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调解员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心得体会:关于基层社区治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治理的几点思考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期间,社会治理板块既有课堂的理论教学,也有到现场感受治理效果、调研治理方式的现场教学,学员们都有比较大的收获。
在学习过程中,结合自己曾在基层政府工作过的经历,我对基层社会治理有了更深的思考。
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的职责不清对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的职责职能,既没有在理论上充分厘清,也没有在顶层设计上予以充分明确,导致现实中自治的职能反而退居次要地位,日常工作的大部分都是政府下达的任务,服务内容包括民政、计生、居民养老、维护稳定、调解群众矛盾、居民医保、普法、双拥、低保救助、社区文体、社区教育、残疾人管理、司法援助、社会治安等百余项,除此之外还要应对需要上报的各种台帐、报表、检查、评比、各部门各类调查统计,以及各政府职能单位下派其他任务,导致多数村居委会存在挂牌多、事务多的问题。
在大部分地方,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成为了基层政府组织的延伸,成为基层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而在自治的主业上,基本没有时间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发挥作用。
(二)人力偏少物力偏弱大部分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日常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都是财政拨款,仅有少数的村居委会依靠其他经济来源。
目前,村居委会资金来源大部分仅能依靠当地政府下拨办公经费、各种活动创建经费、评比奖金等勉强维持运转,建设资金投入与需求缺口大的
社区民事调解工作总结
社区民事调解总结篇一:社区人民调员会工作总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二0一0年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按照“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和调解在先”的工作方法全面开展法治宣传,矛盾调解和纠纷排查工作。
全年组织调委会成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班6次,调解矛盾纠纷8起,法制宣传活动10次,现总结全年调解工作情况如下: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社区辖区面积大有2平方公里,有18个居民小区,有住宅楼203栋,常住居民3000人,总户数2500户,辖区国有企业87个,个体商店755家,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
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
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不漏一户,不留宣传死角
谈谈年轻法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编写指导建议:(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加强支持和指导的具体建议: 1、调解员的选任应以农民为主。
调解员的选任应以生活在农村、有一定威望的农民为主。
现阶段可考虑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的成员为主。
因为村级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有一定的调解经验。
且其参与调解,更注重从地方习惯、社会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更能反映当地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农村当事人所接受。
而且村级人民调解员就居住在纠纷发生地,能准确地了解纠纷的起因、过程,及时处理纠纷,避免诉讼标的无谓的扩大,降低调解难度。
调解员应相对固定,即使其因选举等因素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仍可继续留任。
当然由于调解员独立行使调解职责,因此,应对调解员的能力、经验、知识、职业道德、公信度等各个方面严格审查,保证调解员队伍的质量。
2、建立特定的调解程序。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调解员的现状,如将司法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必经程序,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标的无谓的扩大,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的农村调解员申请调解,调解员亦可当即独立组织调解;为减少诉讼成本,申请人可口头起诉;在调解中,调解人员可主动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标准应低于诉讼阶段的审查。
鼓励当事人尽可能不聘请律师,避免高昂律师代理费的发生;在调解中,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员可帮助当事人正确评价诉讼风险;为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为弱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调解应不公开进行。
如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功的,即进入诉讼程序,先前交纳的费用自动转为预收诉讼费。
3、向调解员支付津贴及因调解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向调解员支付津贴,及因调解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这样才能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
当然这些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而应由国家财政支付。
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应当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在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实下,脱离监督将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和错误成本。
为防止调解员恣意调解、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发生,法院在对其调解协议效力尊重的同时,要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对协议加强审查和监督,协议无效的,应当否定其效力。
2、建立调解程序的司法控制制度。
调解一般不应超过30天,以防久调不决,同时法院在认为案件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选择审前调解有不正当的企图时,有终止调解的权力,以便有效地对调解进行司法控制,积极地促进纠纷及时合理的解决。
3、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
调解员是代表法院主持调解,其调解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而目前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应经常组织各类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
对不能胜任的应及时更换。
总之,要加强人民法庭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人民法庭的内部建设,只有人民法庭自身完善了,人民法庭才能为指导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并且要制度化和经常化,努力促进人民调解方式和诉讼活动相衔接。
加强人民法庭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需要不断地摸索和总结,只要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急迫感,开拓进取,努力奋斗,我国的法治进程就能不断加速,和谐社会的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