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可以工作到多大年龄,
男年满六十周女年满周岁可以退休。
根据《国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扩展资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国发[1978]104号”文件
【发文号】 〔1978〕104号 【正文】 关于国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 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地试点的情况、经 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 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附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这 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 业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 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
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 也是光荣的。
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 实际困难。
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 安排。
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 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 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 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 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 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 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
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 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 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 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 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 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 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 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 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 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 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退 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
在大城市工作的, 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 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
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 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
对于其他 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 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 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 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
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 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 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 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 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 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 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 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
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 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
党委的组织部门 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 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 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 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 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 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 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 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退休 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 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 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
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 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 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 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 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 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 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 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 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 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 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 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 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 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
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 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 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他们到城镇街道、农 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 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 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 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 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
对应 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退休、退 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 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 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 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什么是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5、重整医嘱单后,必须经第二人查对,重整者要签全名。
6、护士长组织每天大查对医嘱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处置前、处置中、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液体瓶口有无松动,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有过敏者应在床头作明显标记;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要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以备检查;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晨间输液需经三班查对,输液时再查对一遍后方可操作。
输液记录单放在病人床尾,更换液体时要注明更换药物名称、时间、配药者,并签全名,输液完毕由查对者签全名。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血袋有无裂痕。
2、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与血袋上标签是否相符,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3、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与血量。
4、输血前配血报告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并签全名后方可执行。
输血时要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5、输血完毕后,应保留血袋24小时,以备必要时检验。
四、饮食查对制度 1、每日查对医嘱后,按饮食单核对病人床前饮食卡,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发饮食前查对饮食单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
3、开饭时,在病人床前再查对一次。
五、手术查对制度 1、进行手术前准备及手术室接病人手术时,应查对病人姓名、床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2、查手术名称及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
