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检察院实习都干些什么
1、 首先你要准确,如果只是在院实习一两个月以说业务知识不会学到多少,但是能够对检关的工作流程,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个人魅力啦有个感性的认识,这些对你以后的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
2、 仅从业务知识上讲,能够学到最多只是的就是阅卷和整理卷宗,不要小看了这项工作,整个公安、检察、法院的案件办理手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在卷里,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你会学到很多,但是这些证据是怎么收集的,不是一两年能够领悟到。
3、 在实习期间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觉对保密,对于案件信息不能对任何人讲,否则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是要注意安全,不要把卷宗里的文件丢失。
4、如果你自己能够选择部门的话,推荐起诉科,反贪局大部分时间没事做,忙的时候你也帮不上忙,其他部门没意思,特别是不能去研究室写材料,纯粹浪费时间。
我以前就在检察院工作,但愿以上几条能够对您有帮助。
分析今日说法的案例20个,多了不给分。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
吕通过查阅,上面说对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
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
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
法院判决,雇主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
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
结果猝死。
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
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只构成盗窃罪。
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
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
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
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
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
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双方各执一词。
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
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
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
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
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
却被淹死在湖中。
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
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
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
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
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
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
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
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司机承担80%的,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
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
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
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
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
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
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
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
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
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
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
被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
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
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
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
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湖南省雷锋的故乡发生了一件事,今年放暑假期间,同村有三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生命危险时,另外有一位于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用自己的全力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
奇怪的是被救的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看到这里我为救人的小英雄感到可惜,他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因为在不到十多米的地方有人)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
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这么能见死不救呢
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
同时我也从这个事故中感到凡事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放假期间,不遵守这一点,它会毁了一个人、一个家。
这里是江苏省淮安市郊区的盐闸村,我们故事中的周老太太说2009年11月6日早上,她就是经过这里时看到地上有一些散落的钱。
周老太太说她刚捡起钱,村民王老汉走过来说,这些钱可能是他邻居丢的顺手就把钱拿走了。
卖完豆饼周老太太回到家,跟儿子讲起捡钱又被人拿走的事情,儿子听后担心被人骗了,于是两个人又找到王老汉。
果然,钱不是王老汉的邻居丢的,周老太太和儿子就又将这笔钱拿了回来,当时双方清点了一下一共是1500元,如有人来认领,钱还是归还人家。
一大早出门就捡了钱,周老太太家人认为这是个好兆头,而且周老太太告诉儿子,当时在将钱交给王老汉后,她发现自己脚底下还踩着200元钱,可王老汉已经走远了也就没有再叫他,这样她一共捡了1700元钱,那么这些钱会是谁丢的呢
第二天,有人找上门来了。
主持人:找上门来的是村民周继伟,周继伟说老太太捡的那个钱应该是他的,而且多少钱呢
8200元,数字还挺大,一听这个数老太太就蒙了(懵了),为什么呢
就是她从王老汉那块儿取来的钱再加上脚底板黏着的那200元,加在一块多少钱 1700元,但是老太太转念又一想,她当时也没数钱就直接把钱交给了王老汉,那么是不是钱在王老汉那块儿发生了点什么问题呢
于是,老太太就跟周继伟说,说那你干脆去问问王老汉,但是对于老太太的这个建议,周继伟坚决地不同意。
周继伟说反正只知道现在是周老太太捡钱了,自己肯定找她。
捡的钱数和人家丢的钱数对不上,这让周老太太很为难,周老太太有两个儿子、两个孙子,儿子们在外打工,她和老伴儿两个人平常自家制作一些豆饼在村里卖,早出晚归的,一个月的收入也就七八百块钱。
周老太太说 8000多元钱这差不多相当于她和老伴儿一年的收入了,不过虽然自己收入少,可也做不出占别人便宜的事情,这一点可以去随便问问邻居。
主持人:接下来周继伟做了一件让周老太太和其他村民无法理解的事情,周继伟把周老太和王老汉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自己丢失的8200块钱,那么周继伟为什么要这么做
原来,周继伟希望通过法院一方面要回自己丢失的全部钱财,另一方面也想通过这个举动告诉乡邻,他绝不是要贪便宜。
那么捡钱的到底捡了多少钱,丢钱的到底丢了多少钱呢
记者找到了周老太太捡钱的地方,这里是盐闸村第二村民小组,也就是周继伟和王老汉他们村子中间的一条小道,如今正在拆迁,当时钱就丢在王老汉邻居家附近,因此王老汉一开始就以为是邻居家丢的,那么王老汉拿走的到底是多少钱呢
王老汉说1500块钱没错,钱虽然经他转手,但是他并没有私吞1分钱,并且有两个证人可以作证。
按照王老汉的说法,记者又分别找到了他所说的两个目击者,他们证实了王老汉的说法。
丢钱的周继伟怀疑周老太太和王老汉两个人私分了捡到的钱,可我们的采访似乎又觉得两位捡钱人的说法也没有什么漏洞,为了进一步证实两位老人所说的话,记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钱,请他们做了个试验。
记者拿出8000多元钱,周老太太从中拿出一部分摆出当时的样子,记者数了一下地上的钱有1000多元钱,随后记者又拿出8000多元钱找到王老汉求证,王老汉所选择的也是1000多元钱。
主持人:王老汉的说法和周老太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钱一共也就是1000多块,和周继伟说到的那8200块真是有很大的差距,这个时候就有村民提出疑问了,说周继伟真的丢了8200块钱吗
老太太捡到的这个钱真的就是周继伟丢的吗
周继伟说老太太捡钱的地方是自己回家经过的地方,而且还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贪便宜,那就是自己在听说周老太太捡钱之前曾经到当地派出所报过警,说自己丢了钱。
