案件30起。
围绕“中原卫士杯”专项竞赛活动,开展了一系列的警务督察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紧紧围绕安保工作,规范执法,促进工作落实,开展现场督察。
为促进安全保卫各项工作的落实,督察大队积极开展工作,首先对各基层单位的警容风纪、内务卫生、值班备勤、领导带班进行了专项督察,元月10日和2月25日下午,2月26日上午督察大队组织人员分别对19个基层派出所和全局科、室、队进行了检查。
并携带摄像机,针对检查单位的内务卫生、警容风纪、上班情况、值班备勤以及领导带班进行了全方位的跟踪检查,对不按要求着装、内务卫生差的单位当即提出批评,要求马上整改,对连续两次都无人的科室和无领导带班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第二、为了检验基层所队的出警
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警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履行职责时自觉接受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市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监察处、劳动人事处、法制处、技术装备处、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生产处的主要领导为委员,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对市监狱管理局局长负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警务督察队,隶属市局监察处,设队长1名(由监察处1名副处长兼任)、副队长1名,并配备2名干警,对局属各单位警务督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七条 局属各监管单位设立相应的督察机构,建立警务督察分队,设分队长1名(由监察科1名副科长兼任)、副分队长1名,由不少于6人的干警组成;新康监狱应成立警务督察组,设组长1名,由2至3名干警兼职组成。
第八条 督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 具有3年以上基层管教工作经历和监管改造业务知识; (三) 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能够担负日常督察和特殊督察任务;(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九条 市局和各监狱应当为督察队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督察队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督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二)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政策及规定;(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五)保守监狱工作及警务督察工作秘密;(六)自觉接受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局督察队和局属各单位督察机构每半年应对督察队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一定领导才能的队员进行重点培养;对自律意识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对滥用职权、报复他人的应及时调整出督察队伍,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监狱督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一线干警标准进行。
第三章 职责、范围与方式第十三条 市局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和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二)审定全局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发布有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三)审议和批准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市局督察队的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的主要职责:(一)对上级和市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局属各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和协调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四)了解和掌握全局督察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五)制定和修改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六)布置全局统一的专项警务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七)组织指导全局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分队的主要职责:(一)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执行上级命令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和警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对监狱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制定年度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六)组织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七)定期分析、上报和通报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现场督察是指督察人员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管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按照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进行现场督察。
第十八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督察、网络监控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九条 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
明察时,应当按规定着警服,佩带督察标志,纠正违章要使用告知词,并当场开具《督察通知单》,双方签字;暗访时,可以着便服,纠正违章需出示督察证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必要时可以封存或者带回。
第二十二条 督察机构可以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三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督察机构对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应当如实登记,对于不属于督察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四章 权限与处理第二十五条 