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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领导心得体会

时间:2019-03-08 09:51

浅谈如何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质

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是对基层检察院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识人用人能力以及交往协调能力等的有机结合。

提高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领导素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  夫。

\   一、强化宗旨意识,提升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加强政治修养,就是要求政法工作者特别是基层院检察长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在检察实践中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检察工作者的精神风貌。

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   二、强化创新能力,规范执法和用权行为\   检察长要崇尚检察机制创新,一是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来创新。

二是在检察实践中创新。

找出工作的不足与差距,找出方法和措施上存在的缺点,找出决策上存在的偏差,进而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   三、强化务实作风,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一是要不断提高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能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办实事、求实效。

二是作风要务实,要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在干事创业上,用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上。

三是为人要朴实厚道,待人要真诚善良,不矫情,不油滑,不霸道,做坦荡荡的君子,做人民拥戴的公仆。

\   四、强化执法能力,提高办事效能\   要提升执法能力,提高办事效能,首先,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解决队伍中的“自由散漫”问题;着力推动机关作风转变,解决“各自为政”问题;着力提高办事效率,解决“推诿拖拉”问题。

其次,要加强教育引导,形成队伍合力。

既要坚持正面引导,建立典型导向机制激励干警,加大规范管理教育力度,要规范化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正面激励,引导干警往前跑,又要通过负面激励,推着干警往前走。

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规范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效率,以检察长自身执法能力的提高,促进全体干警执法能力的提升,丰富和完善执法的手段和形式,进而深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经验,探索新路,增强素质,培育并推出检察特色品牌,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系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三、(四)合理设置数据通报制度

基层检察院中层干部如何发挥工作能动作用

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是整个检察事业的基础,而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他们处在执法办案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第一线,大量的实际工作都要通过他们来落实和执行。

他们在工作中承上启下,既要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又有一定的决策权。

他们既是领导者又是被领导者,既是业务指导者又是实践者、执行者。

一名中层干部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和执行力的强弱,工作才能发挥的好坏,对他们所负责的科室是否创出一流的业绩,对于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 加强学习,树立学无止境意识 中层干部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努力使自己成为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善于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来研究和解决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与此同时还要积极认真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既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能紧跟时代的步伐,才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检察工作方针,确保公正执法,认真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责。

更好地提高我们的理论素养,真正做到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明辨是非,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另外,无论是在政治还是业务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发扬“钉子”精神,养成挤时间学习的良好习惯,树立起终身学、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坚持做到在办案中学习,在办案中提高,正确运用法律分析研究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各样问题。

努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勤奋专研、善于积累、讲政治、识大局、有知识、懂业务、办好案的明白人。

二、 钻研业务,发挥工作上带头人的作用 作为以实践为主的基层院中层干部,一定要注意在日常的相关具体业务工作中以实践为起点,不断深化认识和理性总结,提高对办案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学好、用好、用准法律。

因为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和制定,我们无论是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在具体办案中都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中层干部一定要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在各项工作实践中更要走在前列,起好带头作用,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同时还要善于在办案实践中培养和发展自己,切实做到在生动的检察实践中磨炼意志、陶冶情操、提高本领,特别是在办案的关键时刻发挥指挥员的关键性作用。

三、 提高能力,发挥管理上领导人的作用 作为一名基层院的中层干部,要胜任好管理者的工作,肯定有不小的压力。

而我们可以做且能做到的就是,首先去找准位置,培养自己相应的组织能力。

具体来说:如人事工作方面,就是要注意培养自己知道怎样用干警之长避干警之短的本领;团结他人方面,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去团结不敬佩你、不尊重你、不服从你甚至反对你的干警;而积极处理各种关系方面,就是要力争做到能很好地、灵活地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正确处理各种关系,亦即在办案和各项工作中具有计划布置、组织分工、人际沟通等活动的能力。

其次就是要注意培养自己一定的工作协调能力,协调应是中层干部的一项基本职能。

因为上下左右协调得好,就能减少内耗,减少矛盾,就能维护上下左右的团结,也就能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要做到多请示,如在处理重要工作或问题时,经过冷静思考后,凡属超越职权范围或拿不准的,必须立即向分管或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再处理,绝不可擅作主张盲目拍板,否则往往会造成被动局面;二要做到多汇报,如当一项工作或一件事情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汇报,有的要原原本本,有的要简明扼要,但不可隐藏不报,或者认为汇不汇报无所谓,否则容易产生误解,不利于顺利开展工作。

