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简述请简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难点。
关于中国古代文化的结类,各家学派标准,分类同:有物质与精神两分法物质、制度、精神三分法;有物质、制度、行为、心态四分法;还有物质、社会、精神、艺术、语言、风俗六分法等。
这些划分尽管层次不一,但都是按照人类创造文化的发展进程由物质到精神、由感性到理性的层次划分的,适用于专业人员的学习研究。
中学生学习教材中的中国古代文化,应根据教育功能的不同来划分。
中学语文教材中涉及的古代文化知识,它包括天文、地理、文学艺术、哲学宗教、政区历法、军事刑律、阴阳五行、家族礼法、音乐美术、饮食服装、车马冠盖、文化奠基、政治经济制度、明君贤相的治国方略,以及价值观念、道德情操等等,但由于教材中没有专门论述中国古代文化知识的课文,这些知识都零散地分布在古文典籍之中,教师教学难,学生学习更难,因此,教学时应将分散的古代文化知识根据教育的功能不同梳理归类,每一类下分若干知识点,以课文中的某一古代文化知识点为突破口作分析,成扇面辐射展开,拓宽范围并向纵深发展。
然后再探讨下一个知识点。
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将课文中零散的知识归类成系统,建立知识链条。
二是教师们在传播零散的古代文化知识时可以采用专题讲座的方法。
三是给学生提供一种研究性学习的方法,打开思路,养成良好的治学习惯。
关于机构改革中财办主任说了什么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我们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场深刻变革的必要性。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历史和现实必要性,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完善体制机制,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国家主要指政府,有时指领土和资源的总合。
社会是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主要指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哪些问题
应如何改革
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刘智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
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
始于1998年的第四轮改革正在进行之中。
从以往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机构设置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性是有迹可寻的,基本上是在三个层面进行周期性循环:从政府职能上看,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经济管理权力之间的配置上进行权力下放与上收之间的循环;任何政府机构的设置都以职能为核心,职能的变化直接导致另外两个层面的变化——在政府机构设置上进行分开与合并、撤销与增加之间的循环;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进行精简与膨胀之间的循环。
在1978年前后两个时期导致政府机构出现有规律变化的原因有所不同。
此前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内在逻辑决定的;此后则是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造成的。
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用行政力量来配置资源和主宰经济活动,本应由市场和企业承担的种种经济职能被集中到政府中来[1],它客观上要求一个规模庞大、复杂完备的政府机构以便承担和实现这些职能,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行政机构——主要是经济管理机构的不断细分和不断膨胀。
就是说,计划经济体制是巨型政府的经济基础[2]。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1949年发表的演讲《大步进入社会主义》中对此有过论述:几乎不可能设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即由国家当局控制生产资料、决定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谁该得到什么的那种社会组织)可以没有庞大的官僚机构来管理生产和分配过程。
1949年政务院(即国务院的前身)成立时,设立政法、财经、文教、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分管35个部门,机构比较精简。
1953年,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加强了中央计划指导,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开始向直接、微观方面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分化为专业管理部门,如重工业部进一步细分为一机部、二机部、建筑工程部和地质部;从财政部中分出了粮食部;贸易部一分为二,变成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
这样,政务院的机构由35个增加到42个,经济管理部门增加到21个。
1954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程度进一步提高。
为加强直接管理,撤销了四个委员会,改设八个办公室,实际上是管理权力的进一步细化,行政机构相应增加到64个,其中经济管理部门达到35个。
到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社会主义体制的初步建立使中央政府集权的范围空前扩大,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的产业越来越多,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无法适应庞大的管理业务,遂更细致地划分了管理系统:撤销了重工业部和燃料工业部,分设和增设了冶金工业、化学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森林工业等部。
同时,为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协调能力,又增设了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两个综合职能部门。
这样,国务院的机构膨胀到81个,是建国后的第一个高峰[3]。
但这一体制的弊端也很快暴露出来——中央集权过多,统得过死,地方和企业都丧失了自主性和灵活性,经济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地方政府纷纷要求中央放权。
1956年4月,在中央书记处做的题为《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传统的苏联体制的弊病,主要在于权力过分集中,损害了地方政府、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必须加以改革。
他说:“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的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
”[4]于是,中央提出改革国家行政体制,开始下放权力;一部分由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由1957年的9300个减少到1958年的1200个[5];同时,国务院所属机构裁减了21个部门,机构减少到60个。
计划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中央高度集权,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正常秩序。
