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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会议心得体会

时间:2018-06-08 17:52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 则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二) 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 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 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五) 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六) 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七) 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二) 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三) 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 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二) 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 他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濮阳市司法局的工作动态

以纪律作风为突破口\ 狠抓公安整体素质的提高保持共产党员性教动的深入开展,使党的执政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标志党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整体发展,与时俱进的新阶段。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体到公安工作实际中去,切实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思想,成为每一个民警严肃思考和必须解决的重要任务。

就此,我局着眼于公安队伍的根本建设和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把机关作风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专门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同志任组长的机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领导小组,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局纪委具体负责机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的日常工作。

重点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建设、外部监督等四个方面加强和改善机关作风,取得了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双赢。

我们的做法是:\ 一、适应新形势、夯实民警思想作风基础\ 理论是思想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任何人的行为都是一定的思想指导下发生的。

因此,思想作风建设在整个作风建设中尤为重要。

在市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局党委领导下,我局结合时代的发展,一是重点加强了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精神的学习,通过突出理论武装,使广大公安民警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牢固确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

二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民警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公安工作实践。

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个主题,从为公安工作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的高度,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公安机关要提高四个方面能力”的要求紧密地结合起来,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中,做出新的贡献。

三是要求全体民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管理与服务、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等重大关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

\ 二、选准切入点,认真梳理排查队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局通过开展“集中教育整顿”、“三讲”、“党员先进性教育”、“争创三个一流”、“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等活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工作作风都有所改善,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得到较大提高。

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个别民警个人素质低下,对群众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作风粗暴,工作作风不扎实,办事拖拉,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为深刻检查剖析存在的问题,市局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自查,确保纪律作风整顿不走过场。

一是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党委班子在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

局党委成员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和自身实际,进行认真总结,班子成员之间还互相找问题、析原因,倾听民警对整顿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是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

组织民警紧紧围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执法办案等方面,采取自己查、互相找、领导点等办法,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原因。

三是向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城区各街道居委会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市局开展纪律整顿的意见,使纪律作风整顿有的放矢。

四是广泛开展民主测评,了解民警对整顿工作的要求,倾听他们对整顿工作的意见。

分别从开展整顿活动的满意程度、参加集中整顿活动的态度如何、整顿中应重点加强那些方面、阻碍整顿工作进行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单位中层干部在整顿工作中发挥作用如何、对整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了解,掌握了民警对开展整顿活动的评价和看法,集思广益开展整顿活动。

五是对比不足,取长补短。

市局各部门除开展自我剖析外,还积极向工作突出的兄弟单位“取经”,查找不足,借鉴经验\ ,以促进业务和工作作风的改进。

\ 三、多措并举,明确重点,强力整改\ 一是紧抓班子不放松。

针对民警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按照教育、保护、监督、惩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市局纪委分别对中层干部及部分民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警示谈话,重点突出部门负责人的教育警示,确保“火车头”的领路作用。

二是狠抓管理不放松。

首先,制定了民警违纪登记制度\ ,建立民警违纪档案,加大了对违纪民警的处理力度。

其次,由市局纪委牵头,组织通信处、网监处对市局机关各部门的办公电脑进行清理、整顿,删除电脑中办公软件系统自带的游戏程序,杜绝少数民警在上班时间玩游戏。

第三,由纪检、督察、交警部门牵头,加强对警车的管理,严禁警车在非紧急警务期间乱调头、乱鸣笛、逆向行驶,以及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狠刹少数民警耍特权、抖威风的特权思想。

三是明确重点,突出四抓。

在整改中,特别突出“四抓”,一抓小事、抓小节、抓小错。

对发现的问题不论大小,一律严肃依纪查处;二抓中层干部的履职尽责和模范带头作用;三抓督导检查,加强明察暗访。

由市局领导带队,纪委、督察对市局各部门、各警种的工作纪律、上班状态、工作业绩等开展明察暗访,机关纪律作风明显好转;四抓调查处理,特别是对害群之马坚决处理。

在整顿中,对闯红灯、警车乱停乱放、公车私用的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四是落实责任,确保整顿效果。

市局逗硬执行内部规章制度\ ,以制度管人,\ 教育民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市局各部门和民警三次被市局纪委、督察通报的,分管的党委成员要在市局党委会上作出说明。

凡局属各部门民警被通报三次的,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中层干部本人被局纪委通报两次的,自动引咎辞职。

