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法制国土建设、依法履职
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土资源法律的统一,以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群众国土资源合法诉求的有效解决为基准,不断提高全社会成员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坚持群众路线,注重良好法治环境的营造。
其次,要鼓励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法治实践探索,对实践探索中的有益创新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再其次,要着力解决一些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干部中存在的普法走过场、执法有弹性、监管看对象、执法公信力差等问题,规范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公正履职能力。
再次,要加强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都成为国土资源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更为关键的,要把法治国土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基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激发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法治实践的生机与活力。
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这里的主体责任,就是指党委要对制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承担的主要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基层党委(党组)如何高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对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过去,人们更多地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委职责,从而导致在一些地方基层党委(党组)不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致使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导致腐败易发多发,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声誉。
深入分析当前基层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模糊”。
思想认识模糊。
一些单位和部门长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看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只需“党委挂帅、纪委出征”,对贯彻落实责任制只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很少;单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停留以会议贯彻会议上,有的甚至一年难开一次会;少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虚功,是软指标,只要安排人员做做资料应付一下就行了,存在假落实、难落实现象。
责任分解模糊。
在责任分解上,有的“责任状”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同时,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缺乏细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感到很为难;在责任内容上,存在抄袭化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存在不结合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基本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结果必然是使责任制的落实只停留在表面上,成为了一句空话;在责任考核上,多流于形式化,现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大多以定性考核为主,基本以党委政府内部考核为主,并没有明确“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办法,考核指标界定不清楚,缺少量化指标、细化举措。
考核运用模糊。
突出表现在奖惩不分明,往往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尤其是在责任追究上存在怕的思想。
检查考核中,发现了责任落实不力、工作推脱甚至出现失职等问题,在责任追究时不愿下狠手,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较少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存在重大腐败案件中主要领导干部“毫发未伤”的情况,干部推荐使用时也未能作为重要依据参考。
结合当前基层党委(党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基层,要落实好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重点应抓好“四责”。
知责任主体之责。
要突出责任主体,做到主要领导带头执行责任制,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热点问题经常过问;班子其他成员认真执行责任制,具体问题直接过问,切实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分级、分片、分块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公开授权明责,上级在抓好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要按照其管理权限对下级党委公开授权,明确哪些责任由上级党委承担,哪些由下级党委负责,做到心中有数,在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方面绝对不能推诿含糊,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
履责任分解之责。
“一岗双责”要具体化,制订“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分管领导“一岗双责”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惩戒性规定。
量化指标要具体化,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分解量化,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担检查考核之责。
一是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什么”。
考核内容注重紧扣重点,将贯彻落实纪委全会、年度目标责任书任务完成、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特别是把案件查办、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以及行风评议情况纳入考核的重点内容。
二是优化考核办法,明确“怎么考”。
首先,合理设置量化考评标准,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让考核“看得见、摸得着”。
其次,在考核形式上,成立专门考核组,整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
再次,在考核手段上,综合运用“听、看、查、议”。
“听”就是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汇报、个人述德述职述廉以及群众代表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看”就是看制度、看落实;“查”就是进行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议”就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进行评议。
三是强化考核运用,明确“考了怎么样”。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施惩戒,倒逼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切实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
行责任追究之责。
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
要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分清党委、纪委和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健全“一案双查”规定,把相关要求和内容具体化,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严格依法依纪按程序追责,防止以问责代替法纪追究,使责任追究经得起历史检验。
如何理解业务发展与依法合规经营的关系
略谈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业务经营与加强内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基层金融机构的部分员工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不够到位,不能摆正加强内控防范、依法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的关系。
本文试就当前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形势,谈谈对基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
\ 一、当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
\ 近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已经有所化解,基层银行经营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金融领域中的问题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各种社会经济因素与金融体制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这些问题短期内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目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依然严峻,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因素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依法合规经营现状仍不容忽视。