现场督察中,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督察对象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批评、现场纠正、扣留物品、带离现场、向单位和个人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提出口头批评:(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警容不整的;(二)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执法现场举止不端,有失人民警察形象的;(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四)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不贯彻落实上级重要警务部署、命令、规定,妨碍有关部门及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二)违反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市局及各监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等方面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三)干警在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现场管理中,警力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不落实、脱岗失控的;(四)违反罪犯与亲属会见、团聚、同居、拨打亲情电话等工作制度的;(五)违反清监(所)、搜身工作制度的;(六)违反警戒具管理、使用规定,打骂体罚罪犯及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的;(七)违反规定佩带警用装备上岗的;(八)违反工作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提供物品的;(九)违反干警直接管理制度,让罪犯代行其应尽职责或书写有关文字材料的;(十)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擅自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十一)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或一个月3次着装不规范被纠正的;(十二)监狱机关办公秩序、内务管理及内部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的;(十三)其他违反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同时下发《消除隐患通知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罪犯脱管失控或可能造成罪犯脱逃、行凶、自杀、伤害他人行为和其它监管安全事故的;(二)严重违反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可能出现狱内传染性疾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的;(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同类问题多发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四)警戒设施严重缺损、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混乱,没有引起领导和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六)其它可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罪犯“三大改造现场”管理混乱,措施不力,已影响到罪犯正常改造的;(二)挤占罪犯教育场地、设施,罪犯教育时间不能保证,严重影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正常开展的;(三)组织罪犯超时、超强劳动生产,劳保用品不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的;(四)对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一个月内本单位因同一个问题,3次受到督察机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的;(六)其它在督察中发现的不属于《纠正违章通知书》和《消除隐患通知书》使用范围,但对监管改造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应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下发的《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与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并比照市局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年度内每收到一份《纠正违章通知书》,扣0.5分;每收到一份《消除隐患通知书》,扣2分;每收到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扣3分。
第三十二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督察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督察机构重新申请复核,上级督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上级督察机构的答复仍不服的,最终可向市局督察委员会提出申辩,市局督察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违反工作纪律,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一)拒绝或妨碍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第五章 统计与报告第三十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日志、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按时、准确地向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按时统计、分析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督察情况月报》、《警务督察信息》等形式在本月25日前报送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隐患及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应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督察机构。
第四十条 督察机构上报督察情况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时上报,对出现瞒报、误报、迟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狱机关必须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设备。
第四十二条 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局统一制作、配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督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灵活运用督察督导这一有效手段狠抓工作落实_工作总结
狠抓工作落实,强力推动工作开展\ 今年以来,围绕年初制定的的总体工作目标,市局党委未雨绸缪,提前思考,就如何确保总体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提出了对当前工作进行调研筹划的工作部署。
对此,市局督察支队根据局党委统一安排,紧密结合当前我市重点和落实中的难点,以及督察工作实际,就怎样在整体工作中充分挖掘督察潜能,筹划科学严密的督察程式,升级改造督察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督察督导这一有效手段,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工作开展,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筹划,为今年开展督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和科学依据,概括起来就是:纲举目张,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启动;统筹兼顾,以分类督导促进协调发展;,以查纠、保障彰显双刃功能。
\ 一、当前我市基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不足 督促检查部署和措施的落实是督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
但由于诸多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市基层公安机关部门督察除受经费、装备、人员和体制等客观方面的制约外,在抓落实方面仍存在不少差距和诸多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平推”现象。
督察工作没有中心,没有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阶段性,不会“弹钢琴”。
看起来样样工作都抓了,很辛苦,实际上成效甚微。
二是“推磨”现象。
督察工作不主动、不深入,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被动地应付。
上级让抓什么就抓什么,推一推,动一动,不推不动。
三是“过场”现象。
重在图形式、走过场的检查,发现问题多,查纠的少,督导乏力,不敢较真碰硬,有畏难情绪,没有将督察发现问题转化为督察成果。
四是“空转”现象。