3、查无菌包内无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核对纱布垫、纱布、缝针、器械数目与术前数目是否相符。
核对者签全名。
5、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填写病理检验单送检。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涉及内容很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际护士的最高荣誉被称为什么
1912年,决定,每两年颁发一次和奖状,作为对各国护士的国际最高荣誉奖。
我国历届获得者2005年第40届获得者 刘振华 山东省住院部主任 陈 征 社会服务部主任 冯玉娟 香港医院管理局九龙西联网护理总经理 广华医院及东华三院黄大仙医院护理总经理 万 琪 护理部主任 王亚丽 甘肃省护理部主任 陈征,社会服务部主任。
1984年,陈征在重症肝炎病区做护士长。
由于传染病的特殊性,患者们受到社会各方甚至家庭的歧视。
为了给大家做榜样,陈征带头给重症病人做护理工作。
一次,一名肝硬化的男病人突然大出血,家属吓得躲出了病房,陈征顾不上擦去病人喷溅在她脸上、身上带有很强传染性的污血,马上配合医生为病人实施抢救措施。
病人最终得救了,他的女儿感动地对陈征说:“您做到了我们做儿女都做不到的事儿。
” 从事传染病护理,免不了会碰上艾滋患者。
20世纪80年代末,地坛医院收治了首例艾滋患者。
那是一名外宾,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跳楼造成全身。
当时,国人对艾滋病谈之色变,医护人员也欠缺防护知识,恐惧心理普遍存在,有个护士甚至辞职不干了。
面对种种疑虑,已经身为护理部副主任的陈征带头进入病房,和护士们一起给病人进行护理操作,并对全院护士进行艾滋病知识培训,制订系列艾滋病护理常规。
医院成立第一家关爱艾滋患者组织——红丝带之家后,陈征又作为首批志愿者,和艾滋患者们一起谈心、包饺子、做游戏。
她的率先垂范消除了医护人员的恐惧心理。
如今,红丝带之家已有2000多名志愿者,上千名患者在此接受服务,一批年轻的艾滋病护理骨干活跃在为全国培训护士的师资队伍中。
面对疫情高龄上阵奋战非典消毒隔离工作成为“世界的典范” 2003年的春天,北京非典肆虐,陈征所在的地坛医院成为第一批非典定点收治医院。
56岁的陈征作为医院防治小组的成员和医院护理工作的总指挥,本可以坐在办公室里打打电话、动动嘴,可她率先垂范、身先士卒,穿上防护服,一头扎进了护理一线。
四十出头的林先生是名外籍患者,得了非典后心里十分紧张,精神一度崩溃、失常。
在转运病人过程中,为了消除林先生的紧张情绪,陈征一边推着轮椅,一边和他聊天,给他心理安慰。
听了她的劝慰,病人衷心地表示:“有了你们,心里踏实多了。
”而令病人意想不到的是,身后这位和蔼可亲、身穿防护服的护士竟然是位年过半百的老大姐。
2004年,为了培养护理部的接班人,陈征主动让贤,离开了护理领导岗位。
干了一辈子传染病工作的她本可以回家安享清福,可当年6月,陈征竞聘成为了医院社会服务部的负责人,专门负责出院病人的随访、热线咨询和面向健康人的预防门诊等工作。
谈到新工作,陈征说:现在不少人仍认为,传染病可怕,很多人甚至歧视传染病人和从事传染病工作的医务人员。
从护理管理岗位到随访服务部门,陈征要做的就是让病人们感受到来自医院和社会的真情。
到2005年,社会服务部在陈征的带领下已运转了整整一年。
陈征和部门的7位同事,为2000多位出院肝炎患者提供了疾病咨询,还给3000多位健康人进行了传染病预防注射。
很多病人经常打电话咨询自己的病情,还和陈征探讨自己的饮食起居注意事项,已经将陈征当成了老朋友。
“人们都说现在上趟医院,一定要找个熟人才好办事儿,我就是要做病人们在地坛医院的老熟人儿,让他们不再感觉医院冷冰冰。
”得奖感言荣誉属于传染病护理界。
刘振华,现任山东省住院部主任,2005年,刘振华被授予南丁格尔奖,以表彰她用非凡的勇气和爱心从事麻风病专科护理28年的护理生涯。
如果说一个人的人生经历是一部书,那么,刘振华就是用爱书写着人生,展现着她关心、救助麻风病人的天使情怀。
1977年,22岁的刘振华从济南卫校毕业。
一纸通知让她惊呆了:她被分配到了麻风病住院处。
那天,她一夜未眠。
她知道,由于麻风杆菌侵害人体的外周神经造成各种损坏使人毁容,麻风病人往往给人极其恐怖的印象。
最终,是母亲的劝慰让她坚强起来:别人能干,咱也能干。
但是一些亲友的不理解,还是让刘振华备受打击。
男友得知她的工作后,决意分手;一次到同学家聚会,同学家长知道了刘振华的工作,待她走后,将用过的茶杯、坐过的床单全部扔掉,并将家里彻底消毒。
是医院前辈的敬业精神和对病人的爱心让她坚持了下来。
刘振华看到带她的王忠三大夫为病人治疗时,会攥着病人那像烧火棍一样的胳膊,耐心为病人打针,认真查看病人身上的溃疡。
她问王大夫:“你和病人靠得这么近,不怕被传染吗
”“不会的,我们有预防措施。
再说麻风病人并不像所说的那么可怕。
每个病人都有一段痛苦深埋内心,没有善良慈悲之心,干不好这项工作
”从那以后,刘振华开始用心接近病人。
每天清晨,她都先去看护重病号,小心地为他们穿好衣裤鞋袜,整理床铺。
忙完护理,她就抓紧时间,清洗病人换下的被罩、床单和衣裤,遇到屎尿渍迹处,反复搓洗。
有的患者全身患有皮疹,看不见血管,输液时刘振华就不戴手套,先用手摸到血管,再一针下去,让药液缓缓滴入。
就这样,28个春秋过去了。
医院的护士换了一拨又一拨,而刘振华依然坚守着。
在麻风病人的心里,刘振华就是播洒爱心的天使。
年年春节,刘振华都陪在患者身边,除夕夜与患者一起吃年夜饭,初一清晨又一一拜年送祝福。
她为腰腿疼患者买来充气床垫,为失眠病人买来保健食品,为贫困患者买来保暖内衣,为老人备下电褥子,还买回各种瓜果食品,亲手做出各种滋补品。
1994年,单位为刘振华调换了一套楼房,一家人告别居住了17年的小瓦房,搬进了城里。
丈夫上班近了许多,女儿上学也有了保障,但家离病房远了,和病人联系起来不方便,刘振华和丈夫商量后,用自己的钱买了一部手机,放在病房里供病人使用,以便及时掌握病人的情况。
1998年,医院决定将刘振华调回门诊。
没想到消息传开,麻风病住院处炸开了锅。
有患者提议写联名信,不一会儿几乎所有的病人都到了,一个挨一个地签上了名字,没有手指的人就用残肢重重按上红印,表达他们想要留住刘振华的强烈愿望。
院领导进退两难,把决定权交给了刘振华自己。
病人的信任和依赖,让刘振华流下了眼泪,就这样,她又一次留了下来。
善于思考的刘振华,发表了20多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她在麻风病防治与护理上探索出“以情感支持为主、人性化综合管理”的新路子。
她的科学成果,已在济南及山东省推广。
在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的墙上,挂有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白衣天使之楷模,不是亲人胜亲人”。
这是病人对刘振华的最高评价。
万琪,西藏军区总院护理部主任。