\ 以上举措,使广大民警、职工思想上受到了教育\ ,工作上得到了促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民警、职工宗旨观念、法制观念普遍增强。

各部门不仅加强纪律作风上的教育整顿,还紧密结合实际,主动围绕公安队伍建设,以“制度化、规范化”为核心,研究制定新举措,积极探索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这些措施,也进一步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热情,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

\ 四、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 抓好公安机关的纪律作风建设,\ 教育是基础,\ 制度是根本,监督是关键,法纪是保障。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为中层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围绕廉洁自律七项任务,结合工作岗位职责,将廉洁自律24项内容列入班子成员廉政档案、20项内容列入科级干部廉政档案、15项内容列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做到及时登记、定期填档。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局长、副局长和中层干部三种党风廉政建设自我考评表和民主测评表,在个人自我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层以上干部半年和年终述职\ ,由全局民警进行民主评议,将测评结果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在机关作风建设中,我局充分发挥纪检监督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中的重要作用,从抓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文明服务入手,严密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的落实。

实行了大要案跟踪调查制度\ ,纪检部门根据调查对象不同,制作跟踪调查表,对办案人的工作态度、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和遵守办案纪律等方面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这些措施,督促每个办案人员不折不扣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避免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 五、强化外部监督,广纳善言,推进公安事业健康发展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这是公安工作长期以来的经验总结。

我局把这一经验当作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把纪检督察、群众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一是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

通过多种形式推行警务公开,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及其职能,把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自觉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防止职权滥用,促进公正执法。

二是积极开展现场督察,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是开门纳谏,广开言路。

从社会各界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视察公安工作,认真听取各界人士对公安机关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把这些真诚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发展的动力,不断推进公安事业健康发展。

公安监所两整顿两规范总结的内容是什么

求解

公安队伍正建设心得体XXX 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保证。

把队伍正规化建设作为重点,是“二十公”的亮点之一。

“二十公”会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把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公安队伍的当务之急。

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对公安队伍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管理,既是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促进形成良好的警风,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

结合xx公安分局实际谈几点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心得体会。

有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对正规化建设的认识不到位,一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将正规化建设狭隘地理解为硬件建设,认为硬件建设的指标上去了,正规化建设也达标了,从而忽视了“人”这一决定因素的重要作用;二是有的单位虽然设施规范了,标准统一了,各种规章制度也制定了,但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应付上级的检查评比,摆花架子,走形式主义上;三是少数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四是有的重临时轻长远,没有把它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抓;五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将正规化建设片面理解为只要队伍不出问题,内部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就是搞好了正规化建设,所以,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一是要全面学习深刻领会“二十公”精神,解决好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的认识问题,使广大民警思想统一,认识提高,步调一致;二是要做到目标明确,知道正规化建设的标准是什么;三是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不仅要对公安队伍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进行总结、规范和创新,还要根据社会环境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拓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内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实将队伍正规化建设抓实抓好,这是顺利实现正规化建设目标的关键所在。

二、在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中,需要把握的关键环节和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⑴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置于突出位置虽然各级公安机关在队伍建设方面采用了不少的方法措施,如“三讲教育”,“三项教育”等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力图以思想政治工作的有益尝试,力图以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建警为先导,全面改进和提高公安机关各方面工作,可以说取得很大的成效。

但是,在公安队伍建设中依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的存在,不仅是涉及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整个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发挥问题。

因此,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是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战斗力的内在迫切要求。

⑵ 要搞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紧紧抓住决定因素“人”才能解决好队伍建设这个根本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强素质。

务必要把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首要工作来抓及抓实。

二是定规矩。

基层公安机关在认真执行现有法律、公安法规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是严监督。

要把监督的内涵不断延伸,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对执法工作的监督,还应包括个人作风,服务态度等监督,不仅要八小时内进行监督,对八小时外也要监督。

要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工作和民警队伍的方方面面。

通过内外监督,努力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保障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⑶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走法制的道路“二十公”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归纳为“四统一五规范”即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要实现上述“四统一五规范”,必须用法律和制度管理公安队伍,用标准建设公安队伍,逐步把公安队伍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着机构设置不科学,上下事权不清,职能交叉,工作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存在设置不规范,名称较乱等许多问题。

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是今年公安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