记者来到派出所找到了他所说的报警记录,但是上面显示丢失的是4200元钱,并不是他对周老太太所说的8200元钱,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按照周继伟的描述,那日当晚19∶00左右,朋友还来4000多元钱,钱随手就揣在身上,因为当晚又喝了太多酒,第二天早上发现丢了钱。
看来周继伟确实是丢钱了,那么他为什么那么肯定地说周老太太捡的钱就是他所丢的呢
周继伟说因为在他妈妈第一次登门找周老太太要钱时,周老太太亲口讲过她捡到的钱是8000来块钱,就在我们就这个细节又向周老太太求证时,周继伟的妈妈也赶了过来。
捡钱的说自己确实只捡到1700元,丢钱的人家说她丢的就是8200元,于是便开始了一次次地上门催要,后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周继伟拿着1700元钱走了,但是事情还没有完结。
主持人:丢钱的人说自己丢了8200元,捡钱的人说自己捡了1700元,中间的差距很大,到底是谁在说谎呢
是周老太太说谎吗
可能性不是很大。
大家一定要注意,后边的200块钱只有周老太和她的家人知道,如果周老太根本不说那200块钱,说自己捡的是1500元,没有人会不相信,周老太太如果把那200块钱都主动地交了出来,而扣下了非常大的一笔数字,中间的这个逻辑关系好像并不顺畅。
是王老汉在撒谎吗
是王老汉在中间克扣了一部分吗
还是周继伟在撒谎,他根本就没有丢钱,或者他根本就没有丢那么多,到底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我们的记者也采访了当事人,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更真实也更准确的信息。
周继伟说平时他做一些生意,月收入万元左右,不过记者在村里采访时平时在村子里也没惹过什么是非。
村民们说王老汉是个本分又热心肠的人,那么周老太太、王老汉、周继伟三个人似乎都没有说谎,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就在人们的议论声中,2009年12月7日,同一个村子的这三位村民走进了法院,陪同他们前来的是他们的亲戚和邻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周继伟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官司没了,但是周老太太和家人却高兴不起来。
而周继伟也在想着,以后怎样与周围的村民相处才更好。
就在我们结束这次采访时,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又看到了这样一则消息,几位大学生看到钱不敢捡,冒雨苦等警察的到来。
主持人:因为捡了钱平时无冤无仇的村民反而心里面结下了疙瘩,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这场官司,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
叶老师,像人民币这种丢失的物品,应该怎么确认它的归属
叶林:从一般的状况来讲,货币,因为它不记名没有其它特殊的标识,所以谁持有了这个货币,那么所有权就应该认定是谁的。
主持人:周继伟说他丢了8200元,周老太说她捡了1700元,那么这1700元到底应不应该给周继伟呢
叶林:首先一个,如果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一个原告如果主张自己丢失了是8000块钱,而要求别人还8000元,那么这个时候他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丢了8000元,事实上来讲这个证据就很难证明,因为谁都不会说我跟别人商量好了有旁证,在这种情况下再丢失东西,那么所以原告(周继伟)的主张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主要的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这个案件当中,实际上要根据捡拾者的情况来做判断,比如说捡到的人说我捡到了1700块钱,那么如果原告没有其它的证据做证明的话,那么也就只能认定1700块钱是丢失的钱,而不应该认定是8000块钱丢失了。
主持人: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谁都证明不了这笔钱到底该归谁,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叶林:那么如果原告(周继伟)不能证明被告(周老太太)所捡到的钱就是原告的,被告(周老太太)也否认所捡到的钱是原告(周继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那么就应该收归国家所有。
主持人:好,谢谢叶林老师跟我们电话连线。
一个人丢了钱心里面着急,这一点我们可以理解,最终这个案件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这也让我们觉得很欣慰,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非常容易让我们联想起来前一段时间的很多事情。
比如,有人搀扶一个摔倒的老人最后却被老人告上了法庭;今天是有人捡钱还给别人最后也成为被告被推上法庭;再想一想前段时间,有几个年轻人看到地上有钱,宁可打着伞看着这个钱也不碰它直到警察来,为什么
有的时候好像好人做好事还需要有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不是为好人做好事,提出来了太高的要求,让好人付出了太大的成本,如果我们社会上的很多人是用这样的方法,这样的眼光和这样的心态来看待好人的话,那么做好人是不是也太难了一些。
再多我也不知道了
给我加分啊
谈谈你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认识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政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
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
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
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
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
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
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
,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我的一次难忘的销售经历 是写在百货商场卖笔的经历
一级党政机关大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团组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工作日午间饮酒,凡发现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午间饮酒的,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法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主要组织者从重处分,对所在单位直接主管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单位全市通报批评。
凡发现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党员干部饮酒后发生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酗酒闹事、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一律加重处分。
二、凡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
三、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落实。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分管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的人员发生违反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协助主要领导抓好落实。
四、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容易发生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情况和原因,结合实际,探索有效的治理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对确有必要的公务接待,要本着节俭、大方、不失济源形象、不午间饮酒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对上级调研,确需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吃工作餐,不得到营业性饭店接待。
五、严格监督检查。
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对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经济奖励。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工作日午间饮酒,凡发现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午间饮酒的,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法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主要组织者从重处分,对所在单位直接主管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单位全市通报批评。
凡发现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党员干部饮酒后发生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酗酒闹事、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一律加重处分。
二、凡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
三、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落实。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分管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的人员发生违反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协助主要领导抓好落实。
