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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员清除薄王遗毒心得体会

时间:2014-05-19 21:15

为什么要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首先要明白,极端个人主义是: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采取极端手段的思想和行为。

如果每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都以“极端个人主义”的宗旨来处事做人,将会造成社会的极大混乱的分裂。

所以要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为啥我们周围尽是些说假话的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或党员

社会上的确存在不少说假话的现象,其中领导干部不在少数.对此,我的看法是:1.社会本身的微观变形使得身处其中的人身不由己,尤其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少人难免陷入说假话的泥潭--其实这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这样的现象--如同矛盾是永恒存在的.之所以现在觉得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随着阅历的增长,大家看问题更清楚了,也就逐步发现了这些现象.--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总体态势是好的.2.有时领导说假话是官本位作风的遗留毒素,有时也因为政治的需要--在特定的时候,说假话产生的实际效用要优.在日常生活中,不也有”white lie”--善意的谎言吗

所以,楼主大可不必对此太过愤慨:)不过,另一方面,如果是非善意的假话,造成恶果的假话当然要严厉制止,打击,呼唤一个更明澈的世界.个人浅见,望对你有所启发.

组织成员产生抵触情绪的基本原因包括

这个很多了。

但是我认为最主要的是你平时的“亲和力”,一个人或者是一个领导者是否有凝聚力,和他平时的为人很有关系,你的为人处事在平时就会给你的朋友和下属带来直观的影响。

导致你在组织的时候他们是否愿意服从

其次才是利益

简单举例,平时你是个公平或者平易近人的人,在组织的时候别人就不会去深究你的用意,不会斤斤计较。

反过来你是个斤斤计较的人,别人就会思前想后,产生抵触情绪,因为他们都怕你不能给他们带来自己想要的

有党性分析的材料吗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性质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党的性质是一个政党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

中国共产党是什么性质的党,它与其他政党和社会团体有什么区别?这是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首先弄清楚的问题。

对此,十六大党章把党的性质概括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个概括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

它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相统一,党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相统一。

这样表述党的性质,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十六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两个先锋队”的论断是对中国共产党性质所作的新的科学概括,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

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问题是党的本质和生命。

它关系到党的指导思想、宗旨的确立和贯彻,关系到党的纲领、路线的制定和实现,关系到党的领导地位、领导作用的确定和坚持,也关系到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其实质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的问题。

1.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政党是某一个阶级、阶层或集团,为实现其根本利益,以取得政权和巩固政权为主要目标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任何政党都有其阶级基础,代表着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这个阶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是为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体现在它以中国工人阶级为基础,体现中国工人阶级的特性,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一.中国工人阶级是现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

在旧中国,我国工人阶级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工人阶级一样,没有任何生产资料。

它同大工业生产相联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它在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锤炼了高度的团结互助精神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历史上最先进、最革命和具有远大前途的阶级。

建国前,由于中国工人阶级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它还具有一些特殊优点。

一是中国工人阶级深受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三重压迫,它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比中国其他任何阶层都要深重,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

因此,中国工人阶级具有最坚决、最彻底的革命性。

二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分布比较集中。

这一优点弥补了中国工人人数少的不足,便于组织起来,形成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三是中国工人阶级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便于同广大农民结成亲密的联盟,使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中国革命具有极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工人阶级的这些特点和优点,决定了它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是现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

第二,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没有变。

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原来作为资产阶级对立面的、被压迫、被剥削、经济上一无所有的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

特别是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工人阶级队伍内部又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时,党内外有些人认为,中国工人阶级已经或正在丧失原有的阶级性、先进性和战斗性,不成其为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了,共产党也由此变成“全体人民的党”。

这种认识和论调是极其错误和有害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工人阶级才是真正革命的阶级,它是共产党产生的阶级基础。

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正是以它的阶级基础为主要依据的。

如果党的阶级基础发生动摇,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就必然发生变化;反之,党的阶级基础不变,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也就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要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就必须坚持党的阶级基础,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

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始终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工人阶级队伍迅速扩大,文化水平普遍提高,新一代工人大批成长起来。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人阶级内部的构成以及劳动方式等都有了很大变化,而且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的人数显著增加。

