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天津大邱庄庄主(禹作敏)他在93年公然武装抵抗解放军并生称要建国
天津大邱庄庄主(禹作敏)公然武装抵抗是真的(妨碍公),生称要建国是假的从其后来获得的罪名判断。
1985的冬天,大邱庄万全公司经理病故,查账时发现业务员危福和存在贪污嫌疑,于是危被非法拘禁,后被殴打致死。
在禹作敏得到报告后,他包庇了犯罪嫌疑人。
当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到大邱庄取证时,遭非法拘留长达13小时;而当天津有关方面动用400名武警封锁通往大邱庄的所有通道时。
村民和工人手持棍棒和钢管,与武警全面对峙。
1993年4月,禹作敏被捕入狱。
经过38次传讯,卷宗多达86册,高过一人。
1993年8月27日下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窝藏、妨碍公务、行贿、非法拘禁等5罪名,判处禹作敏20年有期徒刑;他的儿子禹绍政同时被判10年,禹作敏时代彻底终结。
6年后的10月3日凌晨1时,70岁的禹作敏病逝于天津市天河医院。
因为禹作敏处于服刑期间,上边有要求他的尸体不能回家,亲友可以在医院吊唁,最后放宽到可以到火葬厂吊唁,当时参加吊唁的人员很多;火化之后,他的骨灰被运抵大邱庄,按当地习俗,在家存了一天。
大邱庄的民众,默默为他送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内容
我跟你一样都是刚刚高中毕业。
从你的状况看,你的性格是固执、比较喜欢接受刺激,不喜欢平淡的生活,个人空间的需求比平常人大。
平常与别人的接触尤其是亲近的人,是否会有一种被窥视的感觉
从而引起各种不安和矛盾的心理情绪
从大众的角度看这只是青春期的普遍心理,不愿接受别人对自己的好,不愿在休息时别人进进出出。
不愿听到别人的抱怨....总是有一种污浊感,仿佛自己的一举一动被别人窥视着。
而且是自己最亲近的人。
你说你洁癖、暴饮暴食交替性厌食......说明你生活无规律,而这种人往往比较极端敏感。
从你提出这一问题可以看出你也不明白自己怎么了
而你是渴望着新的开始。
我一直以来也是这种状况。
然后就一个人住在地下室,听着班得瑞音乐,研究自己喜欢的事,把房间装饰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看几部轻松欢快的言情剧,让自己放下心理上的束缚,晚上泡在浴缸里放上巴洛克的音乐如果有玩具的话效果更好(不要觉得幼稚)经常深呼吸把心灵放空,想想:一切终将消失没那么重要路还是要一个人总,我很感激旅途中这些朋友,但总有一天我还是会一个人离开。
要经常外出,即使没什么事一个人睡在草坪上看看白云也不错,要懂得享受生活。
我想不久后你会发现自己的心境慢慢平和了。
如果你的亲人爱抱怨,这个真的不好说,会直接影响到你。
不过想想自己马上就要上大学一个人生活了,也就没什么了。
是吧
至于想自杀什么的,曾经有个人这么对我说:“自残的话,我会看不起你,多大点事
不靠自己努力应对,只想着靠自残来赢得别人的可怜与施舍吗
我看不起你
如果和我在一起让你痛苦到伤害自己,那就分开吧。
”还有听说自杀的人会下地狱。
很多经历总是那么难预测让人矛盾,但好与坏我们自己可以分辨得出,只是不由得做出坏的选择。
有一位心理学家说,每个人的心理都寄宿着两种人,一个是孩子,一个是妈妈。
当孩子喜欢刺激接受新鲜事物事,妈妈就会告诉自己“我不可以,这样就不是乖孩子了”但是孩子还是想这么做。
尽管他并没有这么做。
更别提别人怎么说了,要相信你自己往往心理问题别人只能开导,而重担在于自己如何去面对。
中国少年儿童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写出十个关于法律的小故事 最好简短点的 谢谢啦
误会: 早年在美国阿拉斯加地方,有一对年轻人结婚,婚后生育,他的太太因难产而死,遗下一孩子。
他忙生活,又忙于看家,因没有人帮忙看孩子,就训练一只狗,那狗聪明听话,能照顾小孩,咬着奶瓶喂奶给孩子喝,抚养孩子。