三、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采取的措施:⑴以党委重视为契机,强化队伍整体建设xx 农场党委对公安工作做到了“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公安分局按上级指数要求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做到分工合理,团结协作;二是确保在物资和财力方面全力支持公安工作;三是确保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党委领导亲自过问,亲自听取汇报,亲自到现场。

四是确保公安干警工资足月足额发放,连续三年为公安干警上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和体检,确保公安干警无后顾之忧。

我是秘书免费公文网做你最贴心的伙伴⑵以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为契机,强化队伍作风建设自公安部“五条禁令”颁布以来,召开了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全体干警及家属动员大会,制定了严格的实施方案。

同全体干警及家属签订了责任状,明确正职抓全面,副职抓分管战线,区所队长抓警员责任制。

做到全体干警人手一份“五条禁令”卡,达到熟知严守的目的。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分局上下认真遵守“五条禁令” 坚持始终如一,真正做到工作期间不饮酒,管住自己的嘴,局内局外不参赌,管住自己的手,严格执行枪支管理和警用车辆使用规定,管住自己的物,同时抓苗头查隐患,加大纪检督察力度,收到明显成效。

⑶以干警体能训练为契机,强化队伍文化建设。

今年五月xx 公安分局要求全体干警每天早上进行一小时晨练,并统一购置了运动服和迷彩服,晨练中,分局领导亲自带头,整齐划一的队伍为农场场区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另外,每周六下午邀请高三体育教师指导习练太极拳和擒敌拳,通过一系列体能训练,干警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起来精神饱满,精力充沛。

在去年侦破特大流窜团伙盗牛案件,十多名干警在追击犯罪嫌疑人时做到了反应早、速度快、气不喘、腿不软。

没等几名犯罪嫌疑人跑出多远,在短距离内将其抓获。

在农场党委的关心下,我局改建了健身房、图书馆、淋浴室,开展了书法比赛,篮球、排球、羽毛球友谊赛,在紧张有序的工作当中使文化生活丰富起来。

⑷加强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和窗口单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要按照“二十公”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公安部关于“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进一部健全和完善与内务管理服务群众相关的制度,把内务管理与服务群众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面推进公安机关内务管理工作和服务群众的规范化。

    ⑸进一步抓好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在年初xx公安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的内容以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公安技能及体能训练的全部内容。

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公安民警教育培训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进行教育培训与警务实战,人事制度改革等紧密结合起来。

建立建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定机制。

四、公安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及采取的对策队伍正规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在进行正规化建设时首先要做好统筹规化,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

不能有的做法,正规化建设能在几个月,一年到两年之内完成,使正规化建设流于形式主义,在规划和实施中要把握好四个关系,一是长期和短期的关系,要把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现有的条件,因地制宜,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分清轻重缓急,有条不紊地推进,二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组织机构,勤务方式,内务管理,教育训练,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在实施中要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要在全面推进“二十公”提出的“四统一”“五规范”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使正规化建设的各个组成部分呈交替式上升趋势,三是软件与硬件的关系。

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硬件是指正规化建设实物载体部分,包括外部环境和设施装备,软件包括体制和机制,规定与制度,管理和服务,程序和运作,思想和观念等等。

在落实正规化建设过程中,要以硬件建设为基础,以软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化运作为目标。

四是纵向与横向的关系。

所谓纵向,就是对有隶属关系的不同层次公安机关之间有关正规化建设的贯彻和执行问题。

所谓横向,就是对同一层次公安机关中开展正规化建设的标准问题。

我们在落实“纵向”的有关规定时,不能一味地搞整齐化,要结合“横向”方面事实上的差异,在把握总体原则的基础上,作适当的变通。

总之建立起一整套即为一体,又有各自特点的正规化管理体系,并通过长期的教育,培养和训练,使正规化建设真正成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自觉的行为准则,从而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哪里有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员会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如何加强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

派工作抓得好与不好,公安工作全事关一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我结合对怀安县11个乡镇派出所的调研,就如何发挥好派出所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引导派出所更加扎实、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当前派出所基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安全防范网络相对松散。

农村地区的安全防范网络建设主要由派出所、治保会指导下的村级义务联防队来承担。

当前由于基本待遇无法解决,大部分自然村的义务巡逻处于停滞状态。

城区的情况比农村好,基本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防范网络,但群防群治基础仍十分薄弱。

就专门保卫力量而言,一些企业保卫组织名存实亡,一些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本没有保卫力量,群防群治工作在这些地方失去了依托。

