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编写指导建议:(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何更好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调研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
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各地有所差别。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助理员应具备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要正确地进行自我定位 司法助理员岗位在各乡(镇)的司法所,也就是说,人在乡镇,工作在乡镇,所办的事也是乡(镇)的事。
司法助理员要承担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职能,其主要职责就是围绕乡镇的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工作,而这些工作的开展、落实和完成,承载的主体就是我们司法助理员。
所以要将司法行政工作当作事业去做,把司法所当作自己的家去经营。
每个人的工作定位各不相同,有的人认为官儿做得大、待遇高便是一个成功的人,社会上很多人也这么认为。
但我认为:人的命运、工作的选择不一定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有一个数学家他一生中只做了一件事,就是研究数学,我们如果把司法行政工作做好了也就不错了。
我对待司法行政工作的态度就是:“在工作中取乐,乐在工作中;在工作中提高,提高为的是工作有成效”。
二、是要有吃苦耐劳的心理准备 乡镇比起县城,各方面条件要差一些,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所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些,地理位置和经济上的差异会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但乡镇也是一个综合训练场,你在那里什么样的事都会遇到,与什么样的人都会打交道,你成不成材,就看你敢不敢把自己置于乡镇这个大熔炉中。
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你怎样去克服
没有什么过不去的沟和坎,吃苦受累并不可怕,怕的就是你不能吃苦受累。
常言说的好,只有吃得苦中苦,方能得到甜中甜,不能吃苦,将来你什么也得不到。
三、是要有为民服务的真情感 司法助理员工作的对象就是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广大农民,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为农民群众做好服务。
农民群众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憨厚、朴实。
与农民打交道,要尊重他们,不能瞧不起他们,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要把处理问题看作是服务,对他们要有亲和力,认真地听他们说,要不厌其烦的听完他们的陈述,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讲道理、讲法律依据,使他们感到你所说的是维护他们的。
老百姓有难题、有烦恼希望有人帮助他们解决,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服务,给他们带去希望、带去正义、带去关怀。
这样他们才能信服你、信任你,在他们的心目中才有一定的位置。
四、是要有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 目前,司法助理员队伍有一种现象:一是工作业务不熟,节奏跟不上,反映疲塌拖拉,缺少一种干劲;二是工作干了,质量跟不上,做得不到位,缺少一种比劲;三是干好了不想干得更好,心态跟不上,落后了不想翻身,不找差距,缺少一种奋劲。
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不强。
如果下功夫去学习,知识丰富了,方法掌握了,还有什么做不好的呢
所以说,司法助理员不仅要学思想、学知识、学品德、学一切应该学的东西,还要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边提高。
不但要加强自身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品位,而且还要做到学以致用,造福社会。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要把别人玩牌、喝酒、闲谈的时间充分用在学习上,持之以恒、天长日久、终有效果。
也只有不停的学习,才能做好你的本职工作,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有所作为。
五、是要有大局为重的胸襟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人在乡镇,举手投足,都代表着司法局的形象。
我们每一个司法助理员都要有集体荣誉感,所言所行都要让人尊重,千万别让人鄙簿或轻视,任何时候都要以大局为重。
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我认为,首先要有团队精神。
按照我们司法所的现状,三个人也好,两个人也罢,你在哪里代表的就是一个司法所。
在工作上,不能相互推诿;在荣誉上,要相互谦让;在生活上,要互相关心。
要让人家看我们是团结的集体,是干实事的集体。
其次是要加强协调。
司法所与乡镇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紧紧围绕乡镇工作服务,我们离不开他们的大力支持.我们在做好分内工作之余,如果涉及到一些突发性事情,不管乡镇安排与否,我们都应该主动去做,工作不讲分内分外。
只有这样,你才能赢得他们的信任,也才能赢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才能有大的发展和作为。
司法局的职能
都有什么职位
中国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北京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宁等地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
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
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
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
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
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
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
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
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
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
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
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
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
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
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
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
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
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
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
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
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
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
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
比如,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2003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
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
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
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
司法行政岗位的活动安排
出所、法庭称为“两所一庭”,构成乡镇政府的政法体系同担负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实施依法治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承担着普法宣传、依法治乡(镇)、街道依法治村社区的职责,是乡(镇)街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履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发挥了维护农村、社区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免费打官司,体现了政府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五种类型犯罪较轻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矫正,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目前在我县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所长及司法助理员就成为了所在乡镇街道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织者、执行者。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作为所长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的情况下,为了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协调发展和人民幸福安康,特别是在化解农村及社区矛盾纠纷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认为应当“必备三个素质”、“树立四种心态”、“具备六项能力”:“必备三个素质”。
指的是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领导素质。