有一天,主人出门去了,叫它照顾孩子。
他到了别的乡村,因遇大雪,当日不能回来。
第二天才赶回家,狗立即闻声出来迎接主人。
他把房门开一看,到处是血,抬头一望,床上也是血,孩子不见了,狗在身边,满口也是血,主人发现这种情形,以为狗性发作,把孩子吃掉了,大怒之下,拿起刀来向着狗头一劈,把狗杀死了。
之后,忽然听到孩子的声音,又见他从床下爬了出来,于是抱起孩子;虽然身上有血,但并未受伤。
他很奇怪,不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再看看狗身,腿上的肉没有了,旁边有一只狼,口里还咬着狗的肉;狗救了小主人,却被主人误杀了,这真是天下最令人惊奇的误会。
注:误会的事,是人往往在不了解、无理智、无耐心、缺少思考、未能多方体谅对方,反省自己,感情极为冲动的情况之下所发生。
误会一开始,即一直只想到对方的千错万错;因此,会使误会越陷越深,弄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人对无知的动物小狗发生误会,尚且会有如此可怕严重的后果,这样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则其后果更是难以想象。
钉子: 有一个男孩有着很坏的脾气,于是他的父亲就给了他一袋钉子;并且告诉他,每当他发脾气的时候就钉一根钉子在后院的围篱上。
第一天,这个男孩钉下了37根钉子。
慢慢地每天钉下的数量减少了。
他发现控制自己的脾气要比钉下那些钉子来得容易些。
终于有一天这个男孩再也不会失去耐性乱发脾气,他告诉他的父亲这件事,父亲告诉他,现在开始每当他能控制自己的脾气的时候,就拔出一根钉子。
一天天地过去了,最后男孩告诉他的父亲,他终于把所有钉子都拔出来了。
父亲握着他的手来到后院说:你做得很好,我的好孩子。
但是看看那些围篱上的洞,这些围篱将永远不能回复成从前。
你生气的时候说的话将像这些钉子一样留下疤痕。
如果你拿刀子捅别人一刀,不管你说了多少次对不起,那个伤口将永远存在。
话语的伤痛就像真实的伤痛一样令人无法承受。
注:人与人之间常常因为一些彼此无法释怀的坚持,而造成永远的伤害。
如果我们都能从自己做起,开始宽容地看待他人,相信你(你)一定能收到许多意想不到的结果....帮别人开启一扇窗,也就是让自己看到更完整的天空.... 三思后行: 大多数的同仁都很兴奋,因为单位里调来一位新主管,据说是个能人,专门被派来整顿业务;可是日一天天过去,新主管却毫无作为,每天彬彬有礼进办公室,便躲在里面难得出门,那些本来紧张得要死的坏份子,现在反而更猖獗了。
他那里是个能人嘛
根本是个老好人,比以前的主管更容易唬
四个月过去,就在真正努力为新主管感到失望时,新主管却发威了--坏份子一律开革,能人则获得晋升。
下手之快,断事之准,与四月表现保守的他,简直像是全然换个人。
年终聚餐时,新主管在酒过三巡之后致词:「相信大家对我新到任期间的表现,和后来的大刀阔斧,一定感到不解,现在听我说个故事,各位就明白了:「我有位朋友,买了栋带着大院的房子,他一搬进去,就将那院子全面整顿,杂草树一律清除,改种自己新买的花卉,某日原先的屋主往访,进门大吃一惊的问:『那最名贵的牡丹哪里去了
』我这位朋友才发现,他竟然把牡丹当草给铲了。
后来他又买了一栋房子,虽然院子更是杂乱,他却是按兵不动,果然冬天以为是杂树的植物,春天里开了繁花;春天以为是野草的,夏天里成了锦蔟;半年都没有动静的小树,秋天居然红了叶。
直到暮秋,它才真正认清哪些是无用的植物,而大力铲除,并使所有珍贵的草木得以保存。
」说到这儿,主管举起杯来:「让我敬在座的每一位,因为如果这办公室是个花园,你们就都是其间的珍木,珍木不可能一年到头开花结果,只有经过长期的观察才认得出啊
宽大: 这是一个来自越战归来的士兵的故事。
他从旧金山打电话给他的父母,告诉他们:「爸妈,我回来了,可是我有个不情之请。
我想带一个朋友同我一起回家。
」「当然好啊
」他们回答「我们会很高兴见到的。
」 不过儿子又继续下去「可是有件事我想先告诉你们,他在越战里受了重伤,少了一条胳臂和一只脚,他现在走投无路,我想请他回来和我们一起生活。
