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总结
标本兼治 注重预防 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行业自2009年以来,连续三年深入开展了小金库治理专项行动,并取得了可喜成果。
要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我们认为,必须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加强管理,严格惩处,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小金库”虽冠名以“小”,但危害极大,是滋生腐败的源头。
每年有大量资金因此被侵蚀挥霍,既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又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
“小金库”的设立,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和竞争规则,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
“小金库”的存在,阻碍了财税体制、投资体制、人事制度、审批制度等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助长了官僚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社会风气,并直接损害了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及和谐社会建设。
同时,“小金库”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经济犯罪的土壤,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
因此,必须铲除“小金库”这个毒瘤。
要治理“小金库”,可以是运动式的专项治理,也可以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
实践证明,运动式的专项治理容易“春风吹又生”。
只有从“小金库”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入手,从外部环境上、内部因素上、思想意识上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这才是根本之道,长治久安。
二、统一思想,不断加强“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治理“小金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
要完成中央提出的彻底清理“小金库”的目标。
就必须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狠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领导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措施办法、加强督促指导。
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主动完成好各自承担的任务,要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勤政。
要加强单位内部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大宣传,注重营造防范和治理“小金库”的氛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对治理“小金库”的宣传教育,培育防范和治理“小金库”的人文环境,防范于未然,对于从源头上治理“小金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铲除私设“小金库”滋生土壤治理“小金库”,在全国范围内,要不断深化财政改革,在从“大财政”角度防范“小金库”的同时,作为具体单位,更要注重从“小财务”的角度,加强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有效地发现、制止舞弊行为,堵塞资金漏洞,不给“小金库”提供栖息地,建立不能设“小金库”的机制。
五、加大查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行为责任人的责任不仅会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付出沉重代价,还会对违反制度者产生强烈的警示作用,并藉此达到警示社会的目的。
这也是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
对于个别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行为的人和事不下“猛药”动真的,不出重拳来硬的,“小金库”制度执行就会缺乏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权威。
所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
要坚持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在对“小金库”问题责成改正和严肃查处的基础上,要认真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促进制度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同时,要发挥查处“小金库”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更加生动地形式强化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推进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构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我们应以治理“小金库”工作为契机,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单位的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小金库”的产生。
小金库的感想
有小金库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零花钱,做事情有安全感,有自信心从容处理任何事情。
有限责任公司小金库案件,求高人答复50分,满意再加
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你的表述上来看,该董事长的行为侵吞公司公司款项达16万,已经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且数额也达到了该罪的标准。
公司监事会完全可以职务侵占的行为向当地检察院检举。
审计小金库案例
审计小案例【篇一计小金库案例】小金库审计案例分析中会计师事务所李三喜一、小金库的含义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人,未列人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人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小金库的形成小金库的形成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收入现金(包括银行存款,下同)不人账;另一类是虚列项目,转到账外。
(一)收入现金不人账收入现金不人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主营业务收人不入账。
如将已售出的产品报盘亏,销售收人进小金库。
2.其他业务收人不入账。
如出租单位房屋收人不入账;将应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场地出租或实物租金收入、出借资金的占用费收人、各种服务费收人存放在对方单位,不入本单位账。
3.营业外收人不入账。
如出售固定资产变价收人不入账;非货币性交易收到的补价收人不入账(已经没有该项目收入);取得的罚款收人不入账;没收的押金收人不入账,等等。
4.补贴收入不入账。
如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不入账,收到财政扶持补贴收人不入账,等等。
5.收到的投资收益不入账。
6.其他收人不入账。
如接受现金捐赠不入账;收到的厂家让利折扣不入账(另一方面审阅某一时期的【篇二:审计小金库案例】【篇三:审计小金库案例】通过乘胜追击
押运公司金库守护年终总结报告
押运公司金库守护年终总结报告2018年押运工作上半年工作总结 光阴如梭,几个月的守押工作转瞬将成为历史,回顾这几个月来的工作,我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努力进取,按章办事,积极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公司金库守护过程中从不敢怠慢,但也看见了自己的薄弱,并做出以下总结: 1、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掌握守押与金融方面的知识。
另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2、 以“军事化”标准要求自己, 在工作中,不仅要掌握押运工作要领,熟悉相关知识,从以往的守押案例中吸取教训,从实际工作中摸索经验。
在以后的工作中学习、创新。
3、统一思想,开创押运新局面。
首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详细分析目前公司的现况和存在的社会环境,认真学习上级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从而统一思想认识,改进了作风。
不仅关系到我们押运工作的社会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押运事业的对外声誉,为此,做为一名守押员从严按章办事至关重要。
在长期的押运工作中,逐渐形成了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切实树立起安邦员工新形象。
4、以严谨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其它工作,作为一名守押员,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服从领导的安排,尽我所能地完成领导交办或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根据领导的交待将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分解,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全力做好日常工作。
押运工作事情繁杂,人少事多,但却丝毫不能马虎,比如接听电话等,这些工作看起来是小事,可耽误了就是大事。
在2018年下半年里,我将立足本职,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为我安邦公司的守押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最大努力! 5、认清自我,找出差距,在这几个月的工作中,虽然我对工作十分认真,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尽力弥补这些缺点。
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在过去的工作时间里,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又有不足之处,不管怎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克服困难,再接再厉,总而言之,在上半年里,公司在押运安全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领导和各部门的指导和关心是分不开的。
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解决,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好的方面也要继续保持。
公司全体人员将继续努力,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
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不允许相互替代。
第三,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或账外账。
第四,必须保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该经济业务是合法的并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薄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生成也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
因此,在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还是要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述“账外资金”、“账外资产”、“账外账”等法定用语,确保处理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致性、规范性。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二、处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原则。
坚持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是《意见》和《实施办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此次专项治理处理处罚工作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区分从宽或从严的政策,必须坚持以查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绳,决不能因人而异、因地而异,也决不能片面强求从宽、从严或从重,既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又体现政策的统一性。
(二)统一审理,分别处理原则。
此次“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检查新情况、新问题较多,为统一政策,统一尺度,在各检查组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的基础上,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会审,再按照检查组的隶属关系及各自的程序、方法、步骤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各检查组在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既要严格把握政策,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又要区别违法违纪的手段、情节、性质、金额等多种因素,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研究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处罚意见。