就居民小区而言,即使成立了义务巡逻队、义务调解会等组织,往往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开展工作。

二是人口管理的难点仍未突破。

近年来,尽管加强了入户访查工作,民警人口管理的意识、成效逐步增强,但从管理的现实情况看,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监管对象、高危人群的管控等人口管理的重点、薄弱点、难点仍未突破。

首先,在监管对象和特殊教管人员管理上,大部分基层民警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不能知根知底,监控、管理力量也仅仅是一个空架子,他们的日常活动常常游离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视线之外;其次,在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方面,现实情况也不容乐观,外来人口登记办证率不高、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等现象普遍存在,在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盲点”;再次,派出所治安信息员队伍的现状不尽如人意,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信息员少而又少。

三是重要阵地控制存在疏漏。

从目前情况看,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等不良现象。

一些重要阵地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现实斗争服务的作用难以发挥。

从一些宾馆、旅社发生的刑事案件分析,除了流窜犯罪的不确定性外,身份证查验、从业人员识别等控制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案件证据难以获取,线索无法查证,特别是废旧物品收购站等行业失控,致使罪犯销赃渠道无法堵截。

四是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防、管、控工作的前沿,也是公安信息采集的源头。

当前派出所源头信息采集普遍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

该采集的信息没有采集,该录入的信息没有录入,或者采集、录入的信息项目不全。

情报信息关联度、共享度低,重复劳动、资源浪费和效率不高的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群众路线”坚持不够。

群众工作是做好管理和防范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但长期以来,民警中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忽视群众工作的错误倾向和脱离群众的思想作风。

有的民警认为群众工作可做可不做;有的民警不愿做或不会做群众工作;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作风简单粗暴,致使“四难”现象和滥用职权、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情况在派出所仍有发生。

这些都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亲切感、信任感下降,与民警的关系疏远,使防范工作失去了良好的基础。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当前基层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杂,可以这样来形容现阶段派出所的工作任务,那就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线线都从针中过”。

具体来讲,一是日常值班备勤和接处警工作;二是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稳工作;三是日常性的执法办案和案件查处工作;四是社会治安管理(包括交通、消防、民爆物品管理等)、日常户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五是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是单位后勤保障工作(民警最基本的吃住行)、单位内部管理(包括内务卫生、内部安全等)和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七是民警队伍的教育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八是单位的宣传报道、各警种需要的报表和信息报送工作;九是迎接各级的检查、考核、验收和督察督导工作;十是上级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统一行动和专项行动,以及上级各警种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十一是非警务活动,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因工作失误或处理群众利益问题不公所引发的治安热点问题等,都不同程度地动用派出所的警力。

以辖区左卫镇派出所为例,2013年因执行维稳、安保等任务被抽调或出警500余人次。

总之,派出所现有警力本就捉襟见肘,但繁杂的工作任务贯穿下来却一条线都不会少,范围越来越大,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导致派出所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往往是“肥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导致自身基础工作薄弱。

对做好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思考基层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更充分地调动其主观能动性,让派出所在千头万绪中理清思路,积极主动抓好工作,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定位要准确。

公安派出所既是派出机构,也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要从事基层基础工作、辖区社会治安整治。

加强派出所工作,是强化整个公安基础工作的首要环节,派出所是做好整个公安工作、基础工作的主力军,派出所基础工作牢固不牢固,关系到整个公安工作发展的大局。

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派出所在整个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加强派出所基础工作摆在整个公安工作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来抓。

二是目标要明确。

要紧紧围绕“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这个工作目标来开展工作。

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提升群众安全感。

要充分认识派出所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确立派出所以管理、防范为主要任务,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改革和调整派出所的工作方式、运作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控制辖区的治安能力。

要适应公安机关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能力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和优势,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立足辖区,稳固基础,扎根群众,保一方平安。

三是重点要突出。

针对派出所基础工作多而杂的特点,基层派出所领导应以身作则,从抓重点、抓难点、抓落实、抓效率入手,在最大限度地追求警务效率上下功夫,从效率上解决警力不足与经费紧张的问题。

派出所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与民警同吃同住,带头干好每一项工作,切实发挥排头兵作用。

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

要及时通报辖区治安形势,统一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工作对策。

要定期通报民警的工作实绩,落实等级化考核,以公开公正、透明促效率。

要善抓工作重点和难点。

要合理摆布警力,全力攻克工作重点,及时消除工作难点,做到忙而不乱、杂而有序、稳步推进。

四是坚持走群众路线。

坚持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探索出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也能较好地弥补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形成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天然屏障。

