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识300字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其立法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通观民法总则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让民法总则饱含浓厚民生情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世界”。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
我国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首先体现在立法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全面保护。
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鼓励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了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还体现在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民生话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理念尤其深入人心,也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将党的这一重要主张上升为法律,体现法工作之中。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性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无外乎人情。
从监护制度到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这让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要。
国际私法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标题: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
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
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第1文秘网文章-http:\\\/\\\/找范文,到第1文秘网]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
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
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
《民法典开讲》第七第八讲300字总结
民法典开讲第七,第八讲你要写的话,你可以从书中摘抄一下。
如果摘抄不出来,你就从网上找一些总结性的语言概括吧。
大学生活感想150字左右
大学生活感悟 《属于自己的舞台》 大学是每个学子心目中的“象牙塔”。
在读高中期间,我也曾对大学有过幻想与憧憬,想象着我将要进入的大学是怎样的,想象着大学中会发生的事。
大学,成为了我心中的一片圣土。
当我有幸迈入大学的门槛,却发现与其说大学是一片圣土,不如说是一个熔炉。
大学校园融入了天南地北与社会方圆,其中有来自五湖四海的同学,有形形色色、丰富多采的活动,形成了独有的校园文化;大学校园融入了中学时代的纯真,更包罗了世间百态、人间万象。
无论是社会上常见的琐事俗事,还是学校独有的趣闻逸事,都会时常呈现在你面前,关键就要看你怎样去感悟与理解。
于是,有些人步入大学后成了“神雕侠侣”,有些人却“笑傲江湖”,而另一些人只能“侠客行”了。
在大学生活了一段时间,我发现这座“象牙塔”是有棱有角的,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撞上。
在中学时代,我们大多习惯于问老师该怎么做;但在大学,老师不会给你明确的答案,需要你自己去思考,去选择。
举个例子,当你同时面临观摩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和世界着名交响乐团的演奏时,你如何选择呢
对于我来说,我会选择去听演讲,因为我认为观摩演讲比赛带给我的收益更多。
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的问题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实,学会如何去思考问题,如何在两难中取舍也应被视作大学课程之一,更是对自我的一种锻炼。
我的大学生涯即将过半,而我也渐渐明白大学其实是一个大舞台,一个属于你自己的舞台。
在这里你既是导演又是主角,只要你敢于尝试,那么所有的聚光灯都会向你打来。
而你要做的就是努力去演好你的角色,无论发生什么,相信自己,没错的
《我的大学生活感悟》 大学,是梦开始的地方;为了不使这个梦在毕业时落空:那我们就要用一种认终为始的心态去规划与度过大学生活。
大学也是我们人生中最集中的可以扬长避短的时期,早可以尽情折腾的时期,所以如果谁的大学默默无闻了,平平淡淡了,那他就没有真正的理解大学的含义与作用。
因为一旦失去青春的激情,便永远也找不到了,所以大学一定要且行且惜
大一是大学的开端,是影响大学其他三年的重要一年,所以这进入大学的第一步要走好,这样才可以为其他的三年打下基础,我时刻坚信只要做到了步步为营,就能步步升高,就能步步为赢。
一切只因“当梦想扬帆起航
不如大学,是我们人生的另一个新起点,是真正意义的大学,是每个幸运的大学生生命中最重要的旅程,这一路由三个宽阔的台阶和无数的细砖碎瓦组成我们年轻的凛冽和青春岁月
然而,该怎么应对大学的第一个台阶。
大一是现在每个刚进入大学的同学所思考的,所怅惘的。
大一,是开始的良端,也是完结的预兆。
大一和我们的许多境遇一样,只有一次,而这个开始是有着制胜的影响甚至决定意义
大学和中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里,你会发现,你更自由了,更有主宰权了,完全掌控着自己的生活
也因为如此,我们更容易迷茫,更容易失去方向,有时候都不知道自己到底追求的是什么
人生目标是人生道路的航标,是人生前进的动力。
在自我迷失一段时间以后,我通过与高年级同学的交流以及与老师的沟通,初步确立了我的大学奋斗目标:全面发展。
(人生感悟 )我决定通过大学三年的学习成为思想觉悟高,心理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这也是新世纪对大学生的要求。
确立了目标,我们学生重新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因为对英语很感兴趣,我便以英语为突破口,为提高英语口语能力,我改掉了睡懒觉的坏习惯,每天早上在校园里大声地朗诵英语,用”疯狂“英语问候校园的一草一木。
通过努力,学习成绩开始逐步提高。
大学生活是漫漫人生路的一个阶段,也是人生之歌的一个乐章。
这段路即使短暂的,也是漫长的,这个乐章既可能是优美动听的,也可能是遗憾苦涩的。
虽然,我的大学生活才刚刚开始,但我相信它会是充满快乐的。
最后,我在这里拜祝大家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多多积累经验,让自己能走好以后的路。