有的基层督察部门习惯于依赖“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认为上级的指示、要求,只要传达了,学习了,强调了,就算落实了,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五是“断档”现象。
即阶段性工作不系统,不注意在阶段的收集总结,缺乏长期、系统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 二、以科学发展的理念优化升级督察方式,系统规划,科学施策,狠抓工作落实\ zyk部长曾把河南督察工作概括为“推动工作落实,加强督察是一灵招”。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各项公安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顽症,成为制约公安发展的一个“瓶颈”。
所以我们认为,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还是“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而使督察工作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谋部”,工作进度的“显示屏”,警情民意的“晴雨表”,超前防范的“预警器”。
\ 2007年,我们将继续强化“围绕中心抓落实”的督察工作思路,对省厅、市局部署的重大警务活动、中心工作,都要及时开展强有力的各项督察工作。
规定“凡重大警务活动都要有督察参加,凡重要工作部署都要通知督察部门到场”。
公安中心工作牵动诸警种、各部门,在事实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政令,警令不畅等梗阻问题,督察要先行介入,按照,要根据领导的指示意图和工作方案、预案认真督促工作目标的落实。
要通过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活动的开展,及时发现、纠正各项重大警务部署和措施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打击不力以及纪律作风松驰、内部管理混乱、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 一、突出中心抓重点\ 督察工作只有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没有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就无法取得突破。
通过抓住重点、突破重点,有效地带动全局工作。
我们认为:当前全市督察工作的重点一是“四围绕”、“四加强”。
即:围绕“基层基础建设年”各项警务部署和各项中心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围绕巩固深化大接访成果、落实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围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专项督察,围绕预防、侦破命案等专项行动和斗争开展各种形式的督察活动,确保警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警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重点查纠不如实立案、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和时限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促进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现场督察,重点查纠对待群众“冷硬横”、内务管理“稀拉松”、办公场所“脏乱差”等顽症,毫不动摇抓好“”的执行;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核查督办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强维护民警执执法权益工作。
只有明确当前工作的重点,我们的督察工作才能有的放矢,通过督察并最终落实到位。
\ 二、强化责任抓落实\ 责任成就事业、决定成败。
很多工作不落实,就是因为责任不明确,相互“踢皮球”,看似谁都在管,其实谁都没管。
应该认为,在一个责任内部,每一个层次、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只有、各负其责,才能形成整个系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局面。
因此,督察工作一定要切实解决工作谁来干、干成什么样、何时完成的问题。
作为市局督察部门,一是要积极协助市局党委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人,促使人人出智慧、想办法,人人有任务、有压力、有动力。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责任督察机制,健全专项督察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督察通报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及时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度和取得的效果,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杜绝坐而论道、只说不干或者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不良现象。
三是要“抓规范、规范抓”。
“抓规范”就是按照督察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抓”就是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靠制度管住人、靠制度落实责任。
\ 三、规范管理讲原则\ 在新形势和各项繁重的公安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督察部门在抓落实的上有时做的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一些不愿抓、不敢抓、不善抓的问题。
要抓好落实,必须转变三种工作作风。
一是必须树立一种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首先,作为督察民警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参与全局中心工作,随警作战,要经常沉到一线开展督察,并将督察过程当成调查研究的过程,全面了解基层建设情况,切实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选好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二是必须确立一种一抓到底的勇气。
抓落实,对公安督察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上级各项政令、警令以及警规警纪贯彻好、落实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抓落实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直面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督察人员要有一种无私无畏的勇气,要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胆识,要敢于讲真话,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敢于家丑外扬,揭露和解决矛盾,不掩盖问题,不随波逐流,坚决杜绝那种不痛不痒、不触到深处的督察。
三是要对督察工作确立一种一抓到底的锲而不舍的精神。
抓落实,关键是要有一个锲而不舍的精神,要集中精力,不犹豫、不等待、不分心。
督察工作只有把全副的精力放在抓落实上,不懈怠、不停顿、不放松地抓落实,有一股干劲、冲劲和韧劲,才能敢于碰硬、敢于“啃硬骨头”,才能遇挫愈勇,过关夺隘,一抓到底,才能胜任督察工作。
因此,督察工作的职能和特点,要求督察民警除具备全面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
正人先正己,要为人师表,自身过硬,在工作中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要说的正、行的正、做的正。
在工作中,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对全局、各单位、各警种某一事项的督察,应尽量做到督察的次数频率相同,督察的宽严相同,使被督察单位被警务督察发现问题的机率相同,保证警务督察的客观性、公正性。
其次,督察民警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的现场处置工作,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 四、提高质量看实效\ 督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区别情况,做到哪个环节上容易发生问题,就重点督导那个环节上的问题;哪些部门容易发生问题,就把工作重点放在那些部门。
