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关于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或者经验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
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
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
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
国际私法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标题: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
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
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第1文秘网文章-http:\\\/\\\/找范文,到第1文秘网]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
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
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
请教一下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内容涉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本章概述、法规解析、本章测试题的体例,书后附有测试题。
既可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又可检验学习效果,二者相得益彰,是各级各类人员开展六五普法的权威辅导读物。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落实上述精神,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刻内涵、法律基本知识、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全体公民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进行了讲述,是全体公民贯彻落实普法精神、提高法律素养、指导自身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系统的普法教材。
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六五”普法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法的作用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选举法律制度 第三节 立法制度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婚姻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务员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监察法律制度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第七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社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特殊人群保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罚 第三节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本章思考题 第九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附录: 思考题参考答案要点 普法知识测试题 普法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答的好 我还会追加同样分数 第一篇学习经济法心得 一、考情分析,学习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
北京财科学校
确实是这样的。
历年通过率 一、北京财科学校历年通过率图示表 平均通过率 会计 审计 财务成本管理 经济法 税法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财科2005年 58.76% 72.70% 43.80% 64.30% 49.40% 63.60% —— 财科2006年 62.70% 68.35% 54.67% 62.50% 65.215% 64.44% —— 财科2007年 64.11% 63.64% 65.00% 66.40% 60.95% 64.58% —— 财科2008年 67.27% 60.13% 64.51% 68.10% 71.12% 72.51% —— 财科2009年 75.36% 66.49% 68.17% 71.03% 82.45% 79.78% 84.24% 备注: 1、各科合格率是以该科合格人数占本校该科出考人数的比例来计算; 2、资料绝对真实可靠,有疑问者可到学校或找学员本人证实(也可通过公布的信息查询)。
历年突出成绩 2005年 1、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中一举拿下考试通过率桂冠; 2、魔鬼班学员财管单科成绩87分以上学员数名; 3、两人分别以92分、91分的优异成绩位居全国第二、第三名。
2006年 1、平均通过率超高全国平均通过率(全国总平均通过率14.93%)四倍; 2、更有多名学员一次性通过四科; 3、我校押题命中率再创新高,达到70.0%,堪称奇迹
2007年 1、1人5科一次性通过、8人4科一次性通过; 2、多人一次性通过3科。
2008年 1、一次性通过全科3人,一次性通过四科8人; 2、财管、税法考出92、91高分,名列全国前茅。
2009年 1、平均通过率75.36%,超过历史新高; 2、一次性通过全科3名学员,一次性通过四科42名学员。
3、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的学员有88名。
科学发展观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科学发展观我理解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
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局面,就必须抓好“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而“发展”这一第一要务,必须是科学的。
“科学发展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应该成为我们执政党带领全国人民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以人为本,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我们要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关心群众安危冷暖,着力解决好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
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收入群体的人们,都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过上小康生活,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一、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 科学发展观体现了马列主义的历史唯物论、辩证论,体现了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思想,体现了理论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继承和发展理论不用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中国怎么能强盛。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会取得怎么的预想效果
不进则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价值观、文化的渴求越来越高,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不能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如果不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作为执政党应如何去满足。
从这一点看,“科学发展观”就应该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
二、科学发展观,是改革和开放二十年来经验教训的最精辟的总结 改革开放的20年,我们党的头脑清醒了,从左的思想束缚中解脱出来,逐渐确立了科学的发展观,制定计划,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有步骤、分阶段逐步实施。
回顾一下,从理论上的拨乱反正,解放思想,到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的大讨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无不证明了我们成熟了。
从经济建设目标的确定,也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观点,从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二番到翻三番,就符合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由于经济发展观的科学,这个目标实现了。
政治上的科学发展体现的也非常明显,从反对党内不正之风,不正视党内存在腐败到开展反腐败斗争,从我国在20年来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看得出我国正在向法制化国家迈进,而出台这些法律并不是在一夜之间,而是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出台一个落实一个,这就是科学的发展观。