四、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容易发生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情况和原因,结合实际,探索有效的治理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对确有必要的公务接待,要本着节俭、大方、不失济源形象、不午间饮酒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对上级调研,确需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吃工作餐,不得到营业性饭店接待。
五、严格监督检查。
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对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经济奖励。
今日说法观后感400
道德观察观后感一位八旬夫妇四十年前由于传统观念作怪,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却又领养了一个男孩,对这个孩子可说是关爱有加,溺爱倍至,甚至自己亲生的女儿也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溺爱使这个孩子变的任性,粗暴,冷酷,动不动就对父母拳打脚踢,他带给这个家的就是一场噩梦. 长期以来对父母的虐待,邻居和亲属都看在眼里,急在心上,特别是自己的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更是每天为父母耽惊受怕.由于父母的忍让,被虐待后从不报警,助长了养子的气焰.养子曾对八旬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爹,我是你爹! 在他四十一岁的一个晚上,他又野兽般虐待自己八旬的老父亲,拳脚相加,老妇人爬在老翁身上求饶.忍耐了四十年的姐姐亲眼目睹了禽兽不如的弟弟如此对待老人,一怒之下在他熟睡的时候用斧头将他砍死而后去自首.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可最后的结果却是我们无论如何没有想到的,我当时觉得故意杀人就是有自首情节最少也要判处二十年徒刑啊!可这起故意杀人案,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死者有长期虐待老人的事实,二百多名邻居联名集体向法院请求宽大处理,最后判决的结果仅仅是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这个判决绝对在中国的审判史上开了先例.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这样判决哪?老人是弱势群体,儿子如此禽兽不如,这样的判决其实是给那些长期虐待老人的不孝者敲响了警钟,兔子急了也要咬人的,而法律真正的保护了这个群体的弱者,是大快人心的好事情啊! 我为那位姐姐而庆幸,这样的法律是能够让人们接受和信服的,是公正的. 我们也应该从这个案件中获取教训.对虐待老人的绝对不能饶恕,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教育子女方面一味的溺爱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惯子如杀子,父亲从小就教育我的这个道理得到了验证.我们不能说这小子死的活该,不过也是咎由自取,老天有眼,可谓人不报,天也要报啊! 道德观察中《孽债》的母子之争中,我觉得那个老母亲很可怜,所谓养儿不孝,苦一生,这句很有道理。
我不知道那个人怎能当着社会、电视、记者的面前打自己的母亲,他可知道“孝”的意义
这样的一个人,还理直气壮,还为自己辩解,把自己的母亲打伤了,还说她是母亲装的
天理何在
这样的人渣为何能这样活的逍遥自在、心安里得
人活在这个世界的意义是什么
可能他永远也不会知道吧
换句话说,如果当初没有他的母亲,他会有今天的一切吗
这样的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年迈的母亲只是向他提那么微薄的要求,让他赡养自己,可是遭遇的是拒绝,那种心酸可能只有廖老婆婆知道。
他可知道,他现在也是别人的父亲,要是有一天自己的儿女也这样的对待他,他心里会如何
难道他不会换位思考一下
他也不想想,现在他母亲老了,能吃他的多点
能用他的多少呢
他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意义,一个连自己亲生母亲也欺辱的人,还在这个世界上苟活着,对于懂孝的人而言是一种污辱。
不知道他还有没有良心
有谁不痛恨这样的人
难道他真得不知道“百善孝为先”这句话的意思吗
观《今日说法》之“爸爸请不要打我”有感 “虎毒不食子”主持人用这句俗语引出了今天的事件,故事的播出也让人触目惊心,无法理解。
在志愿者的跟随下节目组来到了宁波的一个小村庄。
透过一户人家的窗户,一个小男孩和小女孩身体上沾着斑斑血迹,小男孩的面部有明显的伤痕,双脚的血渍和鞋子粘连在一起,让人的心不禁颤抖着。
而孩子的父亲蹲在院子里,对于记者的疑问,他毫不掩饰自己的行为,并说:“我控制不住,有气就会打他们。
”警方随后介入,一群好心人为孩子穿上衣服,斥责着父亲的行为,而他却不以为然。
无法想象,这位父亲对自己的孩子竟是如此残忍。
在警方的陪同下,大家到达医院为小男孩做检查,脸部和头部都有伤口,手术的缝合不能打麻药,医生为小男孩缝合伤口,他竟没有哭闹一声,只是说:“痛,我痛。
”五岁的孩子到底承受了多少折磨,随后得知他们两天都没有吃饭了,好心人为他们买去食物,孩子狼吞虎咽很快就吃完了。
从进一步的调查中得知,孩子的父亲用美工刀,剪刀,针这类工具都打过孩子,随行的人们都为孩子留下了伤心的泪水。
检查后,医生确定孩子的父亲没有精神上的疾病,只是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建议将他们分开一段时间。
孩子的去留成了较大的问题,爷爷想养,不让养,妈妈让养,不能养,姥姥能养,不想养。
可怜的两个生命在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敬老院生活,他们快乐的生活着,并不想见到那个所谓的父亲,在那幼小的心灵中,是害怕还是恨,我们无从知晓。
最终,孩子还是回到父亲身边,上了学,至于他们的生活我们只有祈求了。
父亲恨铁不成钢的心情能够理解,但是他教育孩子的方法只会让孩子远离他,亲人之间的隔阂更深,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儿童罪,结果更是家破人亡。
每个孩子都是有权利享受快乐童年的,打和骂的教育方式应该杜绝发生,自己的亲身骨肉那是打在儿身疼在娘心啊
孩子应该拥有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生活。
社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防范措施,不要让类似的事情再次上演。
给我们带来的只是无尽的悲痛和可怜,希望所有的父母改变对孩子不正当的教育方式,让此情此景成为永恒,不再发生。
今日说法观后感今天,《今日说法》节目主持人讲了一个发人深省的法制故事:湖南省雷锋的故乡发生了一件事,今年放暑假期间,有三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
生命危险时,另外一位大约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
奇怪的是被救的人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他,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看到这里我为救人的小英雄感到可惜,他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因为在不到十多米的地方有人)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
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怎么能见死不救呢
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的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
同时我也从这个事故中感到凡事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放假期间,不遵守这一点,它会毁了一个人、一个家。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既有权力膨胀、权利不张,又有道德失落、人格异化的转型社会,许多人民群众对法律上存在着疑问甚至迷惑不解。
《今日说法》通过对当今社会所关注的法律焦点问题深入详实的采访和细致透彻的分析,让中国百姓更了解法律,更客观的感知法律,也让法制二字更贴近每一个人的内心。
今天通过观看《道德观察》节目,使我深受启发,倍受感动,从而更加深刻地领会了“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的意义。
19岁的女孩罗伟,为了一个身患肝癌的陌生人,毅然不顾亲人的劝阻,坚持为患者捐出了自己一半的肝脏。
她的无私与善良感动着我们,如果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罗伟,那么社会将充满爱的芬芳。
做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当学习她的勇敢和助人为乐的精神品质。
殷雪梅,一个普通的小学老师,危机时刻,为了救助自己的学生,悲壮的倒在了马路上。
老师见义勇为的事迹,震撼了我们的心灵,人们发自肺腑的为她竖起了大拇指,宣扬她的高尚的道德品质,以此来勉励自己的同时也鼓舞更多的人。
王丰收,一个税务局干部,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然而却不留姓名,当记者采访他时,他很淡定的说了一句:“只是一件小事而已,不值得赞扬。
”在他的心中,帮助别人,做力所能及的事是很平常,人人都有这份责任和义务来关爱他人。
从他的身上我学习到了很多,也舍弃了很多——自私,胆小和懦弱。
在我们的生活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迹还有很多:丛飞,一名歌手,屡次将演出费捐给失学儿童,甚至在危在旦夕之际,还在挂念那些天真烂漫的孩子,他是一百多人的爸爸。
在困境中的人,伤心的人,拥有一朵花,感觉就像拥有了整个春天。
我们只要为他们献出一片暖暖的关爱。
那么,我们就会为他们营造一个幸福的天堂。
刚看了本期的《道德观察》,报道由一个“敢言”的网友在网上发了一个贴子;上面图文并茂地说到他邻居有一位八十六岁高龄的老太太在一个不足六平方米的猪圈里面生活了六年,然而她的六个儿女对这一境况竟熟视无睹,让才太太一住就是六年。
不知道是炒作还是真有其事,中央电视台记者真去“敢言”并找到了这位老太太。
电视的镜头对真实地报道出了老太太那不足六平方米的“家”,据旁边村民说,这个不足六平方米的家以前就是个猪圈,白天里面也没有一丝光线,也没有电灯,家具就是个箱子和张床,床单及蚊帐非常的破旧,自从六年前老太太房子坏掉了后就一直住在这里面。
