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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民当家心得体会人大

时间:2014-04-16 04:29

为什么要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

狼打柴,狗烧火

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的构成是怎样的

心得一: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必然选择韩 宁本周四,我班开展了“六个为什么”之“我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人大制而不能搞‘三权分立’”的理论学习讨论会。

讨论会上,大家各抒己见,积极踊跃的发言,在参与活动的同时,也深化了对所学知识的认识与理解。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代议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项权力,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而三权分立制,以美国为例,是指在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政府和法院,并且三权的行使互相牵制、互相制衡。

我国之所以必须坚持人大制而不能搞“三权分立”,我想主要从国家的阶级本质方面谈一下原因。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因此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政治制度也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这以上两种政治制度的含义就可以看出,从形式上看,人大制是一种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而三权分立制则不然,它代表的只能是统治者的利益。

在人大制中,由广大人民选举产生代表,然后将自己的利益心声反映到代表中,再由代表们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向国家反映情况,这样就较好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权益;而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对它负责,且受它监督,也就是间接地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且也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全部的权力,是最高权力机关,这样就进一步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权益。

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而三权分立这种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政治制度,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统治者的利益,体现了一种资产阶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专政,其目的就是维护的资产阶级的专制统治。

立法、行政、司法虽然三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但这至始至终都是资产阶级统治者之间权力的较量关系,而与广大人民群众没有太大的关系。

三权制衡的结果,避免不了导致三个机关之间相互扯皮、推诿,但都维护不了普通民众的利益。

资产阶级虽然宣扬的是“民主”“平等”“博爱”,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很难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

综上所述,人大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必须矢志不渝地去坚持它,并不断地去完善它,以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心得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分析魏立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而且这种单一代议制与西方的两院制有着很大的差别,而且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相比,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它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民主集中和人民权利的有效行使。

笔者分析,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三点:1、同三权分立制度相比,人大制度保证的是一个权力的民主集中,进而保障解决问题的高效率,最终维护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

人大代表的是国家的最高权威,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其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不存在西方国家的权力的分割,避免了国家政权内部各种机构的斗争和纠纷,将内部消耗所花的时间和财力更多的放在国家经济建设上,最终使人民收获更多的实惠。

2、国家权力的集中带来的直接好处是能够保障国家的各个方面的力量如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利用,解决国家最迫切的建设问题,这也就是保障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这种优势在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体现得尤为明显,其带来的巨大益处和取得的伟大成就也是举世瞩目的。

3、从根本上说,无论是权力的集中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最终实现的是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富裕,促进人民和谐的生活。

国家的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有具体的个人利益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国家的权力集中起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最终实现的是个人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

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充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挥其制度优越性,最终实现国家的复兴和人民的福祉。

心得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背后的精神周彦增我们如果要真正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则必须对制度的创建进行追本溯源,寻求制度背后的精神理念和政治哲学。

制度外表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的操作是如此的复杂多变,在制度的应用过程中也随着国情、世情、人情的差异而显得光怪陆离。

如同样的资本主义制度在美国和菲律宾表现出令人惊诧的不同。

因此,我们要想真实、可观、理性的认识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对其孕育的内涵思索认识。

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理念和政治哲学又分别是什么呢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其他政治制度制定的依托和参考蓝本,是合法性和正当性之源。

同时,它也是民主制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制度保障。

人们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本选区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进而经过选举产生更高一层次的人大代表,直到全国代表。

全国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决定权等最高权力,决定一府两院领导人的产生。

因此,在逐渐的选举中,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实现,全国代表大会在间接的作为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从而站在了权力结构图的最高点。

综上所述,人大制度成为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确保了人民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以此实现了马克思所期待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只有人民成为国家政治的主人,人们的意志成为政治生活的决定因素时,人才能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理念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它的政治哲学则是保证人们当家作主

这是经历了数千年封建压迫的中国人在现代史上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心得四: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唐 娇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近四分之一的人口,而占地面积却仅排世界第三位。

无论是建国初期贫穷落后的中国还是改革开放后欣欣向荣的中国,都不能搞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那一套,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现在的我国更是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低级阶段。

我国的主要矛盾是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有效缓解了我国长期积贫积弱的现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方针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但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乃至于亚洲的部分国家的差距还摆在那里,比如说3G手机已经在韩国普及,技术日臻成熟,而在我国则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

作为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大国的中国,必须寻求稳定之道才能谋求持续发展。

否则将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日前炒的沸沸扬扬的泰国红衫大军与黄衫大军造成社会分裂及吉尔吉斯斯坦的社会动乱让我们看到了稳定的重要性,这两个国家的动乱影响虽然没有扩张到全世界,但是给本国带来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泰国的持续动乱颠覆了其以往的“东南亚发展典范”形象,经济损失达100亿至140亿泰铢。

