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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控申心得体会

时间:2013-06-12 05:14

检察院控申科主管检察长职责是什么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集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三部门职能为一体的多职能内设机构。

而检察院控申科主管检察长职责则是负责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请求,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核。

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及有关信访案件,综合反映全县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奖励举报人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情况,并负责对全县控申检察业务的办理。

如何在控申检察职能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控告申诉检察科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在依法行使控申检察职权过程中,群众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控申职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切实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履行检察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的需要。

在当前新形势下,要提高广大控申干警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就必须充分分析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找到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方法和规律,从而真正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新时期群众工作呈现的问题和特点 充分认识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是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的前提条件,当前群众工作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工作对象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我们由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始向又好又快发展的转变过程中,由此带来了社会深刻变革,从而各种矛盾交织,同时也出现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了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城乡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群众工作的对象、类型呈现多元化。

(二)反映问题多样化。

当前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既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企业改制、就业保障等问题,也有干部作风、分配不公、历史遗留等多层面、多领域的问题。

农村村务管理中引发的矛盾、公共突发性事件等也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新热点。

这些问题又往往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复杂程度增加,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使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个别问题、局部问题变成影响全局的问题。

(三)矛盾纠纷复杂化。

一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和间接的利益冲突并存。

因经济基础薄弱,目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还不平衡。

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群众的有些要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沟通、诉求等机制还不健全,民意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表达和释放,同时也存在着大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潜在的参与者,往往是少数不法分子违法犯罪与少部分群众无目的参与相互交织,一旦产生诱因,往往会出现众多的围观、起哄甚至挑衅,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二是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

从实际情况看,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是由于初次信访重视不够,该解决的没有解决,但也有个别人,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对于法律渠道、民间渠道可以正常解决的事情,动不动就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集体访。

三是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并存。

当前许多矛盾基本上都是非对抗性矛盾,但也出现了一些对抗性矛盾的矛头和倾向,一些重大的群体事件往往是事先有策划、组织,有分工,有行动方案和进退措施。

同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竭力挑拨离间党群关系,危害极大。

二、新时期群众工作呈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的种种情况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策制定还不够合理。

有的是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措施、办法脱离实际。

有的干部工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缺乏慎重考虑,造成失误。

(二)问题处置还不够得力。

有的干部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熟悉、不了解,对群众的联系不紧密,把握不了群众的思想动向,不会和群众对话,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处理矛盾纠纷不够及时。

有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公务中,考虑社会效果不够,工作不深不细,作风简单粗暴等等,致使一些本来可以妥善解决的矛盾激化,成为影响稳定的隐患。

(三)诉求渠道还不够通畅。

当前,群众表达反映自己利益诉求的方式方法和数量都呈现上升趋势,但诉求渠道狭窄乃至缺失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四)宣传教育还不够到位。

一些群众对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思想准备不足,不能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理性看待问题,只是片面的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容易出现心理失衡和认识偏差,产生怨气,引发不满。

三、提高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能力的探索 针对新时期群众工作呈现的问题和特点,以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如何发挥检察控告申诉职能,提高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必须切实提升控申干警综合素质。

能否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履行控申职能,关键在于控申检察干警两个素质的提高。

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是做好控申工作的前提。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控申队伍建设。

一要提高控申干警的竞争意识和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增强服务意识,要做到“一幅笑脸相迎,一杯热茶让座,一片诚心办事,一句暖言相送”。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听取、细心相询、爱心相待、热心相帮,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认真负责,负责到底。

二要培养控申干警吃苦耐劳、淡薄名利的意识,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三要切实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控申工作的标准。

四要充实控申队伍。

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调整到控申部门中来,要保持控申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要加强学习。

积极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控申干警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化解矛盾的高效力、群众工作的说服力、“桥梁纽带”的亲和力、监督配合的聚合力、语言文字的表达力。

(二)必须切实畅通涉检信访渠道。

一要加强举报宣传和举报线索管理。

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性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以及举报方式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知识的宣传,打消举报人的顾虑,畅通举报渠道。

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举报线索,逐件登记,分别移送办理。

同时要加大举报初查办理力度。

二要加强检察长接待制和联合接访制。

要把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执行高检院对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的规定。

同时应建立各业务科室衔接协调接访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制度,实行检务接待一站式办公,把各业务科室和控申接待工作连接协调起来,整合接访资源及各类检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和答复,以此提高便民诉求程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必须认真落实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一要落实首办责任制。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按照依法受理、负责到底的原则,及时明确首次办理单位、首次办理部门、首次办理责任人,实行“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限、定责任、包息诉,从立案到做好息诉工作,全程负责,把每一起上访案件落到实处,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防止和减少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二要强化信访专员职能。

要充分发挥信访专员的作用,加强信访专员对土地征用、城镇拆迁拆违、涉法涉诉、企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对突出的重点领域的信访督查,并要负责非管辖类司法诉求,做好和乡镇、公安、法院等外部机关协调、协作配合工作。

三要加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

对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上访涉检信访案件,要加强风险评估,超前预防化解不稳定因素。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是否会引发上访问题,要进行充分评估,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上访风险等级,制定应对方案,提前化解不稳定因素。

四要强化源头治理工作。

在认真办理每一起涉检信访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涉检信访的源头治理和预防工作,变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巡访,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走进群众,贴近基层,积极主动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可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遵循“带案下访,定期巡访,有案办案,无案宣传”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

并应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这一平台,深入基层开展接访工作,方便群众诉求,及时发现、化解涉检信访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必须加大涉检信访案件办理效果。

一要切实加大案件办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刑事申诉、赔偿和交办案件审查力度,依法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做出的错误决定和法院裁判不公等问题,办案中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要加强弱势群体救助。

依照中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高检院贯彻实施的通知,加强与财政、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对不符合刑事赔偿立案条件,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又有实际救助意义的,尝试以救助、补偿等多种方式,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五)必须深入推进文明接待室创建。

全国文明接待室的创建,不仅仅是要求硬件、规章制度如何等等,更重要的是为群众办了哪些好事和实事,为群众处理和解决了什么问题,化解了哪些矛盾和纠纷,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赞成不赞成,这才是文明接待室最根本的标准,也是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检察院控申科科长有镇长大吗

当然镇长大了,镇长管一片,是一方长官;科长只管一点。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2020年检察长科长是谁

当然镇长大了,镇长管一片,是一方长官;科长只管一点。

基层检察院一般都有几个科室,分别是管什么的

检察院作为国家最的机关之一,充当重要的法律监督职别也是大家熟知的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以及反贪、反渎职能。

检察院与法院的区别有很多,法院是国家专门审判机关,具有独立的审判职能,但它没有侦查权,上下级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检察院具有侦查权,上下级之间也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检察院一般分为。

控告申诉部门(控申科、控申处)、反贪污贿赂部门(反贪局)、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局)、审查逮捕部门(侦监科、侦监处)、审查起诉部门(公诉科、公诉处)、监所检察部门(监所科、监所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行科、民行处)、政工科、办公室。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除上述以外,8、9主要存在于市级检察院以上,基层检察院一般没有。

还有办公室、政治部,现在又增设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上面说的是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部门,如外事局、研究室、铁检厅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您好.控申科对国家赔偿没有规定吗.我要投诉控申科.

没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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