首先,从政治素质上,司法所长是本单位的带头人,其一言一行都影响和带动整个司法所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形象,能影响和带动整个司法所队伍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
因此,基层司法所所长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水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好坚定的政治方向,坚决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做为一名执法者,做为一名司法行政干警,在努力做到政治上的坚定,思想上的成熟,把握好坚定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的同时还要带好队伍,不让一个同志掉队。
其次,在业务素质上,作为一名司法所长没有一身扎实的基本功是很难胜仼的。
要干出成果必须知识宽,业务精、能力强。
为打开工作局面,一定要注重平吋苦练内功,从知识业务上全面塑造自己。
自觉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习调解业务技巧及相关社会知识。
因为司法所所长的工作中既要当好指挥员,又要当好战斗员,故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具备较强的业务技能。
司法所所长必须要有做好夲单位业务工作的能力,熟悉和掌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确保本所各项业务工作协高有序的进行。
司法所所长只有在业务上成为能手、尖子,才能够给全所人员起到示范,指导和检查督促作用;才能够充分发挥所长的指挥员作用;才能有利于全体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才能有利于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更好的开展下去,要通过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工作实践活动,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和总结提高司法工作和经验的能力,使自己具备较丰富的司法行政业务知识,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视野,以适应司法所岗位工作的需要。
第三,在领导素质上,要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要熟悉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要有做好法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并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能力,才能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基层司法所,各项工作都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要求基层司法所所长在平时工作当中要注重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办事,注重领会领导的意图,努力做到依法办事,同时要勤汇报工作,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能够及时解决的,要多汇报得到上级领导的答复和解决。
二是要协助好驻地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基层司法工作相当难,虽然司法所收编管理,人、财、物都条条管理,现在部分经费、办公条件等大量工作的开展还得靠地方政府的帮助,这就需要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搞好关系,得到他们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使他们能够在人力物力上支持司法所的工作。
当然取得当地政府支持的前提和关键应该是为他们多做贡献。
我想司法所应该与当地政府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因为我们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越来越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
在人、财、物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倾斜。
反过来,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了职能地发挥。
纠纷少了,社会平安稳定了,领导的精力更加集中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其实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他们投入了不少的物资,收获的却是一方平安。
树立“四种心态”我认为:一是要树立高尚的道德心态,这是树立自己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形象的典范,在高尚道德心态的驱使下,时时要敢为人先,处处为人楷模。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完成驻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赋予的各项使用。
二是要树立良好的健康理念心态。
这种心态最主要的一点是懂道理,明是非,正确看待自己,经常不断的警示自己,把握自己,有所为,有所不为。
三是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
在工作上,要时刻牢记群众,随时掌握自己所在乡镇各村居工作开展情况,并要树立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四是树立坚定不屈的心态,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工作上绝大部分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工作纷繁复杂,特别是实施“诉调衔接”过程中,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维护群众利益,不要退缩不前,做到坚持真理、维持群众利益,是每个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都会遇到的选择。
坚定不屈的心态,也就成为了一名司法所所长的必备要素。
具备“六项能力”指的是:一是要有果断的处事能力,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处理要果断,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果断的处事能力是必须具备的,二是要有广泛的交往能力,司法所所长的工作涉及到一个乡(镇)街道面很宽,范围也广,群众素质参差不齐,在正常的业务的工作中,不能不求得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在交往中不断提高协调能力,处理各种关系,不能不求得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在交往中不断提高协调能力,处理各种关系,是当好司法所所长的关键所在。
对广大群众,不注意处理关系他不跟你说真话,得不到信任,对同事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协调,工作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帮助,甚至带来负面效应;对部门和上下级联系不够,工作得不到协调配合的支持,工作起来显得苍白无力、出现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就特别大。
更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
要时刻了解驻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意图,随时掌握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是在敏锐的观察力中实现的,但要用心,善于思考,通边观察,对获得的信息资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特别是在经常不断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观察事物真相显得尤为重要,四是要有严格的管理能力。
要在自身建设的管理上体现出严格和魄力,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积累。
五是要有口才能力,司法所所长每年要做大量普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的广大群众,面对面进行工作,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口才是做好工作的工具,如果一件事你说得好就能成功,说的不好就会引起矛盾激化,说话不婉转,群众不愿听,讲大道理,别人不信任你。
六是要有不懈的创新能力。
司法所所长的创新能力是工作与时俱进的前提和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级党委和政府更加重视基层司法所工作,对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不断的开拓创新成为一名司法所所长必须研究的课题。
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经常修改完善自己的工作计划,主动地吸取他人的经验和办法,自觉地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所所长,第一要“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就是明确自己的位置,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这样才能避免“荒自己的地,种他人的田”的现象的发生,真正集中精力投身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之中。
第二要“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就是要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做好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够避免工作上的盲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第三“要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做”——就是要明确自身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作开展,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开展工作,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够避免少走弯路,在较短的时间内推动工作发展。
总之,当好一名司法所所长,体现的是事业心,落实的是责任心,实现的则是社会稳定的局面,真正做到合格还需要千锤百炼,需要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提高自己,需要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