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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转型心得体会

时间:2020-02-23 10:06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500字怎么写

共和国检察一荣誉职业,我,已向往。

在山下的象牙塔里砥砺了四载,在各检系统中实习过多次,让我有勇气进入全国优秀基层检察院,有底气站在铁路司法改革的浪尖。

但,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担当起自己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自己的那份责任,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在,入职一月将至,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中,我对自己的身份的转变,理论与实践,理想与实际的差距等方面有了全新的体验,迫不及待的想与前辈、同事交流学习。

感谢院里给我们组织这次培训教育,让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所感、所获、所想。

在身份认知上,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

同事前辈们言谈中的睿智,举止中的礼让,工作中的干练,交往中的亲切,都深深的感染着我,优秀检察官的精气神就是这样。

而自己还是烈马青鬃的学生样,虽有千里之志,但言行无状,适应不足,对检察官的身份认识还不到位,言语用词等还有很大差距。

严于律己,亲切待人等是我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的学习重点。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还是脱不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

上班的第一天就有幸去市院参加司法会计鉴定的有关东西。

本想着自己也对会计不十分陌生,各种会计帐和会计科目也略知一二。

但当实际拿到手翻凭证时,具体的数据与课本上的理论并不完全一样,踏踏实实的翻好每一张凭证都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准确无误,各种小聪明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

我意识到,只有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顺利完成检察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工作中也应该及时的发现和运用技巧,像在统计中灵活的运用各种函数公式,查询信息中巧妙运用工具软件都能事半功倍。

这些都需要我去用心的体会工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发现的眼睛去探索。

还有工作对知识的要求与学生时期不尽相同,学生时学习只要优秀或者及格就行,现在,工作对知识的要求是不能出一点差错,只有不断的学习与提高才能走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所要走的每一步路。

检察官的工作并不是一直都很光鲜,理想与实际存在着差距。

在跟反贪局的前辈们一起在拥堵的北京四处奔波后,反贪工作的困难与辛苦深深的震撼了我,跑了半个北京城却什么都没有查到,询问了半天却得不到可以固定的口供。

这些略带残忍的事实不容我感叹,他惊醒我,理想要建立在实际之中,任何不着边际的想象都是空中楼阁。

检察官的称谓不是随便想想就能得到的,自己要吃得了苦,受得了累,安得下心,用得好知识才能守得住检察官的梦想。

我真的非常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但我知道,自己的能力和知识还不足以撑起这个伟大的理想,为了这个理想,我要:1、认清自我,摆正心态。

自己是一名准检察官,要去除自己身上的学生气,要用检察官刚正不阿的品质去要求自己,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自己对检察工作还不甚了解,领导的指引与同事的帮助是我度过转型期的不二法门,尊敬领导前辈,搞好内部团结是咱们北京铁检作为铁路司法改革排头兵的内在品质。

3、务实实干,勇于创新。

检察工作不是想当然的天马行空,只有踏踏实实的提高自身执行力,集思广益的大胆创新才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

4、不断学习,灵活运用。

正如孙检的教诲,我们年轻人有活力,但是阅历不够。

而填补阅历不足除了踏实的工作外,不断学习提高自我也是终南捷径。

向书本学习,向前辈师父学习,向实践学习,将知识变作工作的能力。

5、将个人理想融入到集体信仰中。

自己的检察官梦与法治中国梦融为一体,踏实本分,守得住清贫,放得下心胸,用赤子的心去对待工作,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法律庄严,检徽璀璨

亲爱的北京铁检,您给我平台成长,我与您一同担当自己法治中国建设的那份责任。

供您参考,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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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本文收集了多篇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是经过培训后的所思、所想,朋友们在撰写时一定要言之有物,切不可泛泛而谈。

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实践。

人生中就是这样,每一次的学习就是一次实践的机会。

每一次的实践就是一次挑战,我们能害怕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不会,也不可以害怕挑战。

我们之所以培训,目的就是增强我们挑战的信心。

我不知道别人通过培训学到了多少,感受到了多少,了解到了多少。

只知道通过培训自己感悟颇深。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就是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见过的听过的,没见过的没听过的统统包含在内。

宋老师讲的创新与实践虽说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不过通过各位干部的发言,我知道那是对我们以后产生影响的一次培训。

总结会上各位干部积极发言,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一次培训是成功的。

还有一点是我们需要这样的机会,这样一个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充实自己的机会。

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培训,相信大家都学到了很多,可我有一种新的感觉“学到的越多:,不知道的就越多”。

