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公安机关如何抓好队伍管理
要强化认识抓队伍队伍管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
对队伍管理不严、管理不到位,是失职失责的表现。
就基层公安机关而言,作为具有核心力的基层所队班子,务必清醒认识队伍管理的问题,正视队伍管理现状,以高度的责任心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队伍管理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彻底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紧紧抓住局党委班子建设和中层班子建设这个“龙头”,发挥“车头”作用。
作为基层所队实战单位的一把手,应当树立“为官一任、守土一方”的领导岗位责任,形成巨大的活力抓队伍管理,彻底走出管理的怪圈,敢于冲破“人情网”,从严格管理、人性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中树立威信。
\ 领导基层所队要以言、以行、以为、以德为普通民警树立好榜样,要求普通民警和职工不做的、不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不做、不违。
作为领导者,不仅是普通民警的领导,更是他们的榜样,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下属。
作为领导干部,无论权力多大,资格有多老,都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譬如:公车使用、经费使用、物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要接受普通民警和职工的监督,切忌搞特殊化、搞“我说了算”。
\ 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的新思路,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民警、深入社会开展经常性的深度的调查研究,在总结新经验的同时,注意掌握队伍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对突出问题要敢于揭露、敢于治理,通过举办专题讨论,寻找治理的良策。
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应当领会上情、吃透下情,抓住问题的症结,结合实际,倾听群众的正确呼声,开启智慧的“阀门”,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上下真功夫去谋划科学管理的新途径。
\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健全干部管理机制问题强调指出,干部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这是干部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新要求,结合自己从事多年的政工工作实际其是基层抓队伍的一些做法,在抓公安队伍教育管理一定要勿忘“四个小”,即抓教育勿忘“小道理”;抓严管勿忘“小约束”;抓奖励勿忘“小表扬”;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 一、抓教育勿忘“小道理”\ 我们在抓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讲大道理是必须的,也是无可置疑的。
但我认为,教育管理既要讲大道理,更要讲通俗易懂的小道理,通过这些小道理,让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如从领导层面,就要多讲一些如“队伍出了事一切等于零”,“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猴子不上山,多敲几遍?”,“毛毛雨常下,防疫针常打”等等,使各级领导懂得抓队伍的责任和任务的艰巨。
如《五条禁令》和《三条铁规》等,作为领导,就必须做到“逢会必讲”、“逢节日必讲”、“逢重大活动必讲”、“逢家属座谈必讲”,真正让广大民警能入耳、入脑和入心。
从民警层面来说,如:“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若非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大家要多算政治帐和经济账”以及“违纪吃大亏的总是民警自己和有血缘关系的家人”等等,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通俗的语言使民警懂得执行纪律,不能打擦边球以及违纪和违反禁令将付出的沉痛代价。
\ 二、抓严管勿忘“小约束”\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严格队伍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它对于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些规章制度绝大部分是从宏观上来约束和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小细节”,如上下班、着装、值班备勤、环境卫生、安全保密、礼貌礼仪、车辆管理,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等等,这些“小细节”可以说天天遇到,所以,我们抓队伍管理的如果不从这些小事情抓起,进行规范和约束,往往会引发大的问题,平时就必须要认认真真的抓好这些小细节。
今年以来,我们三大队针对民警8小时以外管理责任不落实的现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
制度规定,民警如遇有加班值班等情况,由轮值民警电话告知加班值班民警的家属,加班值班的地点和所需的大约时间。
轮值民警遇到加班值班等情况由大队长或教导员负责告知。
实行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管理,约束了民警的行为,这一举措,深受民警家属的一致好评。
\ 三、抓奖励勿忘“小表扬”\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凡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予以立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这也是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关心和爱护。
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受工作岗位和表彰奖励的名额所限,一些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他们长期默默无闻的奋斗在对敌斗争第一线,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对于这些民警,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激励的手段用足、用好,他们在工作中一旦取得成绩和进步,我们就要利用适当的机会和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我们可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小表扬,它不但是调动了少数民警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是树立队伍积极向上和团结进取的有效手段。
\ 四、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对民警的关爱是一个大概念,他既有政治上的关心、经济上的帮助、感情上的投入等等。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关心民警的工作生活,出台了很多好的制度和规定,对于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都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从工作实践看,对民警的关爱,做领导的千万不能忽视一些“小细节”。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平时都要做个有心人,要善于发现民警的喜、怒、哀、乐,要了解民警的特性和爱好,了解民警家庭的有关情况。
这样我们就能够及时发现民警的所需、所求和所盼,也能够真心实意的为民警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时哪怕与民警进行一次思想交流和说一些宽慰的话语,民警也会感到是领导对他的关爱和关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讯员黄本光 周松万)
权力监督的意义
期以来,在有关监督的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观做法,使我们陷入误为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和讨论。
误区之一: 无视分权而谈监督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
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三权分立”的过分警惕甚至恐惧而往往讳言“分权”,使有的人脑海里产生这样的认识:我们的党和国家政权只能集权而不能分权。