但是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本质和历史使命,工人阶级在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前,是不会消亡的。

在实现共产主义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工人阶级仍然是我国社会中同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的最先进的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富有革命的坚定性和彻底性,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担负着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

现实生活中有一个引起广泛注意和议论的情况是,大批职工下岗。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人阶级状况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大变化。

职工队伍的某些部分难以避免要遭到暂时困难、下岗转岗。

这当然不是说工人阶级由此失去了先进性,更不是说工人阶级已经不再是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了。

恰恰相反,正是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所带来的先进取代落后的进程中,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和整体优势正在进一步提高起来。

至于知识分子,包括掌握现代先进科技的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所以,从总体来说,信息化、工业化进程带来的种种变化,使工人阶级本身也在经历深刻的改造。

而这种改造,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和历史使命,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

第三,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

我国工人阶级是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等品格。

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自己定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为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奠定了坚实的阶级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

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

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

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伟大而艰巨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

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

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于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第四,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把社会各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其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从执政党的高度看待入党条件问题。

我们党有一条历史经验,就是党的建设要紧密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

党的组织任务,向来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政治任务的。

吸收什么样的人入党,为什么要吸收他们入党,都与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密切相关,与实现党的目标和任务密切相关。

我们党执政前与执政后最重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党的任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今天我们党面临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这是我们不可动摇的方向。

要实现这个根本任务,执政党就必须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力量都想方设法凝聚、整合在一起,形成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巨大动力。

党的队伍建设,毫无疑问应该与党的这一目标和任务相适应。

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发展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把在各种所有制形式中发展经济的优秀分子都吸引到自己身边。

只有把各方面的优秀分子都集中在我们党的旗帜下,并在党的熔炉中加以教育和训练,把他们锻造成为坚定的共产党人,党才能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始终成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

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

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中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

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的权威,是极端重要的。

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等等,必须统一,各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绝不能各行其是。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

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这是总结近代以来中国发展的历程得出的结论,也是分析许多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

对此,必须深刻认识以下三个问题。

1.党的领导地位是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的发展进程,是与二十世纪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发展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党从小到大,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都是在近一百年中国和世界发生巨大变化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

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必须始终注重总结历史,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从对历史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中找到指导我们前进的正确方向、道路和经验,不断开辟未来发展的新境界。

”②中国近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表明,许多革命先驱、许多政党和政治派别,都没有找到国家振兴和民族解放的出路。

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民为了摆脱被剥削、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先后进行了种种尝试,包括声势浩大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戊戌维新以及义和团运动等,但都失败了。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然而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指引中国人民找到了国家和民族振兴的正确道路,并且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团结和领导全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

在不长的时间里,党就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顺利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遭到破坏的国民经济,巩固了人民政权,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随后,党又领导全国人民开始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

五十多年来,尽管我们走过弯路,有过失误,但是党和全国人民一道,经受了挫折的考验,克服了重重困难,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建国以来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开辟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阶段,迎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们已经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战略目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

党的十六大,又吹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号角,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总之,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80多年的全部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够肩负起民族的希望,才能领导中国人民把历史推向前进。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不能发展中国。

这就是历史的结论,这就是人民的选择。

正如所指出的: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这不是任何力量所能够改变的。

因此,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必须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不能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有任何怀疑和动摇。

2.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夺取政权要靠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样要靠党的领导。

因为,党的领导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二者是不能分开的。

在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在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各个阶段上,都需要有党的领导。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中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坚持党的领导是其内在要求和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指出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一,只有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

我们建设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在经济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

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鼓励先进,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意识形态上,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使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第二,只有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更有效地组织广大群众投身到改革和建设事业中来。

这是因为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群众自己的事业,只有最广泛地动员他们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他们最有力的支持,才能取得胜利。

怎样才能最广泛地把群众动员起来呢?就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坚持群众路线,就能够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还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最后还要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人民群众带动起来。