」 「儿子,我很遗撼,不过或许我们可以帮他找个安身之处。
」父亲又接着说「儿子,你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
像他这样残障的人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负担。
我们还有自己的生活要过,不能就让他这样破坏了。
我建议你先回家然后忘了他,他会找到自己的一片天空的。
」就在此时儿子挂上了电话,他的父母再也没有他的消息了。
几天后,这对父母接到了来自旧金山警局的电话,告诉他们亲爱的儿子已经坠楼身亡了。
警方相信这只是单纯的自杀案件。
于是他们伤心欲绝地飞往旧金山,并在警方带领之下到停尸间去辨认儿子的遗体。
那的确是他们的儿子没错,但惊讶的是儿子居然,只有一条胳臂和一条腿。
故事中的父母就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
要去喜爱面貌姣好或谈吐风趣的人很容易,但是要喜欢那些造成我们不便和不快的人却太难了。
我们总是宁愿和那些不如我们健康,美丽或聪明的人保持距离。
然而感谢上帝,有些人却不会对我们如此残酷。
他们会无怨无悔地爱我们,不论我们多么糟总是愿意接纳我们。
今晚在你入睡之前,向上帝祷告请他赐给你力量去接纳他人,不论他们是怎么样的人;请他帮助我们了解那些不同于我们的人。
每个人的心里都藏着一种神奇的东西称为「友情」,你不知道它究竟是如何发生何时发生,但你却知道它总会带给我们特殊的礼物。
你也会了解友情是上帝给我们最珍贵的赠与
朋友就像是稀奇的宝物。
他们带来欢笑,激励我们成功。
他们倾听我们内心的话,与我们分享每一句赞美。
他们的心房永远为我们而敞开。
现在就告诉你的朋友你有多在乎他们。
信任 一次上课的时候,教授来到教室,对我们说:“今天我们不上课了,来做一个‘信任’试验。
” 他让我们面朝他排成两排,然后前排的同学不借助任何物体,向后仰面倒去,由后面的同学接住。
听了教授的话,前后两排的同学互相望着,都心照不宣地笑起来。
这样的游戏,我们私下玩过多次,每次都是前排的同学向后倒去的瞬间,站在后面的同学便快速抽出身来,这样,前面的同学由于失去重心,会仰面摔倒在地。
后来再有同学说玩这样的游戏,前面的同学再也不肯真的向后倒了。
教授见我们都准备好了,说了一声“开始”。
听了他的指令后,站在前面的许多同学,开始一点一点向后倾斜,但每一个人都暗自掌握着身体的平衡,并不让自己失去重心。
后面的同学见了,知道前面的人并不真倒,所以只是伸出手来,象征性地在前面的同学衣服上轻轻碰一碰。
这时,一个我们没想到情景出现了,平时上课坐在我前面,个头有一米八零的一位男生,向后直直地倒去,在他后面的是一位小巧的女生。
见男生向她倒去,先是一愣,接着便使尽全力,一把抱住了他。
看得出,女生非常吃力,但还是稳稳地托住了男生。
试验结束后,教授走上讲台,他用手指着那位男生和那位女生对大家说:“今天的‘信任’试验,他们两人做得最成功。
同学们,什么是信任呢?信任便是像刚才这位男同学一样,对别人没有丝毫的戒备和猜忌之心,把自己完全地交给别人;而这位女同学,则向我们展示出了最好的‘值得信任’的例证,就是不管自己有多困难,都会把别人交付的事情办好。
他们两人之所以能把这场试验做成功,就是因为他们把相互信任演绎到完美。
生活中,我们总是渴望他人的信任,希望别人信任自己,可是又有多少人能够向他人付出信任呢?一个人值得别人信任是幸福的,而一个人信任他人,则是高尚的。
同学们,让我们先试着做高尚的人,再做一个幸福的人吧……” 教授的话音刚落,教室里便响起了掌声…… 问:如果你家附近有一家餐厅,东西又贵又难吃,桌上还爬着蟑螂,你会因为它很近很方便,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光临吗
答:你一定会说,这是什么烂问题,谁那么笨,花钱买罪受
可同样的情况换个场合,自己或许就做类似的蠢事。
不少男女都曾经抱怨过他们的情人或配偶品性不端,三心二意,不负责任。