她的六个儿女有三个住在外地,还有两个儿子就住在本村,两儿子的条件也不错,都做了新的房子,以前的旧房子都空出来了,然而谁也没有给老太太一个住的地方。
因为老太太有六个儿女,不属低保之列,只有每天靠捡垃圾换卖钱来维持生活,其中垃圾收购站老板将0。
9元钱给老太太那个镜头,真让人心酸落泪
据其儿媳讲,之所以不照顾老太太是因为老太太当年分家的时候偏心了,什么东西也没有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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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报道出来,我想多数人都不会相信我们的和谐社会竟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存在
落后导致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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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老人有教子无方、养儿不教之过,但鸦还存反哺之义,羊还报跪乳之恩,况禽兽且通情义,人何以堪也《道德观察》观后感今天的《道德观察》是《我拿什么拯救你》。
讲述的是 16年前,村里的葛姓男子在村里捡到一个被人包裹着的女婴,带回家抚养。
为了小女孩葛性男子没有结婚。
和他的母亲将小女孩抚养起名葛香。
经过16年的照顾抚养本想可一的成人的利了,在一次葛香的发烧不褪是去医院查出换有白血病。
葛老汗无耐下听医生讲,女孩的兄弟姐妹可以骨髓移植能救了她。
在老汗的在三思考下,决定去找葛香的亲身父母。
在艰难的寻找后,终于在邻村找到了葛香的亲生父母。
当小葛香的亲身父母知道被他们遗弃的女儿还在时很高兴,又的知女儿是有了病就把葛香接回家精心的照顾。
在小葛香亲身父母家住了几天,就被送回葛老汗的家里。
在葛老汗到再去追问下才知道,小葛香的父母无钱看病,当记者在去追问时他的父亲讲出外打工没人照顾。
三天后小葛香的亲身姐姐,在外打工听到此事后赶过来看她。
这时小葛香因无钱看病,出血过多双目失明。
她姐姐看到这种情况,决定给她换骨髓。
可姐姐的婆家不同意。
她婆婆讲过礼钱都给了就等过了年就结婚,“你救你自家的妹妹就不给我家添孙子了,不同意。
如果你要坚持就解除婚约”。
葛香的姐姐坚持的离去。
回到家她的父母被她的行动感动了,也许良心的发现。
一家人带着礼物来到葛老汗家。
见到的小葛香以危在旦夕,她的妈妈怀抱着女儿流下了一行泪,五天后小葛香离去了。
16岁的生命结束了。
我边看边流泪,被故事里的人情感动在她好心姐姐的带动下小葛香离去的不算孤单,在她那双大大的眼睛中期待的亲情得以补尝。
小时候被父母遗弃,16岁豆蔻年华却遭遇如此的命运。
一颗含苞未放的花蕾就这样枯竭。
我不知道她的父母是怎样的心情,我却万分辛酸。
想一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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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观后感古人说得好:“法败则国乱”。
法律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定团结,还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可见法律多么神圣,多么重要。
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小就要学法,保护自己。
“六一”期间,央视一套12点38分专门开设了一期栏目:《今日说法——自护训练营》,这里的主角都是孩子。
自护训练营共有7期,每一期的主题都是和儿童很贴切的,而我最喜欢的一期是第六期。
这一期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游泳”展开的。
里面向我们讲述了游泳时几个应该注意的地方: 第一,不要到河边游泳。
近来,天气炎热,许多同学打起了到河边游泳的主意。
其实,这是十分危险的。
因为你对那里的水况还不了解,不熟悉,不知道哪里有旋涡等陷阱,很容易送命。
再加上夏季比较容易发生洪涝灾害……所以,不要到河边游泳。
第二,不要到深水区游泳。
很多同学认为只要会游泳,到哪游泳都行,这又是一个误区。
因为深水区的水可能高于你的身高,当你游得体力透支时,脚底下没有着力点,旁边也没有手可以抓的东西,就可能溺水身亡。
因此,不管怎样,最好不要到深水区游泳第三,不要盲目救人。
当你看见有人溺水正向你(未成年人)求救时,你会怎么做呢
你不应该马上跳下河去救人,,而是赶紧去找竹竿、救生圈等漂浮物,扔给他(她),并向大人求救。
如果你马上跳下去救他(她),反而有可能造成不但救不了别人,自己也有可能因被他(她)当作救命稻草,抓住不放而送命。
因此,此时此刻,你要做的是“见义有为”,而不是“见义勇为”。
因为你还没有那样的能力。
伴随着夏季的到来,市各大游泳池纷纷开放,许多同学成了那里光顾的常客。
然而,很多人对游泳池一些潜在的问题却浑然不知。
比如,金都游泳池——水上世界,就存在问题。
去那游泳时可以发现,不是人人都要经过消毒池,有的可以从旁边的一个小门进到游泳场内。
如果这样,疾病就轻而易举地传播到你的身上。
还有,游泳池的水卫生吗
在游泳时,经常会在我们的身边发现不少漂浮物,有树叶,还有一些黑色的异物。
戴上游泳镜潜入水中往下看,会发现底下布满了青苔。
甚至有一些不讲卫生的人,为了能游得久一些,会十分不道德地在游泳池内小便,而因游泳池换水的时间也不固定,因此经常会出现令人十分担忧的情况。
看了这期的《今日说法》,改变了我对《今日说法》的印象,这个栏目不仅仅揭露社会的黑暗面,而且还关心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 从中我们不仅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还可以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道德修养。
在党中央大力提倡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今日说法》栏目无疑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舆论利器。
今天看了《今日说法》对翼城县县长、县委书记武保安卖官案的报道,心情久久难以平静。
武保安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卖官,上任仅8个月疯狂聚敛财富数百万。
对于影响如此恶劣,情节如此严重的贪官仅仅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部分来历不明家产退还,可能期间还会因为“表现良好”减短刑期),似乎太温柔。
相对矿井工人不一定能兑现的一二十万的死亡赔偿,可以看出人命还是有贵贱之分。
我不禁想起“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老话。
看来当官的利润比做什么生意来的都大,为什么一个小小的县官都这么不得了呢
站在法庭上的武保安及其妻子王临风有很多“心得体会”。
王临风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
3年县长任期,武保安受贿不过十数万,而当了县委书记后,8个月即敛财500多万元。
我们不难看出,在某些地方,一把手权力集中到了何等地步,按权分赃的潜规则已何等分明。
“我和武收钱收得都有点害怕,可是没办法”。
武保安的老婆王临风退休后主要干两件事,一是打麻将,二是到银行存款。
从2003年下半年以来,她频繁进出附近的储蓄所,有时两天存一次,有时一天存两三笔,次数之多、数额之大,都令人咋舌。
让人无比郁闷的是,社会呼声甚高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哪里
像武保安这样的官场富豪不断涌现,已直戳官员财产监督软肋,建立完善官员财产监控体系却一直是空谈。
欲刹住卖官腐败歪风,笔者倒有一个馊主意:与其让贪官卖官而中饱私囊,倒不如将卖官合法化,公开化,把卖官收入上缴国库或各级财政,然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造福社会和人民。
当然,这只是玩笑。
社会主义的中国岂能如此乱搞
最后,让我们重温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如果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任意横行甚至无视绞首的危险。
”卖官是无本生意,其利润何止300%
卖官者岂能不疯狂
不过,疯狂也许就意味着毁灭我不是小偷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
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
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
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
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
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
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
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
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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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版)“顶级智库”胡鞍钢为何唱衰公民社会
随后,此文又被《人民日报》和多位国内著名学者转载在新浪微博。
瞬间,网民注意力从湖南“抢尸体事件”转移过来。
胡鞍钢先生也理所当然成为近日第一网络红人。
第一次闻胡鞍钢教授之大名,是在去年“十八大”期间——会议期间,他的重大理论发明——“中国实行的集体总统制,还高于西方的政治制度”,给我留下极深印象:这是一个罕见的中国特色理论发明专家。
看到《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之标题,凭感觉又是“中国实行的集体总统制,还高于西方的政治制度”一类的货色,就抱定“眼不见为干净”的态度。
然而,看到评论栏骂声如潮,,最终还是神鬼差使强耐性子读完了全文……读毕,一股难以言喻的悲哀便涌上心头:如此颠三倒四的“文革”社论式文章,如果不是《人民日报》直接转载,打死也不敢相信出自清华教授、博士生导师之手。
这就难怪脾气不太好的著名学者吴稼祥先生怒斥:“这么弱智、反动的文章转载它干嘛,反对公民社会,只能走向纳粹和法西斯,这个道理很难懂吗
”吴稼祥先生迂腐得可爱:人民日报不刊载“秋石”、“戴立言”、 胡鞍钢、杨晓青一类文人、学者弘扬主旋律的文章,难道还刊载鼓吹“西方那一套”的文章
听咱要写文章与胡鞍钢胡大教授“商榷”,老友J先生头便摇得像拨浪鼓:“这般脑残文章理他做甚
吃饱撑了
就当胡鞍钢在放屁
”J先生的意见咱不能接受,瞧瞧胡大教授的身份吧:“胡鞍钢教授领导的国情研究中心是中国顶级的国家决策咨询智库,编辑出版的《国情报告》专供中国省部级以上领导参阅。