而一旦权力下放,政出多门,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又没有市场的调节,由中央政府宏观协调失控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必然的。
到1959年,这种混乱已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
于是,从1960年开始,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反对半无政府主义,被撤销的部门陆续恢复。
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进一步作出加强计划纪律的21项规定。
到1965年底,国务院机构达到79个,又回到了1956年的规模。
以后的机构调整差不多都是上述循环圈的复制或放大。
这一循环的起始和结束基本上与整个经济运行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循环周期相吻合,它是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自我调整的周期性在行政机构上的反映。
如同1978年以前的经济改革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体制改革一样,这一时期的机构变化也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机构改革——它只涉及经济管理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以及随之而来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增减,而不涉及机构改革的实质,即明确划分政府和企业的职能。
1978年以后,中国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大致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了政府机构的改革,这种改革也逐渐涉及政府的职能。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先触及到政府职能问题,文件批评了政府直接管理经营企业的做法,提出政企分开的思想。
1986年,更深刻地认识到精简机构的实质乃是精简政府职能,他说,必须下放权力,国家发号施令少了,上面的机构就没有多少事情可干,就可精简了[6]。
在这一认识的指导下,1988年进行的第二轮机构改革就明确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
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最终明确,为政府机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精简政府机构的主要目标是逐步放松行政权力对经济的控制,释放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从行政的角度看,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变化的随意性很大,人治色彩浓厚。
所谓政府机构的规范化,即指韦伯所说“按章程办事的运作”,“受规则约束的运作”,它遵循“非个人的制度”,是“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它“不因人而异”。
反之,就会导致官僚的“任性专断”[7]。
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之一就在于不按形式、规章办事,尽管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很多政府机构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在习惯上、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按这些规范办事。
表面上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中的官场逻辑,人们遵从领导个人的权威,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领导者个人的言行、意志不受规章制度的限制。
法制化与规范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有完备的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其二是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行政法规方面看,还不够完备。
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这是机构臃肿和官僚主义的重要病根。
具体地说,三个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待完善:1行政机关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容相当简约,前者仅11条,后者13条,如此简约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8]。
内容过于简略,增大了法规的灵活性,也相应增大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随意性,为机构膨胀准备了制度空间;2部门组织法。
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比较重视部门组织立法,1949年和1950年各颁布一部,1955年至1956年先后制定了12部。
但1957年以后就停顿下来,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再重视法律依据,或者简单地走一下形式,或者发个“文件”、“纪要”甚至个别领导一句话机构就设立了。
这样的机构设置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明确的职责权限,严重违背了现代行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理性化的要求,是典型的人治行政;3行政程序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向各个领导的渗透,官僚机构本身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
一是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出现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趋势;二是官僚者个人的因素如对权力的欲望、裙带关系、官官相护等正在使公共权力发生异化[9]。
这样,就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监督,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就在这里。
行政法规可以理解为行政机构的自我约束,法治行政还要求有来自外部的制约。
在中国,这种外部制约从理论上说有两个方面,一是党,二是人大。
但在现实当中,党政合一削弱了党对政府的监督职能;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宪法规定的对政府的诸多监督制约职能长期得不到落实。
于是,对行政机构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往往流于形式。
三、政府职能长期不明确政府职能问题是机构改革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
中国政府之所以不断地进行机构改革而始终走不出循环怪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职能不明确。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总体规模的扩大、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等原因,政府的职能越来越复杂,主要可分为两类:(一)对外职能,即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主要通过军队执行;(二)对内职能:1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政府的立法、执法职能,主要通过议会(人大)、两院及公安部门执行;2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机构执行。
