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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行30个严禁心得体会

时间:2013-08-31 19:26

谈谈严格河南银行从业人员二十个严禁的重要意义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待遇怎么样?正式工类型的工资能拿多少

其他的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非正式工在我们这儿每月都能拿到5000+正式的就不知道了

粮食直补是不是扶贫资金

是两项资金补助。

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 粮食直步是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

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

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

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

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

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

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

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

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

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

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

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

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

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

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

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

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

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

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

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

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

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

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

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

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

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

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

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

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

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

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

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

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

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

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

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

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

扩大良种补贴范围。

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

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

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

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

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

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

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

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

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

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

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

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

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

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

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

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

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

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

(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

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

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

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

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

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

(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

(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

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

(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

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太平天国运动为什么叫太平天国

1850年末至1851年初,由洪秀全、杨秀清、萧朝贵、冯云山、韦昌辉、石达开组成的领导集团在广西金田村发动反抗清朝的武装起义。

后建立“太平天国”,并于1853年3月攻下江宁(今南京),定都于此,改称天京

畜牧兽医工作的比较和看法

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提高能力、服务三农,强化兽医工作体系,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推进兽医科技进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动物遗传育种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

围绕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力争有所下降的防控目标,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扎实做好基础免疫,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提高免疫密度,保证免疫质量。

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

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

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

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

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

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

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及时排查疫情隐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应对措施。

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争取防控工作主动。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

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

制定两会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

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

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适时申请国际认证。

指导开展广州、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

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

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按照目标可行、分区分段、科学合理的原则,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防控计划和规划。

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

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制度、规程制(修)定进程。

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严格检疫把关,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和监管。

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

加强区域执法协作,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

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加强与纠风、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总结完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

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

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

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强化管理措施,保证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

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

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

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

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

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

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

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

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

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

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

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严禁流入非法渠道。

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保证用药安全。

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

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加强兽医器械管理,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

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

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

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

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

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

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

组织做好河南、广西、重庆、宁夏、吉林等五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

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参公管理,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

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

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宣传建设成效。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

推进兽医科技进步(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

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

完善兽医科研框架。

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推动合理布局。

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948计划、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

组织开展联合攻关,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

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

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

开发实用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

加强猪、牛、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

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

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典型案例的研究。

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

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

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

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

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

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协作中心。

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

继续组织实施好FAO、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

继续推进双边、多边兽医交流合作。

加强与港、澳、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

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

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进一步总结、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

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兽医科技发展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

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工作目标、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

制定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

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

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

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

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

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

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

及时宣传与OIE、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

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定期交流,加强督导,统一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哈尔滨、上海、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

地税局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还是行政单位会计进行核算的

地税局是按照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

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农村养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这里面说的应该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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