明知在一起没什么好的结果,怨恨已经比爱还多,但却“不知道为什么”还是要和他搅和下去,分不了手。
说穿了,只是为了不甘,为了习惯,这不也和光临餐厅一样
——做人,为什么要过于执著
问:如果你不小心丢掉100块钱,只知道它好像丢在某个你走过的地方,你会花200块钱的车费去把那100块找回来吗
答:一个超级愚蠢的问题。
可是,相似的事情却在人生中不断发生。
做错了一件事,明知自己有问题,却*也不肯认错,反而花加倍的时间来找藉口,让别人对自己的印象大打折扣。
被人骂了一句话,却花了无数时间难过,道理相同。
为一件事情发火,不惜损人不利已,不惜血本,不惜时间,只为报复,不也一样无聊
失去一个人的感情,明知一切已无法挽回,却还是那么伤心,而且一伤心就是好几年,还要借酒浇愁,形销骨立。
其实这样一点用也没有,只是损失更多。
——做人,干吗为难自己
问:你会因为打开报纸发现每天都有车祸,就不敢出门吗
答:这是个什么烂问题
当然不会,那叫因噎废食。
然而,有不少人却曾说:现在的离婚率那么高,让我都不敢谈恋爱了。
说得还挺理所当然。
也有不少女人看到有关的诸多报道,就对自己的另一半忧心忡忡,这不也是类似的反应
所谓乐观,就是得相信:虽然道路多艰险,我还是那个会平安过马路的人,只要我小心一点,不必害怕过马路。
——做人,先要相信自己
问:你相信每个人随便都可以成功立业吗
答:当然不会相信。
但据观察,有人总是在听完成功人士绞尽脑汁的建议,比如说,多读书,多练习之后,问了另一个问题
那不是很难
我们都想在3分钟内学好英文,在5分钟内解决所有难题,难道成功是那么容易的吗
改变当然是难的。
成功只因不怕困,所以才能出类拔萃。
有一次坐在出租车上,听见司机看到自己前后都是高档车,兀自感叹:“唉,为什么别人那么有钱,我的钱这么难赚
”我心血来潮,问他:“你认为世上有什么钱是好赚的
”他答不出来,过了半晌才说:好像都是别人的钱比较好赚。
其实任何一个成功者都是艰辛取得。
我们实在不该抱怨命。
——做人,靠自己
问:你是否认为,篮球教练不上篮球场,闭着眼睛也可以主导 一场完美的胜利
答:有病啊,当然是不可能的。
可是却有不少朋友,自己没有时间打理,却拼命投资去开咖啡馆,开餐厅,开自己根本不懂的公司,火烧屁股一样急着把辛苦积攒的积蓄花掉,去当一个稀里糊涂的投资人。
亏的总是比赚的多,却觉得自己是因为运气不好,而不是想法出了问题。
——做人,记得反省自己
残忍的笑刑 17 世纪“欧洲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
这种刑罚 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 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
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 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
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 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
这种变相肉刑的 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行手段,似乎能给施刑者带 来某种杀人的乐趣而已。
昏庸法官与愚蠢强盗 1983 年2 月,英国有3 个强盗抢劫了200 英镑,在开车逃跑途中,由于 汽油耗尽,只得弃车步行,但却把自己的名片、信件和其他杂物留在车上。
警察根据名片很快就将他们一网打尽。
在审理此案时,有位法官对强盗们说:“像你们这样愚蠢的强盗,世界 上绝无仅有。
现在,我准许你们再去抢劫一次,如果你们能让警方在一周内 破不了案,我就让你们恢复自由。
不然的话,我将以愚蠢抢劫罪来从重处罚 你们
” 这在世界上恐怕是独一无二的。