一个国家不论采取何种政治体制和政府形式,政府的权力和权威主要建立在能否有效地执行上述职能上。
但我们长期以来对政府的职能及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基础的认识都是模糊的、有偏差的。
在1957~1978年间,由于党的工作重心是抓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政府的职能也主要以阶级斗争为主。
1978年以后,党的工作重心实现历史性转折,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的职能也随之转向经济方面。
但人们在对政府职能的认识上依然存在着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是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
即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深入并控制社会的全部领域和各个层面,行政机构集中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各个方面的职能。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是有限度的,县级政权以下则基本上实行地方精英自治,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无法深入社会基层。
1949年以后,政府的行政组织随着各级党组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发展起来,民间自治组织被纳入国家制度的轨道。
一方面,中国政府机构并没有继续完善和提高执行自身职能的能力;另一方面,又把其他领域——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职能集中到政府中来,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都成为准政府组织和政府衍生物。
其结果造成三个方面的弊端:其一是政府机构臃肿,冗员过多,财政负担沉重。
这是政府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带来的必然结果。
其二是降低了政府行政能力。
由于政府承担了太多的本不属于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执行自身职能的能力——诸如宏观调控、贯彻中央政府意志、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等——受到削弱;其三是全能政府使政府成为社会发展的唯一推动力,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都丧失了自主性、独立性和创新的动力,不得不依附于政府。
误区之二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复杂的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调控是各国的普遍现象。
“一切经济制度都是各种规则和条例的集合,根本不存在不受调控的经济。
”[10]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它干预了经济,而在于它独特的干预方式:(1)政府包办企业。
这种做法除了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思想的片面理解外,还有更深一层的认识:即政府的权力和权威的基础在于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有人担心,如果国家不控制国有企业,国家就会失去权威。
”[11]但苏联、东欧国家拥有的国有企业和企业的国有化程度远高于中国,却不能避免失败的命运。
陈锦江教授在研究近代中国工商企业失败的原因时也指出,那些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及私营企业之所以没有成长壮大起来,不在于国家的监督,而在于国家的监督逐渐演变为官僚对企业的控制,从而窒息了企业的活力[12]。
(2)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不受限制的干预。
全能政府造成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的“官本位”,行政权力垄断一切资源的配置、交换、分配,权力在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再分配中起决定作用。
它使投资企业具有极大的冒险性和回报的不确定性,从而抑制了私人发展经济的热情。
这种体制鼓励人们投资于仕途而不是投资于企业,更愿意走向官场而不是走向市场。
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但“官本位”依然严重存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依然在进行,加之法治行政体制尚未健全,使得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扭曲变形,阻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纠正上述偏误,就必须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
简单地说,要明确四个原则:1政企必须分开,官商必须分离;2政府不能充当经济活动的主角;3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应当由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转向经济手段的间接控制,应是确立规则和确保规则的执行;4行政权力应该是有限度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则。
从九届人大决定进行机构改革以来,政府加大了政企分开和退出市场的步伐。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进行机构改革,贯彻中央政府的上述精神。
四、党政关系长期不规范对政府机构的影响由于党在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事实上的核心领导地位,党政关系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关系[13]。
这种关系必然极大地规定和影响着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
党政关系表现在中国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从政府行政的角度看,体现为“二元行政”或“党政双轨行政”的独特结构,即党组织不仅具有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严密的科层体制,而且具有从决策到执行的系统功能[14]。
尽管从理论上讲,只有政府才有行政权力,但事实上,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系统的权力要大于政府的行政权力。
所以,有学者甚至认为,政府机构不过是党的“辅政系统”[15]。
这种体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30年代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从今天政治生活中人们惯用的一些语言如“党和政府”、“党政机关”等可以看出这种体制的深远影响,其不易变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种体制是颇能适应中国现实的。
这种缺乏制度上、法律上严格规范的党政关系制约之下的“双轨行政”格局,对政府机构带来相当多的负面影响。
第一,机构重叠,冗员太多。
党的机构的设置是和政府机构相对应的,这种平行式的双轨结构,必然造成机构膨胀,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简机构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简政府机构和职能,也应包括党的机构和职能的精简。
第二,职能交叉,降低行政效率。
机构的重复设置必然带来职能上的交叉重叠。
党政都管同一件事,但又没有从制度上对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责权不清。
