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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七年知青岁月心得体会

时间:2015-06-25 01:39

法律的漏洞有哪些

举例说明

你好,根据《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 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所以,你没有义务主动报告,但是免除报告义务,只是不用报告,但其档案中还是有犯罪记录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暂时还没有记录的消灭制度,不过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如果修订通过的话,可能实现记录封存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阅,可暂时正在修订阶段。

如果要你去开证明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记录是还存在的,并没有消灭,证明恐怕开不出来,目前全国应该都是这样。

望采纳

检察院问话,关于几年前的一个案子,里面就一个检察官,也只让我舅一

王芳,1920年出生于山东新泰,1937年10月参加革命。

他曾任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

早年,他担任锄奸科长、保卫部长、敌工部长。

解放后,杭州是最喜欢去的地方,当时王芳担任浙江省公安厅厅长,肩负保卫工作重担,成了毛主席的“大警卫员”。

在“文革”中,他又因经手侦破“18号案件”——揭发江青匿名信案件,熟知江青的不可告人的丑史,被江青点名押解北京、武装看管审查达七年之久;后经毛主席亲自批示,王芳这才获得自由。

“四人帮”倒台之后,王芳担任预审组长,后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检察员,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查工作。

“两案”结束后,出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

1987年后重履公安,担任公安部部长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委;同年11月党的“十三大”当选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1988年3月,任国务委员兼公安部敨工。

1990年开始,由于公安工作过于繁忙,积劳成疾,难以胜任繁重的工作,遂向中央提出辞去公安部部长职务的请求。

1990年11月得到中央批准。

1993年3月全国人大换届,同时卸任国务委员,正式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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