家庭牢房 近几年来,美国监狱里已经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致使有关当局深为 头痛。
为了解决这个棘手问题,美国佛罗里达州30 岁的产品制销人汤姆·穆 迪不久前发明了一套独特的电子监守设置,从而使美国司法制度有可能出现 一场重大改革——建立“家庭牢房”,把轻罪犯人关在家里服刑。
汤姆·穆迪发明的这套电子监守设置是两个分开的电子器具:发射器和 监守器。
所谓“发射器”,实际上就是固定在犯人手臂上的“手镯”。
这副 装满电子元件的塑料发射器“手镯”宽4 厘米,不怕任何碰撞,密封性能良 好,而且对犯人的身体毫无影响。
但是,如果犯人想把它从手臂上解脱下来, 它就会立即发出一种特殊信号。
所谓“监守器”,实际上就是安置在犯人家 里的机器“看守”。
监守器高16 厘米,长14 厘米,宽10 厘米,它会把犯人 的一切动静及时忠实地向警察署电子监守中心汇报。
犯人原则上只能在离监 守器500 米之内的范围里活动。
如果犯人越出这个活动范围,电子监守器就 会立即向附近的警察署发出报警信号。
据报道,一个电子“手镯”只要10 美元。
虽然兴建一座电子监守中心需 要15000 美元,但由于它能减轻美国监狱面临的犯人过多的压力,而且从长 远考虑的话,也会使有关当局省下一大笔开支,所以美国一些州政府已经决 定采用汤姆·穆迪的发明,建立“家庭牢房”制度。
一句笑话囚禁69 年 一个生于爱尔兰的少年西鲁顿,因说了句取笑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秃头的 玩笑,因而被囚禁了69 年。
西鲁顿原是欧洲一个富豪的继承者。
1674 年,他年方9 岁,就读于巴黎 的克雷鲁蒙中学。
一天国王路易十四驾临该校,学校当局认为这是无上的光 荣,便将学校校名改为“路易大王中学”,调皮的西鲁顿对班上的同学开玩 笑地说:“国王是个秃子,而学校原来叫克雷鲁蒙(法语有秃头的意思), 本来便很妥切,不是没有必要再更改了吗
”这本是说着玩的事,可却被人 告到了学校当局,不久便传到了国王的耳朵里了。
国王对此火冒三丈。
结果, 西鲁顿就被以不敬之罪送往巴士底监狱,整整单独地关了69 年。
当西鲁顿释 放回来时,当年容光焕发的美少年,已成为步履蹒跚的老头儿了。
罚美女戴骷髅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罗莎拉·蒙塔波尼。
每当她出现在古城佛罗伦萨街头 时,必然引起一阵求婚的狂热。
青年们为了向她求爱而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 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罗莎拉的爱情而自杀。
这些青年的父母,把儿 子的死归罪于罗莎拉,于是纷纷向法庭控告罗莎拉。
对此,法官判她面部受 刑,即用烧红的烙铁在她脸上留下烙印。
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没有一个执刑 人肯下此毒手。
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长期戴一骷髅面具。
于是,可怜 的她一直戴了40 年的骷髅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为止。
车牌墓碑 世界各国的警察,为了维护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想尽了各种办法,对 司机进行忠告,避免或减少各种交通事故。
马来西亚桑佛市交通部,在交通安全周期间,于市内贴出告示: 阁下,驾车时速不超过30 英里,你可以欣赏本市美丽的景色;超过60 英里,请到法院作客;超过80 英里,欢迎光顾本市设备最新的急救医院;上 了100 英里,请君安息吧
美国一条高速公路旁,有这样的告示牌: 此处已摔死3 人,您愿意做第4 个吗
美国西海岸一条公路的急转弯处,有一块醒目的标语牌: 如果你的汽车会游泳的话,请照直开,不必刹车。