其实,这是一种莫大的误解。
它既与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相违背,也不符合我们国家政权结构的基本实际。
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笼统地反对过分权,更没有反对过合理分权。
西方的“三权分立”弊病主要在于:一是它局限于国家机关自身内部的“三权”制约,而根本缺乏“社会”和“国家”的制约;二是在原则上是机械的相互平行、“鼎立”。
这是它所存在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对于我们来说不可取。
然而,其中蕴含或贯穿的“分权制衡”原则本身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值得我们结合自己的国情加以汲取和借鉴。
事实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此也是有所汲取和借鉴的。
在我国的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分设或分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大体上也是分得比较清楚的,只不过是我国的这种“分权”排除了西方那种三权的相互“鼎立”,而最终统一于人大这一权力机关。
通常所说的我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并不符合实际,应该予以澄清。
在我们党内,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分设的,“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能也是大体上有所区分的,而并不完全是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一”的,只不过是在实际运行上发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体”(实际上是“三权集于党委一身”)的问题,而深陷误区难以自拔罢了。
误区之二: 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 监督,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
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来抓监督。
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
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必须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在党内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党员(选举、授权)→代表大会(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这样依次选举的授权链。
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存在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党员”这种颠倒着的授权链,其中包括取消于党章无据的“书记办公会”。
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层基础。
在这里,首要的、也是最为基础性的,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对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实施授权;其次是党代会对全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实施授权。
只有处理好这种权力授受关系,才能谈得上强有力的监督。
误区之三: 过分强调支持和配合,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长期以来,谈到监督问题时,往往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统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视监督者及其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甚至讳言监督与被监督的“异体性”。
受此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专门监督机关常常被置于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于、依附于被监督者,使监督者实际上没有多少独立性。
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专门监督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使“铁面无私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监督,实际上是某种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实施的一种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动,因而监督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总是一种来自“异体”的行为,也就是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督与被监督必然是“异体”的,而绝不是“同体”的。
通常所谓“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那也是指同一个组织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
我们的“党内监督”,是指庞大的党组织系统内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纪委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对领导机关、党委内各成员间等等的监督,无一不是这部分对那部分的监督。
任何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那都是“自我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么“监督”。
误区之四: 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 由于监督主体之行为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把加强监督寄希望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
而理论和经验都证明,被监督者由于手中所拥有的权力的本性使然,几乎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竭力逃避监督。
把加强监督寄托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是不现实的,靠不住的。
正因为被监督者一般来说没有这种自觉性或主动性,才需要监督;反过来,如果被监督者能够自觉或主动接受监督,那监督也就没有必要而成为多余的了。
监督本身具有强制性或被迫性。
这是监督不同于其他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
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必须强制性地实施。
通常号召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那只不过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并不是监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规定性。
误区之五: 把加强监督过多地寄希望于所谓“一把手” 监督的关键在“一把手”,这似乎已成为共识。
就监督的重点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现行体制下,不同层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围内拥有最大的、不受监督的权力,对他们的监督之重要和监督之难也正在于此。
这里有一个难解的悖论:一方面,“一把手”由于处在关键地位而最需要受到监督;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这种地位而对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或决定性的作用,监督要靠他们的“贤明”来推动,而“一把手”与其他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一样,往往又不愿意接受监督,因而在客观上对“一把手”也就最难监督。
这样一来,真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几乎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如何在“最需要”而又“最难”的困境中找到一条出路呢