因此,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紧密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配合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宣传发动群众维护农村社会治安,落实打、防、控一体化的措施,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开创派出所工作新局面。

员工出去玩脱岗检讨书

脱岗常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所在的岗位,这很有可能会给工作和生产带来损失。

下面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脱岗检讨书范文和相关材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尊敬的***: 月 日,在工作时,我不仅没有认真做自己应该做的工作,却在睡觉,并被领导发现。

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

众所周知,开会和领导讲话是布置和安排指导工作的最佳途径,也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的一个重要思想方针的获得渠道。

就是在这样重要的场合下,我却看起了报纸,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会议和领导讲话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

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

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各个会议上,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并且把工作做好呢。

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

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事发于xxx市局财务科在财务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份被涂改了罚没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核实,我是该处罚决定书对应案件(xxx非法经营案)的承办人之一,同时也就是该份处罚决定书的涂改者。

经核实,xxx一案依法经审批的案件文书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文书(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上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人民币,但当事人实际才缴纳了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此财务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记载的也是3000元人民币的罚没数额。

同时,工商所财务人员通常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在结算罚没票据时,要提供一份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财务室备案。

在xxxx一案结算罚没票据时,作为承办人,我向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务人员发现该份《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是3500元人民币,与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人民币,在数额上有出入,便提醒我进行核对。

我本人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简单盲目地认为数额上有出入是因为校对失误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数额为标准,顺手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原本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3500元人民币用水笔涂改为3000元人民币,导致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严重瑕疵,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古人常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并未能及时地进行自我反省。

古人又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无补,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

悔悟后,归结原因如下: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同事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

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

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2、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有逃避的心理。

一开始,就想着把很多问题推给别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呢,因为是“龌龊的面子”在作怪:觉得自己读了那么多年书,起码也是个正宗本科学历,心理上建立了一种“本科生是不允许犯错误的”的观念,一旦犯错误就是对自己的否定,本科生这张招牌挂起来就不那么光彩了。

因此,一开始,还不能接受领导的“棒喝”法门,把问题东推西推,想牵强附会到别人身上,还强装出一副“此事与己无干”的样子,对事情展开一番“与己无干”的耍赖分析!每每想起当时的嘴脸,心中甚是羞愧。

通过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读书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感悟到:1、“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

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

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

学习就在做人、做事的点点滴滴中。

经典绝不是在书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点滴中。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读了那么多的书,假如不融会贯通,不与生活结合,就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讲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

”2、“学习最重要的境界是体悟。

如果学习中不能体悟,那只是“记问之学”,就好像人吃了东西没有消化,对身体当然就没有帮助,甚至还有害处。

”最近,听到一个讲座,讲座里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毕业于某个研究所,有一天,母亲叫他处理点家事,他做完以后,母亲检查后觉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说:“儿子,你怎么连这点小事也做不好?你怎么这么笨。

”那人听后,马上脸孔变得非常凶恶,然后接着母亲说了一句话:“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还骂我笨!研究所给了他什么?有没有给他人生的智慧,待人、处世、接物的智慧?只是给了他傲慢,给了他不受教。

这点小事没办好,恰恰是学习的机会,但他并没有把握这个机会,反而对母亲的指责和批评很不能接受。

事物都有一体两面,不往好处发展,就会自然地向坏处发展听完讲座,再想想自己,也甚是惭愧! 总之,我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这样的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也会努力成长为一个理智的人,一个理得心安的人,从过去的错误中学到智慧,不再单纯地懊悔。

“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我真心感谢领导的教诲,希望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能从你们身上学得到更多的“智慧”,能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我倍感幸运和不胜感激! 检讨人:xxx