”既然胡大教授是“顶级的国家决策咨询智库”的掌门,他编的东西,他的意见,是“专供中国省部级以上领导参阅”的,也就关乎我等平民百姓的衣食住行,岂能“当胡鞍钢在放屁”
平心而论,胡大教授这文章写得也真“像放屁”,说到顶也就是高中劣等生水平。
这就难怪他在发表时悄悄用了一个“望海楼”的笔名。
这,究竟是因为心虚,还是稍有自知之明
“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一文不但与吴稼祥先生所言“弱智、反动”,而且通文逻辑混乱,谬论百出。
篇幅所限,只能“择其要点而评之”了。
“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之标题,就弄得太多人一头雾水:古今中外,只有“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说法,“人民社会”则闻所未闻。
想想吧:如果这世界有“人民社会”的话,是否有“敌人社会”
咄咄怪事嘛
这就难怪有网友痛骂:“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人民社会’是狗屁不通的脑残病句,闹出贻笑大方的笑话还沾沾自喜。
起码的概念都分不清,起码的逻辑都不讲,还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位网友貌似骂得在理。
但他也太不理解胡教授了——对一位党性强的人而言,只要政治正确,什么概念、逻辑实在是不屑一提的小事。
比如:“绝不”、“五不搞”、“三个至上”……等等,为何独要责备胡教授
不能搞“双重标准”嘛。
不管怎样,中国第一学府教授胡鞍钢先生终于发明创造出一个新词汇了——“人民社会”。
下来,他真的可能又要发明一个“敌人社会”了(刚好把网络刁民装进这口袋中)。
六十多年来,中国的高等学府一直未能向人类贡献稍为拿得出手的科学发明和学术成果,为了弥补这一令人羞愧的遗憾,就向世界贡献“宇宙真理”、“人民社会”一类的中国特色政治词汇,也算是向人类文明作出一份贡献吧。
言归正传——《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一文开门见山便这样告诉世人:“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更具优越性。
其建设方法是不断改善民生,社会治理方法是坚持走群众路线。
”看到上述一番话,脾气极好的老李同志也不禁有了扔鞋的冲动:“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可爱的胡鞍钢先生,您自己查查中外词典,翻翻中外政治学经典名著,读读红头文件,再瞧瞧四代领导人的讲话吧,看看“人民社会”这一“狗屁不通的脑残病句”,究竟是您个人的杰作,还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
抑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一时说错话并不要紧,谁都在所难免。
但,公然在面向世界的报纸上撒谎却很不“为人师表”——往小处讲,是道德品质问题;往大处讲,是强奸民意。
还想劝胡鞍钢先生:党性极强的您,千万不要犯“政治上的错误”——硬说“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被栽赃却无可奈何的十数亿中国人顶多在网络上朝您吐口水,信口杜撰一个“狗屁不通的脑残病句”贬损了党的伟大形象,您可吃不了兜着走了
退一万步而言:“人民社会”并非“狗屁不通的脑残病句”,而是经过六十多年“实践创新”的“宇宙真理”。
但,“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它“更具优越性”体现在哪
没错,当今中国,一切皆是“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协、人民军队、人民警察、人民银行、人民邮电、人民医院……但,哪一个真正是属于“人民”的,胡鞍钢先生心里不会没数吧
再问:果真“更具优越性”,这些年神州大地上“生不起、养不起、读不起、住不起、病不起、死不起”的哀叹是怎样流传开的
这些年中国富人的移民潮是怎来的
果真“更具优越性”,这些年中国的“裸官潮”又是如何来的
果真“更具优越性”,本是一家的台湾、香港人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皆免签,而中国大陆人到香港兄弟家串门还要“打路条”
或许有人会说:胡鞍钢所说的“更具优越性”,是他设想的、还没有到来的“人民社会”。
果真如此,那就更令人啼笑皆非——设想的、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东东,就断言“更具优越性”了
胡鞍钢先生,就不要再画一张大饼忽悠你可怜的同胞了。
再者,当今中国百姓也不再像三十五年前那样轻易被忽悠了
“建设方法”不是依靠良性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障,而是依靠“不断改善民生”—— “改善民生”,能靠一句苍白无力的“建设方法”吗
作为“顶级智库”,起码的政治学常识总不会不明白吧
“社会治理方法”不是靠法治,而是靠“坚持走群众路线”——“社会治理”,能靠连领导同志自己都屙尿打偷笑的“走群众路线”吗
真不知胡鞍钢先生是大学教授,还是网络评论员培训班教师
且看:胡鞍钢:“‘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实现‘中国梦’的最大动力。
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13亿人民的力量, 建立一个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社会体制,形成一个人人平等、人人幸福的社会生态。
这就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而是一种源于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全体人民所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
”上述一番奇论,哪像大学教授的文章
分明是人民日报社论嘛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为了让苍白的说教多一分“理论依据”,老“知青”胡鞍钢在这里背了一句“最高指示”。
这句“最高指示”,当年不知让多少“人民”心潮澎湃,山呼万岁……而几千年的人类发展史告诉人们:历史,从来是极少数英雄、奸雄、枭雄、伟人、领袖、政治家、政客、精英们推动的。
乌合之众的“人民”,从来是被推动者。
给人民戴高帽子,目的是“挟人民令天下”——这,历来是奸雄、枭雄、领袖、政客的惯用手段。
今天,“顶级智库”胡鞍钢先生又拿来忽悠人民了
人民啊,人民,不能再一次次上当了
——我们不要做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其属性任由统治者任意确定的“人民”,而要做权利、义务均等,权利和权益受宪法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
曾在美国耶鲁大学啃过几年洋面包的胡鞍钢先生其实对这些一清二楚:要实现“中国梦”,在“建立一个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社会体制,形成一个人人平等、人人幸福的社会生态”,不靠一句老掉牙的、空乏苍白的、自己也不相信的——“凝聚13亿人民的力量”,而靠一个能将权力关进笼子,权利能受到根本保护、保障的制度;要建立一个能将权力关进笼子,权利能受到根本保障、保护的制度,必须首先建立一个良性的公民社会(这样可以避免民主硬着陆带来灾难性后果)。
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政治学常识
然而,极端功利主义,使胡大教授选择了与权力合谋忽悠自己可怜的同胞——拿文化、国情说事,拿意淫的“人民社会优势”贬损公民社会。
更“难能可贵”的是:深知当今中国仍有太多人对“西方那一套会搞乱中国”的说法将信将疑的胡鞍钢先生,更将公民社会说成是“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真正用心良苦
可惜他忘记了这一事实: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究竟是东方还是西方
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的社会究竟是公民社会还是“人民社会”
什么“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全体人民所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话竟出自中国第一学府教授之口,假若当初清华四大导师之一的陈寅恪先生在天之灵有知不知有何感想
为了可观的讲座费,为了可观的课题费,更为了远大前程,胡大教授豁出去了。
看来,毛领袖关于“知识越多越反动”的“最高指示”,对胡鞍钢一类人而言,还是恰如其分的。
再看:胡鞍钢:人民社会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建设主体仍然是全体人民,建设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全体人民。
与西方的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这里的“公”相对“私”而言,“人民”相对“市民”而言,“市民”注重的是私利,“人民”注重公利和公益,但是并不排斥私利、私益。
正是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
只要稍具独立思考能力者,没几个不明白胡鞍钢先生在卖拐——“人民社会”的本质是“××主义”社会
另,当今中国走的究竟是啥“主义”道路
作为“顶级智库”掌门,应当瞎子吃汤圆——心里有数吧
还有,不知胡大教授对“人民”的定义是什么
还是过去那一套——拥护D,拥护社会主义的便是“人民”
反之便是敌人就时下中国而言,究竟十二亿老百姓是“人民”,还是八千万再加家眷才是“人民”
“人民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建设主体仍然是全体人民,建设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全体人民。
”——“建设主体”是“全体人民”才千真万确,“建设目的”最终落到谁手里,就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了
“与西方的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胡鞍钢先生,您这四个“公”,大概是您刚设想的又一个美丽乌托邦吧
因为当今现实恰恰相反
再次警醒:既然是刚设想的,就不要过早地下“优于公民社会”的结论——不是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
如果是人民日报或环球时报主编,说如此的话可谓情有可原。
作为清华大学教授,作为“顶级智库”掌门,说这话就当掌嘴了。
且看:胡鞍钢:人民社会的领导者是中国××党。
人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和谐社会。
人民社会将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社会。