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以前的学习中自己并没有注重某一方面的学习,只是知道老师教什么,自己就学什么,从来不管对与错,也从来不管为什么,只是盲目的走路,学习。

上大学以后感觉就变了很多,原因很简单:“这里的学习不再是片面的,是一种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方式进行的。

”只从这一点上说,这就要比以前的学习系统化,毕竟涉及到专业知识

犯罪现场勘察一般顺序及其适用情况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

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

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

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

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

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

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

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

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

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

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

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浅谈如何做好检察机关内勤工作

内勤是一助性的工作岗位,担负领导提供决策和信据的任务,发挥着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的作用,是检察机关的“参谋部”、“协调部”和“后勤部”,也是上传下达信息和领导精神的交通枢纽。

内勤工作综合性、服务性强,任务繁杂,责任重大,事关全面工作的大局,事关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事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效果。

笔者认为,要做好内勤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内勤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内勤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内勤工作的发展瓶颈,推动内勤工作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内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准确把握特点规律,认清内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内勤工作具有“枢纽”的特点。

内勤工作首先是起到部门办公室的作用,既是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又是检察机关的保密员、档案员、信息员、信访接待员,发挥着上传下达、协调内外的中枢职能作用,因此,内勤是检察院必不可缺的重要岗位,而内勤工作就是检察院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勤工作具有“窗口”的特点。

检察院的内勤不仅肩负着对内交办事项的任务,还是管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来文等信访工作的对外“窗口”。

“窗口”透视出检察院的法律水平、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及精神境界、道德情操和文明礼貌程度,直接关系到检察院的形象和精神面貌,因此,内勤管理工作的责任重大。

  (三)内勤工作具有“严谨”的特点。

内勤主要的日常工作是统计报表,案件收发、报备、信息材料报送、行政事务、资料台帐、保密工作等,工作内容需要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客观、真实、历史地反映检察院工作和案件办理过程,关系到检察院办公是否规范性和法制性,因此,做好内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二、正确分析矛盾问题,研究内勤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是统筹化工作观念不强。

部分部门内勤缺少统筹观念和计划意识,个别工作人员缺少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不能及时掌握检察工作进展情况等问题仍然存在。

内勤工作囊括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内务工作,不仅内容十分繁杂,而且要求准确、及时、高效、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统筹化管理观念,把繁杂的各项工作合理整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总结出规律性、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法,运筹帷幄、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内勤工作。

  二是规范性管理制度不严。

内勤工作制度不健全、岗位责任制缺失、制度执行力不够等现象还或多或少地存在。

内勤工作的特征是辅助性和服务性,要做好这方面工作,就要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勤工作制度,使之严格有序。

要进一步明确内勤工作职责,夯实基础工作,进而达到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的目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规范,强化内勤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内勤工作有效运行;要进一步加强内勤考核建设,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内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是前瞻性创新意识不浓。

内勤调查钻研能力薄弱,开拓式创新工作意识不浓。

内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承办、参谋、管理、协调、指挥等五个方面工作,说到底其实就是做好服务,服务领导,当好参谋,服务一线,搞好保障。

要求我们必须要树立前瞻性的思维意识,与时俱进,积极开拓,完善创新制度,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不断促进内勤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突出抓好机制建设,促进内勤工作科学发展  (一)着眼内勤职责任务特点,树立组织领导新观念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是搞好内勤工作的前提。

要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突出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战斗堡垒作用,创新理念,振奋精神,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创新。

要结合内勤岗位职责任务特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内勤工作,成立内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包干到事,责任到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一落实,确保高标准完成内勤工作。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做好内勤工作的基础。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思想教育不放松,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间断,制定《政治教育学习实施细则》,建立固化学习工作日制度,每月初制定一份学习计划,每月底开展一次集中交流,每季度进行一次队伍思想状况分析,不断增强内勤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培养开拓创新意识,切实提高内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周密部署,措施到位,是完成内勤工作的保障。

要周密部署,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任务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并及时讲评总结工作教训和经验,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内勤工作质量。

要注重搞好结合,坚持把“双争”活动与加强内勤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提高内勤人员能力素质相结合,切实增强内勤工作作风建设,确保内勤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着眼内勤未来发展趋势,建立科学长效新机制  1.完善制度,实现管理规范化。

内勤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完善内勤制度规范,严格实施“问责制”管理,杜绝随意性和不规范的操作情况;健全岗位目标管理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公开内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讲评总结,不断提高内勤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内勤质量考评机制,严格实施奖惩措施和量化管理,激励内勤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开拓性;梳理整合现行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突出强化内勤效能建设,建立科学完备、有效运行的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条不紊的落实。

