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11标准化1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
求一篇关于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或者经验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
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
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
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
(学习心得体会)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原因有二:第一,个人兴趣。
说实话,对它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我对学习法律知识一直有较浓的学习兴趣,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更加让我有信心学
求一篇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心得
经济法学习体会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3 10:07:14 【字体:大 小】 【打印】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
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
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
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
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
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
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
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
加油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在李少民法官在讲座上,通过李法官多年的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讲座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的印象,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
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
但人类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
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法,守法,不犯法。
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是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
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通过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我对国家总体安全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各种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
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紧迫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
学习国际商法的自己的影响或者心得体会 要现实意义的 不要官腔套话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 尤为重要了。
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 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国际商法 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 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 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 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 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
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 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 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 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 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 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 世纪起,随 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 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 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 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 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 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 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 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 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 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
从 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 19 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 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 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从这 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
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 性、跨国性相违背的。
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
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 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 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 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
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 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 19 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 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 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 转让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 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 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 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 了积极作用。
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 事关系的主导因素。
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 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 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 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 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
目前,国际商法在 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三、 国际商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概 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贸易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贸易,而逐 渐与环境、人权相联系。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 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 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 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 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 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 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 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 从合同法看国际商法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 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 实现。
由于合同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因此,要更 好的学习国际商法,就必须对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础了解。
2、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
这是几个世纪以 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合同法的重要地位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 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 只有合同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才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b 合法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且规定:凡是违反法律、 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 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 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 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 拘束。
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 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 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 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5、我国的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但是,特别应当 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 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 1999 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五、 小结 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 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