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信息化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当然,这是他们的工作纪律
2019年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今年,我院在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档案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创新,进一步加强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档案的归档、建档工作,较好的完成了今年的工作。
我院现有档案管理员一名,档案库房30m2,档案密集架9列32组,有档案5116卷,并配备档案专用微机1台,打印机1台,打扫仪2台,多功能一体机1台等相关的档案使用设施。
保证了档案入室规范管理,让档案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
我们还制定完善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案件归档制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等,通过加强制度,使我院的档案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还按照要求完成了年度归档工作,档案入室迅速,收集齐全,保证了质量。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依法管理,促进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
档案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往往是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的,但我院在全力抓好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上,并没有放松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对档案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整理,积极为各科室利用档案提供支持,发挥档案的应有作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为业务科室办公、办案提供保证。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对监察,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
你好
你说的事情是这样的,检察院与法院办案人员,对涉及个人隐私会给予保密的,不需要求他们这样做,事实上他们受党教育、个人素质是很高的,对于任何案件,只要有涉及隐私,他们都会做好保密工作,完全是没有问题的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纪检机案工作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
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己代理的当事人透露了有其他的犯罪细节,律师应举报还是替当事人保密
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保密的义务,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
像牧师一样,对所听到的事实进行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不应该提出对嫌疑人不利的辩护意见或言论。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什么人的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保密制度:(一)举报材料是在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二)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
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在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档案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创新,进一步加强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档案的归档、建档工作,较好的完成了今年的工作。
我院现有档案管理员一名,档案库房30m2,档案密集架9列32组,有档案5116卷,并配备档案专用微机1台,打印机1台,打扫仪2台,多功能一体机1台等相关的档案使用设施。
保证了档案入室规范管理,让档案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
我们还制定完善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案件归档制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等,通过加强制度,使我院的档案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还按照要求完成了年度归档工作,档案入室迅速,收集齐全,保证了质量。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管理,促进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
档案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往往是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的,但我院在全力抓好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上,并没有放松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对档案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整理,积极为各科室利用档案提供支持,发挥档案的应有作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为业务科室办公、办案提供保证。
二是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