在中国的人民社会中,即使是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的思想,也是中国特色而不是美国特色;中国文化学习借鉴西方文化,但它本身不是西方文化,中国思想也不是西方思想。
人民社会根源于中国传统文化, 又创新于当代。
毕竟是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甭看上述一番话颠三倒四、语言风格与“文革”时××日报论评员一般。
只要细细体味,其实是话里有话,充满暗示、警示意味——“人民社会的领导者是中国××党,人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和谐社会。
人民社会将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社会。
”这句话的实质意思是: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建成更“优于公民社会”的、以和谐社会为特征的“人民社会”——即“中国特色现代化社会”。
这番赤裸裸表忠心的话是令人望而生畏的:因为当今中国语境下,“坚持D的领导”是铁原则,纵然你有一万个理由,也无法在公众场合对这铁原则说三道四。
鉴于此,这里只作警醒:自古以来中国有“奸臣误国”之说,对中国XX党前途而言,胡鞍钢之流的阿谀之言只会是一剂“十步断肠散”。
效法国民党走凤凰涅槃之路,才是一条康庄大道。
从“在中国的人民社会中,即使是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的思想,也是中国特色而不是美国特色”一言中,再明白无误地坦露了胡大教授的潜意识:中国人民是不配享有“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的思想”的。
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也是中国特色而不是美国特色”一语,既暴露出胡教授为表忠心,到了语无伦次的地步,又是手段很不光彩的诡辩和栽赃——“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的思想”有分国界的吗
;还有,当今中国,无论是呼吁宪政民主的精英,还是普通网民,有几个强调中国要搞“美国特色”的
没错,中国文化当然“不是西方文化”。
借鉴西方文化,决不能将洗澡水连同婴儿一起倒掉——稍具独立思考能力者,都明白这个道理。
但,“中国思想也不是西方思想”一词不知如何解释
何谓“中国思想”——究竟是传统的儒法道,还是毛思想、邓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
如果是后者,它的思想渊源来自何方
马克思不会是日本人吧
另,“人民社会”又何时“根源于传统文化”
——自孔子以降,唯孟子提出过朴素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本思想。
但从未像西方的思想家那样形成过系统的民本理论和思想体系,更没有像西方那样,从文艺复兴开始,便渐渐将民本思想付诸于制度建设。
更况且“百代皆行秦政法”,到了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人民”更成为领袖的利用工具和制度的牺牲品。
两千多年,微弱的“民本”声音从来没有被统治接纳过,百姓历来被统治者视为草芥。
所以,“人民社会根源于传统文化,又创新于当代”一语,又是自欺欺人的卖拐之言。
如果是稍具良知、良心,稍有历史责任感、使命感的知识分子,尤其是作为“智库”的精英学者,就应当规劝统治者:在“中国思想”走入死胡同的情况下,应学明治维新日本政治家,对“西方思想”采取果断的“拿来主义”态度。
而不是阿谀奉迎,支持,甚至鼓励当政者死抱自己也不信的“中国思想”不放
篇幅所限,就不再与胡鞍钢先生一一理论了。
如此文章出自清华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顶级智库”掌门之手,究竟是清华的之耻,抑或中国读书人哀,还是国之不幸
先唱衰宪政,后贬损公民社会,胡鞍钢、杨晓青、“戴立言”、这些高等学府的学者和主旋律文人,确实“胆识”过人——有宪法,却不能用“宪政”;有公民,不能有公民社会,确实与之“保持高度一致”了。
但,陈寅恪先生提倡的“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却在他们身上找不到丝影子了。
胡鞍钢、杨晓青、“戴立言”现象,是国之不幸,民族之悲——同样是“西方国家”的东西,卡尔同志在大英图书馆弄出来的×××主义可以拿来奉作葵花宝典,经半个多世纪折腾走进死胡同去了,但仍然煞有介事声称:“老祖宗不能丢”;同样是“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拿过来加个“××主义”前缀,再塞上特色内涵,便俨然成了自己“原创”了;而一人一票的“西方那一套”呢
虽然家门口的日本、韩国拿来玩了几十年后,把太多老牌欧洲强国玩在屁股后面;同宗同文的台湾、香港拿来玩了几十年,也玩成“高等华人”了,然而,在中国大地上却成了颠覆势力的阴谋。
现在,连宪政与公民社会,也成了砒霜毒草了。
最近,作为中国高等学府学者和主旋律“理论家”的胡鞍钢、杨晓青、“戴立言”等人竟一再说出太多严重背离常识的胡言乱语来,太多人为此惊骇不已,感到不可思议。
其实细细想来,这并不奇怪: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组织阵容强大的写作班子,将革命舆论、革命声势造大造强,是历史悠久的优良传统了——上了五十岁的人或许都会记得:四十年前的中国舆论界上,一群响亮的名字横空出世——一梁效、罗思鼎、石一歌、初澜、唐晓文、洪广思……等等。
他们的文章经常出现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红旗杂志等媒体的头版头条上。
充分扮演革命舆论引导者和先锋队角色。
这些理论家的革命理论造诣之深奥、革命逻辑之高强,到了登峰造极之地步。
因而,雄文一出,封、资、修无纷纷风披靡,国内外敌人莫不胆战心惊。
后来人们才知道:梁效、罗思鼎、石一歌、初澜、唐晓文、洪广思等等,原来分别是几个要害部门写作班子的集体笔名。
他们那些辉煌一时的文章,也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文革”结束后,革命传统继续发扬光大。
陆续涌现了任仲平、仲祖文、皇甫平、秋石、郑青原、戴立言等一串红星闪闪的名字。
他们仍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体。
在经济基础亦社亦资、上层建筑涛声依旧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他们义无反顾地扮演起特色理论开拓者和舆论引导者角色。
天才地、创造性地发明了太多与时俱进的伟大理论。
为特色伟业鸣锣开道,保驾护航。
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一个徒有空壳的躯体上,要贴上种种美丽的标签并非难事。
不过毕竟是二十一世纪了,要设法让人们相信头上长角的东西是马,这就极难。
但,革命舆论和革命声势却是或不可缺的。
这样一来,红顶文人学者们就难免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苦,玩起理论来就常常有力不从心之感。
然而,食君之绿,忠君之事,纵然极难自圆其说,纵然自己说出的话自己心里也发笑,还是得说的。
所以,无数网民痛骂、胡鞍钢、杨晓青、“戴立言”水平太臭,其实是“冤屈”他们了。
为了一小撮特殊“人民”的利益,能用的花样、手段都用上了。
只是九斤老太的子孙,忽悠手段一代不如一代。
特急关于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校园的征文
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在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12月4日是第4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请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什么
基于什么考虑
张福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高。
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宪法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因此,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公民法制观念的内涵很丰富,包含了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观念,依法规范生产和生活即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观念,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等。
公民法制观念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因此,必须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全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和提高。
今年我们确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明确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围绕这一主题,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传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体公民要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广大青少年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记者:全民普法从“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已开展了近二十年,请您谈谈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成效
张福森:全民普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1985年制定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至今,已进入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后期。
近二十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向广度推进,向深度拓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司法部受国务院委托所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
之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4个调研组分赴重庆、湖南、福建、陕西四省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