四、 廉洁奉公,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作为一名中层干部,自己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到其所在部门的每一个干警,因此必须时时刻刻从严要求自己。

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干警做的,自己坚决不去做。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一名管理者的表率作用。

具体来说,就是应提醒并要求自己坚持做到:一是要修身自律,拒腐防变,要增强党性锻炼,经得起繁重的工作、艰苦的工作、清苦的生活和各种复杂环境的考验,对检察纪律和禁令严格执行,模范遵守;二是不徇私情,公正执法,秉公办案。

做到不管什么人说情不听、不管什么人施加压力不屈、不管何种威胁不怕;三是要同甘共苦,带头实干,做到工作时候干在前、困难面前走在前。

如此,则能做到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使部门干警尊重、服从和支持你;才能取得工作中和生活中的主动权、指挥权。

五、统筹兼顾,发挥维护全院形象的作用 中层干部,必须站在全院甚至全市检察工作的高度,统筹兼顾、注重大局。

既要正确领会上级意图,支持上级工作;又要树立全局意识,避免顾此失彼,时刻树立全院一盘棋的大局服务意识。

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从制度和机制上有效防止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发生。

在自己所领导的部门要坚持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要在部门内讲正气,反对歪风邪气。

要善于在平常的工作中坚持正面教育,正确引导,理解干警、关心干警、尊重干警,多同干警进行情感交流。

要注意把解决干警的思想问题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想干警所想,急干警所急,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因为只有管好了人,案子才能办好,工作才能干好,干警才不会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

才能既干好工作、又带好队伍,确保工作不会出问题,队伍不会出问题,案子不会出问题,也就能做到整体工作创一流,单项工作争第一。

检察院新入职干警工作体会怎么写

共和国检察一荣誉职业,我,已向往。

在山下的象牙塔里砥砺了四载,在各检系统中实习过多次,让我有勇气进入全国优秀基层检察院,有底气站在铁路司法改革的浪尖。

但,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担当起自己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自己的那份责任,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在,入职一月将至,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中,我对自己的身份的转变,理论与实践,理想与实际的差距等方面有了全新的体验,迫不及待的想与前辈、同事交流学习。

感谢院里给我们组织这次培训教育,让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所感、所获、所想。

在身份认知上,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

同事前辈们言谈中的睿智,举止中的礼让,工作中的干练,交往中的亲切,都深深的感染着我,优秀检察官的精气神就是这样。

而自己还是烈马青鬃的学生样,虽有千里之志,但言行无状,适应不足,对检察官的身份认识还不到位,言语用词等还有很大差距。

严于律己,亲切待人等是我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的学习重点。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还是脱不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

上班的第一天就有幸去市院参加司法会计鉴定的有关东西。

本想着自己也对会计不十分陌生,各种会计帐和会计科目也略知一二。

但当实际拿到手翻凭证时,具体的数据与课本上的理论并不完全一样,踏踏实实的翻好每一张凭证都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准确无误,各种小聪明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

我意识到,只有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顺利完成检察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工作中也应该及时的发现和运用技巧,像在统计中灵活的运用各种函数公式,查询信息中巧妙运用工具软件都能事半功倍。

这些都需要我去用心的体会工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发现的眼睛去探索。

还有工作对知识的要求与学生时期不尽相同,学生时学习只要优秀或者及格就行,现在,工作对知识的要求是不能出一点差错,只有不断的学习与提高才能走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所要走的每一步路。

检察官的工作并不是一直都很光鲜,理想与实际存在着差距。

在跟反贪局的前辈们一起在拥堵的北京四处奔波后,反贪工作的困难与辛苦深深的震撼了我,跑了半个北京城却什么都没有查到,询问了半天却得不到可以固定的口供。

这些略带残忍的事实不容我感叹,他惊醒我,理想要建立在实际之中,任何不着边际的想象都是空中楼阁。

检察官的称谓不是随便想想就能得到的,自己要吃得了苦,受得了累,安得下心,用得好知识才能守得住检察官的梦想。

我真的非常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但我知道,自己的能力和知识还不足以撑起这个伟大的理想,为了这个理想,我要:1、认清自我,摆正心态。

