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六种失职失责情形实行终身问责,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在前五项规定之外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比如:党的政策或行政规定应问责情形、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形、具有问责权的机关认为有必要问责的情形等。
问责后,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理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具体是指什么
对党组织的方式包括:(一)检查。
对职责、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