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
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
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
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
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
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
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
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
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
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
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
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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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名商标侵权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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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额
您好注册的是域名,用在网的,属于工信部负责,而乙公司申请的是商标品牌用在或服务上面的,是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是互不影响所以不造成侵权行为
9071知识产权提醒您,如果该商标是您公司的品牌或者乙公司使用该商标影响了您的权益,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在取得商标专用权。
我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谢谢
商标不一样,logo一样算侵权吗
因为鄙人对商标法不是很了解,从一些资料中找了些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该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则应予以禁止使用。
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如果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能禁止其使用。
这一限定条件也是为了达到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利的作用,以维护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商品生产市场创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局面。
<附>:2001年10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和修改工会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节选)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注册同一商标的,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由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商标中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应当禁止使用,但是对已经善意注册的此类商标,应当承认其继续有效。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四)有的常委委员、专家提出,现在有的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这种行为妨碍了他人的商品创名牌,应当加以限制。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六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增加一项内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权,对行使这项权力的条件应当更为明确地规定是有证据证明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商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和管理活动应该确立严格的行为规范,并应加强监督。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 1、“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七)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本条规定的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范围过宽,应当有所限制。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附>2006年8月23日上午,商标局在总局304会议室召开修改《商标法》专家学者意见征求会。
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商标法》修改草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商标法与专利法相比较,在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商标法律概念、商标确权法定程序以及商标权保护方面,已明显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进行根本性修改。
二、修法既要与正在制订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标战略有机结合,考虑长远,又要针对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不能规定过于具体,面面俱到,重点在于可否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三、商标权源于商品上的使用以及商品与商标的密切联系,而不仅仅限于商标局的授权。
因此,要从立法上逐步引入商标的在先使用概念,在一些程序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强调具有使用意图,从而对不良注册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四、要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和转让商标进行适当限制,制止因此导致的恶意注册和恶意商标交易行为。
五、建议保留商标的实质审查;同意将商标异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减少一级行政程序; 修改草稿中引入了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建议与撤销程序进行明确区分,最好分别表述。
六、对类似商品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建议对商品分类表确定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便于执法统一。
七、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在实践中反映很大,特别是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建议利用修法机会予以解决。
八、建议取消商标侵权的自行协商规定,或者明确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 围。
九、建议参考专利法修改进程,对商标理论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同时,可以找一些法律界专家,成立专门小组逐条草拟修改稿,会更有成效。
公司名字与商标有同名的,算不算侵权
华唯商标转让网为您解答:总结一句话,只要不互相冒犯,就不算侵权。
下面分别详细给你解释下。
1、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
但 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
说白了,就是说只要是批准了,在各自 领域使用,就不会侵权。
公司名称只用公司名称,商标只用在商标领域 上,互不侵犯。
2、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 五十七条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 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 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 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还在申请注册中,使用算不算侵权
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企业的经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是做推广时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以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
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明确一点: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
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比如不同于我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
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
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
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国商标标注了“TM”标识时,这样的商标是受到美国商标法保护的。
在我国,由于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会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注册商标的决心。
于是,不少企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
殊不知,这样做有侵权的风险,也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法院。
一旦法院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仅要面临赔偿,而且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
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赤裸裸地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
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
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
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
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 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
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
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
建议广大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 一是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
企业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最好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自己投钱,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