墨西哥一个边境小城市的入城路口,悬挂着交通告示牌,写着: 请司机注意您的方向盘——本城一无医生,二无医院,三无药品。
智利境内有一段泛美公路,黄沙滚滚的公路旁散布着一些坟墓,这些坟 墓的墓碑都是用汽车车牌钉上去的,这些坟墓的“主人”都是因车祸而死的, 这些车牌墓碑,既可纪念不幸的死者,又可提醒过往的司机小心驾驶。
司机 们为求安全,路过此地时,都要停车到墓前浇水淋花,或献花凭吊。
观眼测谎 半个世纪以来,警方常常采用仪器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通过测试 人的神经系统对某件事情无意识的反应情况进行测试。
而美国伊利诺斯州东 哈萨尔里斯特市的警长史蒂夫却发明了一种不用任何仪器进行测谎的新技术 ——观察眼睛测谎术。
史蒂夫的新技术基于下列原理:“眼晴的活动是有一定模式的,当人在 回忆和编造事物时,眼睛便会有不同的活动模式。
”所以,“只要观察一个 人的眼睛的活动、面部表情和精神状态,就能判断出其是否在说谎。
”他特 意指出,这种新技术任何人都能掌握并可应用到警务工作和日常生活中。
史蒂夫运用这种测谎技术,帮助全国各地的同行们破获了数百起案件。
有一个18 岁的女学生被人殴打致死的案件,警察们侦察了一年,只进行到将 凶手范围缩小到两个男人的程度,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对他们起诉。
史蒂夫 介入此案后,分析被害者同一宿舍的一位女生可能掌握一些线索,便对她开 始盘问。
当询问她的姓名、住址等问题时,发现她回答时眼珠向左转动,而 当问及凶手名字时,她的眼珠向右转动,他便立即打断女生的话,并告诉她: “你在撒谎
”就这样,在讯问的两个小时中,当女学生的眼珠右转时,史 蒂夫就截住话题;当她的眼珠左转时,便让她继续陈述。
最后,女学生供认 了自己杀死女同学的全部过程。
打了23 年的一根头发官司 1900 年,法国加赫堡市的法院对23 年前受理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加 以判决:卖方将其23 年前从买主布萨诺手里收到的一根头发交还给对方。
这 是何苦呢
为区区一根头发而打了23 年的官司。
买主布萨诺说:“对一个人来说,一根头发也许不重要,但我交给卖主 的头发却不是普通的头发,而一个人讲信用的证明。
”原来,加赫堡市有一 风俗,在任何买卖活动中,买主必须拨下自己的一根头发交给卖主,作为信 用的凭证。
23 年前,布萨诺为买房子与卖主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
他从自己 头上拔下一根头发交给了卖主。
但是,卖主变卦了,不想卖房子了。
于是, 双方解除了合同。
布萨诺要求卖主把那根头发还给自己,因卖主不承认收了 布萨诺的头发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于是打了23 年的官司。
为民解冤 《三国志·简雍传》记载:刘备在位蜀主时,有一年,久旱无雨,粮荒 四起。
刘备为度荒年,下令禁止以粮酿酒,违者处以刑罚。
为了杜绝滥用粮 食的现象,他派官员四处察看,有一处的官吏,在一个寻常百姓家搜出一套 酿酒器具。
不论这家百姓如何解释,刘备还是将他投进了大牢。
简雍对刘备处理的这件事认为不妥,他多次在刘备面前为这个无辜的百 姓鸣不平,劝谏刘备从轻发落,刘备执意不听。
有一天,简雍陪刘备去野外散步,他们忽见前方有一男一女行于路上。
他便计上心来,对刘备说:“主公,赶快下令将那一男女捉拿问罪。
”刘备 莫名其妙地问:“凭什么随便抓人
”“孤男寡女,荒郊野外,定有奸情。
” 刘备道:“捉奸要有证据嘛
”简雍模仿刘备处理家藏酒具案子的态度,说: “这两个人都是成熟的男女,都有通奸行淫的器具,怎么不能抓呢
”刘备 听后,恍然有所悔悟,回去以后就命人释放了那位家中虽有酿酒设备,但并 没有以粮造酒的百姓。
罗竹林断布 某村有个叫石榴的农民,一向忠厚老实。
有一天,石榴因老婆患病无钱 医治,从邻家借了一匹白布,赶着毛驴进城变卖。
走到半路,遇见一个算卦 的瞎子,求搭牲口进城。