(四)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原则。
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既要重视对财政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该调账的调账,该收缴的收缴,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更要重视对相关的责任人员,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党纪、政纪和组织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还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的其他手段,对单位该通报的通报、对会计人员该吊销会计证的吊销会计证。
三、处理处罚从宽、从严、从重的相关规定(一)从宽处理相关规定。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严处理相关规定。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处罚,同时,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 “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以及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从重处理相关规定。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1.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2.屡查屡犯的;3.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4.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5.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6.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7.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8.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9.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四、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一)“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依据。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节、性质、金额综合考虑,并参考以下意见:(一)“小金库”来源。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
(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假发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
(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
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3)账外有价证券。
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二)“小金库”支出。
“小金库”支出的处理处罚,应综合考虑:一是 “小金库”支出与“小金库”来源紧密相联,处理处罚时原则上以“小金库”来源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主;二是“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是研究确定处理处罚“从严”或“加重”政策的重要依据;三是“小金库”来源、支出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为标准进行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
1.弥补经费。
(1)解决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
(2)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2.购建资产。
(1)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2)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3)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账外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3.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
对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己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5.礼品礼金支出。
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己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6.私分。
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
六、关于移送问题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都要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要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和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特别是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必须移送。
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移送财政部门。
审计检查组检查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四)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金融、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五)移送程序。
各检查组在下达“小金库”处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对需要移送的应提出移送意见。
移送时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情况特殊的,经办公室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也可在检查过程或处理处罚过程中提前移送。
各检查组将需要移送案件的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决定(代拟)和移送意见等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研究提出移送意见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示后再移送。
各检查组根据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移送。
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可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力量直接调查处理。
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组移送的案件内容、移送时间、接受部门等情况备案。
检查组应及时向移送单位了解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的进展和结果,重大情况及时报办公室,办公室及时记录备案。
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经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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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邮政局2007年度邮政金融安全工作总结我局2007年邮政金融安全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遵照xx县公安局和省州局对金融安全工作的要求,立足于防范邮政金融风险管理,在保障储汇资金安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代发工资业务进行 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内部控制评价”,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二、按照《四川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以及《四川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四川省储汇业务稽查方案》、《2007年xx州银监分局案件防控工作措施》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
把邮政储汇资金安全管理作为重点,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定、办法,每次全局职工大会和日常工作安排,局领导必讲安全内容。
三、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单位牵头、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
对外我局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
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局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
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
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
使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防微杜渐,万无一失,继续创造了全年安全无事故。
四、为强化邮政金融安全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xx县邮政局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07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安保视察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局领导还经常亲自带队到支局所进行夜间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对相关人员“有规不遵、有章不循”,严格按照《xx县邮政局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逗硬考核。
六、根据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印发%26lt;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6gt;的通知》(公通示[2006]5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川公发[2006]152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按照县公安局和州邮政局的安排部署,在县邮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带领下,对辖内邮政储蓄金融机构继续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
1、为切实加强安防设施的完善,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今年对县局和xx支局的金库锁具进行了改造;并改造了xx储蓄网点,更换了报警设备和防弹玻璃窗,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和防尾随门。
全年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共计13.6万元。
2、认真组织邮政金融员工学习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把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检查工作落实到基层,让所有的领导和员工加深对评估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自觉执行内控制度。
一年来,我局邮政金融安全保卫工作在县局领导和县公安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工作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资金票款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资金票款安全全年无事故。
我局虽然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有不足之处,暴露出我局工作中的欠缺和今后应努力的方向。
为此我局将在2008年工作中继续保持其他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力求更上一层楼,圆满实现各项邮政金融安全工作目标,为确保邮政金融机构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xx县邮政局2007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