  2.改进方式,促进工作信息化。

信息社会的高效率要求,对传统的内勤工作模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同时也为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内勤效能、实现集约化管理提供了机遇和手段。

内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引入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进网络办公,努力建设功能齐全的多功能内勤办公系统,形成集内勤控制中心、信息网络中心、电信指挥中心、安全防护中心等一整套规范、高效的智能化内勤管理系统;设立独立的内勤警务区,实现内勤指挥、传输信息、资料归档收集一体化,不断提高内勤工作效率和质量。

  3.突出细节,要求工作精细化。

要实现内勤业务工作精细化管理,就要从规范内部岗位流程,细化工作职责入手。

制定《内勤制度管理办法》、《内勤工作规范》,增强内勤程序的规范化;将内勤工作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每个承办人需要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根据工作任务性质,规定内勤工作内容和项目,对每个项目设定具体的工作方式,完成的时限和所要达到的标准;通过细节化管理,用解剖的方法分解立项,落实到内勤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去,保证以业务建设精细化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三)着眼内勤人才队伍需求,构建人才培训新模式  1.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提高自我教育培训意识。

内勤必须紧跟时代步伐,提高自主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做好内勤工作的能力。

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坚定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

苦练基本功,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虚心取经,切实增强自身内勤业务、情报信息搜集、办公自动化应用和公文处理的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素质,履好内勤职能。

  2.紧跟岗位职责步伐需求,规范岗位练兵培训制度。

内勤要树立“技能日日练,岗位出精兵”的培训理念,要结合内勤岗位不同类别人员实际,建立网络化、规范化、持续化的岗位练兵教育体系,按照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确定阶段性培训目标,形成内勤教育培训与实践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实现了岗位练兵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岗位练兵的针对性、实用性。

  3.结合任务使命创新实际,拓展因材施教培训渠道。

内勤要树立“抓教育培训就是出人才,出人才就是提高竞争力”的观念,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计划统筹、培训实施、效果评价、岗位再教育等制度,采取集中教育培训、远程网络培训资源、岗位实践、典型示范等方式开展培训,因材施教地多渠道培养人才,不断提高内勤工作能力和素质。

检察院法警最牛的时候

检察院的法警基本上从事的都是司机和看守嫌疑人的角色,现在制度稍严些了,还偶尔执行押解任务。

法警们绝大部分都是军转干部以及90年代招聘的专业司机转编而来。

虽然在检察院里面业务上没什么地位,但是工资却比检察官们高,因为他们的工资待遇完全按照公安民警给的。

要说什么时候最牛,我使劲想了想,估计要算在开车载着检察官们出门,路上遇到检察官们内急时拒绝停车最牛逼,哈哈哈

六个“为什么”理论学习之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学习心得

心得一: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必然选择韩 宁本周四,我班开展了“六个为什么”之“我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人大制而不能搞‘三权分立’”的理论学习讨论会。

讨论会上,大家各抒己见,积极踊跃的发言,在参与活动的同时,也深化了对所学知识的认识与理解。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代议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项权力,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而三权分立制,以美国为例,是指在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政府和法院,并且三权的行使互相牵制、互相制衡。

我国之所以必须坚持人大制而不能搞“三权分立”,我想主要从国家的阶级本质方面谈一下原因。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因此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政治制度也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这以上两种政治制度的含义就可以看出,从形式上看,人大制是一种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而三权分立制则不然,它代表的只能是统治者的利益。

在人大制中,由广大人民选举产生代表,然后将自己的利益心声反映到代表中,再由代表们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向国家反映情况,这样就较好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权益;而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对它负责,且受它监督,也就是间接地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且也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全部的权力,是最高权力机关,这样就进一步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权益。

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而三权分立这种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政治制度,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统治者的利益,体现了一种资产阶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专政,其目的就是维护的资产阶级的专制统治。

立法、行政、司法虽然三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但这至始至终都是资产阶级统治者之间权力的较量关系,而与广大人民群众没有太大的关系。

三权制衡的结果,避免不了导致三个机关之间相互扯皮、推诿,但都维护不了普通民众的利益。

资产阶级虽然宣扬的是“民主”“平等”“博爱”,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很难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

综上所述,人大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必须矢志不渝地去坚持它,并不断地去完善它,以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心得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分析魏立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而且这种单一代议制与西方的两院制有着很大的差别,而且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相比,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它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民主集中和人民权利的有效行使。

笔者分析,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三点:1、同三权分立制度相比,人大制度保证的是一个权力的民主集中,进而保障解决问题的高效率,最终维护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