一句话,党植根于群众,要把人民群众动员、组织起来,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办到。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改革的胜利进行。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是社会主义前进的动力。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有一个继续建设和巩固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通过改革来实现的。

离开改革,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日臻完善和成熟;离开改革,社会主义固有的优越性也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但是,要取得改革的胜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对改革的领导,是改革本身的要求。

改革是一场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既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又不能照搬现成的模式。

它要解决的问题极其复杂,又直接触及各方面的利益。

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人口众多的大国里进行改革,其困难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这就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和领导者,团结广大人民群众,调动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以取得改革的成功。

在当代中国领导改革和建设的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

第四,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维护和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

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没有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经济建设搞不成,改革开放也搞不成。

要有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环境,就必须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核心。

现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但是不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

在国际上,敌对势力要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总是把矛头对准共产党,加紧推行“和平演变”的战略。

在国内,那些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抓住我们体制上的某些弊端和工作中某些失误.利用人民对腐败现象的不满情绪,妄图否定和取消共产党的领导。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也会有所增加。

历史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各方面的遗毒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干净,都会间接直接地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正确区分和处理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经常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党员和群众,挫败帝国主义“和平演变”的阴谋和国内敌对势力颠覆社会主义的企图,才能使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得以巩固和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不受干扰地进行。

总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当之无愧的。

虽然我们党在前进的道路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党的领导地位。

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伟大,不在于这个党犯没犯错误,而在于这个党如何对待自己的缺点错误。

翻开党的历史就可以看到,最坚决、最勇敢、最主动、最彻底揭露和纠正党的错误的正是中国共产党自己。

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强大自净能力的政党。

如果说,资产阶级政党和政权必然走向腐败与衰落,是由其自私自利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的话,那么,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大公无私的本性,决定了我们的党及其政权完全能够超越资产阶级的历史局限性,决不会重蹈他们的覆辙。

3.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必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全面深入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第一,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二,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并不断增强党的活力。

第四,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干部队伍。

第五,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各级党组织必须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决克服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对党的性质理论的深化和十六大党章强调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化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理论,是对十五大党章关于党的性质问题的重要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政党的阶级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但党的阶级性不是抽象的,它必须通过它的代表性,也就是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和愿望来体现。

从政党阶级性与代表性的关系看,阶级性体现政党的本质属性,代表性则是对阶级性本质内涵的深刻揭示和集中反映。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对工人阶级阶级性的抽象和概括。

工人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它与先进的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是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力量;工人阶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养成了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大公无私、团结合作、相互帮助的思想道德品质,体现了先进的世界观和思想意识,代表着人类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工人阶级代表先进生产力和进步的思想道德文化的特性决定了它是最先进的阶级、最有前途的阶级,唯有工人阶级能够团结广大群众,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实现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而共同奋斗。

“三个代表”集中了工人阶级的特点和优点,从整体性和内在联系上对其进行了抽象和升华,实现了工人阶级政党阶级性与代表性的有机统一。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完整地体现了党的先进性江泽民同志从有机统一和内在联系的高度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整地体现了党的先进性,是对党的先进性的集中概括和体现。

政党的先进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原则和政治要求,而是对政党在社会发展中历史地位和作用的明确定位,是对政党阶级性的本质概括和科学阐释。

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主要是从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和历史使命的高度作了集中的阐述,提出了共产党人始终坚持和强调整个无产阶级的共同的利益,因此它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

列宁在建立俄国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从党的自身建设角度提出了党的先进性,即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是工人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是无产阶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也十分注重突出党的先进性。

同志曾深刻地指出:衡量一切政党也包括共产党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同志则从新的历史条件出发,明确提出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

这些论述,应当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党的先进性作出的科学阐释。

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继承了上述科学理论和阐释,并从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出发,把它们有机统一起来,第一次从全面性、整体性和更高层次上对党的先进性进行了概括。

这一概括,抓住了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两条主线——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并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融人和贯穿于党的根本宗旨一一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

这样,“三个代表”的有机统一就完整地体现了党的先进性,使党的本质要求与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实现了党的先进性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有机统——。

从总体上把握“三个代表”的内在统一,是正确认识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的关键所在。