自己是一名准检察官,要去除自己身上的学生气,要用检察官刚正不阿的品质去要求自己,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自己对检察工作还不甚了解,领导的指引与同事的帮助是我度过转型期的不二法门,尊敬领导前辈,搞好内部团结是咱们北京铁检作为铁路司法改革排头兵的内在品质。

3、务实实干,勇于创新。

检察工作不是想当然的天马行空,只有踏踏实实的提高自身执行力,集思广益的大胆创新才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

4、不断学习,灵活运用。

正如孙检的教诲,我们年轻人有活力,但是阅历不够。

而填补阅历不足除了踏实的工作外,不断学习提高自我也是终南捷径。

向书本学习,向前辈师父学习,向实践学习,将知识变作工作的能力。

5、将个人理想融入到集体信仰中。

自己的检察官梦与法治中国梦融为一体,踏实本分,守得住清贫,放得下心胸,用赤子的心去对待工作,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法律庄严,检徽璀璨

亲爱的北京铁检,您给我平台成长,我与您一同担当自己法治中国建设的那份责任。

供您参考,望采纳

为什么说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而法院是指导关系

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

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

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

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

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

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

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

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

全方位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阅卷方式,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

可以考虑设置《听取律师意见簿》,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和反馈。

  五是全面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应联合司法局等各相关单位会签各种工作办法,构建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新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应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与界限范围,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得以依照立法原意顺利开展。

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保护。

应不断加强理论研讨和交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和外部监督。

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立进驻派出所开展监督的新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力度。

进一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并落实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尽快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指定监视居住情况通报机制,为依法监督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奠定基础。

与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尽快推动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可以考虑围绕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模式,推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主动加强外部监督。

  三、找准制约性问题,推动检察执法和队伍建设齐头并进  在贯彻落实两法、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进程中,既要注重短期性的工作,注重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更要注重一些长期性的困难或者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执法建设还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同时对检察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项新任务与新要求。

在应对原有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是执法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新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检察执法程序。

如何在法治的强力约束下圆满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

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要尽快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尽快养成良好的执法办案新习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予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

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一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

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刑事案件批捕和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等重点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科学性与持续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一方面,要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使之真正转化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力持久的工作模式。

另一方面,要针对尚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新增执法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尽快研究和制定执法细则或规范,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深化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

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不起诉公开听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职责或工作内容是什么

发展晋升流程一般是怎样

书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作和有项的人员。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定人员之一。

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命。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科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晋升流程:1、(有法律资格证)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本院检察长任命)——检察员(本院报人大由人大任命)2、副科长——科长——副检察长以上3、副科级——正科级——

关于基层检察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体制的认识与思考

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是进一步健全检察体制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大多数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因此,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

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

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

如有的又在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即通过管“人”来管“案”。

有的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在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来负责案件的管理。

即使有的设置了检务督察室(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等部门,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

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

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

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

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

“查处式”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

“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有的检察机关虽然对案件监督管理已列入议事日程,设有领导和工作人员。

但由于领导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兼职较多,无法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即使每年搞几次检查,也大多是哪方面出现问题,就集中抓一下,总结教训。

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呈现短期性,缺乏延续性。

第三,考评检查不科学,难以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不少省、市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行办案流程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

虽然此举对案件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但行政色彩浓重。

如抽评的案件数量少,有的部门只有办案数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体情况;抽评案件类型不确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评偏重于具体数字,对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副作用考虑不周;同时,评查人员业务素养、实践经验、责任心和原则性的差异,都使得考评活动不具有说服力和指导性。

所以这种考评并没有与业务管理真正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内设办案部门有自侦、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各部门执法职能和诉讼时段都不同,处于各自独立状态。

但办案过程是一样的,案件从受理到作出结案决定,基本在部门内部和承办人的掌握之中,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对案件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机制。

因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可称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二、科学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

江苏省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去年已颁发。

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应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三方面来构建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模式。

首先,应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具体的职责。

既然负责一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或等于其它办案部门。

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全院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一人负责八至十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还是比较适中的。

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

办公场所可分为二个区域:一个是接待场所,主要负责案件进出、备案材料等收集,台账登记等事务。

一个是其他工作场所。

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检察官组成。

第二,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

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业务改革的重要部分。

因此,应当率先走在其它业务改革的前列。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对执法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