而吉尔吉斯斯坦竟然迫使前总统巴鲁耶夫连夜潜逃白俄罗斯,反对派迅速组成了临时政府掌握了政权,一国总统都这样狼狈,可想而知普通民众的生活因为此次政变而所受的影响有多大了。

大多社会动荡国家是因处于现代化转型阶段,制约力低而造成政治失控,其在表层接受了西方的政治制度,却在深层中无力摆脱传统政治模式的捆绑,画虎不成反类犬,反而失去了以前的特色。

前车之鉴放在那里,睿智的中国人民当然不会步其后尘,所以,我们对三权分立说不。

心得五:自由与正义的选择 钟 文从中学开始,我们就被告知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西方国家议会制不曾具有的显著优越性。

告别中学时代,步入象牙塔,接受了先进知识的洗礼,了解了不曾熟悉的“三权分立”,它在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牵制,彼此平衡的同时,也彰显着对正义的追求。

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两大类:分配的正义、选择的正义,那么对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而言,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象征着分配的正义,而象征立法权的国会则代表选择的正义,他们相互制约,就像分蛋糕的人和拿蛋糕的人要分开一样,这样才能达到他们想要的正义。

在西方国家的现实生活中,政府在分配利益的时候尽量做到公正,外部就需要有国会对其利益的分配进行制约,然而为了防止两者相互勾结,此时就需要最高法院来扮演监督者这一角色,这样一来,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就到达了人们理想中所要的那份正义。

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并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掣肘的局面,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当家作主,从而也实现了真正的自由。

但是,揭开当今社会不为人知的一面,我们看到的是假象的自由,不靠谱的自由,人大行使的最高权力,是不受制约,没有支撑的权力,在某些方面,并没有更好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这种权力是不正义的,也是不自由的。

纵然人大制度存在着某些不足,还急需我们去完善它,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保证

如何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发展社会主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这是我们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所做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2)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健全民主和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

发扬人民民主,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

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

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

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3)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决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如何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当前,全面深革,其广泛性、深、性前所未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各种诉求相互碰撞,各种力量竞相发声,各式各样的“改革药方”争相涌现,改革处在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只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更不是取消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是以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为主体、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理想目标、以劳动人民利益需求为价值取向、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新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在南湖游船上诞生就昭示了党与人民群众“舟与水”的密切关系。

人民民主制度是在吸取人类制度文明史上一切优秀成果基础上的伟大创举,但人民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地方,其制度的优越性还没得到充分展现。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充分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必须不断加强民主法制观念的培育,提高人民依法行使权力的意识和能力;必须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把人民民主落实到底。

要让全体人民真正感受到自己有更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真正感受到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

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要让全社会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要使人民群众的权益切实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无处不在。

这样,人民民主就能得到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发展,党的领导就能得以巩固和加强。

总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结合。

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就会落空;没有广泛充分的人民民主,党的领导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没有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就没有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就得不到巩固和加强。

谈谈你对人民当家做主的理解

(从我国国情出发) 谢谢

是通过人民代会制度来保。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本质。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以 江 泽 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不断地进一步加以完善。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强立法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

这对加强立法,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

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50多件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全国人大认真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作为实施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

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工作监督的制度不断完善。

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1995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

为不断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1991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代表法的实施,对于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加强人大组织建设。

二、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根据宪法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各项制度。

在农村和城市进一步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亿万农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基层群众自治。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产生了重要作用。

宪法和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三、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地修改宪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在宪法的序言中,增加规定了“邓 小 平理论”的内容。

将理论载入宪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增加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比较集中、完善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

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宪法第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些规定对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

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近十多年来,我国在民商和经济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为了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重点行业的振兴和发展,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去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完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批准程序。

同时,认真履行我国承担的义务和承诺,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在世贸组织规则的框架内维护我国利益,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国务院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

五、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以江 泽 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到现在,我国已经有现行法律200多件,国务院制定通过的现行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

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六、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取得新的进展 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执行的基本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1年、1996年和2001年,通过了三个在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三个普法教育的五年规划。

江 泽 民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身体力行,带头学习法律。

中央政治局先后举办了12次法制讲座。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建立了法制讲座制度。

十多年来,通过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增强了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提高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了专业法的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经验是: 第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

我们党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对国家事务的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变成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和国家意志。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实现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

第二,坚定不移地充分发扬民主。

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是一致的。

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根本着眼点是为了保证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和发展。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党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联系人民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以法治为保障,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政治文明。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治国理政的法治水平。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征程中,我们要继续高举邓 小 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再接再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立法、监督、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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