关键在于紧紧抓住监督问题的实质,从体制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的问题。
这是治本之道。
此外,还需要澄清和纠正一个长期流行的观念和提法,即把党委书记称为(当作)“一把手”,或把党政主要领导人合称为“党政一把手”的错误观念和提法。
误区之六: 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责备”而忽视从行动上“纠正” 监督,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违规行为给予口头上的责备,二是对违规行为从行动上加以纠正。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监督’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
”(《列宁全集》第8卷第197页)只有二者并重,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监督时,往往过多地寄希望于批评、提醒、警示,也就是大多停留在“口头的责备”上,而忽视从行动上加以“纠正”(包括对违规者及时实施撤职、罢免等处罚),以致当其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时不能及时得到中止或改变。
正因为如此,对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的现象,尽管怨声载道,谴责多多,甚至“权威”文件也接连发布,但却总是成效不大。
误区之七: 模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而忽视“权利监督”以及“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配合和互动 监督,按其实质来说,就在于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察和控制,使权力的受托者能够按照委托者的意志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既不得滥用权力,以至以权谋私;也不得把被赋予的权力不当回事儿而“不作为”,以至失职、渎职。
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督。
通常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所说的监督,实际上是这种监督的引申和转义。
宽泛意义上的监督,如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领导人进行举报这样的监督,其本身并非直接的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但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这里涉及到了“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关系问题。
“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
在党内,“权利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员、党代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而“权力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的领导机关的“组织行为”。
二是所依靠和凭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
“权利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是分散的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权力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则是有组织的“权力”。
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作为个人行为的“权利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具有“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并没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软监督”;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不仅具有“在口头上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硬监督”。
从权力授受关系上说,“权利监督”是民主监督之“源”,具有基础性、根本性。
而“权力监督”则是民主监督之“流”,具有非基础性和派生性。
后者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前者。
但是,就其监督功能和作用来说,对任何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最终只有依靠“权力监督”,才能不仅给予强有力的口头责备,而且可以从行动上加以纠正,使违规行为及时中止或改变,以至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通过免职、撤职等手段收回授权。
而“权利监督”本身发挥得再充分,再强有力,也只能限于对违规者的口头责备,包括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等等,作为向违规者的授权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的一种“诉求”。
这种“诉求”本身并不能纠正对象的违规行为,至多只能造成一种压力,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
“权利监督”,最终必须也只能通过“权力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就表明,要从根本上强化监督特别是党内监督,只有“权利监督”和“权力监督”各自都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才有可能实现。
误区之八: 模糊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性”的性质和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异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监督。
在西方国家,有所谓“第四种权力”之说,即把新闻舆论看成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并列的“第四种权力”。
这种说法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认同。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即把作为“权利监督”之一的新闻舆论监督误解成了“权力监督”的一种具体表现。
诚然,由于新闻舆论传播广而快,影响又大,因而它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确实具有巨大的威力,在一定意义上,似乎可以与某种强大的权力相比拟。
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其性质和功能,就不难看出,新闻舆论监督,严格说来,并不属于“权力监督”的范畴,而应该归属于“权利监督”的范畴。
因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和作用再大,再强有力,它本身始终只能发挥“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
而且,它的“口头责备”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最终要取决于有关权力机关的态度和作为,取决于“权力监督”能否及时跟进。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反映和表达民意的、特殊的“权利监督”,可以及时暴露权力的问题,为实施“权力监督”的机关提供广泛的信息,并造成某种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而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这就是说,新闻舆论监督是任何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
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如果孤军无援,没有“权力监督”作后盾,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反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遭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打击报复,完全被扼杀。
怎样避免在权力分配时出现误区和弊端
要认识和避免的四个误区如下: 1、绩效管理就是绩效考核; 2、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 3、绩效的执行是员工的事情; 4、绩效管理就是考核KPI指标。