《大学生活感悟》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间,四年新鲜而又忙碌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我们也从懵懵懂懂的大一新鲜人变成了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全校学生里资历最长的大四学长、学姐。
此刻,站在人生的又一个十字路口,回望过去四年的生活,昔日的点点滴滴仿佛电影画面般一幕幕从脑海闪过,心里莫名的生出许多思绪,感慨万千,总觉的应该在离开之前留下一些东西,所以就决定给自己的大学生活做个总结,为这段难忘的经历留下一个完整的句号。
刚刚还记得自己带着家人殷切的期望和鼓鼓的行李离开熟悉的家乡,带着既兴奋又紧张的心情来到这陌生的城市、陌生的学校,开始了别人口中所谓的”象牙塔“生活,转眼之间,我们就又要与这里分别,到其他陌生的地方去了,心中充满了对这里的不舍与无奈,同时也有着对未知生活的希冀与迷惘。
看着学校里熟悉的景色、亲切的师长和充满青春活力的学弟、学妹们,不禁想起了四年来自己所走过的路。
2006年我挤过了高考这座”独木桥“,考上了忻州师范学院,开始了我的大学生活。
当我带着无数的憧憬与幻想,兴奋地来到这里时,突然发现这里跟我想象中的大学有所出入,校区不大,而且设施也不是很完善,心中充满了失望的感觉。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我努力学习考到的学校,以后四年我都要在这里度过,所以慢慢的心里也就接受了,我的大学生活也正式拉开了序幕。
通过这次经历,我也明白了生活不是尽如人意的,有时候我们无法改变环境,而只有通过改变自身去适应环境,才能让自己过得更好
大一是在新奇与忙碌中度过的。
由于刚从高中的书山题海中解放出来,突然发现自己对周围的一切都有点无所适从,再加上大学的教育方式也与高中有所不同,所以有一段时间是在慢慢适应中度过的。
等到适应学校的生活后,我才发现这是一个色彩斑斓的世界,学校不是只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地方,他还可以让我们学到许多其他的东西,这里有学生自己的组织——学生会,还有许多形形色色的学生社团,让人目不暇接,蠢蠢欲动,虽然我也曾经想要参加这些活动,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至今想来,我觉得这仍是我大学生活的一大憾事。
不知不觉中,大一生活就在忙碌的学习、生活与新鲜感中度过了。
通过一年的生活,我发现我们的学校并没有我想的那么糟糕,他也有很多的优点。
虽然这里的硬件设备不是很完善,但学校一直在努力改善。
而且这里有认真负责而又亲切随和的老师,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这对于我们学习的进步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养成起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学校也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这点从学校在全国首先推行”扶贫顶岗支教活动“,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教育,平时也积极组织捐款、捐物,义务献血等活动就可以看出来。
这一点对于一个高等学府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学校的行为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让我们懂得了作为一个社会人就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培养了我们的责任感,可以让我们成为更合格的人才。
最后,学校也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例如学校推行的顶岗支教不仅帮助了农村地区的教育,同时也提高的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不至于让学生变成高分低能的无用之才,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手忙脚乱,无法适应。
进入大二后,已经没有了大一时的新鲜感,而且课业负担也加重了,再加上学校要迎接教育部的评估,所以这一年总体来说是很忙碌的。
但是在忙碌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充实的感觉,享受到了成功的喜悦,学会了自己独立处理学习、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感觉自己长大了
在忙碌中,我通过了英语四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参加了班里组织的学雷锋等各种课外活动,而且学校也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评估。
所以这一年是我忙的最有成就感的一年。
升上大三后,我突然发现自己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了,又开始迷茫了。
大三学年的课业负担不是太多,但新的问题又来了,班里同学已经开始为将来做打算了,许多同学已经开始准备考研了,我又一次迷茫了,而这时我又发现原来许多问题是要自己去面对的,别人是无法替你做决定的,即使这些人是自己的父母,自己的人生是要靠自己走出来的。
我知道自己应该去积极面对问题,主动解决问题了。
在这一年里我发现自己又长大了一些。
转瞬之间,大四也来了,这一年课程更少了,同学们开始忙着实习、找工作、写论文等一系列毕业前的准备了,看着班里的同学越来越少,我蓦然发现离别的日子临近,我的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了,突然有种不想毕业的念头。
但是,我知道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这一天迟早会到来,我们必定要经历这次离别之痛,经历过后,我们会变得更成熟。
所以,就让我们笑着接受这一天的到来吧
总之,在这短暂的四年里,我学到了许多的专业知识和做人、做事的常识,在这里留下了欢乐的笑声、成功的欢呼,伤心的泪水和苦恼的哀叹,同时也结下了珍贵的师生情、同学情和朋友情,这些都将会成为我人生中一笔很重要的财富
不管将来在哪儿,我都会把这些牢记在我的心里,把我的母校——忻州师范学院记在心里。
我相信,经过这四年的积淀,我会带着老师、同学和朋友们的期望和祝福,在以后的道路上走的更有自信,更顺畅
同时也希望老师、同学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顺顺利利
希望师院的明天会更美好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新闻时事的感受和看法,老人摔倒扶不扶
《国际私学习心会在这学期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
通过老师的讲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
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
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
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
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