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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心得体会

时间:2014-04-30 12:12

心得体会:深入贯彻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扎实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心得体会:深入贯彻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扎实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丰硕。

当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挂牌成立,人员转隶和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派驻纪检机构更名和职能调整工作扎实推进,如何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当前派驻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重大任务。

监察法颁布后,按照监察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将赋予派驻机构相应的监察职能,并将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6类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督监察对象将增加近200%。

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现负责监督省委统战部等6家单位,面临对7家民主党派省级组织中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改革任务,改革后,将新增被监督单位7家、被监督对象155人,增幅分别为117%和56%,使命光荣,任重道远。

派驻机构要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就要扎实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和举措,参与改革、融入改革、支持改革,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派驻监察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把改革精神转化为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

二是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2020《国家监察》最新观后感个人心得体会5篇

2020《国家监察》最新观后感个人心得体会5篇《国家监察》最新观后感1xx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联合xx广播电视总台摄制的纪实专题片《国家监察》,于1月12日晚八点黄金档登陆央视综合频道。

第一集《擘画蓝图》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了如何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怎样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如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成果,推动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被调查人现身说法,直击人心,对心存侥幸的人起到强大震慑作用,不敢腐的震慑充分凸显。

一经播出,赢得我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

“看了专题片中的案例,深切感受到监察体制改革后,有效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问题,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与审判机关审判三者协作更高效,制衡更有力。

”融安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韦敏说。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带来了显著的成效。

作为改革的亲身参与者,我感受颇深,一个个鲜活案例的查处,切切实实反映出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贺州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韩必禄看完《擘画蓝图》后感慨道。

“‘四种形态’之间是可以转换的,专题片中介绍的王强一案,因为王强主动交代,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并上交了全部违纪违法所得,组织对其宽大处理,由第四种形态转为第三种形态。

对于那些真诚认错、悔错的同志,要给政策,给出路,让他们能够感受到组织的严管与厚爱。

”平南

观看《国家监察》心得体会5篇_《国家监察》观后感

观看《国家监察》心得体会5篇_《国家监察》观后感----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观看《国家监察》心得体会一  在专题片中,我们很真切地感受到监察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实际成效。

让群众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从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也是改革的重要初衷。

“我不是党员,你们凭什么查我?”“我是村主任,又不是公务员,你们也管吗?”这样的诘问随着改革的落地生根,在职能和制度上,都可以给一个掷地有声的回答:“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接受监督!”拍“蝇贪蚁腐”,还百姓心安,基层监察机构作用日益彰显。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

通过三年多的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很多变化就在身边,管住“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各级党组织将全面监督责任扛得更牢,“一把手”被盯得更紧,每一名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也都有收益,党员干部更加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在缕缕清风中得到保障,从而由衷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点赞。

  专题片《国家监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本影相册,面向全国观众传递了党中央在新时代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自我净化的坚定决心。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改革的足音继续铿锵,纪检监察“三项改革”一体推进,进一步提高治理

对现有纪检监察体制有什么意见建议

检查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改新,列为全面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于‘言’。

纪检体制改革不是说着玩的,是要解决问题的。

如今已经到了反腐败的紧要关头,改革就是要‘行’。

不要小看纪检体制改革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战斗力,也不要低估务实改革对党内痼疾的强势清淤效果,更不要怀疑党中央通过反腐败打破利益藩篱的巨大决心。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六个专项小组之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一成立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现在是腐败多发高发的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尤其紧迫,相关体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单独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彰显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高层希望通过改革促使纪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从高层进行的‘顶层设计’来看,中央把纪检体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点。

”高波说。

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的领导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推进下,纪检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稳步展开,得到多方认可,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

”日前,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点出了影响反腐成效的问题所在,也提到了解决之道,“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

”如今,中央纪委监察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由125个减至14个,对确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才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避免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

全国范围内,省级纪委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也由4600多个精简至500多个。

纪检体制改革跟纪检工作本身紧密联系。

改革得好,纪检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够,纪检的作用恐怕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

“对于束缚和妨碍纪检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弊端,有关方面都在破冰破题。

”高波说,从这个角度上讲,此次纪检体制改革也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增添“装备”、增强底气的过程。