主要表现在:\ (一)外部针对银行犯罪依然猖狂。
社会金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危及金融机构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社会治安形势有了一定的好转,但金融机构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目标,抢劫、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作案手段日益凶残狡诈,犯罪呈现智能化、团伙化趋向。
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发生抢劫、盗窃、诈骗三类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额800万美元、2500万港币、1.9亿元人民币。
除了以上三类直接犯罪案件外,非法融资、金融机构职务类犯罪案件也有所抬头,这些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 (二)内管形势严峻,风险无处不在。
内控制度还不尽完善,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屡禁不止。
总体上说,近年来商业银行内控防范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风险管理不断加强,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但在具体内控措施上仍嫌检查监督不够。
一是信贷管理缺乏有效性,应该说近些年来各行在信贷管理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其管理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有些问题虽然不能形成风险,如有的行每次检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是财会监管缺乏再监督,不可否认,会计出纳风险也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中的重要环节,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断,这些都归结为员工素质问题似乎能说得通,但是对监管人员缺乏有效的再监督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
三是执行制度不够严格,有的基层同志不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如存款实名制、大额现金管理规定等,往往在无意间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是查处不够到位,客观上说,一方面,由于检查督促工作缺乏责任制,对应查出而未查出问题的检查人员没有一定的约束,而使检查督促工作没有压力。
另一方面,对被查出问题的责任人处理宽松、处罚不到位,而使查处工作对违规违纪人员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 二、充分认识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 依法合规经营,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商业银行法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就目前的具体实际而言,依法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是一致的,业务发展必须坚持合规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促进业务发展的重要保证。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合规经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金都非常有限,业务经营超过90%的营运资金来源于客户的存款或银行的其他负债,所从事的业务具有高风险性。
依法合规经营则要求各经营行所从事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以及内部管理与控制等必须合法合规,从而维护各行一级法人的整体利益和国有银行的整体形象。
江总书记曾经说过 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稳定就是国家的稳定,就此角度而言,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实践江总书记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 2、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
安全就是效益。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部分经营行受过去专业银行体制束缚,思想不解放,习惯于粗放经营,导致不良资产比例不断攀升,财务状况不佳,经营效益低下,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依法合规经营就是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和完善内控约束机制,牢固树立商业化经营观念,扭转只顾经营不顾风险的局面。
不依法办事,就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没有合规经营就没有银行的发展,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 3、合规经营是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
市场竞争有一定的规则。
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将分期、分批进入国土,外资银行实力雄厚,金融产品多,科技进步,内控制度健全,尤其是其具有遵守国际准则的自觉性。
而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方面则相对逊色。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一争高低,就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大力发展业务的同时,依法合规经营,从而才能发挥国有银行特独的优势,抢占市场制高点。
\ 4、依法合规经营是基层行业务经营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们业务经营呈现不断向好的势头,客观上,不少同志都存在管理偏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的思想。
一部分同志对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没有摆正规范经营、加强内管与业务发展、提高效益的关系。
有的同志担心加强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制度会影响业务的发展,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只要负债成绩上去了,业务发展了,经营安全无事故就行,忽视或不重视法制教育,也不注意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也未能完全到位,导致内控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在信贷管理、财会监管等条线的检查中仍然有一些不该发生的现象出现,有的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工作力度。
\ 三、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几点建议:\ 依法合规经营,既然是我们基层行业务发展的内在需要,我们首先要自觉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做到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业务,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
其次,要强化自身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和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商业银行法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业务经营,不搞恶性竞争。
第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强化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
\ 1、从学习入手,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依法合规经营,要求我们特别注重要加强学习,在防范能力风险的同时,要十分注重道德风险的防范。
要认真学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让全员知道哪些能为哪些不能为,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知识,金融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无条件掌握,并努力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 2、从严管入手,强化规章制度执行。
依法合规经营,关键是制度执行要从严。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凡是超出制度范围的行为就要受到制度的惩罚,凡是违规违章办事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因此,要严格每一道防线,把好入口,加强内控防范 三道防线(岗位制约、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监察审计再监督)监管,尤其在二道防线上,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
\ 3、从内控入手,强化监管机制建设。
监管主要抓好三个层面。
一是要抓监管的人,这是重点也是难点,对监管不到位的要有所说法,对有些不尽心、不尽责的人,要采取一些警醒措施。
二是要抓监管的事,凡是已经在监管中暴露出的事情,要一查到底,决不可手软。
三是要抓被监管人,监管人尽心尽责,被监管人要态度诚恳,对被监管出的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尤其是要积极地做好整改工作。
\ 4、从培训入手,强化队伍整体素质。
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坚持学习的长期性。
人事、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订长期培训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好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切实提高员工队伍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 5、从干部入手,强化岗位责任观念。