“三个代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完整地体现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都会导致在党的性质问题上认识的局限和实践的偏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的性质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和杰出贡献。

急求论文题纲

病因在于权能主义政治,官本位意识,专制主义文化,小农经济与资源的官方垄断,封建主义与传统社会主义(而非改革中的社会主义)的混合毒素。

如斯大林的“干部决定一切”的思想在作怪;“党委挥手,政府动手,人大举手,政协拍手”,以及党与政府、人大、政协、武装力量、公检法、基层单位八位一体的传统体制存在弊端;官僚阶层、知识阶层、民众阶层三者分立,知识阶层的向导和舆论批评作用发挥不够,民众阶层的监督不力。

如何治疗官僚主义病

官僚主义病的处方是民主和法治。

列宁说:“民主是医治官僚政治体制的解毒剂。

”此为真知灼见。

可是,以往我们往往把官僚主义仅仅当作旧社会和剥削阶级的遗毒,不承认社会主义本身存在官僚主义的病毒因素。

这是荒谬的鸵鸟式的自欺欺人的态度。

有些见识的人早就看清了这一点。

陈独秀晚年就希望社会主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吸取民主制的精华,以消除官僚主义等病症,其见解可谓深刻而大胆。

几百年前的孟德斯鸠早就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只有把权力建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之中,官僚主义的癌症才无生存扩散之地。

要建立民主政治,必须遵循民主三原则:多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大政决策服从民意;程序原则----执政、决策皆依法依程序而行;少数原则----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对不同意见的少数不能歧视或镇压。

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将能逐步克服官僚主义,迎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谁能提供点论文参考资料额,关于浅析女性犯罪原因与防范措施的.!!!

参考资料:1、《犯罪学》 样再明 秦扬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2月第1版 第353-355页2、《犯罪心理学》 肖兴政 郝志伦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3、《犯罪行为心理学》Ronald Blackbum主编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27页4、《犯罪学教程》 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月第1版 第642页5、《论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侦办女性犯罪案件的对策》 关业辉 长春市公安局 载于《长春公安法制》2000年第2期

论述题 1.论司法的基本原则 2.论立法的基本原则

1、论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有其重要意义。

  (3)司法独立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不受监督,这里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4)司法责任原则。

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的惩罚和制裁。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2、论立法的基本原则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最终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

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可以称其为立法的宪法原则。

这一原则,本来可以列为立法的法治原则之中,作为法治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中的一个方面的原则,或一个具体原则。

各国立法遵循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也就是从一个重要侧面遵循法治原则。

强调立法的法治原则,首先需要强调的,就是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特别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正因此,在阐述立法基本原则时,没有专门阐明立法的宪法原则,而是在阐明法治原则时,包含宪法原则。

在现代国家实行法治,不能不坚守宪法,不能不遵循宪法原则。

立法法草案第三条本来也是将立法的宪法原则作为法治原则的组成部分的:“立法应当根据宪法,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但2000年3月所通过的立法法正式文本,并没有明确确立立法的法治原则,而是将立法的法治原则分解开来,首先确立了作为法治原则组成部分的宪法基本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原则,这是当今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之一。

那么各国宪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这是问题的一个关键。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基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宪法中的集中体现。

各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有差异的,因而各国宪法的原则也不尽相同。

但是必须指出,由于宪法主要是近代以来所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而近代以来各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尽管存在差异,却都是近代以来的主流文明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因而它们是有文明的相通性的。

这种文明的相通性或普适性体现到宪法中,就使各国宪法尽管呈现种种特色,却同时也使各国宪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具有共通语言。

观察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其共通性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项: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各国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就是要体现这些原则。

中国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无疑也是要遵循这些原则的。

研读中国宪法,人们不难看到,这些原则在不少条文中得以体现或贯彻。

  然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中,并没有明确包含这些内容。

从立法法的规定看,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立法所遵循的宪法基本原则,是指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按照这条基本路线,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在现时期以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为两个基本点。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权威人士的解释,也就是应当以执政党的这条基本路线指导立法。