监督力度大大提高实际上,经过近一段时间的改革探索,不仅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初见成效,纪检体制改革其他任务的进程也在加快。

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深刻阐述,不断推动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强调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提出,是党的纪律检查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现在纪检体制改革一再强调“问责”,很快可以形成强烈的“倒逼”效果,这也促使所有人担负起各自责任。

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而在专家看来,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更为明显。

现在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案件查办线索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得向上级纪委汇报,而且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为主。

另外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来确定。

同级党委书记发言权减少了。

“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就是要让纪委减少被同级党委干扰的可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

“现在还有哪个党委书记敢压案件?”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之一。

截至去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派驻的纪检组为51个。

但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还没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正着手起草制定有关党内法规,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将弥补对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缺位”。

这也是纪检体制改革全面发力的重要信号之一。

相比于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另一项纪检体制改革中的“全覆盖”举措更令人印象深刻。

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四个着力”,加大巡视力度,扩大巡视范围,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部署开展了巡视工作,共派出208个巡视组对12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巡视。

除实现中央及省区市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还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强调“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机动灵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点”。

中央巡视组真是‘战功卓著’。

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如今更是对有关趋势“形成遏制”,巡视制度改革的变化已经见到成效。

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实施方案》诠释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谁负责”等诸多实际问题,也让今后一个时期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

《实施方案》中的七大项主要任务,归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时把中央纪委“三转”过程中的实践成果进行“后评估”。

《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

为更好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

“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在干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实施方案》细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在规范程序中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推动纪委负责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通过这些实在的改革“落点”,能看出高层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将看得准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这些“改革红利”做出系统集纳后进行再梳理,同时沿着既定的路线、有效的路径,坚定地往下走。

治标为治本先声现在纪委的工作既有治标内容,也有治本内容。

从长远看,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下一步或将凸显治本的任务。

反腐治标其实是为最终治本创造条件,两者紧密关联,最后看的还是反腐成效。

他举例说,清除改革的“拦路虎”,既可说治标,也能说治本。

甚至很多时候,治标就是治本。

“有效治标可称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现。

”2020年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

一方面,它本身有紧迫性。

这个时间不算长,能完成并不太容易;另一方面,我认为又是可以实现的。

”随着反腐败过程的推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会有具体的创新。

在这一背景下,解决具体问题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

如果《实施方案》中的目标和措施都能逐一落实,将可能带来以下五点“预期收益”:第一,施政观感会提高,百姓看得见的不正之风会大大减少;第二,党内监督难的瓶颈将会突破,战略格局会初显成效;第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能力和稳定性会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监督者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在“倒逼”的压力下,产生决定性的改变;第五,党外监督会在一个有序的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会议强调,《工作规则》是“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求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部署和制度规范,是强化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篇一  高度重视,增强行动自觉。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高度重视,深刻理解中央纪委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意义、背景和必要性,充份意识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逐条逐句,领会核心要义。

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九章五十七条全文内容,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并围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交流学习心得和认识体会,并从工作实际出发,对全面规范自身行为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

  立体宣传,确保学深学透。

在机关开辟的《通知公告栏》里张贴公布,利用会泽县纪委监察局网站、党风廉政要闻、名城清风QQ交流群、县纪委监察局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发送相关资讯进行学习共享。

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法院监察部门怎么改?

一、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

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

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

[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地位独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试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约。

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

并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④]。

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平行设置。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深圳市除外)。

《党章》和《监察法》均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

从现实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

特别是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党委的支持,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直接插手干预,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件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办公经费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领导班子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派,工资,福利等与地方脱钩,干部的人事编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同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还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以及“谁来监督制约纪委”的问题。

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上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等,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等。

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选择。

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上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部门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经济方面犯罪案件。

在预防腐败方面则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

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

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而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4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一些部门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减少腐败[⑥]。

从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4年时间,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本好转。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的目标是整合为只有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整合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即预防和惩治腐败局,与纪检监察三块牌子,合署办公。