三、科学的发展观,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时代要求 我们回想一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所有人们所接受,不是有人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早在、时代就有过论述,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党学习的深入,才真正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确立,也体现了与时俱进。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提出,就体现了发展的观点和科学的观点,这科学发展的观点不仅是文化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执政党的一个重要任务,还要代表和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要说或者有人准要问谁能代表和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唯我中国共产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利益既有物质利益、也有文化利益、政治利益,它含概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最根本的各种利益的要求,这种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是我们党为之奋斗和必须让他们满足的。
特别从现阶段,从我们从事的各行各业的工作,不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与时俱进,怎么能满足人民对我们党的期望和要求。
因此科学发展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我们党都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我们应该怎么做 首先,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其实是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二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三是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方面之中。
第五,要树立“四个观念”,也就是以人为本的观念,节约资源的观念,保护环境的观念和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
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改进作风,不断提高执政水平。
良好的作风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条件。
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体现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的先进性。
作为一名公安干警,要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完成工作任务。
从做人、做事,当好人民公仆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真心做人。
做人是做事的基础,没有一个好的人格品质,不论从事哪个行业,都将失去起码的条件。
我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
二是精心做事。
我们要树立起“群众所需无小事”的思想,哪怕是一点小事,我们都要以和蔼的态度认真对待,因此,我们要立足本职,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三是当好人民公仆。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
“德莫过于爱民,行莫过于利民”,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把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群众的利益当作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
社会要进步,公安事业要发展,都离不开科学的发展观。
这就要求我们要紧密结合新时期下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加强部门自身建设,落实岗位职责,转变观念,拓宽思路,不断创新,在领导的支持和同志们配合下,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公安工作。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理论创新的一个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对发展思路、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对我们把握大局、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坚持科学发展观已成为我们的重大国策,作为一个当代公安干警,我就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收获,谈以下几点体会。
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保稳定为公安民警,更加知道公安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我们要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科学发展观的前提。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纠正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重经济指标,轻社会进步;重物质成果,轻人的价值;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的观念。
我们必须在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基础上,来统筹各方面,促进全面发展。
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注重以人为本,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做好了、做扎实了,我们就能凝聚起齐心协力战胜困难、推进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3、制度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重心。
从根本上说,树立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是体制、制度问题。
科学发展观同时也是科学的改革观。
因此问题不仅在于我们“要”以人为本,“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必须着眼于“怎样”实现这一要求。
这就要靠体制改革,制度创新。
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诸多方面的不完善,因此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按科学的发展要求来深化改革,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的不断完善。
4、提高工作能力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新形势下我们尤其要具有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能够在复杂的人物和事件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并根据事物的发展趋势,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超前采取防范措施,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社会政治稳定问题,近年来,由于经济转型期积聚的社会矛盾不断显露,擅自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编造、倒卖伪假证明材料等问题性事件时有发生;非法入境、非法滞留、非法就业等活动俞演俞烈,严重地干扰了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势必影响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而要胜任如此艰巨的工作任务,履行好国家和人民交付的神圣使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新形势新任务,给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目前,公安工作仍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受到许多来自内外部因素的制约。
公安工作要更快更好地发展,尤其需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要以“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核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观。
不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题目: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和谐煤矿 建设和谐矿区,是集团公司党委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发展、发展、快发展的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对进一步搞好矿区稳定工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通人和的政治局面,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就当前某某矿的现状看,以发展保稳定是建设和谐矿区的关键。