17岁那年,万琪怀着对绿色军营的向往,告别了繁华的“天府之国”的首府成都,只身来到驻藏第9医院,成为了一名边防卫生战士。
这里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年平均气温摄氏零度以下,空气含氧量不足内地的40%,被生物学家称为“生命禁区”。
高寒缺氧,使边防官兵不同程度地患有指甲凹陷、脱发和心血管疾病等,先后有数十名战友和官兵的亲人因高原疾病长眠在雪域高原。
在一次次与病人的接触中,她目睹了边防官兵和藏族同胞因为缺医少药给身心带来的痛苦。
一次,有个名叫扎西的边防战士因外伤失血过多,病情十分危急,在组织抢救中突然没有了所需的血液。
那时,万琪刚从内地休假回来,身体还没有完全适应。
难道能眼睁睁地看着和自己一样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死神夺去
不
万琪站出来果断地说:“我的血型正好相符,抽我的吧
”在场的医生和战友惊奇地看着她。
驻地海拔超过4500米,初来乍到,别说是抽血,就连喝水、走路的力气也没有。
她看着大家犹豫不定的目光,急了,大声喊道:“别再犹豫了,救人要紧,这里我最年轻,快抽我的吧
”瞬间,300毫升新鲜血液输入了扎西的体内,扎西慢慢地睁开了双眼,万琪激动的泪水连同虚汗顿时像断了线的珠子,直往下落。
从那以后,万琪更加坚定了要立志成为一名军中“白衣天使”的愿望。
1984年,她放弃了报考其他军校的机会,第一志愿毅然填上了护校。
1986年毕业之际,她毅然放弃了留在成都的机会,主动申请回到了西藏。
万琪被分到。
她作出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到最艰苦、工作最累的传染科工作。
许多人不理解:她这么一个来自城市的姑娘,为什么会选择大多数护士都不愿意去的科室
万琪认为,只有在条件差的科室,才能体现做一名军队护士的人生价值。
面对朋友的好言相劝,她都一笑置之。
当时的传染科,医疗条件差,医护人员少,与传染病人接触的机会多,由于防护措施落后,医护人员感染率极高,可万琪一心只想护理好病人,别人不愿干的活她总是争着干、抢着干;许多藏族同胞不懂汉语,她就带着藏族同事一字一句地翻译给他们听,一点一点地给病人讲解卫生常识和家庭护理方法。
三分治疗七分护理。
1996年5月,医院外三科收进来一位叫廖勇的战士,他因高血压脑出血,同时患有糖尿病,昏迷不醒,病情相当危险。
万琪被派去对他进行特别护理。
为了护理好病危患者,她吃住都在病房里。
手术后,病人全身插满了各种管子。
由于病人抵抗力下降,为防止交叉感染,病房里的一切工作都靠她来完成。
第一次术后三天,她当班时发现病人突然出现烦躁,两侧瞳孔大小不一,她及时报告医生,为病人第二次手术成功赢得了宝贵时间。
由于救治及时、护理得当,患者在一个半月的卧床期间,未发生任何并发症。
经过半年的治疗和护理,患者恢复到生活完全自理。
1998年初,那曲地区发生百年不遇的特大雪灾,许多藏族牧民被冻伤,急需救治。
万琪和医疗队的成员一起,整整两个半月,走村串户,挨家巡诊,为群众讲解防冻知识,帮群众处理冻死牲口,每天工作15个小时。
严重的高山反应,使万琪吃不下任何东西,一吃就吐,直到吐出来的全是黄胆水。
短短3天,万琪的体重减轻了近10公斤,枯瘦如柴。
抗雪救灾指挥部得到消息后,指示医疗队派人马上接她回去。
万琪坚决不肯,说:“老乡们的冻伤还没痊愈,特别是顿珠需要有人精心护理,否则,他的腿有截肢的危险。
再说,我已经熟悉了这里的情况,此时下山不合适,我也不忍心。
”半个月后,当万琪告别已康复的顿珠下山时,再也支持不住倒在了病床上。
赶来看她的同事们看到万琪变得满脸黝黑,双眼凹陷,瘦弱得不成人样,禁不住流下了伤心的泪水。
万琪却强装笑脸,对同事们说:“我没事儿,只是累着了,休息休息就会好的。
”两天后,她又去了海拔超过5000米的聂荣县索雄乡,奔赴雪灾第一线,一心为被冻伤的牧民治伤送药。
两个半月的时间,万琪行程2万多公里,经她和同事们救治的牧民达2000余人次。
万琪认为,现在的工作岗位,只不过是她实践、从事、乃至诠释护理这个职业的一个平台,虽然经过这些年走藏北、下藏南、去寺庙,给患者看病、护理,积累了不少临床经验,但要从这个平台起步,不断上新台阶,不辜负当初选择护理、选择西藏的一腔热情,更新知识是关键。
这些年来,万琪先后自学了、、、《心理学》等专业书籍,通过了护理专业大专和本科学业考试。
对此,她仍不满足,又选择去军医学院进修了两年。
回来后,万琪在充分总结17年护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临床护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先后撰写了120篇理论文章。
其中,《氧疗应用于高原地区体外循环手术围术期的护理》等30余篇学术论文在军内外护理杂志上发表。
同时,万琪还把理论转化为临床实践,率先开展了《高原地区体外循环下心内直视手术围术期的护理研究》等10余项新技术、新业务,取得了实效。
其中《氧疗应用于高原地区体外循环手术围术期的护理》的临床使用,使病人得到了最佳治疗效果。
这种把医疗和护理密切配合的护理方法,不但使手术后的病人能提前康复,而且大大降低了死亡率。
开创了西藏高原医疗护理的先河,使这样的手术能够顺利、安全地开展。
王亚丽,定西市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
1955年9月1日,王亚丽出生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一个普通的职工家庭,1972年高中毕业后赴农村当知青,1975年被组织推荐到省护士学校学习,从此,王亚丽就与神圣的护理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
王亚丽毕业被分配到了定西市人民医院肿瘤科。
当时肿瘤科有24张床位,5名护理人员,人手少,任务重,工作条件十分艰苦。
病区是土木结构的平房,没有自来水,护士每天要到几百米远的地方为患者打水,一箱箱地搬运液体,打扫病房卫生,冬天还要为患者拉煤、生火。
王亚丽总是早早地赶到医院,脏活、累活抢着干。
有人说她傻,但她却说:“我年轻,体力好,理应多干些。
”她把对南丁格尔宽广博爱精神的理解化作对患者深切的关爱和同情。
多少次,她从家中端来熬好的稀饭送给需要进流质饮食的术后患者,多少次,将馒头、鸡蛋等食品悄悄地带给营养缺乏的患者,多少次,她用热情地话语打消了笼罩重症患者心头的阴霾,重新面对生命的阳光。
她还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开办黑板报,向患者宣传医疗保健知识,帮助科室制定护理规章制度,规范技术操作。
很快,王亚丽出众的才华得到了医院领导和同行们的普遍好评,1978年,她被提拔为病房护士长。
从此,王亚丽以更精湛的技术、优质的护理、温馨的服务演绎了一个个动人心弦、感人肺腑的故事,谱写了一曲曲白衣天使救死扶伤的颂歌。
在王亚丽28年的护理生涯中,她始终如一,关心、帮助患者。
“帮助患者鼓起与病魔抗争的勇气,用我们的爱心给患者带来生命的春天,这就是护士的价值所在。