这条基本路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是中国国情的反映和结论,因而为宪法所充分肯定,应当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这条基本路线,从而使其成为基本的国策。

立法以这样的宪法基本原则为原则,就使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成为世界上非常具有本国特色的一种宪法原则。

这样的特色,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宪法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具有差异性的一个表现。

不过,如果立法法在确立中国立法的宪法基本原则时,能够既体现各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当会使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完美得多。

就是说,在这方面,中国立法法尚待改进和完善,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尚待进一步完备。

  中国立法法以其深具特色的宪法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一点已如上述。

那么遵循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内容的宪法基本原则,意味着什么呢

遵循这项原则意味着:其一,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

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0多年来,立法实践已经充分注意这一点,制定了相当数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亦已大体形成。

其二,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的根本制度,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立法应当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各项事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因而立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当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立法,而不是代替立法机关和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

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是各项事业的指针,也是立法的指针,在现时期特别是要注重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立法。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这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各方面的社会生活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产生大量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立法调整,由此推动立法获得很大进展。

另一方面,立法也应当积极确认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将改革开放的成果和成功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使改革开放能够稳定地、成功地、深入地进行下去;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改革开放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

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

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像中国这样的有着长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更需要丢弃人治而实现法治。

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宪法是最高规格的根据。

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法的根据。

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

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

这是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在中国,立法法正式确立了立法的法治原则,这就是:“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一原则一方面反映了现今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另一方面又突出地反映了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所具有的国情特色。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前一方面的体现;“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后一方面的体现。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单一制国家的立法区别与联邦制国家的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大国,立法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从传统的角度看,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上,除了间或存在过少数分裂割据的时期外,包括立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是统一的,这在世界上差不多是所仅见的。

这个传统不能不影响至今。

所以现今中国立法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有厚重的历史渊源的。

就政治体制而言,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也需要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政权的方针政策,才能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渠道得以实现。

在经济方面,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环境,是需要以制度建置为基本内容的立法活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

还有,中国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法治国家建设,所走的都是政府推进型道路,而政府推进的一个基本途径,便是以统一的法制促进和保障这三方面事业获取成功。

最后,在立法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同立法和整个法制的本质是吻合的,当代中国立法和法制,从根本上说是为着保障和实现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利益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实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要求有统一的立法、统一的法制。

  立法的法治原则所具有的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在中国立法中是紧密关联的。

一方面,立法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就需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需要有一套统一的关于立法权限和程序的法律制度。

为要使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法律制度得以统一,就需要由统一的机关和统一的法律来规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立法法就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中国现今中央立法的权限和程序,特别是立法法集中地列举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国家主权方面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的这一具体列举,明确和统一了中央立法的专属范围。

立法法也比较集中地规定了除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各有关地方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架构。

另一方面,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也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在中国,法律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各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都应当丢弃以往那种立法行为往往不规范的做法,而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在中国,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就要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要拒绝只强调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还有,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不同层次或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应当保持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的和谐一致,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各种部门法之间,也应当保持和谐,尽可能地相互配合、补充以求相得益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要尽可能地防止出现矛盾,对已存在的矛盾,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予以消除。

  3、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

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在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

中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国家活动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实的主人,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列宁说:“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

要使所立的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要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

要使所立的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就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因为法要符合客观规律,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中介来实现,而人民群众正是实践的主体,让最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人、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客观规律。

如果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很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客观规律。

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可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是现代立法的普遍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双重要求。

  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看,中国立法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其含义和内容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其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

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而不是以政府的意志或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

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中国,遵循立法的民主原则,也需要把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同中国国情吻合起来。

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

在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权归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级阶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只能将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或有关主体代为行使。

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中国是封建专制的遗毒极深的国家,过去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

因而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应当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用立法肯定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在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注意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公众能有效参与和监督立法。

立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应当客观,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都摆出来,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使立法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

第四,也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在立法的本质、内容和目的上,所立的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即立法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意志,而是反映经过选择的有必要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

在立法权方面,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保障群众能有效地参与立法,也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4、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

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

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著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

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

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

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

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

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

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

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

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

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

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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