同时,又存在党政责权分离的现象,即党的机构往往有权无责,而政府机构却有责无权。
这样,责权不清与责权分离容易造成遇事或争权夺利,或相互推诿,形成行政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现象[16]。
此外,交叉重叠也造成行政权力的分散,增加了管理和处置的环节,无形中增加了寻租与设租的机会,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政府的威信,这是以党代政的必然结果。
对这一点,在1941年《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有相当尖锐的批评:“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
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
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
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17]。
另一方面,双轨行政的实行,政权又统一于党权,限制了政府机构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能,导致机构的理性化无法充分实现。
这既表现在行政机构的分工不细,行政权力不足,能力不高,无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方面;更主要地表现在司法机构方面,党权严重妨碍了司法机构充分地行使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对政府机构的法制化不利。
政府机构法制化的实现应包括来自行政权力外部的对政府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从理论上讲,这种制约应来自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
但事实上,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和地位名不符实,低于政府;另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又控制在党的系统,形成了党→政府→人大的关系。
如果是在党政分开的条件下,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立及其制衡的张力,人大还可以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面对党政合一的坚强机构,人大便处于绝对的弱势,监督和制约必然流于形式。
这样,失去了外部的制约,机构改革的成果便难以巩固,往往改革一过,便又死灰复燃。
应该说,对于党政关系不规范给政府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领导层是有充分认识的。
1986年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步骤时,就主张要分三步走:即首先解决党政关系问题,实现党政分开,其次是权力下放,最后才是机构改革[18]。
他明确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19]。
这说明他已经意识到理顺党政关系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
但在实际运作当中,由于党政分开难以实现,双轨行政的权力结构没有根本上的改变,只能就政府机构进行孤立的改革,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并不具备党政分开的制度基础。
看不到这一点,只从行政意义上推进党政分开,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给行政权力和政府机构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22]。
所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只能是逐步在制度上和法律上规范党政关系。
五、政府机构的单位化单位组织是极其复杂的,它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府机构的各个方面。
比如,中国政府机构目前有行政官员800万人,按人口比例推算官民之比为1000∶6,即每千人中有六名政府官员[21]。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这个比例不算高,如美国每千人中有政府官员12名[22]。
即是说,在同样的人口规模中,美国的政府官员是中国的一倍,但美国并没有像中国这样感到机构膨胀的巨大压力。
只有从单位的角度才能对这一矛盾的现象作出合理的解决。
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之下,政府机构是相对独立于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它只承担政府机构本身应该承担的职能。
但在中国的单位体制影响之下,政府机构的职能就表现得更加复杂,它不仅仅是单纯的政府机构,而且是结构庞大的“行政单位”,单位化给政府机构带来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后果之一是单位职能合一导致政府机构发育不良,行政能力不足。
不论单位的性质是行政、事业或企业,它都有三项基本职能:1专业职能,如行政单位的政府职能、企业单位的生产职能、事业单位的教育科研等职能;2政治职能,如通过本单位的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社会职能,如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待遇、住房、医疗、幼儿园、养老等社会保障。
可以看出,除了专业职能以外,单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职能交叉现象,职能分工不明显,每个单位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社会。
这里对政府机构带来的影响是,企业、事业单位承担了相当多的政府职能,比如:组织基层选举、提供社会保障、失业救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
这种现象带来两方面的后果:1企业事业单位背上了沉重的额外负担,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2由于政府部分职能被企业事业承担,使政府机构发育不健全,行政能力不足。
从而使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机构相比显得“小”和“弱”。
后果之二是造成政府机构行使超行政权力,政府机构严重膨胀。
在企业事业单位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职能的同时,政府又承担了本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一部分专业职能。
这就是中国政府机构和美国相比,尽管官员队伍规模不大,但又显得相当臃肿的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逐步改革传统的单位体制,按照社会分工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自身的职能。
在这个意义上,机构改革就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能转换问题,而是让政府及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职能各归其位的问题。
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
[密战观后感保密工作心得体会]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密战观后感保密工作心得体会。
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都十分重视。
这已成为党的一个优良传统。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党对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更加重视。