”谦逊平和的王亚丽轻言细语地道出了护理工作的伟大意义。
已近知天命之年的她,举手投足间,一言半语里,无不流露出职业生涯烙下的深深印记,无不表达着对生命的尊崇敬畏和对护理工作的无比热爱。
1991年9月,王亚丽被任命为护理部主任,她清醒地意识到护理专业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尤其是在医疗科学飞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保健知识迫切需要的今天,仅有微笑和体贴入微的关怀是不够的。
于是她凭着惊人的毅力考取了兰州医学院成人高护班,全脱产学习一年。
2002年,47岁的王亚丽又报名参加了省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护理本科班学习,进一步深造提高。
由于她好学不倦,敏于思考,勤于钻研,她撰写的《静脉输液方法改进初探》、《我院开展护士继续教育的实践与思考》、《浅谈基层医院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基层医院住院病人对健康教育需求调查与分析》等10余篇论文均在《中华护理杂志》、《甘肃科技》、《卫生职业教育》等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
冯玉娟 香港首位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 34年护理生涯 从1971年开始学习护理专业,冯玉娟已经在护理岗位上辛勤工作了34个春秋。
先进的护理技术和服务理念层出不穷,在工作中冯玉娟感到了巨大压力,1983年,她毅然辞掉工作到香港理工大学进修护理教育文凭。
1985年,冯玉娟继续回到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和护理教学工作。
1990年,香港进行了医疗改革,香港公营医院联合组成了医院管理局,香港医院管理局十分注重医院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方面,护士的重要地位显得更加突出。
亦于此时,冯玉娟转到妇产科,出任高级护士长负责护理管理工作,因此冯玉娟又报读了MBA的课程,以此加强自身素质与修养,并于1991年毕业。
1993年,冯玉娟所在的广华医院正式成为香港医院管理局属下的医院,冯玉娟担任部门的运作经理。
作为医院管理层的人员,冯玉娟再次感到医疗护理管理知识不足,于是报读了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医疗管理学,两年读完了硕士的课程,从此主要进行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研究。
1997年,冯玉娟升职为医院护理总经理(即总护士长)。
2002年,广华医院与黄大仙医院两个医院的管理合并,冯玉娟出任两所医院的护理总经理。
2002年末,医院管理局再次进行改革,实行7个医院联网。
此举为广大患者带来了便利,病人可以根据自己所住的区域,在联网内选择医院,方便就诊。
由此,冯玉娟出任香港医院管理局九龙西联网、广华医院、东华三院及黄大仙医院护理总经理,至今已有3年。
回顾34年走过的历程,冯玉娟时刻感受着护理工作带来的压力,她不断地为自己充电,学习先进的护理服务与管理理念。
与此同时,她也不断的体会着作为一名护理工作者,所感受到的呵护病人健康的快乐。
发展专科专才的护理模式 冯玉娟谈到,香港与内地的文化有着一定的差别,因此,病人对护士护理服务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内地病人许多日常起居饮食的照顾都是由病人家属来做,内地病人对医生的依赖程度较高。
然而,护士的工作不仅仅是打针、发药,护士应当对病人进行全方位的护理服务,从生理到心理,从患者本身至患者全家乃至社区,护士应当对患者的康复进行协助及指导。
内地护士亦应在某些领域加强培训,比如在护士对病人病情评估、病情观察、药物管理、治疗反应等方面应该强化。
香港的医护比为1:4,目前,内地医护比未能达到这个比例。
冯玉娟说,结合内地的实际情况,内地应当发展专科专才护理模式,充分利用每一位护士的才能,使护士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力,为病人服务。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根本 谈到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体会,冯玉娟说,当今护士面临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护士的形象未如理想,令流失率增加;二、护理工作吸引不到最佳的人才入行。
冯玉娟认为,现在各个行业都要吸引各方面不同的人才,不断发展的社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个性与才能,如果人才不优秀,再多的科技也起不了应有的作用,人才是根本。
护理行业如何与其它行业争夺优秀、有限的人才,这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重要问题。
实际上,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就是培养大量优秀的临床护理工作者和护理教育工作者,以此提升护理服务质量与护士的形象,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护理队伍。
我们应当把当护士这一职业看成是一个荣誉,而不能单单为了赚钱才从事这个工作。
护士核心才能的标准 比较香港与内地的护士核心才能标准,冯玉娟认为,病人的不同需求决定了对护士核心才能要求的不同。
每一位护士的知识水平、操作能力都是不同的,发展护士的核心才能就要将其分成不同等级,并针对不同级别的护士制定不同的护理工作要求,只有这样才会让每一位护士达到护理标准。
冯玉娟介绍说,在香港,十分注重对护士各个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对非本科护士,会促使其继续学习,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直至拿到本科学历。
冯玉娟说,我们呼吁政府要为护士的继续教育提供更多的资金。
通过这种不断的学习,护士的形象就可以不断的提升,产生工作的满足感继而产生工作的动力。
冯玉娟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培养好下一代,使香港护理队伍后继有人。
在简短的采访结束时,冯玉娟诚恳地寄语年轻护士:护士是一项十分崇高的职业,要从病人的康复中得到满足感,我们要懂得去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