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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4-09-22 11:15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二)参加案件调查;(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四)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纪念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十周年活动总结

活动总结报告:1、活动如何发起的

(为什么组织这次活动和活动前如何制定活动方案的)2、活动过程如何组织的

采取了哪些措施,得到了什么结果,存在哪些问题

3、对活动的总体评价如何

反思如何

今后的打算如何

如何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力度

争做名优秀民陪审员首先必须强烈公民意识高度社责任加深民陪审员制度认识民陪审员自民代表民我要刻牢记民嘱托认认真真待参加审理每案件能稍懈怠  二争做名优秀民陪审员必须努力习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素质掌握审判规律提高办案质量习途径少习要结合具体案例习关律、司解释比较习每庭前要认真查阅案卷或向审判询问案件及主要事实该案涉及相关律先遍使自该案致解庭再认真总结找同类案件共性特点本案特殊处积累经验  三争做名优秀陪审员应处理三关系要处理陪审与本职工作关系坚持本职工作主院执行陪审工作根据预约提前安排本单位工作使其受影响或少受影响二要处理与合议庭其员关系作陪审员定要配合审判工作服安排评议应认真听取审判案情及涉及律析既要敢于发表自意见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员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做确、及、合行使审判权三要确处理发扬民主、保障司公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民陪审员形象关系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市民院)

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哪几类案件的审理

在哪些诉讼阶段参与

各类一审或按一审程序的都可以陪审员(独任不可),其他不可

人民陪审员没参加审判,判决书是否生效

陪审员一般很少发言,如果发言,也是针对案情的。

开场白由审判长说就行了。

急求模拟法庭的陪审员的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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