人大代表的是国家的最高权威,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其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不存在西方国家的权力的分割,避免了国家政权内部各种机构的斗争和纠纷,将内部消耗所花的时间和财力更多的放在国家经济建设上,最终使人民收获更多的实惠。

2、国家权力的集中带来的直接好处是能够保障国家的各个方面的力量如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利用,解决国家最迫切的建设问题,这也就是保障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这种优势在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体现得尤为明显,其带来的巨大益处和取得的伟大成就也是举世瞩目的。

3、从根本上说,无论是权力的集中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最终实现的是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富裕,促进人民和谐的生活。

国家的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有具体的个人利益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国家的权力集中起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最终实现的是个人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

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充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挥其制度优越性,最终实现国家的复兴和人民的福祉。

心得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背后的精神周彦增我们如果要真正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则必须对制度的创建进行追本溯源,寻求制度背后的精神理念和政治哲学。

制度外表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的操作是如此的复杂多变,在制度的应用过程中也随着国情、世情、人情的差异而显得光怪陆离。

如同样的资本主义制度在美国和菲律宾表现出令人惊诧的不同。

因此,我们要想真实、可观、理性的认识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对其孕育的内涵思索认识。

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理念和政治哲学又分别是什么呢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其他政治制度制定的依托和参考蓝本,是合法性和正当性之源。

同时,它也是民主制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制度保障。

人们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本选区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进而经过选举产生更高一层次的人大代表,直到全国代表。

全国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决定权等最高权力,决定一府两院领导人的产生。

因此,在逐渐的选举中,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实现,全国代表大会在间接的作为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从而站在了权力结构图的最高点。

综上所述,人大制度成为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确保了人民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以此实现了马克思所期待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只有人民成为国家政治的主人,人们的意志成为政治生活的决定因素时,人才能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理念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它的政治哲学则是保证人们当家作主

这是经历了数千年封建压迫的中国人在现代史上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心得四: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唐 娇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近四分之一的人口,而占地面积却仅排世界第三位。

无论是建国初期贫穷落后的中国还是改革开放后欣欣向荣的中国,都不能搞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那一套,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现在的我国更是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低级阶段。

我国的主要矛盾是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有效缓解了我国长期积贫积弱的现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方针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但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乃至于亚洲的部分国家的差距还摆在那里,比如说3G手机已经在韩国普及,技术日臻成熟,而在我国则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

作为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大国的中国,必须寻求稳定之道才能谋求持续发展。

否则将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日前炒的沸沸扬扬的泰国红衫大军与黄衫大军造成社会分裂及吉尔吉斯斯坦的社会动乱让我们看到了稳定的重要性,这两个国家的动乱影响虽然没有扩张到全世界,但是给本国带来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泰国的持续动乱颠覆了其以往的“东南亚发展典范”形象,经济损失达100亿至140亿泰铢。

而吉尔吉斯斯坦竟然迫使前总统巴鲁耶夫连夜潜逃白俄罗斯,反对派迅速组成了临时政府掌握了政权,一国总统都这样狼狈,可想而知普通民众的生活因为此次政变而所受的影响有多大了。

大多社会动荡国家是因处于现代化转型阶段,制约力低而造成政治失控,其在表层接受了西方的政治制度,却在深层中无力摆脱传统政治模式的捆绑,画虎不成反类犬,反而失去了以前的特色。

前车之鉴放在那里,睿智的中国人民当然不会步其后尘,所以,我们对三权分立说不。

心得五:自由与正义的选择 钟 文从中学开始,我们就被告知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西方国家议会制不曾具有的显著优越性。

告别中学时代,步入象牙塔,接受了先进知识的洗礼,了解了不曾熟悉的“三权分立”,它在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牵制,彼此平衡的同时,也彰显着对正义的追求。

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两大类:分配的正义、选择的正义,那么对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而言,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象征着分配的正义,而象征立法权的国会则代表选择的正义,他们相互制约,就像分蛋糕的人和拿蛋糕的人要分开一样,这样才能达到他们想要的正义。

在西方国家的现实生活中,政府在分配利益的时候尽量做到公正,外部就需要有国会对其利益的分配进行制约,然而为了防止两者相互勾结,此时就需要最高法院来扮演监督者这一角色,这样一来,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就到达了人们理想中所要的那份正义。

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并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掣肘的局面,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当家作主,从而也实现了真正的自由。

但是,揭开当今社会不为人知的一面,我们看到的是假象的自由,不靠谱的自由,人大行使的最高权力,是不受制约,没有支撑的权力,在某些方面,并没有更好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这种权力是不正义的,也是不自由的。