预防和惩治腐败局内按预防教育、调查侦查、查办惩处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

并制定《反腐败法》,参照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设置,赋予专门反腐败机构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

甚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等特殊侦查活动等。

专门反腐败机构同时拥有党政纪律调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需加以区分。

专门反腐败机构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而无需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

[⑦]专门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不受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制约,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

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

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

第二,由于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

成立专门反腐机构并立法后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

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由于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

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三、关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地位问题  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对监督者来说,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有效对其实施检查督促甚至剥夺权力。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强,特别是在监督同级党委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其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级地位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纪检监察机关职级地位低于同级党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

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其二从纪委书记的地位来看,目前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

在2006年初开始的地方党委换届中,党委副书记这一层级被大量削减,新任命的纪委书记不再像过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样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是仅作为同级党委的一名常委。

虽然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级纪委书记的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

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县一级,其他层级并未明确。

导致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对于履行《党章》所赋予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现行格局下既不便于协调,也无法协调。

  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

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

一是纪委升格。

将地方纪委级别升格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同,这样,就能够使监督方的权威性更高,监督威慑力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从理论上讲,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已不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

[⑧]因此,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是提升纪委书记和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话语权。

建议对地方纪委书记仍按照2006年换届之前的格局,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四、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

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

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干事的积极性。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香港《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辖,故不是公务员”。

廉署成员体系与政府公务员体系相互分离,自成一体,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务员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

借鉴香港关于廉政公署的管理体制,建议对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相互分离,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腐败犯罪现象不断趋于“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败手段层出不穷,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越来越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提高反腐败斗争有效性的迫切需要。

当前,在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主要存在着专职不专、准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着重完善四项机制。

一是职责界定机制。

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搞越俎代疱,大包统揽。

二是干部准入机制。

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

三是干部职业化机制。

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

四是教育培训机制。

纪检干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3篇

纪检干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3篇  纪检干部的工作是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的良好形象,下面是纪检干部培训学习心得,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纪检干部培训学习心得  11月1日至3日,我参加了市纪委、监察局于举办的全市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学习。

此次培训是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洗脑和充电,通过听取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使我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明确纪检监察干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所肩负的重任。

通过北大法学院教授周旺生绘声绘色的讲授,对自己深受启发,学习掌握了一些新的理论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工作方法,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淘冶了情操,对今后开展本职工作受益匪浅。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  通过学习,使自己进一步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纪检监察工作是推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职责、重要手段,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始终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学习,使自己更加坚定投身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在今后工作中要更加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行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要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

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做到哪些

1 学透改革精神,做好思想准备。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唐•刘禹锡)。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要不断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目标任务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情况是在不断的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

纪检监察干部要常学常思,要学懂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并明确了方向,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学懂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要学懂中央强力反腐,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想腐还需要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要学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要学懂……改革之任,人人有责(孙中山)。

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学懂、学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找好角色定位,充分做好改革思想准备,才不会在改革时思想滞后、认识滞后、工作滞后,才会在改革中效应有之力,成为改革的弄潮儿。

2 学通改革知识,做好业务准备。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唐•韩愈)。

纪检监察干部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必须要提前全面学习关于“监察委”的相关知识,做好“心中有货”的准备。

通过学习,纪检监察干部要知道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集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刑事侦查于一体的反腐败监督执纪机关,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监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要知道监察委具有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权,具体的职权包括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要知道监察委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措施来履行职权;要知道监察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9类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要知道……纪检监察干部要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要在学习中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3 学足改革经验,做好方法准备。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经验犹如一盏明灯的光芒,它使早已存在于头脑中的朦胧的东西豁然开朗(德拉•梅尔)。

纪检监察干部要未雨绸缪,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学习三地改革经验,为国家监察体制全面改革的到来积累经验,做好方法准备;特别要学习三地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的经验,学习三地改革的转隶工作、内设机构设置、机构编制配置等经验,学习《北京市监察委员工作规则(试行)》《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三地的改革规章制度,学习三地监察委员会如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能和运用12项相关措施,等等。

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中,要理清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脉络,认清本地区实际和自身情况,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本地区推动监察体制改革提前理清思路、找准方法、做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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