下面,结合我矿建设和谐煤矿的做法,谈一下个人的认识和体会。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建设和谐煤矿的重要前提 和谐煤矿,应该是产业和谐、管理和谐、文化和谐、人际和谐的统一体,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
从当前我们矿的情况看,无论是安全生产经营工作,还是党建、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各方面都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态势,全矿安定团结、政通人和的政治局面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但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制约企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如采场接续紧张、技术装备落后、职工整体素质偏低、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等,这些都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难度和影响。
从近几年我们矿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感到,企业所面临的一切困难和问题,只有靠发展才能解决。
尤其是在各单位都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发展慢了就落后,就意味着没有出路,就有被淘汰出局的危险。
因此,要建设和谐煤矿首当其冲的任务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发展与怎样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发展,就必须思考怎样发展。
从我们肥城矿区来看,出路在于发展,希望在于发展,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系于发展。
正是基于此,集团公司作出了“发展、发展、快发展”的总体部署,使矿区各项事业呈现出了齐头并进、全面发展的强劲势头。
归结到白庄矿也是如此,也面临一个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
应该说,我们矿各方面的基础比较好,近年来一些主要经济指标都走在了集团公司前列,然而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要再上一个新台阶,应怎样发展、树立什么样的发展观才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才能实现企业发展的宏伟蓝图,实现和谐煤矿的美好愿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严肃而重大的课题。
现实中,如果只想发展,却忽视怎样发展,缺乏科学的发展观,美好的动机就很难实现,甚至会误入歧途,事与愿违。
环顾全国,有关的教训举不胜举,环境恶化、能源紧张、贫富差距拉大等等,无不是发展中的代价;反观我们肥城矿区,尽管近几年经济规模不断壮大,生产经营有了质的飞跃,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也已经或正在出现,老区资源逐渐枯竭、就业矛盾日趋突出、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单位间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压力加大、探索上马而又难以预料的项目等等。
就当前白庄矿而言,村庄压煤造成的采场接续紧张、企业办社会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包袱等,所有这一切都与发展观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迫在眉睫。
二、建设和谐煤矿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后,集团公司党委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作出了建设和谐矿区的总体部署。
按照这一部署要求,我们联系本矿实际,围绕建设和谐煤矿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与实践,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一,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和谐煤矿建设奠定基础。
科学发展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观,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在建设和谐煤矿的具体实践中我们感到,作为煤炭企业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惟其如此,才能为建设和谐煤矿奠定物质基础。
近年来,我们白庄矿党委始终坚持“一切围绕中心转、一切为了效益干”,调动党工团等各方面的优势和力量,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各项活动和群众性“双增双节”、“争先创优”活动,为企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智力支持。
特别是在涉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注重了速度与结构、质量与效益、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我矿确立的“提升主业、壮大非煤、煤电一体、兴矿富民、加快发展”的总体思路;实施的“3612”工程即三年内全矿年产值达到六亿元,利税一亿元,职工人均收入两万元;正在进行的电厂建设、村庄搬迁和-430延伸工程;实施中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等,所有这些措施的实施,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第二,坚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为和谐煤矿建设提供保证。
安全生产是煤矿的头等大事,也是煤矿和谐的重要标志。
建设和谐煤矿首先要保证安全生产。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建设和谐煤矿过程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坚持以安全文化建设为突破口,以“双基”建设为主线,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成果。
今年以来,我矿先后代表集团公司迎接了全省和国家局安全质量达标验收,多次被评为省级和集团公司“双基建设先进单位”,7月份,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上,我矿又被表彰为“一级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矿井”。
同时还不断加大了安全教育力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安全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使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长流水、不断线,促进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借助企业文化建设的东风,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先后推行了REM精细化管理和区队班前礼仪,有效地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
今年以来,我矿相继实现了安全生产一千天和安全生产三周年,截至9月30日,已连续安全生产天。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为和谐煤矿建设催生动力。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没有科技和人才,一打就倒;而如果没有精神和文化,则不打自倒。
为此,在建设和谐煤矿的具体实践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建塑特色企业文化作为和谐煤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经过一年多的学习、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和谐煤矿建设提供了动力和保证。
特别是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座谈会召开后,我们在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新一阶段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意见,从环境建设、准军事化管理和推行班前礼仪为突破口,坚持软、硬件双管齐下,强势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
在环境建设上,我们本着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的原则,专门聘请专家对矿工业广场进行了整体设计和规划,并按照规划目标有重点地对工业广场和宿舍区的路面、绿化带等进行了整体硬化和绿化美化。
在推行准军事化管理上,一方面,我们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分批次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军训;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了职工文明行为规范的执行力度。
矿党委专门制定了“公共场所职工文明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成立了文明稽查队,24小时全天候督查职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使职工在文明言行、文明着装和精神面貌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感到最直接的变化是:公共场所随处吐痰、乱扔烟头、乱写乱画、乱贴传单广告的少了,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多了;言行粗鲁、坦胸露背、着装随便的少了,带头倡导文明行为的多了;高音鸣笛、超速行驶、乱停乱放车辆的少了,自觉遵守公共规则的多了。