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

因此,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不严,标准不高的情况还客观存在。

在程序方面还不能完全体现或真实体现诉讼程序的法定性、严肃性。

如强制措施的依法适用,办案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则,对当事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办案期限延长应符合的法定条件,有、无逮捕必要的把握,对不合法证据的排除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严格的情况。

在实体方面,准确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证据标准适用法律还亟待提高;偏重有罪证据,欠缺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辩解的合理分析;衡量案件质量还停留在有罪处罚的最低标准上等。

上述情形的存在,足以说明强化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运作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和统一管理。

实行案件统一进出,一个窗口对外。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

日常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诉讼环节变化的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公示答复、主要法律文书管理和开具、卷宗移送、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

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借助网络信息构建一个管理信息平台。

检察长、分管领导随时都能直观真实的掌握全院或分管部门的办案情况和个案进程。

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主要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和对相关案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理由。

部门内勤的工作量也大幅度减少,通常只承担内卷归档,部门内的行政事务和信息联络工作,从而实现监督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第三,应建立科学管理的考评方式。

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

标准既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形成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办案工作文书格式和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四类规定基本含概了检察业务的程序与实体内容。

经过二年多的实践,《规定》为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

但《规定》中很多内容仅是从宏观指导角度设定的,不少环节不可能过细,如考评内容主要是以结果和已出现的问题未评定的,办案流程规定的很细,但如何抓环节落实缺乏有效性。

因此,不具有监督管理中的及时性。

对此,笔者认为,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中设定的质量标准可从四个方面考虑,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法定程序标准;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实体标准;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告知、内卷装订、归档等方面的形式标准和日常跟踪监督管理方式和发现解决问题的管理标准。

考虑到执行和操作的可行性,设定标准应把握三点:第一,法定性与特定性相结合。

依据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定性规定,分门类确定在各个特定的业务环节中。

第二,全面性与流程性相结合。

全面性就是符合实体与程序要求,强调的是执法质量。

流程性强调的是监督管理制度和个案工作效率。

第三,合理性与效益性相结合。

标准设定要切合实际,使其成为办案人员提高质量、效率的有力帮手。

当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减少和杜绝工作的盲然性和随意性,避免出现形同虚设的手续和繁琐的环节增加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工作量。

三、构建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

但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办案习惯需在短期内改变是不切实际的,必然要有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

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使这一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干警执法观念要更新。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关系到法律权威与和谐社会的实现。

贾春旺同志曾多次强调:“没有办案质量就根本谈不上数量和力度,办案质量不高,就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因此,作为基层院的干警首先在执法观念上要转变,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

这样,才能达到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的目的,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前,基层院检察业务人才资源匮乏,业务钻研氛围不浓,一些干警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不强,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压力等,根本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弊端。

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决人员进出口管理瓶颈,尚未建立岗位末位淘汰的职业化选拔机制。

另一方面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长效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检察工作主要是办案工作、检察干警大多数也在办案部门。

因此,通过办案工作的环节跟踪,强化监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扎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很难落实到位。

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一是应建立预警措施。

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

二是抓好警示措施。

主要是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

当然,案件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还包括很多方面,特别是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管理方的敬业,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权责对应的奖惩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

再次是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

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

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

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之,案件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培养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职业责任,使其固化在办案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行为之中。

(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 赵文琴)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X院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检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基层检察院检委员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一、机构设置不规范一是检察委员会届次不明。

关于检察委员会届次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随意性较大。

二是委员任职期限不明。

实践中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非因调离或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容易造成委员结构老化、履行职责消极怠慢,影响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

三是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

可能因工作调动、自然减员等原因而出现委员人数为双数的情形,有的出现此种情形后较长时间都得不到解决,形成“违规议事”、“违法决议”的持续状态。

四是基层院检察委员会来自办案一线的委员人数少。

在推行“内部整合改革”后,实行“扁平化管理”,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实践中,如果没有配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几乎完全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组成,有专业特长的年轻检察官很难进入检委会。

二、工作程序不规范一是议题提请程序不合规。

随意性很大,检委会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案情、阅读案卷,很难作出正确判断。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在即将开会时又有新的案件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察长往往会决定一并讨论,使得前述问题更加突出。

二是对议题的审查不严格。

经检察长决定,同意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

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审查之名而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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