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要报考辽宁2011年的公务员,想请问:1、我报考大连的职位,我可以在铁岭考吗
2、凌海市和长海县哪个好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
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
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
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当前的意识形态领域突出问题是什么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请简述大学生维权的意义
社会转型期,大学生的一些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比较盲目。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应成为高校和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维权体制和机制,应从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激励和惩戒机制、宣传和教育机制等方面着手。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互相碰撞,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难免受到社会的影响,面临许多问题。
一方面,大学生作为代表知识分子的群体,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还是比较强势的;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和阅历,与成年人相比处于弱势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些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 这些事件对大学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当下摆在高校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开展大学生维权工作也已成为新时期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概述 1.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谈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有必要先论述一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大学生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
法律意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态度,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如果大学生没有法律意识,或者说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大学生就有可能不懂法,不知道或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也不知道哪些地方被侵害了,更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作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多数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或者淡薄,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懂不懂法不太影响自己的生活。
正是由于这种思想作怪,很多大学生在遭遇侵权时往往采取自认倒霉的做法或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不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使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态堂而皇之地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可见,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塑造至关重要。
2.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途径,消除已有的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向。
目前,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呈现出一系列复杂的事实,要理解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含义, 就必须充分理解以下四个论断。
首先,必须先有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这是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前提,或者可以称为原因,因为如果没有侵害,就谈不上维权。
其次,大学生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依据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途径,这样才能称为维权,否则就是同态报复,或者根本谈不上维权。
再次,必须能够消除已有的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被称为结果,而且是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如果是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就不能算维权。
最后,必须是大学生有维权的意向,或者说有维权的想法。
二、大学生法律维权问题的现状 目前,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很多,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
1.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比较简单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大学生的惩戒过于严厉, 大多数学校的做法都是只要学生作弊就对其采取开除、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等处罚措施。
2.对残疾大学生不公正很多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对身体有残疾的学生都采取不予录取的态度,而理由却多种多样,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
3.就业歧视在大学生毕业找工作方面,侵犯大学生权利的情况就更为多见了。
比如: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时,在年龄、性别、身高、户籍所在地、身体状况等问题上人为设置障碍,这些障碍就可以被视为就业歧视。
4.诈骗有些用人单位以延长试用期为借口,克扣或者拖延支付大学生应得的工资; 有些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了一些不利于大学生的条款,为今后随时解雇大学生提供依据。
这些侵权事实有些是明显的, 有些是不明显的,但都是违法的,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侵害。
三、大学生法律维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1.表层原因 (1)大学生比较欠缺为了充分了解大学生维权意识的现状,我们前不久特意针对社会上发生的有关现象制作了一份《大学生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调查问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某大学的200 名大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这所大学被调查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现状。
对“你认为我国目前权力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认为“权大于法”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16%,认为“有时法大于权,有时权大于法”的占40%,认为“不清楚”的占8%,认为“法大于权”的占36%。
这说明,从大学生对法律与权力的认识上看, 有64%的大学生对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认识不清。
对“你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态度是怎样的”,认为“充分信任”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3%,认为“比较信任”的占51%,认为“除非不得已,一般不跟他们打交道”的占32%,认为“不信任”的占14%。
这说明,大学生中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持信任态度的竟然不到60%。
对“我国的是哪一天”,不知道每年12 月4日为我国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67%。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大学生认为在当今社会中,有权有势可以办成一切事情,法律是无法与权力相抗衡的;二是学生家长平时的办事方式影响了学生, 很多家长在面对不利情况应该进行法律维权时都会采取找关系、托门路的方式,认为只有送礼才能把事情做成,这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三是国家、社会和学校没有充分重视对大学生进行的教授,虽然大多数高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教学效果大多不尽如人意;四是大学生自身对不重视,认为在当今社会中法律是万不得已时才用的, 平时解决问题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就不去考虑。
(2)大学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比较欠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会出现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己的现象。
在调查中,对“如你在商场购物时保安无理搜查你随身携带的物品你会怎样做”,选择“拒绝,强烈抗议”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51%,选择“忍让,不跟他一般见识,但以后绝不来这里买东西”的占12%,选择“找商场领导或者解决”的占37%。
对“当你受到侵害时或对方明摆着坑你时,你如何反应”,选择“算了,损失不大”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31%,选择“对方太蛮了,觉得斗不过”的占17%,选择“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不过就投诉他”的只占52%。
这说明,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还很欠缺。
对“你在消费的过程中或者打工前有不清楚的地方,你有没有问清楚”,选择“没有,懵懵懂懂就达成协议了”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25%,选择“没有,觉得对方很可信”的占17%,选择“有,但有些地方没看懂就算了”的占33%,选择“有,什么疑问都要问清楚”的只占25%。
实际上,如果大学生在消费或者打工前不问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就有可能遭遇欺诈,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对“当你受到侵权时,是否清楚受到哪些侵害了,有没有法律保障”时,选择“只知道受到侵害了”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17%,选择“知道有法可依,但是具体说不清”的占72%,选择“很清楚什么法能帮自己讨回公道”的占11%。
2.深层原因 一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确立,市场经济的体制和机制还不健全。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我国法治建设还没有最终形成,违法犯罪和不诚信事件常常困扰着法治社会的建设,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法侵害。
二是大学生自身造成的。