从当前公安队伍发生问题的特点看,比较普遍的是在执法环节上发生问题,而发生在基层派出所、刑侦队和监管场所等一线部门的案件又占了多数。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处于防范和打击犯罪的一线部门,不仅是时刻有流血牺牲危险的高危部门,而且也是最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环节、部门,一个警种、一个部门、一个民警、一个案件地摸清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加强防范,坚决不搞形式,不追求轰动效应、不走过场,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巩固一个,防止反复回潮,以求取得最佳督察效应。
一是做好接待工作,达到群众满意。
在查处群众投诉工作中,除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外,要建立必要的制度,对每一件投诉,由最初接办的督察民警一包到底,直至查结、存档。
对重大疑难的,共同组组织分析,集体研究,共同查处;对每起投诉查处结束后,都要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向反馈,达到双方认可满意后结办;对一段时间内反映的问题集中而且突出的情况,督察部门要组织相关地区和人士参加的开门评警会,征求意见反馈到被投诉单位,起到预防和戒鉴作用。
二是围绕中心搞督察。
对每一时期的全局性中心工作,督察部门要做到三个到位:“事先参与到位”,即参与牵头部门的方案制定、研究;“事中督察到位”。
各项工作开展后,督察部门着重查牵头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执行部门责任到位情况,具体部位民警的行为情况;“事后总结到位”。
每项工作结束后,督察部门都要将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或音像资料供领导参阅,为全局抓队伍管理提供有力的素材和依据。
三是加大对执法过程的督导,实现日常督察到位。
刑事、治安、行政执法和社区管理,是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常规性工作。
过去政工和行政管理部门多注重结果的监督和考核,缺少过程检查和监督,督察部门要针对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特别是对关乎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执法环节,深入执法执勤活动第一线,主动介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督察,不断加大事前、事中监督检查和事后责任倒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强化对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效地履行督察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
四是强力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警务督察的另一项职能是全力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以保障他们能正确履行职责。
督察部门应关心、体谅基层民警工作。
对个别群众的胡搅蛮缠、扰乱抗拒、恶意投诉等问题,督察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取证调查,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行为。
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权威,保护民警大胆管理、严格执法的积极性。
\ 五、开拓创新善总结\ 只有创新,督察工作才有特色,才有生命力。
要在不断实践中总结具有创新意识的工作方法,改进不足抓好落实,对在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要善于发现、及时总结、树立典型,更好地发挥其示范作用。
结合督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督察人员要学会带着“两镜”抓落实。
一要把“远、近”结合起来全面抓落实。
要树立站得高、看得远的思想,把远处的事物尽收眼底。
把工作拉近抓落实,就是要求我们的督察人员要有一定的敏锐眼睛和富有洞察力的头脑。
把二者结合起来干事情、做工作、抓落实,就能干出业绩、做好工作、取得实效。
要将督察的过程,当成发现问题、解决矛盾的过程。
既要把已经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好,不留尾巴,更要学会发现问题于萌芽状态,化解矛盾于无形之中。
这就需要我们的督察人员运用敏锐的眼睛仔细观察,运用富有洞察力的头脑潜心钻研,掌握形势、了解大势、把握趋势。
二要把“细、实”结合起来抓落实。
把所要督察的工作看清楚、看仔细,从由小看大做起落。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就是由于一些小问题、小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才闹出大问题,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所以,在落实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我们的督察人员既要从大处着眼,又从小处入手,在“细”字上做文章,在“实”上出效益。
督察工作如何能能更好的适应新时期的公安工作
公律永恒价值追求廉洁执者基本职业操守公廉洁执维护社公平义公安工作命线党民公安队伍永恒要求随着社主义市场经济断发展完善社主义政治文明、依治略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公安民警队伍执严、执公、执廉问题发严重影响整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发展何进步提高执水平保证执公廉洁摆各级公安机关广公安民警面前项十重要紧迫任务笔者认要保证公廉洁执应着重抓几面工作: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保证公廉洁执关键 前影响公安机关公廉洁执重要原相些公安民警脑要公廉洁意识淡漠要没牢固树立确公廉洁观念要没充认识公性、廉洁性公安执重要性严峻性切实保障提高公安机关确履行职责维护执公必须断强化巩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意识确公廉洁意识效指导执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机力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公廉洁观念深刻内涵重价值习、理解增强公廉洁观念重要性认识通深入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民警充认识维护公公安工作总要求认识维护公公安机关立警公执民要求具体体现认识维护公党政府及民群众公安机关执根本要求强烈盼望认识维护公加强社主义民主、建设社主义政治文明、营建谐社、推进依治略实施重推作用要通公廉洁观念习、理解维护公廉洁意识深深铭刻每公安民警脑体现执实践公廉洁执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每执环节断增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执自觉性、主性 其要增强公安民警律至观念努力提高依行政、依办案自觉性广公安民警必须树立律至观念必须民利益重坚持律负责与党负责、民负责致性规范执行强化执监督提高执质量坚决杜绝发伤害群众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行要基本环节细微作起切实作所公安工作执行充体现公平义坚持律面前平等畏权贵、刚阿秉公执、廉洁奉公权力、名利美色所努力做枉纵既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能消极作努力维护律权威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意识程序何完实体内容步骤、、形式、间、顺序等规定两者缺我公安机关及广民警期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根深蒂固执程忽视程序、违反程序问题普遍存种情况公安机关要做公执仅要做实体内容处理公更重要于强化程序意识通确保程序公实现执公 第四要切实体现民群众要求要关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意愿办事民群众满意满意作衡量公安工作根本要求各项执要始终民群众呼声作第信号民群众需要作第选择民群众利益作第考虑民群众满意作第标准带着民群众深厚情执坚决维护民群众合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便民利民措施让民群众切实受公安机关实事求公 二、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廉洁执必要求 