1997年8月14日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也相继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作出了具体部署。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重视为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指明了方向,确定了政策,提出了要求。
但是,要真正把中央的决策和省市委的部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还需要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领导坚持不懈的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
切实加强基层单位的保密工作,是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根基。
如果抓不好这一环很可能使中央的这一决定落空。
怎样加强基层单位的保密工作呢?笔者根据自己走过一些单位的实际体验,同时也翻阅了一些文件资料,觉得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基层单位加强保密工作应该着力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强化保密意识。
首先是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强化保密意识。
其次中层干部和保密工作人员及所有涉密人员,更要强化保密意识。
所谓强化保密意识,就是思想上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言行上逐步养成保密习惯。
这就要求我们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保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把保密工作作为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我们现在再来重温同志关于保守党的机密,慎之又慎的教诲,既感亲切,又觉得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近几年来,保密战线上保密与窃密的斗争是十分尖锐激烈的。
随着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激烈,针对我国的各种窃密活动日趋复杂。
西方敌对势力在继续对我实行西化、分化战略和循序渐进和平演变图谋的同时,运用各种手段,加紧了窃取我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秘密的活动,尤其是以经济、科技为重点的窃密活动越来越猖獗,越来越带有高科技特点。
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已进入高科技抗衡的阶段。
这是从外部分析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从我们内部来看,尽管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之一,但是在当前扩大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保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是严峻的。
比如,在对外合作过程中,既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又要保守国家秘密,这个度如何把握?虽然国家有了一系列规定,但实际情况往往难以预料,这就需要我们所有的涉密人员不断提高自己应变能力,强化独立作战情况下的保密意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再比如,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
有些外资和民办企业通过挖人才等手段获取国有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秘密情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堵住这方面泄密的漏洞,严肃地摆在我们面前。
还有,当前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先进技术被用于窃密活动,而我们的一些国家机关和保密要害部门在广泛使用现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后,由于保密意识不强,又缺乏应有的知识,因此并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更应该警惕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一些国家机关和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涉密人员,甚至有个别的党员干部,受私欲驱动,为追求金钱、美色,不惜丧失国格、人格,出卖党和国家秘密,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正是由于上面我们粗浅分析到的保密工作面临的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指示,牢固树立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的思想,切实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
二、学好保密法规。
主要是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还有与之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
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保密工作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与《保密法》配套的重要保密法规,对《保密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保密法》和《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保密法》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惩治各种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第二.《保密法》是各级机关、各个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
《保密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若干个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已经并正在制定一系列单项保密法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已经或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和若干地方性或行业保密规章。
在国家颁布的许多专业法律法规中也都规定了有关保密问题的条款。
各级机关、各个单位也相继制定和完善各项保密制度。
一个以《保密法》为基础的保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第四,《保密法》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法律准绳,观后感《密战观后感保密工作心得体会》。
在继承我们党和国家保密工作优良传统,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对保密工作的方针、管理体制、定密、解密、保密制度、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保密工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
第五,《保密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国家秘密,不适用于非国家秘密。