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调查研究显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四五”普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初步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有较大发展,总之,“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确定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当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与法治实践脱节,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农村和进城务工流动人员的普法工作难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记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请您谈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张福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体现为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
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人民群众培养和形成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可以说,依法执政目标的提出,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打牢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
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
通过普法使干部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依法管理国家,为依法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先导性作用。
倡导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依法执政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
实现这一目标,教育要先行。
只有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依法办事能力逐步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常抓不懈。
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国家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从细微处入手,在点点滴滴中培养法制观念,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工作规律。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倡导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明确思想、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为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记者:“四五”普法还剩下最后一年。
请您谈谈下一步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思路
张福森:明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
普法工作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为指导,总结前二十年的经验,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发展的思路,我们必须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
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宣传效果上,以人为出发点,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功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放在发展的大局下来谋划和安排,以是否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来衡量和检验。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发展,就是要把市场经济法制宣传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宣传、诚信建设法制宣传等专项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和服务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管理经济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手段等,使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三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是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
全社会广泛参与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特点,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有利于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利于提高宣传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形成宣传合力,提高宣传效果。
在今后的法制宣传工作中,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的宣传网络;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针对群众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
明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性的一年,要紧紧围绕“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切实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落到实处;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加大研究力度,把握工作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在实际效果上下功夫,转变观念,完善工作运作方式,研究普法内容和对象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
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大力推进,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确定 本报讯 (记者吴坤)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和评选工作日前结束。
经评选,广东省深圳市魏世敏获一等奖;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辽宁省沈阳市王子东获二等奖;福建省福鼎市刘明华、浙江省杭州市王进、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获三等奖;北京市刘文勇、湖北省武汉市吴颖豫、吴青竹获创意奖。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
为进一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大众,树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前不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征集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社会各界踊跃投稿,共收到作品557件。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办公室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协平面设计委员会主任陈汉民担任此次评审专家组组长。
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集体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创意奖二名。
深圳市升阳升广告有限公司魏世敏创作的作品得到了评委们好评,最后获一等奖。
评委们认为: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
“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作品采用圆形构图,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又有鲜明的时代感。
作品简洁大方,构思新颖,内涵丰富,易懂、易记、易识别,应用方便。
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者对作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全国普法办公室已确定该作品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宣司与本报共同主办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
大众媒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利用网络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宣传法律知识。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主持研讨会。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王进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会礼、副社长周秉键和中宣部宣教局有关同志出席研讨会。