自由裁量权指定特定情况依照职权适公式做行权力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指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工作根据律规赋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目公合理原则作或作具体行权力 三、强化完善执监督实现公廉洁执保障 近公安工作接受、政协、社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同断加强内部执监督设立少机构起定作用仍难适应新月异形式变化发展需要社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步加强公安机关公执监督必须力气强化监督意识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察机制充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制等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公促公公促工作 四、提高广民警业务素质执水平实现公廉洁执重重 公安民警公安执主体其律规、业务知识执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执各级公安机关着重加强民警律规、公安业务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习教育培训条龙格局通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规测试、集习、自、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岗等效措施断提高其律业务水平知识才能更服务于公执才能做公执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制度建设实现公执廉洁治本策 依行政依治、建设社主义治家重要基矗进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执必须加强相关执制度建设贯彻公、公、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质量检查制、执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执保证机制制度并使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维护家安全、社稳定、打击犯罪重要专政机构通全位、角度效改善才能效保障公执县域经济发展建设康社提供良谐、安全环境才能使建设康社宏伟目标早实现 【篇二】秉公执体 通近期展秉公执教育使我觉自思想认识定程度提高同决今工作牢固树立全全意民服务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执民宗旨断努力、断进取取业务思想双提高努力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习结合自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体 、规范执行执员提基本要求 规范执执员提基本要求贯彻落实依、必依、执必严、违必究制建设基本针重要内容实践告诉我严格执才能纠违行保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才能体现律尊严严格执至少两面意义面要求执员必须秉公执严肃执严格按照律规定程序办案真做事实依据律准绳徇私枉钱权交易办关系案、情案甚至执犯、贪赃枉都与我工作要求格格入另面要求我执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工作质量高低于取决于执员各项素质所我要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政治素质 二、公执我执员基本要求公执我社主义制基本要求我执员基本要求通习使我认识公执严格按照律规定行使定职权公民律面前平等执者能超越定职权执公执要求执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律规定行都错误我肩负着执重任我必须让让党民放要公执必须忠于党忠于民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权利民赋予必须民服务 三、秉公执社精神文明体现我执整体素质体现秉公执社文明缩影社文明进步表现我认秉公执指执员本依照律规定职权程序运用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秉公执执讲文明要求礼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理服既执员文明素养展示行政执缺少必要程序执工作我往往特权思想威严主忽略本秉公执应既要严格执、依行政要维护执象合权益 我作名交通行政执员要刻牢记全全意民服务宗旨工作具体体现立公执民思想树立确权力观价值观观通秉公执教育要进步解决自执程存些问题断提高自各项素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定要规范执行促进秉公
督察是什么样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 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 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 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 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 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 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 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 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 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 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 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 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 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 (三)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 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 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 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 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 构查处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 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 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 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 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 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 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警务实战化
一、警务实战化就是警察以及相员的业务、活动都要落到实处,真真切切的行动起来,不搞形式主义和书面主义。
相关信息: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是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同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略思路。
二、推进警务实战化的途径:1、把警务实战化建设和公安改革紧密结合,争取在人员、队伍培训、警务保障、资源整合等方面,通过公安改革解决警务实战化建设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2、要认真梳理确定本警种警务实战化建设的重点任务,确保建设更具有针对性;3、要推动各地公关抓好落实,要采取经验推广、考察交流等多种方式推进;4、要紧紧围绕重点任务开展建设,争取早日建成“一体化运作的信息指挥机制,合成侦查办案机制,立体常态的巡逻防控机制,实用高效的警务保障体系”;5、要抓好警务实战化建设与基础信息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统筹协调,督察部门要把警务实战化建设作为督察要点,确保建设取得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