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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9-02-28 06:08

普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

《国家工员学法用法制度》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和表率,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 主要制度和措施第四条 健全完善局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十三道沟林场学法制度。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

落实长白森经局政法办公室专题学法制度。

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以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应通过邀请专家辅导解读等方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可充分利用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各种会议的时机,结合会议议题,在会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各党支部会议每年安排集体

2018年上半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范文大全(可编辑)2018年上半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2018年上半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加强宣传教育教育学习。

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将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列入全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培训计划,将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纳入周一党员夜学内容;为落实宪法学习宣传文件精神,5月份,我区聘请专家为全区科级以上150余名干部进行了宪法专题讲座。

区司法局等部门深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宣讲并发放《宪法》读本,全区所有机关干部职工及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人手一册;为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6月份,组织全区党员干部在无纸化学法平台进行宪法知识竞赛,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参加全市开展“宪法在我心中征文”宪法征文活动和“我与宪法”微视频征集活动。

区政府党组紧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政府建设教育纳入区政府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先后开展集体学法2次,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截止目前,辖区各单位共开展宪法等法治方面学习宣传活动近80余场,在全区上下营造了人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学习宣传教育氛围。

(二)完善领导机制。

建立了覆盖全区三级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坚持区委书记、区长挂帅主抓法治工作、分管领导重点抓,专职人员全面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政府建立了领导干部法治工作实绩档案,建议区委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高、依法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答案

事业单位开考比例:一般在笔试的时候开考比例是1:3,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比如说一些高端人才有可能是1:2,以至于稀缺人才是1:1就开考了,因为根本没人报名,但又是急缺的,所以会降低开考比例,其次也有比较高的开考比例,如1:5,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市场人才很多,但岗位又是比较重要的,所以会增大开考比例,因此具体的开考比例还得是看具体的公告。

另外面试,一般都是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体检就没什么可说的了,基板上是1:1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岗位重要,报名人数少,在笔试开考之前也会出公告降低开考比例,另外,面试或体检有人没有参加,所以就只有增加后补,开考比例增大。

用四句话概括的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

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

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

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

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

(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

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

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

(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

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

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

(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

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

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

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

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

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

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

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

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

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

(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

(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

(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

(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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