石榴可怜他眼瞎行路难,就把他扶上驴背,自己在 前边牵着毛驴走。
到了城里,瞎子搂抱着那匹白布下了驴,然后扭头就要走。
石榴不解地 问:“怎么
难道你想赖我的布
”瞎子不甘示弱地说:“骑了你一会儿驴, 我的布怎么就变成你的了
”两个人争执不下,吵吵嚷嚷招来了一群围观的 人。
这时人群中有人问瞎子:“你说布是你的,有何凭证
”瞎子说:“我 这布三丈七尺长,一尺八的幅宽,不信你量量。
”“那人一量,果然不差。
原来瞎子骑在驴背上时,暗暗地用手摸索着把布量了遍。
这一下可炸了锅, 在场的人纷纷指责石榴不该讹瞎子的布。
石榴素来能干不能说,是茶壶里装 饺子——肚子里有倒不出来的人,此刻更是觉得心里窝满了冤枉气。
说来也巧,这一天正赶上罗竹林进城串亲戚,他把这情景看得清清楚楚。
罗竹林深知石榴的为人,等人们的议论声稍微平息后,就故意地高声说道: “哟,算命先生,你这块蓝布染得可鲜亮呀
”瞎子忙说:“孩子他妈娘家 开着染房,还能染不好
俺这块蓝布值钱着呢
”罗竹林见他露了馅,赶忙 趁机说:“大伙儿看看,这块布到底是他的吗
”人们立刻省悟过来了:这 布不是瞎子的。
于是转而斥责瞎子不该坏良心,讹石榴的布。
说得瞎子伸出 手来直扇自己的脸。
装聋斗骗 某公安厅刑警队员小余奉命跟踪一走私集团的主犯。
他换上便衣后与走 私犯一起登上了开往重庆的客轮,与走私犯同住一个船舱。
当船行到三峡时, 旅客们纷纷走出船舱,观看两岸的秀丽景色。
走私犯也走了出去。
为了监视 住罪犯的旅行箱,小余装成看书看入了迷的样子独自一人留在舱内。
过了一 会,一个妖艳的女郎走进船舱,见舱内只有小余一人,便笑眯眯地走到他床 前。
还没等到他明白是怎么回事,那女子突然脸色一沉,一把扯开自己的衬 衣钮扣,露出雪白的胸脯,压低嗓门对小余说:“你快把钱包给我,否则我 就要喊人了,说你耍流氓调戏我。
” 小余一惊,他没有想到半路上会杀出来这么一个“程咬金”来,钱给了 她以后怎么跟踪走私犯,如果她喊又要坏事,他什么也说不清。
如果到了乘 警那儿倒能说清,但暴露了身分将前功尽弃。
现在暴露身分抓住这个骗子又 会打草惊蛇,走私犯会逃走。
小余头脑飞速地运转着。
突然他灵机一动,随 即打着手势,哇哇直叫,并用笔在一张纸上写道:“我是聋哑人,不知道你 在讲些什么。
” 那女子一愣,不知是计,看看屋里没人,急忙用笔在纸上将刚才说的话 写上,递给小余看。
小余眼疾手快,见对方要撕纸条,一把抢了过来,往自 己口袋里一塞。
突然站起来说:“你给我出去,否则我就将纸条交给乘警。
” 那女子见哑巴突然说了话,还抓住了自己的把柄,只好悻悻而去。
真少尉智斗假上校 1990 年12 月11 日下午4 时许,地处“火洲”吐鲁番盆地的阿吉格尔德 村沸腾了。
一位“两杠三星”上校口若悬河地宣传征兵政策,吸引了几十双 眼睛,不少年轻人在他的鼓动下当场报了名。
这时,一位年轻漂亮的维吾尔族姑娘走上前来,甜甜地问:“首长,我 能报名吗
我有特长,会跳麦西来甫。
” “好极了
我们军区歌舞团正缺舞蹈演员。
你叫什么名字
年龄多大 了
” “阿达兰蒂,正义的意思。
” “好,你先交20 元报名费。
” “行,别说20 元,就是200 无我也愿意。
”姑娘胸脯一挺,两脚并拢就 是一个标准的立正。
她问上校:“您看我像个军人吗
” “像,像极了。
” “首长,有人和我打赌,他非说军官证是蓝色的,我说是红色的。
” “你说得对
” “那士兵证我说也是红色的。
” “对,对。
”上校边说边拍着姑娘的肩膀。
阿达兰蒂猛地甩开了上校的手,厉声说:“你的戏该收场了,好一个假 上校
” 原来,阿达兰蒂是新疆军区某部少尉分队长,正休假走亲戚,路过村口, 见“上校”举动异常,经几番试探,她确认这是个冒牌货。
经审讯,假上校 是一个农工,上校军装是他从某部浴室偷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要条例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保护法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