具体如下: 1、绩效管理就是绩效考核 很多企业谈绩效言必称考核,谈考核言必称量化,似乎考核与指标的量化就是绩效管理的全部内容,似乎做了指标的量化就做了考核,做了考核就是做了绩效管理。
但实际上,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单单盯住绩效考核,而不顾及绩效管理无异于“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PEAK绩效管理体系”认为,一个科学的成熟的绩效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绩效计划的制定(P)、绩效的执行(E)、绩效的评估(A)、以及绩效的持续改进(K)。
绩效计划主要包括企业内部各层级业绩目标的设定和各层级业绩合同的签署;绩效执行主要强调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绩效实施过程的监控、指导和帮助,以确保过程没有偏离既定的轨道;绩效评估包括年中评估和年终评估,不仅应旗帜鲜明地及时肯定和赞扬员工的成绩和贡献,还应帮助员工改善提升其不足之处。
绩效持续改善不仅仅奖功罚过,还应将绩效结果和培训、晋升等加以有效链接,以更好地帮助下属在来年茁壮成长。
2、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 很多企业的高管都认为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部的事情,由人力资源部来做是天经地义的。
这实际是对绩效管理中角色分配上的认识误区。
对于绩效管理这项系统性的工程而言,单靠人力资源部是无法承受其责任之重的。
纵观任何一个绩效管理成功实施的企业,实际上都是公司高管、直线经理、人力资源部以及员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典范。
3、绩效的执行是员工的事情 很多直线经理往往认为员工的绩效是员工个人的事情,管理者的职责就是到了期末对员工绩效进行考核。
实际上,员工在绩效管理过程中不应当孤独地上演“独角戏”,他们个人绩效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及其直线经理双方的共同努力。
因此,直线经理和员工首先应当建立“业绩合作伙伴”的新型关系,在整个绩效管理的全过程中保持密切的沟通,唯有如此,直线经理才能对员工的绩效执行情况了然于胸,才不至于成为“事后诸葛亮”。
其次,直线经理应当充分扮演好“绩效辅导员”的重要角色,应当成为员工绩效执行情况的“保健医生”,应当提前设定员工的绩效执行预警系统,对影响员工绩效目标顺利达成的关键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及时给予提醒和纠偏,及时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当然,绩效辅导不应当仅仅针对下属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修正绩效目标和计划,还应当通过褒奖员工可取之处和进步成果,进一步增强他们达标的动力。
4、绩效管理就是考核KPI指标 很多企业在实施绩效管理过程中,往往把很大一部分精力甚至全部精力花费在了如何寻找、设置和分解KPI(关键业绩指标)上面。
实际上,这是一种“以偏概全”思想和行为的体现。
无论是对组织(业务板块或者职能部门)还是对员工的业绩考核,仅仅依据KPI都是不完全的。
一般而言,对于业务板块和职能部门的考核,应当涵盖KPI和工作任务指标(Goal Setting),工作任务指标由公司或者业务板块或者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重点衍生而出。
前者侧重定量考核,后者侧重定性考核。
而对于员工的考核,除了上述所讲的KPI和工作任务指标之外,有的还包括能力素质指标(Competence Model),也就是基于企业战略规划要求的组织核心能力所派生出来的种种能力指标。
浅谈如何正确对待权力
权力观,是指领导干部对待权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 笔者认为,要用好权力,就必须消除认识误区,正确认识权力,确保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消除认识误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落马的领导干部,原来也都是有抱负、有理想的人,但拥有了所谓的权力之后,就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 误区之一:权力具有私有性。
错误地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私有品,一朝权在手,便把欲壑填。
\ 误区之二:权力具有自主性。
在行使权力时,往往不考虑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想当然,为所欲为。
\ 误区之三:权力具有交易性。
某些干部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权力后,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交易。
自己一旦有权,不充分利用就会吃亏,于是便以此作为权钱交易的借口。
\ 误区之四:权力具有实用性。
某些干部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自己有权时,不最大化运用权力,一旦退休,就会“泯然众人矣”,心理于是失衡。
\ 上述几种认识误区十分有害,必须加以消除。
正确认识权力 要正确行使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要充分认识权力的真正含义。
\ 一要明白权力哪里来。
“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
是占人口95%以上的劳动群众给的。
”同志曾指出。
领导干部只有搞清权力的性质、来源,解决好用权是为谁服务的问题,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 四要明白有权防什么。
权力越大,受腐蚀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高飞之鸟,死于美食;深泉之鱼,死于芳饵。
”权力是柄双刃剑,人民需要我们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而别有用心的人则希望为他们提供特殊服务。
因此,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慎用人权、事权和财权,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在腐蚀、引诱面前不动心。
树立正确权力观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真正实现心里重视、行为规范、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管,真正把权力看成一种责任、一种压力。
因此,必须要强化五种意识。
\ 一是要强化学习意识。
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关键。
要经常性参与学习、接受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不断强化认识自己的责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
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只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多为全民谋福祉,多为国家做贡献,牢记“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才能把权力用好。
\ 三是要强化淡泊意识。
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需淡泊明志。
要不以权谋私。
把权力看成是组织的重托、人民的信任,而不是敛财的工具。
要权不滥用。
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不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坚持民主集中制,把权力用在该用的地方。
要不越权。
所有干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做到到位不越位,不正当的权力坚决不用。
要不攀比用权。
和别人比贡献、比服务、比风格,而不要攀比消费、比权限、比潇洒,洁身自好,正当追求。
\ 四是要强化自律意识。
面对来自各方的“糖衣炮弹”,领导干部要增强自律意识,保持清醒的头脑,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名利关、地位关和人情关,经得起权力的考验。
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能为他们谋取私利创造条件。
\ 五是要强化制度意识。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权力观,必须强化制度意识。
要坚持制度管理,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保证自身规范、单位规范。
烟草部门可以围绕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热点问题建章立制,用规范的制度、严格的管理,来堵塞行权中的漏洞。