民警违纪违法事件心得体会怎么写

公律永恒价值追求廉洁执者基本职业操守公廉洁执维护社公平义公安工作命线党民公安队伍永恒要求随着社主义市场经济断发展完善社主义政治文明、依治略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公安民警队伍执严、执公、执廉问题发严重影响整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发展何进步提高执水平保证执公廉洁摆各级公安机关广公安民警面前项十重要紧迫任务笔者认要保证公廉洁执应着重抓几面工作: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保证公廉洁执关键   前影响公安机关公廉洁执重要原相些公安民警脑要公廉洁意识淡漠要没牢固树立确公廉洁观念要没充认识公性、廉洁性公安执重要性严峻性切实保障提高公安机关确履行职责维护执公必须断强化巩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意识确公廉洁意识效指导执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机力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公廉洁观念深刻内涵重价值习、理解增强公廉洁观念重要性认识通深入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民警充认识维护公公安工作总要求认识维护公公安机关立警公执民要求具体体现认识维护公党政府及民群众公安机关执根本要求强烈盼望认识维护公加强社主义民主、建设社主义政治文明、营建谐社、推进依治略实施重推作用要通公廉洁观念习、理解维护公廉洁意识深深铭刻每公安民警脑体现执实践公廉洁执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每执环节断增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执自觉性、主性   其要增强公安民警律至观念努力提高依行政、依办案自觉性广公安民警必须树立律至观念必须民利益重坚持律负责与党负责、民负责致性规范执行强化执监督提高执质量坚决杜绝发伤害群众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行要基本环节细微作起切实作所公安工作执行充体现公平义坚持律面前平等畏权贵、刚阿秉公执、廉洁奉公权力、名利美色所努力做枉纵既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能消极作努力维护律权威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意识程序何完实体内容步骤、、形式、间、顺序等规定两者缺我公安机关及广民警期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根深蒂固执程忽视程序、违反程序问题普遍存种情况公安机关要做公执仅要做实体内容处理公更重要于强化程序意识通确保程序公实现执公   第四要切实体现民群众要求要关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意愿办事民群众满意满意作衡量公安工作根本要求各项执要始终民群众呼声作第信号民群众需要作第选择民群众利益作第考虑民群众满意作第标准带着民群众深厚情执坚决维护民群众合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便民利民措施让民群众切实受公安机关实事求公   二、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廉洁执必要求   自由裁量权指定特定情况依照职权适公式做行权力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指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工作根据律规赋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目公合理原则作或作具体行权力   三、强化完善执监督实现公廉洁执保障   近公安工作接受、政协、社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同断加强内部执监督设立少机构起定作用仍难适应新月异形式变化发展需要社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步加强公安机关公执监督必须力气强化监督意识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察机制充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制等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公促公公促工作   四、提高广民警业务素质执水平实现公廉洁执重重   公安民警公安执主体其律规、业务知识执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执各级公安机关着重加强民警律规、公安业务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习教育培训条龙格局通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规测试、集习、自、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岗等效措施断提高其律业务水平知识才能更服务于公执才能做公执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制度建设实现公执廉洁治本策   依行政依治、建设社主义治家重要基矗进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执必须加强相关执制度建设贯彻公、公、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质量检查制、执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执保证机制制度并使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维护家安全、社稳定、打击犯罪重要专政机构通全位、角度效改善才能效保障公执县域经济发展建设康社提供良谐、安全环境才能使建设康社宏伟目标早实现   【篇二】秉公执体   通近期展秉公执教育使我觉自思想认识定程度提高同决今工作牢固树立全全意民服务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执民宗旨断努力、断进取取业务思想双提高努力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习结合自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体   、规范执行执员提基本要求 规范执执员提基本要求贯彻落实依、必依、执必严、违必究制建设基本针重要内容实践告诉我严格执才能纠违行保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才能体现律尊严严格执至少两面意义面要求执员必须秉公执严肃执严格按照律规定程序办案真做事实依据律准绳徇私枉钱权交易办关系案、情案甚至执犯、贪赃枉都与我工作要求格格入另面要求我执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工作质量高低于取决于执员各项素质所我要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政治素质   二、公执我执员基本要求公执我社主义制基本要求我执员基本要求通习使我认识公执严格按照律规定行使定职权公民律面前平等执者能超越定职权执公执要求执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律规定行都错误我肩负着执重任我必须让让党民放要公执必须忠于党忠于民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权利民赋予必须民服务   三、秉公执社精神文明体现我执整体素质体现秉公执社文明缩影社文明进步表现我认秉公执指执员本依照律规定职权程序运用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秉公执执讲文明要求礼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理服既执员文明素养展示行政执缺少必要程序执工作我往往特权思想威严主忽略本秉公执应既要严格执、依行政要维护执象合权益   我作名交通行政执员要刻牢记全全意民服务宗旨工作具体体现立公执民思想树立确权力观价值观观通秉公执教育要进步解决自执程存些问题断提高自各项素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定要规范执行促进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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