大学生面对侵权大多选择回避,而不是奋起抗争,这就会有意无意地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三是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不太了解。
因为不懂法,大学生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更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事件。
四是社会、学校的维权机构和维权教育缺失,大学生遭遇侵权后不知道该向哪些机构投诉, 也不知道该如何寻求帮助。
四、完善大学生法律维权机制的建议 对于如何提高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我国学者和专家都提出了一些积极的、有建设性的建议,这些建议丰富了大学生法律维权的理论。
作为一名长期在高校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育工作者, 笔者想为完善大学生法律维权机制提出一些建议,以抛砖引玉。
提高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完善大学生法律维权机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维权体制和机制, 能够使大学生法律维权工作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不会由于领导的更换而废止,也不会由于某个领导的主观臆断而朝令夕改。
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维权体制和机制,应该从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激励和惩戒机制、宣传和教育机制等三个方面着手。
1.完善我国关于大学生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关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学生权益的进一步明确化,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家庭,其子女面对大学高额的学费就会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了保护学生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就应制定,鼓励高校遏制学费上涨,使学费信息透明化,建立完整的学生贷款计划问责制,简化大学生补助申请程序,加强对教科书费用的管理,为低收入和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支持,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确保残疾学生拥有平等进入大学的机会,完善与灾害预防计划,鼓励高校可持续、高效地利用能源,提高大学生的劳动能力和社会竞争力。
如此,就能更好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完善关于大学生维权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既对立统一又相辅相成。
激励机制是为了更好地劝导人们向善, 惩戒机制是为了遏制人们作恶。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社会上各种欺诈、违约、侵权等违法犯罪事件并不鲜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整顿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外部环境, 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对于侵权的机构和个人,有关部门应按照其对大学生的侵害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来衡量对其的惩戒, 既可以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也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做得好的单位和机构,政府应给予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褒奖,以激励其他单位、机构、个人积极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些维权机构,制定了一些维权机制,但还不够完善。
以高校为例,由于学校的管理机构中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部门, 也就不可能建立相应的机制, 这样就不能很好地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笔者建议,应在大学管理机构中设立大学生法律维权中心,主要为遭遇侵权的大学生提供维权帮助。
3.完善大学生维权的宣传机制和教育机制在调查中,对“你所在的学校有没有宣传和教育学生维权”,认为“没有,学校没有维权的氛围”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29%,认为“有宣传,但是力度不大,途径单一”的占64%,认为“工作到位,学生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占7%。
这说明,大学生维权的宣传机制和教育机制急需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注重改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学生通过学习法律基础课可以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但目前很多学生只是把法律基础课当做一门普通课程,学习之后考试过关拿到学分就万事大吉了。
因此,高校应注重法律基础课的实际教学效果, 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对这门课的学习兴趣,使他们通过学习这门课提高法律意识。
(2)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高校除了开设法律基础课,还应多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
开班会时,辅导员应组织学生讨论一些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 引导学生寻找规避这些侵权事件发生的方法,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举办法律类讲座高校应不定期邀请一些法律专家和学者到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维权讲座, 引导学生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鼓励他们知法、懂法、用法。
(4)将法律维权引入大学生就业指导课高校应将法律维权引入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使大学生了解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什么是就业欺诈、什么是就业歧视。
(5)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高校应经常举办法律知识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参与意识,使大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这对大学生、对国家、对社会都十分有利。
如果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了,知道了什么是侵权行为,懂得了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那么社会上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空间就会大大压缩,人们的法律意识就会随之逐步提高,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就会大大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会尽早实现。
如何看待政协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树立自觉学习、学以致用的观念,提高我们财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依法理财、按章办事能力,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
财务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要求高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各项工作,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法规政策的理解能力和宣传解释能力。
大家要利用学习到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促进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
财务管理,职责重大。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是各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
从大处讲,大家承担着管理好本单位人防建设资金和资产的责任,各项工作目标的实施要依靠财务管理来实现。
从小处说,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每一个单据的报销,都牵扯着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财务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工作、而是政策性强、细致繁杂的工作,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是全办工作不可缺少的“管家”,是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参谋和助手。
这个“管家”当得称职不称职,参谋作用到位不到位,都对我们全办的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是要强化学习意识。
当今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希望大家以这次学习培训为契机,树立起学无止境的思想和契而不舍、学以致用的精神,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开拓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当家理财的能力。
四是要强化效益意识。
财务部门是各单位理财的执行部门,履行单位经费收支与监管的职责。
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物资使用效益是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没有钱,干不了事;用不好钱,干不成事;管不好钱,就可能要出事。
财务管理就是要做好生财、聚财、用财、管财的工作。
对依法理财,合规用钱,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财务人员一定要在思想上予以重视,并贯彻于工作的始终。
五是要强化节俭意识。
全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钱真正花在人防事业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确保各项开支合理合法。
要坚持领导带头,严格程序,最大限度地压缩经费支出。
要制定并落实好机关和直属单位日常节约的各项制度,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等小事抓起,全方位厉行节约。
六是要强化法纪意识。
财经纪律历来是一条“高压线”,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必须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必备的财经法纪知识。
要学习掌握财经法规、制度,了解与我们人防建设、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国家财政审计政策,熟悉并掌握相关的财务管理情况。
通过财经法规的学习,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明确法纪意识,要了解清楚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理财、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履行各项经济责任,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合法合规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严格规范自身的从政行为和经济活动,带头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