只适用于我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在境外的中国机构、组织和中国公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密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过宽,秘密事项过多的状况,使保密工作更加突出重点,更有利于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已十余年了。
全国普法规划也将《保密法》列入普法内容,但是十多年来我们各个基层单位、历届领导班子、涉密人员,许多人没有认认真真,从头到尾读过、看过、思考过《保密法》和《实施办法》。
有些同志甚至不知《保密法》与《实施办法》是怎么回事
大多数同志对具体内容恐怕多是不甚了了。
这种状况若不尽快改变,却要大喊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简直不可思议。
所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大力加强《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配套的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就是一项十分紧迫又非常重要的任务。
只有熟知《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这个法律武器,做好保密工作。
学好保密法规,是新形势下基层单位加强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行动。
但是,在保密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中,一定要防止刮风、赶浪头。
上边有了什么指示精神,或是本单位出了泄密问题,就风风火火抓一把,过后风平浪静,丢在脑后,这不行。
必须持之以恒,形成制度,才能正真见到实效。
各级党校、干校(行政学院)开设保密教育课,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进行保密教育,是中央保密委在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一项有力措施。
通过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和我市各级党校干校自1996年开设、讲授保密课的实践来看,党干校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进行保密法制教育的一种现实而有效的方式。
今后这一方式还要不断强化、提高,使党干校逐渐成为保密教育的主要阵地。
三、健全保密制度。
我这里所说的健全是个动态概念。
不单指的是凑齐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而是指要建立一整套健康的、活生生的、能发挥作用的制度。
任何制度,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发挥制约作用。
如果仅仅罗列出一系列看似完整的制度,然后将其锁入文件柜,或是贴在墙上便再无人问津,那再好的再完整的制度也是废纸一堆。
制度如同法律法规一样,它是衡量是非的尺子,只有拿起这把尺子,时时用它度量人们的言行,这项制度才是有生命力的。
反反复复讲这一点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保密工作制度确实不少,足有一大本子。
但是,他那里仍然时不时出现泄密问题。
一叫真儿,才知道有关人员自打订出一批制度凑成一个系列之后,再也没有光顾过。
这样的制度系列有什么用呢?有制度当然比没制度好;有一整套而又针对性强的制度更好。
《保密法》第三章第17至30条就是专门规定保密制度的。
我们说健全保密制度,就是希望各单位把《保密法》上所列的14条保密制度,运用于本单位,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完善,使其更有现实针对性。
比如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保密教育制度、检查制度、领导责任制度等。
任何制度都应具有强制性。
无论是什么人违反了制度,都要严格执行制度,以保持制度的严肃性。
保密制度也一样。
谁不按制度办事,泄露了国家秘密,必须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及情节追究责任,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
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制度的制约。
法律、法规、制度是无情的。
四、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首先,基层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有较强的保密观念,而且能够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守保密法纪,带头做好本人、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的保密工作。
这一点是基层加强保密工作全部问题的关键。
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单位保密工作好坏,主要取决于此。
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
其次,你这个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任是不是敢于大胆抓保密工作,有为有位有威。
强将手下无弱兵。
你这个主任事业心强,作风扎实,坚持原则,有一定水平和能力,那么保密委员会的成员们信心就足,腰杆就硬,工作就会有成效。
所以选择一个好的保密委员会主任,并且实实在在支持他的工作是基层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第三,切实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有具体的保密工作职责。
切实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
一旦出了问题,责任能够追究到具体人的头上。
对本单位下属各级负责干部,乃至保密干部和要害部门的涉密人员也要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谁出问题谁负责任。
第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保密委员会主任,要经常在各种会议上,各种不同场合,以及节假日前夕不厌其烦地强调保密工作,宣讲保密法律法规,宣讲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一些新鲜的泄密案例或是正面先进典型的人与事,以使保密教育警钟常鸣。
第五,领导班子要切实赋予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权力,将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层层负责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
第六,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帮助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实际需要,添置必不可少的高科技保密防范设备。
同时在经费、人员、时间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如果一个基层单位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可以肯定,这个单位的保密工作必然会很出色。
如果所有基层单位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能得到较好的解决,那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就一定会落到实处,就一定能够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密战观后感保密工作心得体会〕随文赠言:【人生舞台的大幕随时都可能拉开,关键是你愿意表演,还是选择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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