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市于近期开始,决定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查处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
摸清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有关情况,有效遏制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工作内容组织全面排查。
通过深入排查,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性质、发案特点、风险状况、危害后果等做到心中有数。
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违规吸收社会公共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查处违法案件。
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对事实清楚的非法集资行为,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开展警示教育。
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揭露其惯用手法,提高群众的警惕性,纠正群众的投机心理,不断把排查工作引向深入。
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对群众举报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防范预警机制,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2008年12月底。
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内容,建立机制,落实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元月至2009年2月底。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本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
排查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4月底。
市直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工作,并将工作以书面报告按要求上报建设厅。
四、组织领导由市建委牵头,市金融、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参加,成立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领导小组在市建委设联络公室,由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联合公。
领导小组人员见附件。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本地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009年4月下旬上报工作情况。
附件: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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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在金融领域出现的一种新业态,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改善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为其创造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但鼓励创新的开放态度,却被某些不法分子当成捞取不义之财的机会,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戴着“普惠金融”的帽子,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通过庞大的线下营销队伍搞地毯式推广,部分行为与传销无异。
一旦资金链断裂,随之而来的便是卷款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
互联网金融领域积累的风险隐患,有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首先是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足够多的投资渠道,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正好契合这种需求,加上部分媒体有意无意的“增信”,缺乏辨识能力的投资者容易上当。
其次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互联网公司的高效便捷正好填补了空白。
最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尚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晰、监管体制不健全和监管规则不完善等问题比较严重。
频繁发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事件,是很好的风险警示案例。
面对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者首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你看中的是别人给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这句话生动地揭示了高收益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是金融行业颠扑不破的道理,“保本保收益”和“刚性兑付”的承诺万不可轻信,动辄超过20%的年化收益率,很可能是镜中月和水中花,看似美丽动人,难免一场空欢喜。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
金融监管是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对市场进行干预,防止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是基本底线。
无论业态如何花样翻新,互联网金融都没有改变金融行业经营风险和管理信用的本质。
只要是金融行为,就会涉及经济金融安全和广大公众的财产安全,因此,互联网金融也要和其他金融业态一样,接受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与金融监管的技术相比,金融监管的主动和担当更加重要。
近日,多个部门联合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P2P行业的监管将逐渐完善,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同时,金融行业也需要反躬自省,正是那些得不到满足的强烈投融资需求,给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生存的空间,这是未来提升服务的着力点,也是找寻利润空间的突破口。
既要有面面俱到的安全,也得有细致入微的服务,从而确保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关于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出台的文件制度包括哪些
您好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关于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一份。
全文如下: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
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
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
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
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二)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六、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经营场所的管理。
要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发动员工自觉防范风险;要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要强化职场管理,防范风险滋生。
各保险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交叉销售业务管控,避免出现行业间风险防控漏洞。
七、各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处置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额和涉案人员,摸清风险底数;(三)积极配合侦办,协调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和侦办工作,必要时对涉案关键人员采取控制措施;(四)协助管控资产,借助公安司法机关力量,做好涉案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五)积极维护稳定,妥善应对客户投诉,引导受害人合理合法表达有关诉求,切实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六)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既要积极引导舆论正面报道,又要防止负面炒作;(七)及时报告总结,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沟通顺畅,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八、各保监局要综合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保险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要密切关注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和新的风险点,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外部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报告。
九、各保监局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与公安司法机关、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作,敢于担当,快速反应,组织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极端性事件。
十、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后续问责、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风险防控的闭环管理。
各保险机构在案件后续处置中要深入查明案发原因,厘清责任并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要针对内部管控和体制机制问题切实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公司内部开展警示教育。
各保监局要通过监督检查、督办问责等方式推动保险机构严格执行问责整改制度,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十一、各单位要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
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十二、各单位近期应根据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各保监局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召开辖内保险中介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传达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将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三)各单位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工作部署的情况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稽查局报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非法户外广告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什么执行
每个城市标准都不同的,判定标准就看你跟官方的关系如何,你把钱交够了没有,社会是很现实的,中国官就是见钱眼开,骗人的广告到处都是也没见哪个说是非法的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 发布规划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
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
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
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
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需送规划、市容环卫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
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
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