对制定的制度,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如何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强权力的监督是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关键。
八小时以外是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多发时段”,是腐败的“黄金时间”,是监督的“弱点”和“盲点”。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一、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易腐败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是行为上的交织与延续。
八小时以外与八小时以内腐败行为往往相互交织。
八小时以外的腐败行为往往与八小时以内的腐败行为难以完全割裂开来,腐败分子的特性决定了其发生腐败行为完全可以不分时间地点,在八小时以内未能完成的事项及权钱交易,完全可以延续到八小时以外完成。
八小时以内的办公场所受到同事、领导和群众的诸多监督,党员干部往往不敢在八小时以内为所欲为;而到八小时以外,则属于个人的私生活,其隐蔽性导致腐败行为往往难以被发觉。
因此,八小时以外与八小时以内腐败行为存在相互交织的现象。
二是时空上的随意。
党员干部腐败行为总得寻找最佳时间和地点,对于权钱交易的双方来说,往往不会计较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但在权钱交易上八小时以外的较八小时以内的更具有随意性。
八小时以外更是成为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多发时段,尤其是八小时以外的节假日则是腐败的“最佳时机”,交易地点上则可有能选择办公场所、家里、宾馆,或相距数百公里的异地城市。
三是两面性的表现。
时下,有不少贪官很善于、惯于“表演”,在台上、会上,他们大讲特讲反腐败的重要意义,而在台下、会后、八小时以外,则大行腐败之事。
这些双面贪官讲起反贪反腐头头是道,却在暗地里大搞以权谋私。
他们在众人面前一脸严肃,正襟危坐,在人后却是另一副嘴脸。
如地区检察院原党组书记、副检察长田晓和,在工作岗位上严查贪污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行为,常常给人上“政治纪律课”,还找涉嫌犯罪人谈话;地区水利局原局长王波在大会、小会讲振振有词,做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可是他们自己确在背后搞腐败、搞权钱交易,成为台上台下两种人,人前背后两个样,八小时内外两面性。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必要性 一是公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对公权行使者采取全时空的监督。
党员干部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八小时之内必须接受监督。
八小时以内是对党员干部责任心、事业心和价值观的考验,而八小时以外是对党员干部个人品质、道德修养和权力观的考验,但八小时内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时空,而是相互联系的。
党员干部既要靠八小时以内的工作来支撑事业,又要靠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来积累人生,这样完全有可能将公权力带入八小时以外,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职务和权力的作用。
因此,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是八小时以外腐败案件多发的态势决定了必须对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监督。
从目前和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腐败案件都是腐败官员在八小时之外干的。
由于八小时之内监督制度比较健全,党员干部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约束,相对来说,从事腐败活动的时间和场所要少一些。
但是在八小时之外,由于党员干部的活动空间大,加之在监督上存在盲点、弱点和空白点,因此八小时之外是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高发的时段。
对此,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势在必行。
三是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状态看,有必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日益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也不断扩大,党员干部“两面人”生活的现象比较突出,即在八小时内是一副面孔,在八小时外又是另外一副面孔,“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
而且现在的交通、信息传输比较发达,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提供了很多机会,并利用手中公权力,不择手段的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至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因此,加强八小时以外监督,也就越来越显得更加重要了。
三、当前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上的误区。
由于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涉及到被监督对象的私生活,一提到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容易使被监督对象理解为怀疑、猜忌、不信任以至监视、打小报告,造成被监督对象不自由、不高兴、不愉快。
因此,监督者往往误认为只要管好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即可,而八小时以外应当由被监督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形成惯性的自我监督思维。
二是制度上的缺失。
目前,关于党员干部监督的规定不少,如、《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未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内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目前对党员干部监督的规定措施不少,但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不便操作,缺乏系统的、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
三是操作上的难点。
一是如何处理好八小时内与八小时外的关系。
在八小时内党员干部是公务人员,应当受到监督,但有时党员干部的公务活动会延伸到八小时外,在八小时内的监督措施是否适同样用于八小时外。
二是如何处理好干部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要融入社会,属于公民,属于个人活动范畴,也可以说属于私人隐私范畴,应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是如何处理好八小时外监督权的边界关系。
党员干部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在八小时外的私生活都属于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任何人都无权干预,监督他人的私生活就存在非法的问题。
四、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内部监督,发挥内部监督力作用 1.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自身的“免疫力”。
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党性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
按照“”的要求,着力培育“四强”干部,全面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争做具有新疆特色的好干部,增强总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保证党的队伍的坚强有力,保证党员干部在任何复杂政治环境下不迷失方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 加强八小时外的相互监督,构筑防变的“隔离带”。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的交友圈决定了是否能够保持廉政从政。
因此,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同事,应当发挥好互相监督的作用,避免同事交友不当。
同事相互之间应当构筑好拒腐防变的“隔离带”。