纵然人大制度存在着某些不足,还急需我们去完善它,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保证

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有何意见与建议

一、未成年人道德建设中的问题及原因(一)家庭思德教育偏差足。

家庭问题是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四种类型的缺陷:一是家庭不和不全或婚姻变故导致孩子心理伤害、教育失控。

据有关部门调查,九成多失足未成年人家庭关系不和睦。

二是家长自身品德不高,不务正业,给孩子造成恶劣影响。

三是管教不当。

部分家庭过分溺爱孩子或对孩子期望过高,造成孩子逆反、压抑、焦虑的病态心理。

部分家庭只重子女成绩,忽视思想道德教育;部分家庭过分依赖学校,对子女教育不管不问。

四是父母外出的空巢家庭导致子女家教缺失。

流动人口、服刑人员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也存在着薄弱环节。

(二)学校思想道德教育不够重视,方法陈旧。

整体风气“重智轻德”,认为思想政治课是辅课,课时安排少,思想政治课也常被挤占挪用,宁让学生多做一张英语试卷,也不讲一条法律法规。

学校德育还存在重说教轻心理疏导的弊病。

青春期是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心理波动剧烈,急需疏导,但个别老师采取以“管、压、卡”代替“疏导、矫正、内化”的错误方法。

目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距离。

(三)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信息的污染。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良莠不齐的观念冲击着未成年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倾向,“黄、赌、毒、黑”等现象不断滋生,一些影视作品、报刊、书籍中消极、色情、暴力内容充斥,酒吧、游戏厅、网吧等滋生的不良风气侵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

二、合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一)以培养健康健全人格为教育核心,重建未成年人发展的价值评估体系。

未成年人教育的核心是健全人格的培养。

作为承担教育职责的学校,应该从课程设置、德育队伍建设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立足学校,加强德育学科教学。

作为教育部门要注意研究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一套可操作可评估的分年段的完整的德育养成达标体系,使各学校和教师有据可依。

另外,从师资、课时、教研、课改等方面确保小学思想品德、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落到实处。

同时,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把爱国主义、革命传统、传统美德和民主法制教育贯穿于每个学科的教学中,体现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

另一方面围绕教师,加强德育队伍建设。

在3年时间里,通过“一项提升”、“两个落实”、“三大保障”,从多角度入手,系统化推进我区班主任队伍建设。

“一项提升”,即实现班主任专业发展的提升。

“两个落实”,即通过建立青年班主任发展培训机制、加强班主任继续培训工作、实施骨干班主任提升工程三个举措来落实班主任培训制度和落实班主任的评优机制。

“三大保障”即为班主任的福利待遇、课时系数和岗位荣誉提供保障。

同时要调动德育工作者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要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师德督查机制,接受各方对教师职业道德状况的监督和评议。

(二)以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为出发点,不断改进未成年人教育资源配置方式。

当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存在德育资源配置非均衡性和低效化现象。

存在投向智育资源较多、投向城市资源较多、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不多等问题。

因此,必须从全区统筹盘活资源存量和扩大增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德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一是拓展德育工作阵地。

“道德者,行也”。

要根据我区的历史、人文和环境特点,挖掘我区作为未来核心城区的教育资源,形成“处处可育人、事事可育人”的意识。

运用各种地点、方式向未成年人宣传介绍江东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

二是重视推进家庭教育。

通过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社区紧密配合,切实推动家庭教育工作指导、理论研究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家庭教育专兼职工作队伍,广泛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进一步支持学校和有关部门创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各级部门对单亲家庭、特困家庭和进城农民工家庭的未成年人,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三是连通社会实践平台。

加大未成年人公益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本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少年宫、影剧院的相互配合、通过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

要丰富和拓展各类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如庆安会馆、文化广场等,引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多通过社会实践平台开展活动。

通过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六大基地”的建设,强化教育功能,挖掘教育内涵。

(三)把优化成长环境作为常态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舆情分析制度。

大众传媒已经深刻地影响着每一名社会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道德实践和行为方式。

媒体环境已成为关系到未成年人发展的十分重要的社会环境。

我们要举社会之力,净化文化传播、强化舆论引导。

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多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等内容。

特别是着力抓好网上舆情分析,健全网上重大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大网上舆论引导力度,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

谁能为我描述一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发展进程,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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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你参考: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

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

诚如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

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

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

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

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

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

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

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

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

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

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

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

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

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

“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

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

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

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

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

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

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一般,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

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

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

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

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

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

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

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

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

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

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

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

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

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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