在推行班前礼仪上,我们从引导和规范职工行为养成出发,专门制定了班前礼仪标准及考核办法,成立了督导检查组,明确了责任人,并责成包区队人员分三班盯靠区队,做到了人员、责任、时间、要求“四到位”,使这项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了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成为了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亮点,先后迎接了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和兄弟单位的观摩,受到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通过推行班前礼仪,不仅有效地促进了班前会质量的提高,而且对规范区队管理、促进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基层区队纷纷反映:班前会质量从来没有达到现在这个效果,职工的参与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自觉主动,区队管理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省心。
我们通过强势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较好地营造了一个优美的工作环境、舒适的生活环境、和谐的人际环境,全矿呈现出人心思上、人心思干、政通人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四,坚持稳定高于一切,为和谐煤矿建设创造条件。
稳定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和谐煤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
为此,我们始终坚持稳定高于一切,把搞好矿区稳定作为建设和谐煤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特别是矿党委班子调整以来,更加重视稳定工作,专门成立了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全了专职信访人员和基层信息员,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信访制度和信访网络,使信访稳定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
在此基础上,我们本着超前预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创造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今年以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先后解决了大集体工人待遇问题、局招劳务工住房补贴问题等,理顺了职工情绪。
同时,我们还注重抓了改革中的思想教育,针对当前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际,我们专门制定了党群部门联责基层单位做好稳定工作的考核规定,责成党群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基层单位特别是改革改制单位的稳定工作进行联责,采取交纳稳定抵押金的办法加大了稳定工作的考核力度,做到了一季一考核,年终总兑现,调动了做好稳定工作的积极性。
并坚持定期召开稳定工作专业会,及时总结和安排阶段性稳定工作,使稳定工作由虚变实,做到了虚功实做,有效地促进了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全矿稳定,为和谐煤矿建设创造了条件。
经过一年多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我矿和谐煤矿建设不仅带动了人文环境的大改善,增强了企业的亲和力和职工的归属感、自豪感,而且凝结了人心,聚合了力量,使各项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今年以来,全矿杜绝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各类重大侥幸事故,生产经营指标项项超计划、超同比,1~9月份累计完成利润 万元,超计划 万元,各项工作继续保持了整体推进、全面发展的强劲势头。
三、从建设和谐煤矿中得到的启示 在建设和谐煤矿的具体实践中,我们感到收获很大,体会很深,启发很多。
最主要的感受有以下几点: 第一,建设和谐煤矿,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其丰富的内涵。
和谐煤矿,不仅仅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安全生产方面,而是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
因此,应该把建设和谐煤矿的总体目标定位在促进企业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稳定、文化更加繁荣、人际关系更加和谐、职工群众生活更加安康上,把建设和谐煤矿的主要任务放在大力开展创建和谐矿井、和谐区队、和谐班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上,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全矿区达到创建标准和目标,确保政治安稳、矿区安定、生产安全、群众安康。
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和谐煤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上来,通过调整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断加快“转产、转移、村庄搬迁”步伐和“三个一体化”格局的尽快形成,努力实现矿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建设和谐煤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兴矿富民。
应该看到,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深入实施新区开发战略、加快推进“三个一体化”、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都是事关集团公司发挥优势、增强实力,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对于我们白庄矿来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抓好“三件大事”即村庄搬迁、电厂建设、-430延伸工程和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对这些工作重点,我们一定要“咬定青山不放松”,坚定完成各项目标的决心不变,保持狠抓落实的工作干劲不松,通过方方面面的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加快兴矿富民步伐,实现我矿确立的“3612”奋斗目标,即:经过三年的艰苦奋斗,全矿年产值达到六亿元,利税一亿元,职工人均收入两万元。
我们相信,只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勇往直前,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形势,按照集团公司“发展、发展、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设和谐煤矿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第三,建设和谐煤矿,必须把维护矿区稳定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维护矿区稳定,保持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所在,也是建设和谐煤矿的内涵之一。
没有稳定的环境,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
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矿区长期稳定,对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既是体现领导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重要考验。
我们白庄矿党委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建设和谐煤矿的实际,开展了以“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旨在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改进领导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特别是提出了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领导水平,脚踏实地,沉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进程中影响经济活动的各种矛盾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职工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的人居环境、工作环境,使职工群众心情舒畅,生活质量逐步提升。
这正是职工群众所希望的,也是建设和谐煤矿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
总之,建设和谐煤矿是一个需要认真实践和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现实任务,需要坚持不懈的去培育和建设。
我们矿仅仅有了一个好的开端,离和谐煤矿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随着矿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深入进行,我们将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只要抓住机遇,科学发展,协调运作,保持稳定,建设和谐煤矿的美好愿望就一定能够实现。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