依法合规经营,一个不可缺少的保证是要有责任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基层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主任)要负起责任来,特别是要从基层营业网点的主任、内勤主任抓起,强化责任意识,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职责。
各行的营业网点、业务主管部门 一把手负责同志都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单位、本部门、本条线的工作进行 回头看 ,以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合法。
\ 总之,内部控制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风险消除在业务流程的前端和萌发阶段。
监察、法规、保卫等监督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在相互监督中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监控效果,防范和化解一些可能出现的矛盾,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向上发展。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通过了发改委的批复之后,就可以直接建设了吗
如果可以,大概开工时间有没有期限
(一)关于项期工作阶段本建设程序管理1.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单位编制项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批复。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立项批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简化项目立项批复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
2.项目可研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可研批复。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可研批复。
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3.项目初设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向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设批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初设批复。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初设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中的重点就是负责项目概算审查。
同时,按照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4.项目选址与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6)等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项目用地批准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预审手续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同时,建设项目还应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由各级环保部门受理。
7.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8.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管理条例》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时,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最后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怎么防止失职渎职
请参考: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 在新一轮深化改革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仍然是重要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可以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会出现新的变化。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必将刺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需求,变相出让、租赁、入股土地势头会增大,并对土地用途管制带来冲击。
在利益的驱动下,很有可能出现新一轮农村土地违法问题,给国土执法监察带来新的压力。
二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农村土地权能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护农牧民权益的任务和难度都会大大增加,给国土执法监察带来新的挑战。
三是建设生态文明,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对自然资源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和统一登记确权将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提出全新的课题。
四是综合执法的发展趋势对国土执法监察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新的要求。
五是为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将出现一个高潮,一系列权利义务的设定必将为国土执法监察带来新的责任。
二、如何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1.强化执法观念。
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执法、和谐执法、依法执法相统一。
一是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完善规章制度。
充分利用《土地管理法》、《矿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利契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制止权、查处权、强化权和其他相关权力予以明确,赋予必要的权力,便于执法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在立法的层面改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缺乏强制权力、偏弱偏软的状况。
二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落实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第一职责人,要将国土资源管理上升为政府行为,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在工作中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努力推行国土资源管理“一把手责任制”,把国土工作作为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任免、考核、提拔和处分挂钩,让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真正担负起应尽的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用地、用矿冲动,有效化解经济增长与保护资源的矛盾,将管理和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2.改进执法方式。
一是更加注重事前防范,将执法监察工作提前介入到“批、供、用、补、查”的各个环节,加强内部监管,改变目前存在的重项目审批、轻执法监管的现象,着力构建系统内部事前防控、事中巡查、事后监管的监管机制。
从基层把握最真实、最基础的情况,不断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和途径,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更加注重发挥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作用。
国土所是执法监察的“第一道防线”,是基层执法巡查的主体,处在执法监察的前沿阵地,只有真正发挥好国土所的作用,执法监察工作才最有实效性。
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力量和装备,加大巡查力度,积极履行动态巡查职责,严格执行执法巡查零报告、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制度。
通过巡查,有效实现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真正做到把各种违法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更加注重开展执法巡查督查,督促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职。
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的工作力度,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下达督办通知书、查处通知书、交办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并跟踪落实。
四是更加注重联合执法,落实共同责任。
首先要发挥好部门内相关科室的联动优势,打好组合拳;其次是要发挥好政府各部门的联动作用,尤其是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再次是要进一步完善深化与党委巡视组、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和联席会议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些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任何申请,行政机关都需要给出书面答复,不答复是否违法。
因事项的不同,各行政机构相应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请注意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答复。
一、一般情况下,多规定为15日。
如公司登记的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或者 如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国家赔偿事项,要求不得超过2个月。
如国家赔偿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即2个月必须答复。
三、也有规定为5日。
如:规定:收到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