如可以在单位部门内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积极发挥部门廉政监察的作用。
3. 加强八小时外监督的,构筑拒腐的“防火墙”。
一要建立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度,党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等,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严格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环节,把“八个小时之外”活动纳入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及时发现并清除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二是要完善健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定期汇报制度。
建立干部信息库,要求领导干部把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社会交往、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家属子女等重要情况上报组织备案。
三是制定,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如禁止参加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各种和在企业兼职,禁止参加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
四是建立健全教育、医疗、、招投标中心等重要领域的监督管理制度,让这类特殊群体同样在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
五是建立党员干部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党员干部在婚姻发生变化,操办个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都必须提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七是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应不定期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谈心谈话,随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
八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廉政规定的,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以发挥制度的警示作用。
二加强外部监督,发挥外部监督力作用 1.发挥家庭监督作用。
家庭对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
党员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发生的一些细微变化,家属特别是配偶应当是在第一时间能够察觉。
一是要充分发挥好“廉内助”的作用。
要着力加强对党员干部配偶、子女的教育,帮他们算好“经济账、政治账”,让他们认识到管好自家人的重要性,让他们主动当好廉政建设的宣传员和监督员。
二是要树立一批“廉内助”典型,进行正面示范教育。
定期与党员干部家属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党员干部的兴趣爱好和“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防患于未然。
2.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当今,新闻媒介传播在我们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传播信息的作用,是全社会舆论监督与引导的工具,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通告或通报等形式,适时、恰当、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
对工作监督中发现的优秀干部,大胆提拔任用,对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总结表彰,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坚决严肃查处,着力强化监督的震慑作用,使干部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和改进,使多种监督形成合力,避免出现监督职能重叠或监督“空白区”,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把监督的目光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减少和消除监督“盲区”。
纪检部门应善于从舆论监督中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纪案件的线索,对新闻媒介揭露出来的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准确地加以处理。
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让公众了解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增加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的透明度。
3.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努力营造有利于民主监督的社会政治环境,为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对党政机关和干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要增强人民的自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人民群众自觉地、主动地承担起监督的职责,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的良好氛围。
4.设立特邀监督员制度。
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促进净化党员干部的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业余生活内容。
三加强考核问责,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 1.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责任问责机制。
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廉政规定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发挥制度的警示作用。
同时可实行连带追究,要在党员干部内部真正形成相互监督、彼此约束的机制,凡是党员干部的领导未能发现问题或没有履行监督职能的,要追究党员干部领导的责任,以此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内部相互监督的责任感。
在问责机制上,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件事情追到底。
2.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考核机制。
党员干部的形象没有八小时内外之分,实施八小时以外考核能更完整、准确地反映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
为更好地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要求党员干部建立八小时以外重要活动记录卡,定时向组织进行汇报。
同时,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必须做到持之以恒,不能流于形式,充分发挥考核杠杆指挥棒强有力的作用,并且要十分重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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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出生时,他的父亲司马池正担任光州光山县令(今河南光山县),于是便给他取名“光”,七岁时,“凛然如成人,闻讲,即能了其大旨”,从此,“手不释书,至不知饥渴寒暑”。
司马光深受其父影响,一位婢女用热汤替他将胡核去皮,他姐姐问他是谁做的,司马光回答是自己剥皮的,父亲责备他小孩子怎么可以说谎,司马光自此便不再说谎。
“”的儿童故事,在当时的东京(今开封)、洛阳一带就有人把这个故事画成广为流传。
小小的司马光遇事沉着冷静,机智勇敢,传为千古佳话。
司马光自幼便聪敏好学。
据史书记载,司马光非常喜欢读,常常手不释书,至不知饥渴寒暑。
七岁时,他便能够熟练地背诵,并且能把二百多年的历史梗概讲述得清清楚楚,可见他自幼便对历史怀有十分浓厚的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