(郑文) 12·4专题报道 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 重视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吴志攀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
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
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
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
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
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
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
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
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和法治意识。
首先,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
把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转化并且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就应当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
同时,依法执政为民,不仅是理论的、原则的,更是实践的和具体的,用一句法律话语来概括和表达,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既是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
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首先要有“良法”可依。
为此,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其次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
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意识。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
我们党依法执政,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行使政治性“公权力”来实现“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这种公权力有作为的正确行使,防止腐败。
规范“执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
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说明了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八十几年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历史作用,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科学执政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应当看到,执政能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问题。
应当以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全面认识执政能力的内涵和意义。
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各种具体的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构成的,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对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能力以及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科学建构能力等方面。
首先,执政能力体现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执政党所具有的群众基础。
只有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执政党的各项重要决策才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其次,执政能力集中表现在执政党执政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
包括作出决策的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处理紧急危机事件的能力,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等等。
这些具体的行为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执政党自身的整体执政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执政党没有严密有效的党组织,没有素质高超、品质超群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乐于奉献和具有高度党性原则的普通党员,是很难获得有效的执政的行为能力的。
因此,执政党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政党的行为能力。
再次,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
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执政能力关键体现在执政的实效上。
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建设评估系统的存在。
既需要执政党自身对执政能力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要广泛听取来自执政党外部的评价意见。
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动机、执政目的与执政方式、执政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 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客观要求与规范。
2004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更把依法执政的核心集中到依宪法执政上来。
这一命题,内含着以下要点: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
修宪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价值。
作为一个有效力的宪法规范,“三个代表”也成为衡量和约束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凭据。
“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即是对这一规范的最好诠释。
第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
在宪法所确认的行之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采取怎样的执政方式,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
实践证明,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明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
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是一切公权的前提。
保障人权表明国家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即是对广大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根本要求。
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舆论宣传阵地,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宣传,以求深入人心。
在参与型行政中培养法制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参与型行政的宪法根据。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的行政程序和制度。
此种“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反映了政风建设的新理念,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
展开想象,假如你是一名当年参加开国大典的学生,把自己看到某一个动人的场面及感受写下来。
此时此刻的天安人山人海,乐声。
在这喜庆的日子,祖国母 亲的儿您团团围住,欢庆着,问候着。
有解放军战士、学生以及各省和各 族的人民,他们都挂着鲜花、红旗。
一万多名学生持着红色和黄色的鲜花,组 成了四个大字“祖国万岁”。
这四个大字的周围是由黄色的鲜花围成的,这红 色和黄色不是象征五星红旗吗
……此时的天安门是花的海洋,乐声的海洋, 但是吸引我的还是解放军叔叔的阅兵仪式。
“咚——咚——咚”这是解放军前进的脚步声,他们正踏着雄壮的步伐, 沿着长安街的天安门广场前进。
“咚——咚—— 咚”多么有劲,多么锵锵有 力的步伐声啊
这不是普通的脚步声,这是我们国家迈向世界民族之林的声 音,是祖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成就的喜悦之声,是中国人民扬眉吐气的脚步声 。
是他们,是解放军叔叔在战场上与敌人顽强搏斗,才换来今天的幸福生活; 是他们,是解放军叔叔用他们的生命和热血来保卫祖国的边疆,无私地向自己 的岗位奉献自己的青春,就是因为有这一群 “威武之师、文明之市、胜利之 师”为祖国做后盾,才有祖国今天的繁荣昌盛,社会的安定,民族的团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